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领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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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性割让
• 非强制性割让是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条约转移 部分领土,其形式通常有买卖、交换或赠与。
• 1867年俄国以720万美元的价格将阿拉斯加卖给美国。1879 年美国从西班牙的手中买下了佛罗里达。1850年英国将伊利 湖中的马蹄礁赠给美国. • 非强制性割让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仍被接受。如 1960年中国和缅甸根据所签订的边界条约交换了部分领土, 即用220平方公里的猛卯三角地交换缅甸的189平方公里的班 洪、班老地区。
第七章 领土法
第一节 国家领土与国家主权 • 领土(state territory)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 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 • 它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四个部分构成。 领陆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陆地,包括其岛 屿。领水指围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 陆地内水域(河流、湖泊和内海)和沿海水域(沿 岸的内水和领海)。领空指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 高度的空间。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也是国家 领土的组成部分,包括其中的地下水、水床和 资源。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强制性割让
• 强制性割让是一国通过使用武力以签订和约的形式迫使他国 将其领土转移给自己。这种割让往往是战争的结果,是战胜 国无代价地将战败国领土据为已有。传统国际法中所指的割 让严格意义上是这类割让。 • 普法战争的战败国法国依据1871年《法兰克福和约》将阿尔 萨斯一洛林割让给德国;甲午战争的战败国中国依据1895年 《马关条约》将辽东半岛、台湾和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日 俄战争的战败国俄国依据1905年《朴次茅斯和约》将库页岛 南部割让给日本。 • 由于传统国际法上,战争是推行国家政策的合法手段,强制 性割让也被认为是合法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但1928年的 《巴黎非战公约》、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己废除国家的 战争权.所以,强制性割让在现代国际法上已失去其合法性。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传统领土变更:征服
• 征服(conquest)是指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的全部或部分,战后以兼 并地形式在被占领土上行使主权. • 征服与强制性割让的区别在于,后者以条约为依据,而征服并不需要 缔结条约,是战胜国单方面的行为。征服与交战国的军事占领也不同, 前者是永久的取得,而后者只是暂时的管理,战争法明确规定交战占 领者并不享有主权。 • 依据传统国际法,有效的征服需满足一定的条件:1.征服国要有兼 并战败国领土的意思表示,一般要发表正式合并的宣告。2.战胜国 对所占土地具有保持占有的能力.
第一节 国家领土与国家主权
• 领土主权(territorial sovereignty)是指国
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和排他的权力。 • 《诗经· 小雅· 北山》:“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领土所有权 领土管辖权 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领土主权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领土的组成部分
领 空
领陆(land territory) 领水(territorial waters) 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 底土(territorial subsoil)
领 水
领 陆
底 土
领 水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国家领土的构成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内水 内水是指陆地领土之内的水域和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包括一国境内的河流及 河口与港口、运河、湖泊、封闭性海湾和内海峡等。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 以武力兼并他国领土,依据现代国际法,其非法性十分明确。
• 1967年以色列侵占大片阿拉伯国家领土及整个耶路撒冷,联合国大 会及安理会均通过决议明确宣布以色列的行为是无效的,不承认通过 战争获得的土地。
• 1990年伊拉克吞并科威特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一系列决议,不仅 宣布伊拉克的吞并行为无效,而且授权联合国会员国对伊拉克进行制 裁,甚至包括武力制裁以恢复科威特的独立。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全民公决
• 全民公决(referendum)是指在争议地区进行全民 投票以决定该地主权的归属。 • l96l年英属喀麦隆举行全民投票,其北部并入尼日利 亚,南部并入喀麦隆。l962年阿尔及利亚通过全民 投票决定独立。 • 全民投票的合法性决定于居民意志是否真正得到充 分自由的表达。这种方式只有在真正符合民族自决 原则的前提下才是领土变更的一种合法方式,否则是 违反国际法的。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河流:多国河流 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如恒河。 河流:国际河流
