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领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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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领土法

第七章      领土法

二、边界的形成与划分
1、程序 程序: 程序 定界 标界 制定边界文件 2、不一致时应遵循的原则 不一致时应遵循的原则: 不一致时应遵循的原则 界桩与地图不符,以地图为准; 地图与议定书不符,依议定书为准; 议定书与条约不符,以条约为准。 3、方法和规则 方法和规则: 1)采用地形边界。 规则 方法和规则 2)采用几何学边界 3)采用天文学边界
国家领土
第一节 概述
领土及其法律地位: 领土及其法律地位:
领土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法律地位(意义): 1、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的物质基础。2、 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领土主权指国家对其领土本身以及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 具有的最高权力,包括所有权和管辖权。 领土所有权 内容 领土管辖权 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思考: 思考: 1、西班牙是否构成先占并一直拥有该岛主权? 、西班牙是否构成先占并一直拥有该岛主权? 2、解释本案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四节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一般限制
一般国际法规范 共管 租借 国际地役
限制 特别限制
第五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边界和边境
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 国家边界 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边境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是国家领土的边缘地带。 边境
1通过争端当事国的谈判以缔结条约的方式解决2通过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程序解决2中国的领土与边界中印边界争端麦克马洪线中印边界争端麦克马洪线中日钓鱼岛问题南沙群岛问题四边境制度内容边界的维护界河的利用和保护边境地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边境检查边境通商和交通隆端寺案?隆端寺位于柬埔寨和泰国交界的山上
第三章
领土的组成: 领土的组成:

第七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第七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鸭绿江、图门江是我国同朝鲜的界河。 • 2、界河的法律地位: • 分属于沿岸国家的内水。按照习惯,该河 流的划分,如果是可航行的则以河流的主 航道的中心线为界,不可航行的则以河流 的中心线为界。
• (三)多国河流。 • 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领土的河流。如我国云南省的元江(流入越 南为红河)、澜沧江(流入老挝为湄公河)。 • 各沿岸国家对本国境内的该段河流行使 管辖权,并享有排他主权。 • (四)国际河流。 • 1、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的领土而通往海 洋,并根据国际条约规定对一切国家商船 开放的河流。
• •
• (三)交换领土 • 交换领土是指相邻国家之间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 • • • • •
依据平等和自愿的原则,在协议的基础上交换一 部分领土。这种正常的变更领土的方式,是符合 国际法的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因而也是合法的。 (四)收复失地 1. 收复失地是指一个国家为恢复其历史性权利而 收复先前被别国侵占的领土。 2. 收复失地一般采取两种方式: (1)和平方式,即通过谈判签订条约,以和平的 方式解决。 (2)武装斗争方式,即通过武装斗争,夺回失地。
为运河中立化的基础: (2)对于遵守这些原则的各国商船和军舰在完全 平等的条件下一律自由开放, (3)运河不得加以封锁, (4)在运河内也不得行使任何战争权利或作任何 敌对行为。 2、巴拿马运河长期被美国控制,但从2000年开 始,巴拿马共和国完全控制运河和运河区。
• 三、湖泊和内陆海 • (一)湖泊和内海(也称内陆海)在法律意义上 •
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 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 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2. 时效与先占根本区别: 时效是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而先占是对无主 土地的占领。 由于时效是非法占有原属于别国的领土,也没 有一定的期限,以致时效在国际法上没有成为一 致公认的制度,也没有一个判例是适用时效原则 作出裁决的。

国际法领土法笔迹

国际法领土法笔迹

第七章领土法第一节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概念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地下层。

二、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领土所有权(二)领土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或属地最高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主要内容和标志)(三)领土主权不容侵犯第二节国家领土的构成一、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的立体结构。

(一)领陆1、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包括岛屿。

2、世界上没有无领陆之国。

3、领陆因调整边界、买卖、交换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附属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及底土也随之变更。

(二)领水1、领水是指一国领陆之内的水域和与其陆地边界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2、一国的内水和领海构成领水。

3、内水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领海指邻接一国陆地和内水(内海),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三)领陆及领水的底土(四)领空二、内水(一)内水的概念及法律地位概念:内水是指陆地领土之内的水域和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包括一国境内河流及其河口与港口、运河、湖泊、封闭性海湾和内海峡等。

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内水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二)河流(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1、内河:从河源到河口完全流经一国领土的河流。

