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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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根据《国家海洋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要求,现就《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重要配套政策文件。实施十多年以来,在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指导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实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的海域开发和管理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需对《规定》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以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放管服”、不动产统一登记等一系列重大改革精神举措。为此,我们组织开展了《规定》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过程

2016年3月,国家海洋局正式启动了《规定》的修订工作。修订工作重点对实践中反映问题较大的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预审和

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复杂、周期较长、效率不高的问题开展了调查研究,召集海域管理工作和法律专家,多次召开研讨会,研究提出了优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的方案。

2016年,国家海洋局就《规定》修订先后两次征求了沿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和机关有关部门的意见,共计收到反馈意见150条,根据反馈意见对《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反馈意见中,不存在重大分歧意见或疑难问题。未采纳的反馈意见主

要涉及不属于本《规定》规范的内容,与《海域法》、现有国务院文件内容冲突等,如调整报国务院审批权限、增加转让税费规定、增加续期要求等。

2017年,根据不动产登记有关要求和《围填海管控办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次《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原则

《规定》的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尽量保持《规定》原有的框架。《规定》原有框架较为成熟,且实施多年,反映良好,因此,此次修订保持《规定》的框架基本不变。

(二)适应管理形势发展。根据《海域法》的规定,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改革精神,包括改进规范行政审批、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强化公众参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

(三)充分尊重管理实践。将实践中成熟的管理经验转变为管理政策;实践中反映较大的问题重点修订,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申请审批程序重点进行了优化,优化不涉及审批权限的变化。

(四)充分发挥地方管理部门作用。修订后的项目用海预审和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主要规范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其他项目用海的预审程序和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五)细化审查要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修订后《规定》细化了海域管理用海预审、海域使用权审批、续期等各个审查环节的审

查内容和要求,严格规范了行政自由裁量权。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规定》分为总则,海域使用论证,用海预审,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罚则,附则8章共57条。修订后,内容条款修改为8章49条,“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修改为“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取消“罚则”,增加“监督管理”,其他章节设置不变,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明确企业自主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等的有关要求,项目用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规定》不再要求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再通知开展论证工作,改由企业自主开展。

(二)优化审批流程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精神,针对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预审和审批程序中耗时较多的环节进行了优化。

通过进一步明确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内容和要求,减少预审审查中征求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造成的审批时间过长问题。

对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或备案的重大项目用海,要求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预审申请,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用海预审申请材料及本部门初审意见,逐级上报至国家海洋局。

(三)进一步细化审查要求

根据《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围填海管控办法》、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加强监管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了用海预审、海域使用权审批、续期等各个审查环节的审查内容和要求,增加了对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制度、围填海管控制度要求、是否存在违法用海行为的审查内容。严格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审批行为公开公正,避免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各级部门审查和审批时限,将原有的时间明确为工作日;明确公示要求,确保公众参与;明确海域使用权续期等审批的具体程序要求。

(四)增加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方式

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海域的交易条件在制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挂牌出让综合体现了招标和拍卖方式的优点,一是挂牌时间充足,且允许多次报价,有利于投资者理性决策和竞争;二是操作简便,便于出让人开展出让工作;三是综合了拍卖的“价高者得”和招标的“综合满意度最佳”两方面优势,竞买人之间的竞争核心可以是价格,也

可以是包括价格在内的多种因素的综合水平;四是有利于海域有形市场的形成和运作。

挂牌已成为目前沿海各地出让海域使用权的主要方式之一,且地方已出台的海域使用管理文件中都明确了挂牌的管理要求,结合管理实践,修改后的《规定》增加了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方式。

(五)增加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十九大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的有关要求,《规定》取消了第七章“罚则”,增加了“监督管理”,明确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海域使用状况开展常态化监视监测,切实加强海域使用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六)其他修改内容

1.根据不动产登记要求,修改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相关规定。

2.删除了海域使用权不得出租、抵押的情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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