流经数国,可以通航公海,并且根据条约向所有国家商船或船舶开放的河流。如莱茵河、 多瑙河、刚果河、尼日尔河等。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通洋运河 苏伊士运河 Suez Maritime Canal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传统领土变更:割让
• 割让(cession)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 他国。割让的构成必须有转移领土主权的意思,而且必须 是土地的割让。割让的依据是是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 • 由于割让可以是战争的结果,也可以是和平谈判的结果, 它可分为强制性割让与非强制性割让。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传统的领土变更方式:先占
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即只能由国家以国家名义来占取。 一般认为私人的占取行为只有经过国家的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 才能被视为国家的占取行为。 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terra nullius)。 无主地在传统国际法上是指从未被占有或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 的土地;或虽曾一度属于一国所有但后来又被该国抛弃的土地; 或虽有土著部落居住,但还未形成“文明”国家的土地。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共管
• 共管condominium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土 共同行使主权.这是有关国家对领土的主权的相互限制。 • 1939年 至今,英国和美国对坎顿岛和恩得伯里岛共同控制。 • 1973年巴西和巴拉圭定约规定: “巴拉那河的水资源属于两个国家共 管所有。” • 共管还是对一些有待日后确定归属的领土的一种临时措施,这往往发 生在相邻国家之间.如科威特和沙特对其边界2000平方英里的中立地 区,从1922年至1965年分享平等权利。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传统领土变更:添附
• 添附accretion是指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加或 扩大。添附可分为自然添附与人为添附。 • 自然添附是指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使一国领土增加的情况,主要有: 涨滩,三角洲,废河床,新生岛屿,即一国领海内出现新生岛屿,它 是沿海国领土的添附,这时领海的范围从该新生岛屿的海岸起算。一 国专属经济区内产生新生岛屿,也会产生类似的添附。 • 人为添附是指通过人为作用致领土扩大,主要是沿岸国岸外筑堤、围 海造田。人为添附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但人为添附有一定限制, 如界河的沿岸国在改变其本国领土的自然状态时不得使邻国领土的自 然状态遭受不利。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国的近海设施和人 工岛屿,一国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公海上建造的人工岛屿、设施 和结构都不构成领土的添附。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 时效起作用需具备两方面条件: • 侵占国能够长时期不受干扰地对占有地行使主权。这种“占有” 可以是善意的,也可以是恶意的,即可以不正当地或非法地占有 某些领土。这里的“长时期”不要求确定的年限。
• 这种状况得到领土被占国和其他国家的默认,以至于造成一种一 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如果其他国家持续不 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侵占国的主权行使就不是不受干扰的。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交换领土
• 国与国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调整或交换其部 分领土是合法的。 • 1960年中国以猛卯交换缅甸的班供、班老。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 一个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固有的,排他的,不可分的。但在国际实践中,领 土主权并不是绝对的,有时也会受到限制。 •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依据一般国际法规范对所有国 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另一种是特定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条 约对领土主权所作的限制。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收复失地
• 收复失地是是国家为维护自己的领土主权而收回被 别国非法占有的本国领土,恢复自己对该地的历史 性权利。国家失地的恢复,即是一种非法状态的结 束。 • 根据现代国际法,英国侵占香港所依据的《中英南 京条约》、《中英北京条约》及《中英展拓香港界 址专条》是侵略战争的结果,是应当废除的不平等 条约,中国人民对这三个条约和英国对香港的侵占 从来是不予承认的。 • 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和中葡联合声明,中国直到1997 年和1999年才分别收回香港和澳门,这并非是承认 港澳地区被外国侵占的合法性,也不意味着承认任 何不平等条约,而仅仅是对历史上形成的实际情况, 予以适当考虑。
内
河流: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
湖
泊
水
通洋运河:苏伊士、巴拿马和基尔运河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河流:内河 从河源到河口完全流经一国领土的河流,它完全出于国家主权管辖之下,除非有条约 的规定或经许可,所属国有权拒绝任何外国船舶进入内河。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河流:界河 流经两国之间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关于界河河水的使用、捕鱼、运输、灌溉、 环境保护等,一般由两国通过协议解决。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 即通过发表声明、宣言或通告的方式向别国表明占领的意图。 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发现者的国家如果 未在合理期间内对被发现土地加以有效占有,则仍不能取得领土主权. 所谓有效占有是指国家应对无主地适当行使或表现其主权,通过立法、 司法或行政管理行为对无主地实行有效的占领或控制。但这种占有达 到何种程度才为有效是相对的,特别是对无人居住的土地,并不一定 要求实际使用土地或移民,只要先占国通过宣告确立统治权即可。