2、界河:流经两国之间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称为国界河流。

(1)界河分属于两岸国家,沿岸国各对分界线的一侧水域行使管辖权。

(2)双方的船舶一般都可在航道上自由航行。

(3)对于界河河水的使用、捕鱼及河道的管理和维护事项,由沿岸国通过协议解决。

(4)界河不论是否通航公海,一般不对他国船舶开放。

3、多国河流: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称为多国河流。

(1)多国河流的沿岸各国对流经其领土的一段水域拥有主权和行使管辖权。

(2)但沿岸国在行使主权或管辖权时须尊重其他沿岸国的利益。

第七章 领土法

第七章  领土法

第六章国家领土States Territory第一节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一、国家领土的概念⏹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

⏹它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四个部分构成。

二、国家领土的意义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通常是排他的权力空间。

依据“领土上的一切均视为属于领土”和“所有在我领土上的人均系我之臣民”这些古老规则,国际法承认每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最高权力,而且这种权力只受国际法限制。

所以,国家领土是国际法的客体,国家在其领土内的最高权力构成国际法律制度的基础。

三、国家领土与主权的关系⏹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统治权或属地管辖权。

⏹领土所有权。

这意味着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具有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权利⏹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政治独立的重要标志,是久经确认的最基本的国际关系准则和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领土主权的具体内容:⏹领土统治权⏹属地管辖权⏹领土所有权⏹领土不受侵犯权⏹1.领陆⏹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全部陆地(包括岛屿)。

首先,它决定着领水、领空、底土的存在。

其次,领陆的变更必然导致领水、领空和底土的相应变更。

⏹国家对领陆行使完全的排他的管辖权,但依据国际法应当享有豁免的除外。

未经一国同意,任何外国或国际组织的人员或交通工具不得进入该国领土。

⏹判断:无领陆,无国家领土?⏹2.领水(内水、领海)(详见教材)⏹领海(见第七章)无领海不国家?⏹3.领空⏹ 4.底土⏹底土包括领陆以下的底土和领水的底土。

理论上普遍认为国家的底土可直达地心。

国家对底土及底土中的资源开发、利用和科研活动行使完全的主权。

第二节国家领土的取得、变更和限制⏹一、传统国际法理论上的“五种取得领土方式”⏹1.先占是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2.时效:对他国领土实行长时期的实际占领3.割让根据条约转移部分领土⏹4.征服战争中灭亡敌国之后取得其领土5.添附详见教材!!⏹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

第七章 国家领土

第七章  国家领土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归属问题
1895年1月,甲午战争中日本乘胜决定在钓鱼 岛上建立航标,并将该岛编入日本领土。 《马关条约》,割让台湾、澎湖列岛,包含 钓鱼岛。但日本一直未在岛上建立国标。 (直到1969年发现石油才建了国标。) 1947年联合国《关于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 协定》,把琉球群岛和钓鱼岛交给美国托管。 1970年《美日旧金山和约》,把琉球连同钓 鱼岛的“施政权”交给了日本。
第二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
1、先占:主体是国家;客体须是无主地;明 先占: 先占 确表示占领的意图;应实现有效占领。 2、时效:指原先不正当或非法地占有他国领 时效: 时效 土,经过相当长期、安稳的占有,从而取得 领土的方式。 在现代国际法中不再是一种合法的方式。 3、添附: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作用形成新 添附: 添附 的土地,是国家领土得到扩大或增加。 自然添附如涨滩、三角洲等,人为添附如围海 造田等。但一国的近海设施和人工岛屿,以 及一国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上建造 的人工岛屿、设施不构成领土的添附。
第三节 极地的法律地位
(3)鼓励在科学考察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在各 国考察队和考察站之间交换考察成果和科研 人员,有关科研成果应公开。 (4)协商国定期(每年一次)举行南极协商 会议。12个原始缔约国是协商会议的协商国。 其他加入国,只有在南极具有“全年站”的 国家才有资格成为协商国。 其他非协商国没有表决权。 (5)缔约国有权指派观察员,观察员可在任 何时间自由视察南极的一切地区,以促进条 约宗旨并保证条约规定得到执行。
琉球群岛的归属问题
12世纪琉球群岛出现南山、中山、北山三国。 1372年三国开始向明政府朝贡,从此成为中 国的藩属。 1416-1429年,形成统一的琉球王国,每一代 国王都由中央政府册封任命,采用中国年号。 1871年日本大举入侵琉球国,1875年迫使琉 球国王停止向清政府朝贡。

