南京市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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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教师法》、《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中学教师队伍实际,现对2003年印发的《南京市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宁职称字[2003]2号进行修改,并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作为我市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评审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时,对任现职年限要作相应延长,直至取消申报:
1、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或不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文化教学为内容的有偿家教;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有侮辱、歧视学生的言行;或参加赌博以及迷信活动;或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它商品,擅自设立收费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均延迟1年申报。
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3、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4、伪造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消其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第四条教师资格要求
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应依法取得相应及其以上教师资格。
第五条年度考核要求
正常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历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破格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历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及以上,其中任期内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六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进修任务。
第七条外语要求
1963年(含)以后出生的中学教师须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中学外语教师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需提高一个档次考所教语种。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在规定级别内长期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①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②因公出国,且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③1962年(含)以前出生的中学教师。
④在乡镇和涉农街道(除区、县政府所在地)工作的中学教师。
第八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1956年(含)以前出生的中学教师(乡镇所属中学教师除外)须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并取得职称计算机结业证书。
1957年(含)以后出生的中学教师须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长期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①获计算机专业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②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九条普通话水平测试要求
1954年(含)以后出生的中学教师,须通过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方可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语文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第十条学历和资历要求
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 (任职年限)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担任中学二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3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后或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担任中学二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4年以上。
3、1995年(含)前取得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教龄满20年,担任中学二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
4、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成绩突出可以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上述毕业学历应为国民教育有效学历,且所学专业应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教育工作要求
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或有组织有计划地辅导学生课外活动小组,或组织、辅导学生运动队、文艺队等教育工作3年以上。双学士或硕士学位者担任上述教育工作年限不少于2年。
教育学生讲究方法,教育效果好,所带班级、教研组、年级组、团队、课外活动小组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本人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学校德育工作中表现尤为突出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
第十二条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本学科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现代教学技术,任现职以来系统担任过一门及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能胜任一定年级段的教学工作并能独立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综合实践活动等工作。能承担选修课或校本课程的教学的任务。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须提供任现职以来近二年所教学科1学年的教案。
3、教学效果优良。在教学过程中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 (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讲究方法,指导学法,教学上起到骨干作用。任现职以来,每年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过教学研究课、示范课等至少1次,并获得好评(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和主办者证明等原始材料)。所教学科在校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评价中成绩良好,或在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教学竞赛、技能竞赛中获得区县级及以上奖励。
第十三条教研科研工作要求
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践,自觉开展科学研究,重视创新,善于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提供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作者的教科研成果材料3篇,其中申报学科的专业性论文应有2篇(或1篇论文1篇案例);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1)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 (2)或在区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教学学术会议上书面交流, (3)或在区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论文评比获奖, (4)或参与省辖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研部门)组织编写并已正式出版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5)或承担区县级及以上的教科研课题,并有本人撰写的课题报告或课题研究论文。
教科研成果材料观点正确,联系教育教学工作实际。
第十四条“师徒结对”的要求
参加教育工作以来,与骨干教师之间应有“师徒结对”等帮扶形式,并且要提供相关的过程材料;或每年至少听同行骨干教师的课10节,并附听后感。以上均需提供原始材料(文件、学校证明、导师修改后的教案、听课点评、听课记录本等)。
第四章破格评审要求
第十五条破格申报类型
1979年(含)以后出生的中学教师申报中学一级教师必须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1979年(含)前参加工作,中师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担任中学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