通洋运河 巴拿马运河(Panama Canal)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通洋运河 基尔运河(Kiel Canal)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湖泊 中国青海湖 北美五大湖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指国家因某种原因而取得领土或丧失部分领土, 从而使国家领土发生变化。国家在其长期发展过程中,可以通过 各种方式取得领土,也可能因某种原因失去领土。 在传统国际法中,西方学者一直沿用罗马法中关于私有财产权的 观念来阐述国家领土变更的理论和规则,认为取得领土的方式主 要有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和割让。用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来衡量,上述取得领土的方式有些已不合法。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民族自决
• 原殖民地、委任统治地、托管领土实现民族自决而成为新独立国家。 现代国际法确立了民族自决原则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 据此,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摆脱殖民统治,建 立独立主权国家。民族自决不论是通过当地居民的公民投票来实现, 还是通过民族解放战争来实现都为合法。 • 国际联盟委任统治下的领土独立,联合国托管下的领土和非自治领土 独立,使新诞生的国家多达100余个,这是当代国际关系中常见的领 土取得方式.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传统的领土变更方式:时效
时效(prescription)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相当长时期地 继续并安稳地占有(即没有其他国家继续不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该国就取得 该土地的领土主权。
时效主要是根据有效控制原则确定领土的归属。时效与先占的 区别在于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而时效涉及的是非法占有别国 的领土。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 对领土的限制是否符合国际法关键在于产生特殊限制的有关条约是否 是平等有效的条约。
• 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势力范围就是西方列强依据不平等的条约对非洲 及亚洲的某些国家进行瓜分,从而享有的政治独占或经济专权的特权。 这是违反国家主权原则的。而共管等限制如果是国家之间在自愿和平 等的基础上产生的,则为国际法所允许。
• 非强制性割让是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条约转移 部分领土,其形式通常有买卖、交换或赠与。
• 1867年俄国以720万美元的价格将阿拉斯加卖给美国。1879 年美国从西班牙的手中买下了佛罗里达。1850年英国将伊利 湖中的马蹄礁赠给美国. • 非强制性割让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仍被接受。如 1960年中国和缅甸根据所签订的边界条约交换了部分领土, 即用220平方公里的猛卯三角地交换缅甸的189平方公里的班 洪、班老地区。
第七章 领土法
第一节 国家领土与国家主权 • 领土(state territory)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 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 • 它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四个部分构成。 领陆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陆地,包括其岛 屿。领水指围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 陆地内水域(河流、湖泊和内海)和沿海水域(沿 岸的内水和领海)。领空指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 高度的空间。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也是国家 领土的组成部分,包括其中的地下水、水床和 资源。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强制性割让
• 强制性割让是一国通过使用武力以签订和约的形式迫使他国 将其领土转移给自己。这种割让往往是战争的结果,是战胜 国无代价地将战败国领土据为已有。传统国际法中所指的割 让严格意义上是这类割让。 • 普法战争的战败国法国依据1871年《法兰克福和约》将阿尔 萨斯一洛林割让给德国;甲午战争的战败国中国依据1895年 《马关条约》将辽东半岛、台湾和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日 俄战争的战败国俄国依据1905年《朴次茅斯和约》将库页岛 南部割让给日本。 • 由于传统国际法上,战争是推行国家政策的合法手段,强制 性割让也被认为是合法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但1928年的 《巴黎非战公约》、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己废除国家的 战争权.所以,强制性割让在现代国际法上已失去其合法性。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传统领土变更:征服
• 征服(conquest)是指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的全部或部分,战后以兼 并地形式在被占领土上行使主权. • 征服与强制性割让的区别在于,后者以条约为依据,而征服并不需要 缔结条约,是战胜国单方面的行为。征服与交战国的军事占领也不同, 前者是永久的取得,而后者只是暂时的管理,战争法明确规定交战占 领者并不享有主权。 • 依据传统国际法,有效的征服需满足一定的条件:1.征服国要有兼 并战败国领土的意思表示,一般要发表正式合并的宣告。2.战胜国 对所占土地具有保持占有的能力.