第七讲国家领土法

第七讲国家领土法

从地理特征看
• 有的国家领土由领陆连成一片-----“连续领 土”; • 有的国家领土被海面或其他国家的领土隔 开-----“非连续领土”,如日本、英国; • 还有的国家领土的一部分被包围在他国领 土之内-----“飞地”(enclave)。
• • • • •
飞地大多由久远的政治、历史原因造成。 如, 西班牙在法国境内有利维亚, 德国在瑞士境内有比辛根, 孟加拉国在印度境内有达哈格拉姆和安加 波塔两块飞地, • 冈比亚在塞内加尔西南部也有飞地, • 比利时则在荷兰境内有飞地。
2、运河 • 概念:人工开凿的河流 全部位于一国境内的运河 通洋运河 3、湖泊和内海
三、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 领土的变更(territorial change)是指领 土主权的取得与丧失。 • 一个国家合法取得领土,不是意味着无主 地的减少,就是意味着他国领土的有效的 丧失。
(一)传统国际法的领土变更方式 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 实例分析:钓鱼岛领土争端 • 关于钓鱼岛领土之争,日本政府的主要理由 是钓鱼岛是无主领土,日本政府于1895年发现后 予以先占而拥有主权。对于日本政府的这一理由 可以从国际法上加以分析 •
• 添附:是指国家领土的新增加。 • 有两种情况: • 一种是自然的作用使国家的领土扩大。
• 如海底隆起形成涨滩、河口沉沙形成三角洲、领 海中出现新岛屿。
“安娜号案”就是承认自然添附的早期判例
• 1805 年,在英国与西班牙的战争中,英国私掠船 米纳瓦号(the Minerva)在密西西比河口附近拿 捕了西班牙船安娜号。英国捕获法庭审理该案时, 美国认为,该船是在美国领海内被拿捕,要求释 放该船。法庭承认了美国的要求,认为拿捕虽然 是在距美国陆地海岸三海里领海以外发生,但却 是在距离一个由河口淤积物所形成的小岛的三海 里以内发生,应当认为是在美国领海内发生。根 据有关的国际法,交战国不应在第三国领海内拿 捕交战对方的船只。

第六七八章领土海洋空间法

第六七八章领土海洋空间法

领海基线(baseline of territorial sea), 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也是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领海 基线有两种: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第三节 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南极主要由大陆构成,95%的地表终年为平均 1700多米厚的冰层所覆盖,气候恶劣,没有人口 定居于此,也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 南极条约体系是以1961年《南极条约》为核心而 发展起来的一个区域性国际性法律制度,以南极 大陆极其沿海以及其中的人类活动作为规范对象。 该体系除《南极条约》外,还包括与《南极条约》 相联系却又独立的法律文件,如1964年《保护南 极动植物议定措施》、1972年《南极海豹养护公 约》、1980年《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 1988年《南极矿物资源活动保护公约》和1991年 《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等。
麦克马洪线
1914年,中国政府认为西藏的局势已经非常危 急,提议在伦敦召开西藏问题会议。由于英国殖 民势力已经控制了西藏地方政权,英国要求西藏 政府也派代表与会,地点后来定在印度的西姆拉, 这就是所谓的中英藏会议。英方代表是亨利· 麦克 马洪。此人认为创造和标定边界不是一种科学, 而是一门艺术。他正是以这种态度出席了西姆拉 会议,并大手一挥,在中国和印度之间划出一条 边界线。这条边界线把中国一块面积大约9万平方 公里的土地划归印度。
中印边界问题尚未解决
在1937年,印度测量局开始在地图上标出麦克马 洪线,但它并不敢将麦克马洪线作为正式边界, 而是注上“未经标界”,但1938年测量局发行的 一张西藏地图仍然标明位于麦克马洪线以南的达 旺属于西藏,1946年出版的尼赫鲁的《印度的发 现》仍然标明印度的边界是沿着喜马拉雅山南麓 走的。 1947年8月14日午夜,印度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 治,宣布独立。尼赫鲁政府继承了英国殖民政权 留下来的遗产,包括大英帝国的殖民政策和扩张 政策。自此,印度逐渐正式宣称对该区域的领土 主权。1962年还爆发了中印边界战争。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摘自《国际法》,梁西注,版权归张恒硕所有。

2013.06.15总论第一章;国际法性质和基础国际法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边沁改用“国际法”国际法社会基础: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

2、人类的组织趋势。

3、各国间矛盾及共同利益。

4、国际社会和国家发的相互推动。

5、平等互利国际关系有利于国际法成长。

第二章:国际法渊源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跳跃式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以后总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