第一节 国家领土与国家主权
• 领土主权(territorial sovereignty)是指国
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和排他的权力。 • 《诗经· 小雅· 北山》:“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领土所有权 领土管辖权 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领土主权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领土的组成部分
领 空
领陆(land territory) 领水(territorial waters) 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 底土(territorial subsoil)
领 水
领 陆
底 土
领 水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国家领土的构成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内水 内水是指陆地领土之内的水域和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包括一国境内的河流及 河口与港口、运河、湖泊、封闭性海湾和内海峡等。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 以武力兼并他国领土,依据现代国际法,其非法性十分明确。
• 1967年以色列侵占大片阿拉伯国家领土及整个耶路撒冷,联合国大 会及安理会均通过决议明确宣布以色列的行为是无效的,不承认通过 战争获得的土地。
• 1990年伊拉克吞并科威特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一系列决议,不仅 宣布伊拉克的吞并行为无效,而且授权联合国会员国对伊拉克进行制 裁,甚至包括武力制裁以恢复科威特的独立。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全民公决
• 全民公决(referendum)是指在争议地区进行全民 投票以决定该地主权的归属。 • l96l年英属喀麦隆举行全民投票,其北部并入尼日利 亚,南部并入喀麦隆。l962年阿尔及利亚通过全民 投票决定独立。 • 全民投票的合法性决定于居民意志是否真正得到充 分自由的表达。这种方式只有在真正符合民族自决 原则的前提下才是领土变更的一种合法方式,否则是 违反国际法的。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河流:多国河流 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如恒河。 河流:国际河流
流经数国,可以通航公海,并且根据条约向所有国家商船或船舶开放的河流。如莱茵河、 多瑙河、刚果河、尼日尔河等。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通洋运河 苏伊士运河 Suez Maritime Canal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传统领土变更:割让
• 割让(cession)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 他国。割让的构成必须有转移领土主权的意思,而且必须 是土地的割让。割让的依据是是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 • 由于割让可以是战争的结果,也可以是和平谈判的结果, 它可分为强制性割让与非强制性割让。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传统的领土变更方式:先占
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即只能由国家以国家名义来占取。 一般认为私人的占取行为只有经过国家的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 才能被视为国家的占取行为。 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terra nullius)。 无主地在传统国际法上是指从未被占有或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 的土地;或虽曾一度属于一国所有但后来又被该国抛弃的土地; 或虽有土著部落居住,但还未形成“文明”国家的土地。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共管
• 共管condominium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土 共同行使主权.这是有关国家对领土的主权的相互限制。 • 1939年 至今,英国和美国对坎顿岛和恩得伯里岛共同控制。 • 1973年巴西和巴拉圭定约规定: “巴拉那河的水资源属于两个国家共 管所有。” • 共管还是对一些有待日后确定归属的领土的一种临时措施,这往往发 生在相邻国家之间.如科威特和沙特对其边界2000平方英里的中立地 区,从1922年至1965年分享平等权利。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传统领土变更:添附
• 添附accretion是指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加或 扩大。添附可分为自然添附与人为添附。 • 自然添附是指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使一国领土增加的情况,主要有: 涨滩,三角洲,废河床,新生岛屿,即一国领海内出现新生岛屿,它 是沿海国领土的添附,这时领海的范围从该新生岛屿的海岸起算。一 国专属经济区内产生新生岛屿,也会产生类似的添附。 • 人为添附是指通过人为作用致领土扩大,主要是沿岸国岸外筑堤、围 海造田。人为添附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但人为添附有一定限制, 如界河的沿岸国在改变其本国领土的自然状态时不得使邻国领土的自 然状态遭受不利。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国的近海设施和人 工岛屿,一国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公海上建造的人工岛屿、设施 和结构都不构成领土的添附。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 时效起作用需具备两方面条件: • 侵占国能够长时期不受干扰地对占有地行使主权。这种“占有” 可以是善意的,也可以是恶意的,即可以不正当地或非法地占有 某些领土。这里的“长时期”不要求确定的年限。
• 这种状况得到领土被占国和其他国家的默认,以至于造成一种一 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如果其他国家持续不 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侵占国的主权行使就不是不受干扰的。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交换领土
• 国与国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调整或交换其部 分领土是合法的。 • 1960年中国以猛卯交换缅甸的班供、班老。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 一个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固有的,排他的,不可分的。但在国际实践中,领 土主权并不是绝对的,有时也会受到限制。 •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依据一般国际法规范对所有国 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另一种是特定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条 约对领土主权所作的限制。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收复失地
• 收复失地是是国家为维护自己的领土主权而收回被 别国非法占有的本国领土,恢复自己对该地的历史 性权利。国家失地的恢复,即是一种非法状态的结 束。 • 根据现代国际法,英国侵占香港所依据的《中英南 京条约》、《中英北京条约》及《中英展拓香港界 址专条》是侵略战争的结果,是应当废除的不平等 条约,中国人民对这三个条约和英国对香港的侵占 从来是不予承认的。 • 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和中葡联合声明,中国直到1997 年和1999年才分别收回香港和澳门,这并非是承认 港澳地区被外国侵占的合法性,也不意味着承认任 何不平等条约,而仅仅是对历史上形成的实际情况, 予以适当考虑。
内
河流: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
湖
泊
水
通洋运河:苏伊士、巴拿马和基尔运河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河流:内河 从河源到河口完全流经一国领土的河流,它完全出于国家主权管辖之下,除非有条约 的规定或经许可,所属国有权拒绝任何外国船舶进入内河。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河流:界河 流经两国之间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关于界河河水的使用、捕鱼、运输、灌溉、 环境保护等,一般由两国通过协议解决。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 即通过发表声明、宣言或通告的方式向别国表明占领的意图。 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发现者的国家如果 未在合理期间内对被发现土地加以有效占有,则仍不能取得领土主权. 所谓有效占有是指国家应对无主地适当行使或表现其主权,通过立法、 司法或行政管理行为对无主地实行有效的占领或控制。但这种占有达 到何种程度才为有效是相对的,特别是对无人居住的土地,并不一定 要求实际使用土地或移民,只要先占国通过宣告确立统治权即可。
通洋运河 巴拿马运河(Panama Canal)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通洋运河 基尔运河(Kiel Canal)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湖泊 中国青海湖 北美五大湖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指国家因某种原因而取得领土或丧失部分领土, 从而使国家领土发生变化。国家在其长期发展过程中,可以通过 各种方式取得领土,也可能因某种原因失去领土。 在传统国际法中,西方学者一直沿用罗马法中关于私有财产权的 观念来阐述国家领土变更的理论和规则,认为取得领土的方式主 要有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和割让。用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来衡量,上述取得领土的方式有些已不合法。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民族自决
• 原殖民地、委任统治地、托管领土实现民族自决而成为新独立国家。 现代国际法确立了民族自决原则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 据此,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摆脱殖民统治,建 立独立主权国家。民族自决不论是通过当地居民的公民投票来实现, 还是通过民族解放战争来实现都为合法。 • 国际联盟委任统治下的领土独立,联合国托管下的领土和非自治领土 独立,使新诞生的国家多达100余个,这是当代国际关系中常见的领 土取得方式.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传统的领土变更方式:时效
时效(prescription)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相当长时期地 继续并安稳地占有(即没有其他国家继续不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该国就取得 该土地的领土主权。
时效主要是根据有效控制原则确定领土的归属。时效与先占的 区别在于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而时效涉及的是非法占有别国 的领土。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 对领土的限制是否符合国际法关键在于产生特殊限制的有关条约是否 是平等有效的条约。
• 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势力范围就是西方列强依据不平等的条约对非洲 及亚洲的某些国家进行瓜分,从而享有的政治独占或经济专权的特权。 这是违反国家主权原则的。而共管等限制如果是国家之间在自愿和平 等的基础上产生的,则为国际法所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