2、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国际法学说(3)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4)准条约和软法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定义: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原则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强行法:绝对发或强制规律,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对应的一个概念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以后仅具有同等性质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原则宣言》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内政4、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权利平等和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共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第四章;国际法主体主体具备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领土法)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领土法)

第七章领土法7.1 复习笔记一、国家领土和领土主权1.领土的概念(1)领土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

(2)领土的重要性领土是国家物质财富的主要源泉,是国家和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领土是国家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领土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社会意义上,领土是国家的物质基础。

②政治意义上,领土是国家权力自由活动的天地。

国家在自己的领土内可以充分独立而无阻碍地行使其权力,排除一切外来的竞争和干涉。

2.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领土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拥有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永久权利。

(2)领土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拥有排他的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是以领土为基础的,所以,又称属地优越权或属地最高权。

领土管辖权是排他的,受国际法规范的限制。

(3)领土主权不容侵犯一国未得到他国准许,不得派遣军队、军舰或警察进入或通过别国领土,不得在外国领域内行使管辖权,更不得侵占、掠夺别国的领土。

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政治独立的重要标志,是最基本的国际关系准则和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1.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的立体结构。

领水附属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则附属于领陆和领水。

(1)领陆领陆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包括岛屿。

领陆因调整边界、买卖、交换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附属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及底土也随之变更。

(2)领水领水是由一国的内水和领海等构成的全部水域。

一国的内水是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

领海是指邻接一国陆地及其内水(内海),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沿海国对其领海行使领土主权附有一定的条件,根据国际法,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3)领陆及领水的底土领陆下面的底土与领水下面的底土同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又称地下领土。

领土法律规定(3篇)

领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领土是国家的固有疆域,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体现。

领土法律规定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领土法律规定的概念、历史发展、主要内容以及我国领土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领土法律规定的概念领土法律规定是指国家根据宪法、国际法、国内法等法律法规,对领土的划分、归属、管理、保护等方面所制定的法律规范。

领土法律规定包括国内领土法律规定和国际领土法律规定两部分。

三、领土法律规定的起源与发展1. 领土法律规定的起源领土法律规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国家领土的划分主要依靠习惯法和成文法。

例如,《汉谟拉比法典》中对领土划分的规定,《罗马法》中对领土归属的规定等。

2. 领土法律规定的发展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国家主权观念逐渐形成,领土法律规定开始受到重视。

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爆发,领土法律规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此后,国际法逐渐成为领土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

四、领土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领土的划分领土的划分是指国家根据宪法、法律等规定,对领土进行明确划分。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领土范围的界定:明确国家领土的东、南、西、北边界,以及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的边界。

(2)领土组成部分的划分:明确国家领土包括哪些部分,如陆地、领海、领空、海底等。

2. 领土的归属领土的归属是指国家领土的归属关系。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领土的取得:明确国家领土的取得方式,如通过战争、条约、先占、添附等。

(2)领土的丧失:明确国家领土丧失的原因和程序。

3. 领土的管理领土的管理是指国家对领土进行管理和保护。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行政区域划分:明确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和调整。

(2)土地资源管理:明确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3)环境保护:明确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和措施。

4. 领土的保护领土的保护是指国家采取各种措施,维护领土完整和安全。

第七章 领土法

第七章 领土法

3.添附: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作用而形成新的土 地。 4.割让: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让给他国。 分为: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 现代社会,要求议会同意或公民投票。 5.征服:一国以武力兼并他国全部或部分领土。 现代社会中,征服是侵犯国家主权的行为。
• 二、现代领土主权变更的新方式 • 1.民族自决 • 殖民地独立而取得土地;“非殖民化” 托管领土。 • 2.公民投票 • 要具备条件:有合法的理由;没有外国 的干涉,公民意志自由;由联合国监督 投票。
• 3.多国河流:流经两个以上国家的。沿岸 国对流经其领土的一段水域拥有主权和 行使管辖权。一般,多国河流应对所有 沿岸国开放,享有全线通航权。
恒河
• 4. 国际河流:流经数国,通航公海,根 据条约向所有国家商船或船舶开放的河 流。由沿岸国设立委员会共同管理。 • 1919年《凡尔赛合约》宣布大部分欧洲 通海河流为国际河流。
苏伊士运河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2.巴拿马运河 • 横穿巴拿马地峡,连接太平洋和大西洋, 被誉为世界七大工程奇迹之一和“世界 桥梁”。由巴拿马共和国拥有和管理, 属于水闸式运河。全长81.3千米,水深13 米~15米不等,河宽150米至304米。整 个运河的水位高出两大洋26米,设有6座 船闸。船舶通过运河一般需要9个小时,
• 3. 基尔运河 • 是沟通北海与波罗的海的重要水道,航 程缩短了756公里之多。全长98.6公里, 两端各建有船闸两座。根据1919年《凡 尔赛和约》,实行运河国际化,但由德 国进行管理。1936年希特勒推翻有关规 定,关闭了运河。“二战”后,又重新 实现所有国家船只自由通航的规定。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 (三)中国的考察情况 • 一船、三站、一中心

领土法

领土法

(二)特别限制: 1、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 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2、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 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界期内,承租 国将租界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 全部或部分管辖权。 不得违背国际强行法 如果租期没有年限,租让国有权收回吗?
我国近代史上的租借 • 3、势力范围
• 《君士坦丁堡公约》主要内容:运河在 平时和战时对所有国家的商船和军舰一 律开放,不允许平时或战时限制运河的 自由使用,运河永远不得加以封锁;交 战国不得在运河内或在运河港口3海里内 从事敌对行为。军舰不得在运河内驻扎, 运河内不得设立永久性防御工程。
• 巴拿马运河:位于巴拿马共和国,是沟 通大西洋和太平洋的重要国际航行水道。 1977年《巴拿马运河条约》确定其(1)山脉为界:有条约按条约,无条约按 “分水岭线原则”。 (2)河流为界:通航的河流,界限为“主 航道的中心线”;不通航的,为“河流 的中心线”。 (3)湖泊为界: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 边界线应通过湖泊的中心。
(二)划界程序 定界阶段和标界阶段 1、界标位置与议定书和地图不符时,以议 定书和地图为准。 2、地图与议定书和边界条约不符时,以议 定书和边界条约为准。 3、议定书与边界条约不符时,以条约为准, 但有特别约定者除外。
(二)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之后, 在很长时间他国并不对此提出抗议和反对,或 曾有过抗议和反对,但已经停止,从而使该国 对他国领土的占有不再受到干扰,占有现状逐 渐符合国际秩序的一种领土取得的方式。
知识链接
• 时效原为国内私法上的概念。指一定事 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法律后 果的制度。 • 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 法国、德国民法都要求取得时效占有人 的占有须为善意。
5、国际运河 运河是指人工开凿的水道,分

第七章 国家领土

第七章  国家领土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归属问题
1971年美、日签订《归还冲绳协定》, 将钓鱼岛连同琉球群岛的“施政权”交 给了日本。 1972年中日建交至1978年签订《中日友 好条约》过程中,双方协议搁置争议。 之后一直由日本实际控制。
琉球群岛的归属问题
12世纪琉球群岛出现南山、中山、北山三国。 1372年三国开始向明政府朝贡,从此成为中 国的藩属。 1416-1429年,形成统一的琉球王国,此后每 一代国王都由中央政府册封任命,采用中国 年号。 1871年日本大举入侵琉球国,1875年迫使琉 球国王停止向清政府朝贡。
第七章 国家领土

第一节 概述
国家领土: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 的特定部分。 领土是一国物质财富的重要来源,国家 和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行 使主权的空间。 领土的构成:立体构成—领陆、领水、 领陆和领水的底土、领空
领土的构成
领陆:国家疆界内的陆地。国家领土最基本 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领水和领空存在 的基础。 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归属问题
1783年和1785年日本出版的地图上,钓 鱼岛属于中国。 1876年日本陆军参谋局绘制的《大日本 全图》也显示钓鱼岛属于中国。 1893年慈禧太后颁诏将钓鱼岛 等三个岛 屿赏赐给盛宣怀。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归属问题
1895年1月,甲午战争中日本乘胜决定在钓鱼 岛上建立航标,并将该岛编入日本领土。 《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 各岛屿”、“澎湖列岛”。
第三节 极地的法律地位
(3)鼓励在科学考察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在各 国考察队和考察站之间交换考察成果和科研 人员,有关科研成果应公开。 (4)协商国定期(每年一次)举行南极协商 会议。12个原始缔约国是协商会议的协商国。 其他加入国,只有在南极具有“全年站”的 国家才有资格成为协商国。 其他视察南极的一切地区,以促进条 约宗旨并保证条约规定得到执行。

第七讲国家领土法

第七讲国家领土法

(二)现代领土变革的新方式
• 现代国际法除承认添附、自愿割让等传统 的领土取得方式外,还承认民族自决、收 复失地(恢复领土主权)、交换领土等领 土变更方式。
1、民族自决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 主要有两种: • (1)殖民地人民通过武装斗争或公民投票 (referendum)方式,从宗主国或殖民国家分 离出来建立独立国家或选择其他政治地位; • (2)由领土主权争议地区的居民以投票方 式表达意愿,决定领土的归属。如1999 年 东帝汶通过公民投票脱离印度尼西亚而独 立。
一旦先占行为完成,则被占领的土地成为 占有国领土的一部分
• 中国政府认为: • 钓鱼岛等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早 在明朝,这些岛屿就已经在中国海防区域之内, 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而不属于琉球,也就是 现在所称的冲绳,中国和琉球在这一地区的分界 是在赤尾屿与久米岛之间;中国的台湾渔民历来 在钓鱼岛等岛屿从事生产活动。 • 日本政府在甲午战争中,窃取了这些岛屿, 并通过《马关条约》强迫清政府割让上述岛屿。 日本政府把过去掠夺中国领土的侵略行动,作为 对钓鱼岛等“据有主权”的根据,这是一种强盗 逻辑。
• 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 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 种占取行为,具备三个要素 (1)主体:国家 (2)内容:有效控制,如设居民点,悬挂国 旗、建立行政机构等
(3)客体:无主地 • 是指国际法不禁止国家取得主权的,尚未 为任何国家占领的而且没有居住有社会或 政治组织的人群的地方。 • 这样的地方在极地制度、公海及国际海底 制度、外层空间法形成以后,就不存在了 • “主权不清楚或有争议的领土, 不能认为 是无主地”
2、运河 • 概念:人工开凿的河流 全部位于一国境内的运河 通洋运河 3、湖泊和内海

第七章 领土法

第七章 领土法

国际法上的飞地
飞地的形成原因: 1. 自然形成:主要与历史原因有关 如荷兰与比利时边境上的巴勒镇飞地。巴勒镇已经形成村 庄时,荷兰、比利时还没有诞生,封建公爵、伯爵领有这 片土地。两国独立后,巴勒镇划入荷兰界内,但巴勒的居 民大部分是 比利时人,只好作为“飞地”交比利时管辖。 巴勒镇距比利时国境线还有5公里,巴勒人要回国须借道 荷兰的“走廊”。 巴勒镇还有30%的荷兰人插在当中, 混杂而居,这使得比利时的巴勒镇之中又插了许多荷兰 “飞地”。 2. 因外来势力干预而形成:如西班牙于1956年撤离摩洛哥 时拒绝交还休达、梅利利亚及一些沿海岛屿,这些地方便 成为飞地。又如印度果阿、古巴关塔那摩等。
二、边界制度
划界程序:定界、标界、制定边界文件 与划界有关的法律文书和文件:
边界条约;边界议定书;地图。 相关法律文书或文件规定不同时,以边界 条约规定优先,议定书次之,地图最后。 但这一原则并不能处理国际法上所有的领 土争端。
案例:隆端寺案(柬埔寨诉泰国)
风光秀丽的纳列温河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两国
三、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南极条约体系》 《南极条约》 《南极海豹保护公约》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 《南极矿物源活动管理公约》 《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
《南极条约》
南极只能用于和平目的 促进科学考察的国际合作 冻结领土主权要求 南极协商会议制度 环境资源的保护
四、北极的法律地位
不存在类似于《南极条约》那样的统一性 北极公约
《斯匹茨卑尔根群岛条约》与《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
第七章 领土法
一、领土主权
1. 领土和领土主权—— 我的地盘我做主 2. 领土主权的限制—— 我的地盘我做主?
共管 租借 势力范围 国际地役

中国对于领土的法律规定(3篇)

中国对于领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领土是国家存在的基础,是国家行使主权、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重要空间。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幅员辽阔的国家,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地理环境。

为了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和主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确保领土的稳定和安全。

本文将从我国领土的法律规定、领土争议的处理、领土的保护与利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我国领土的法律规定1.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一切领土。

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完整和主权不受侵犯。

2. 领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法》是我国领土的基本法律,于1992年10月1日实施。

该法明确了领土的范围、领土争议的处理、领土的保护与利用等内容。

(1)领土范围:领土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包括:①领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台湾、澎湖列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赤尾屿、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等。

②领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③领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领空。

(2)领土争议的处理:领土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坚决维护国家领土完整和主权,采取和平方式解决领土争议。

对于历史遗留的领土争议,我国政府主张通过对话、协商、谈判等和平方式解决。

(3)领土的保护与利用:领土法规定,国家依法对领土进行保护,维护领土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领土资源,促进领土经济和社会发展。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制度,包括维护国家领土安全、领空安全、海洋权益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国防建设、国防动员、国防教育等内容,为维护国家领土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侵犯国家领土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背叛国家、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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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传统的领土变更方式:先占
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即只能由国家以国家名义来占取。 一般认为私人的占取行为只有经过国家的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 才能被视为国家的占取行为。 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terra nullius)。 无主地在传统国际法上是指从未被占有或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 的土地;或虽曾一度属于一国所有但后来又被该国抛弃的土地; 或虽有土著部落居住,但还未形成“文明”国家的土地。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传统的领土变更方式:时效
时效(prescription)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相当长时期地 继续并安稳地占有(即没有其他国家继续不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该国就取得 该土地的领土主权。
时效主要是根据有效控制原则确定领土的归属。时效与先占的 区别在于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而时效涉及的是非法占有别国 的领土。
通洋运河 巴拿马运河(Panama Canal)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通洋运河 基尔运河(Kiel Canal)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湖泊 中国青海湖 北美五大湖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指国家因某种原因而取得领土或丧失部分领土, 从而使国家领土发生变化。国家在其长期发展过程中,可以通过 各种方式取得领土,也可能因某种原因失去领土。 在传统国际法中,西方学者一直沿用罗马法中关于私有财产权的 观念来阐述国家领土变更的理论和规则,认为取得领土的方式主 要有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和割让。用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来衡量,上述取得领土的方式有些已不合法。
非强制性割让
• 非强制性割让是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条约转移 部分领土,其形式通常有买卖、交换或赠与。
• 1867年俄国以720万美元的价格将阿拉斯加卖给美国。1879 年美国从西班牙的手中买下了佛罗里达。1850年英国将伊利 湖中的马蹄礁赠给美国. • 非强制性割让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仍被接受。如 1960年中国和缅甸根据所签订的边界条约交换了部分领土, 即用220平方公里的猛卯三角地交换缅甸的189平方公里的班 洪、班老地区。
领陆(land territory) 领水(territorial waters) 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 底土(territorial subsoil)
领 水
领 陆
底 土
领 水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国家领土的构成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内水 内水是指陆地领土之内的水域和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包括一国境内的河流及 河口与港口、运河、湖泊、封闭性海湾和内海峡等。
第七章 领土法
第一节 国家领土与国家主权 • 领土(state territory)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 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 • 它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四个部分构成。 领陆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陆地,包括其岛 屿。领水指围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 陆地内水域(河流、湖泊和内海)和沿海水域(沿 岸的内水和领海)。领空指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 高度的空间。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也是国家 领土的组成部分,包括其中的地下水、水床和 资源。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传统领土变更:征服
• 征服(conquest)是指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的全部或部分,战后以兼 并地形式在被占领土上行使主权. • 征服与强制性割让的区别在于,后者以条约为依据,而征服并不需要 缔结条约,是战胜国单方面的行为。征服与交战国的军事占领也不同, 前者是永久的取得,而后者只是暂时的管理,战争法明确规定交战占 领者并不享有主权。 • 依据传统国际法,有效的征服需满足一定的条件:1.征服国要有兼 并战败国领土的意思表示,一般要发表正式合并的宣告。2.战胜国 对所占土地具有保持占有的能力.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 即通过发表声明、宣言或通告的方式向别国表明占领的意图。 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发现者的国家如果 未在合理期间内对被发现土地加以有效占有,则仍不能取得领土主权. 所谓有效占有是指国家应对无主地适当行使或表现其主权,通过立法、 司法或行政管理行为对无主地实行有效的占领或控制。但这种占有达 到何种程度才为有效是相对的,特别是对无人居住的土地,并不一定 要求实际使用土地或移民,只要先占国通过宣告确立统治权即可。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强制性割让
• 强制性割让是一国通过使用武力以签订和约的形式迫使他国 将其领土转移给自己。这种割让往往是战争的结果,是战胜 国无代价地将战败国领土据为已有。传统国际法中所指的割 让严格意义上是这类割让。 • 普法战争的战败国法国依据1871年《法兰克福和约》将阿尔 萨斯一洛林割让给德国;甲午战争的战败国中国依据1895年 《马关条约》将辽东半岛、台湾和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日 俄战争的战败国俄国依据1905年《朴次茅斯和约》将库页岛 南部割让给日本。 • 由于传统国际法上,战争是推行国家政策的合法手段,强制 性割让也被认为是合法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但1928年的 《巴黎非战公约》、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己废除国家的 战争权.所以,强制性割让在现代国际法上已失去其合法性。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 时效起作用需具备两方面条件: • 侵占国能够长时期不受干扰地对占有地行使主权。这种“占有” 可以是善意的,也可以是恶意的,即可以不正当地或非法地占有 某些领土。这里的“长时期”不要求确定的年限。
• 这种状况得到领土被占国和其他国家的默认,以至于造成一种一 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如果其他国家持续不 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侵占国的主权行使就不是不受干扰的。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共管
• 共管condominium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土 共同行使主权.这是有关国家对领土的主权的相互限制。 • 1939年 至今,英国和美国对坎顿岛和恩得伯里岛共同控制。 • 1973年巴西和巴拉圭定约规定: “巴拉那河的水资源属于两个国家共 管所有。” • 共管还是对一些有待日后确定归属的领土的一种临时措施,这往往发 生在相邻国家之间.如科威特和沙特对其边界2000平方英里的中立地 区,从1922年至1965年分享平等权利。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收复失地
• 收复失地是是国家为维护自己的领土主权而收回被 别国非法占有的本国领土,恢复自己对该地的历史 性权利。国家失地的恢复,即是一种非法状态的结 束。 • 根据现代国际法,英国侵占香港所依据的《中英南 京条约》、《中英北京条约》及《中英展拓香港界 址专条》是侵略战争的结果,是应当废除的不平等 条约,中国人民对这三个条约和英国对香港的侵占 从来是不予承认的。 • 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和中葡联合声明,中国直到1997 年和1999年才分别收回香港和澳门,这并非是承认 港澳地区被外国侵占的合法性,也不意味着承认任 何不平等条约,而仅仅是对历史上形成的实际情况, 予以适当考虑。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全民公决
• 全民公决(referendum)是指在争议地区进行全民 投票以决定该地主权的归属。 • l96l年英属喀麦隆举行全民投票,其北部并入尼日利 亚,南部并入喀麦隆。l962年阿尔及利亚通过全民 投票决定独立。 • 全民投票的合法性决定于居民意志是否真正得到充 分自由的表达。这种方式只有在真正符合民族自决 原则的前提下才是领土变更的一种合法方式,否则是 违反国际法的。
第一节 国家领土与国家主权
• 领土主权(territorial sovereignty)是指国
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和排他的权力。 • 《诗经· 小雅· 北山》:“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领土所有权 领土管辖权 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领土主权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领土的组成部分
领 空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交换领土
• 国与国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调整或交换其部 分领土是合法的。 • 1960年中国以猛卯交换缅甸的班供、班老。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 一个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固有的,排他的,不可分的。但在国际实践中,领 土主权并不是绝对的,有时也会受到限制。 •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依据一般国际法规范对所有国 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另一种是特定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条 约对领土主权所作的限制。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 对领土的限制是否符合国际法关键在于产生特殊限制的有关条约是否 是平等有效的条约。
• 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势力范围就是西方列强依据不平等的条约对非洲 及亚洲的某些国家进行瓜分,从而享有的政治独占或经济专权的特权。 这是违反国家主权原则的。而共管等限制如果是国家之间在自愿和平 等的基础上产生的,则为国际法所允许。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河流:多国河流 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如恒河。 河流:国际河流
流经数国,可以通航公海,并且根据条约向所有国家商船或船舶开放的河流。如莱茵河、 多瑙河、刚果河、尼日尔河等。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通洋运河 苏伊士运河 Suez Maritime Cana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传统领土变更:割让
• 割让(cession)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 他国。割让的构成必须有转移领土主权的意思,而且必须 是土地的割让。割让的依据是是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 • 由于割让可以是战争的结果,也可以是和平谈判的结果, 它可分为强制性割让与非强制性割让。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民族自决
• 原殖民地、委任统治地、托管领土实现民族自决而成为新独立国家。 现代国际法确立了民族自决原则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 据此,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摆脱殖民统治,建 立独立主权国家。民族自决不论是通过当地居民的公民投票来实现, 还是通过民族解放战争来实现都为合法。 • 国际联盟委任统治下的领土独立,联合国托管下的领土和非自治领土 独立,使新诞生的国家多达100余个,这是当代国际关系中常见的领 土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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