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论文:论美国的婚姻家庭法领域的法律适用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婚姻家庭法论文:论美国的婚姻家庭法领域的法律适用摘要:在美国的整个家庭法领域,“准据法”的选择方法问题几乎完全由各个州规定。对结婚或离婚的问题上,没有联邦冲突规则。然而,美国宪法中的充分信任和信用条款对与结婚或离婚有关的判决的承认规定了国家标准,具体联邦法规对抚养和监护问题的判决的承认规定了国家规则。这篇文章以比较的眼光审视美国的结婚与离婚问题所使用的法律选择规则在欧洲将会出现怎样的情况。

关键词:结婚;离婚;监护;抚养

一、结婚

在美国,关于婚姻的有效问题,由州法律确定准据法。尽管州之间没有统一和一致的适用规则,但可以采取两种基本的方法,婚姻的有效问题通常是存在于州外婚姻的承认问题当中。传统的规则是:婚姻的有效性由婚姻举行地法支配。该规则对一些特别事项有例外,比如,如果一项婚姻违反了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的住所地的特别强行性政策,则该婚姻在任何地方都无效。更现代方法是采取政策分析方法,该方法突出了如今美国法律冲突当代一般的方法的特点即“合同”与“利益”的分析。因此,准据法就是与夫妻双方和婚姻最重要联系的州的法律。如果具有重要监管性质政策起作用,这种方法就将指向在结婚时夫妻至少一方住所地的州法律和双方将马上建立家庭所在州法律。在众多案件中,不论当事人是否能通过在传统上对年龄与血缘没有要求,如今对同性婚姻没禁止的州结婚来“规避”在传统上对年龄与血缘有要求,如今禁止同性婚姻的特别州的法律的监督规则,紧张关系已经产生。在一个没有国家冲突法的标准情况下,各个州就自由的运用他们自己的法律冲突规则来决定是否承认这样的一项婚姻。正如笔者在其它章节所述,夫妻同属一辖区的监管利益和价值在婚姻举行地的承认应得到尊重。

二、离婚

在美国,离婚案件的“准据法”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被忽略,因为管辖与承认的规则已经出现。在一州对离婚的判决必定在另一州得到充分信任和信用,可能会受到第一法院管辖权的质疑。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美国的离婚案件并没有当做是一普通短暂的行为。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不是基于被告与法院的关系,这在普通案件中,属人管辖权的行使会受到批判。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婚姻被当作物,因此婚姻住所地或其中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有管辖权。

在欧洲,按《布鲁塞尔规则Ⅱ》中的管辖和承认规则,法律选择也被视是管辖权和判决问题的附属问题。已通过提议的《罗马规则Ⅲ》似乎是一种尝试:为了集中注意在有别于离婚问题中的管辖权的准据法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适当监管法律的规避。然而,已通过提议的《罗马规则Ⅲ》仍然以各种方式把法律选择与管辖权联系在一起,以至于法律选择的作用被最小化了。在离婚案件中的法院选择和法律选择问题上,当事人自治权的作用更是如此。因此,已通过提议的《罗马规则Ⅲ》对《布鲁塞尔规则Ⅱ》的修订中规定,有关法院选择的问题,当事人有自治权,只要与选择的法院有某种联系,则允许当事人选择法院地法律。

三、监护

在监护问题上,准据法起了很小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成文法——“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在全美国都是一样的,尽管“最佳利益原则”的运用可能在不同州的法院被认为是有许多差异的。由于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几乎总是适用他自己的法律,所以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法院的合适性问题。经过多年的广泛求证,法院寻求最合适结果,包括未成年人抢劫的许多例子,美国的法律制定者制定了一部统一的法律,处理监护问题的管辖权以及对其所做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统一未成年人管辖权和执行法》在美国各州都已适用。未成年人“母州”所做出的监护或可能的判决,其他每个州根据《统一未成年人监护管辖权和执行法》和联邦法规(《预防父母绑架法案》)必须承认。而且,在《统一未成年人监护管辖权和执行法》中,只要存在与“母州”有某些连接因素,该州具有排他的连续管辖权来修改原有的判决。《统一未成年人监护管辖权和执行法》一个有趣的特色是:为适用法案的一般管辖权条款之目的,该法把一个外国国家明示地当做美国的一个州,如果外国法院做出的判决与法律的管辖条款相一致,那该判决将会得到承认与执行。关于国际案件法律适用中唯一的保留就是如果外国未成年人监护法违反了人权的基本原则。

结论:这个对美国和欧洲关于家庭法律问题解决方法的比较调查为美国提供了一些有趣的经验。这是欧洲在发展联邦方面的趋势,欧洲的法律选择规则开始在罗马公约处理契约性事情的商业方面,在《罗马规则Ⅰ》中得到了完善。这种趋势在《罗马规则Ⅱ》中关于侵权方面得到了延续,并且在拟议的《罗马规则Ⅲ》的家庭法律领域得到了延伸,该规则规定了关于离婚的国家法律选择规则,这是十分有趣的。然而欧洲并没有规定在婚姻本身方面的适用法,也许,存在这个问题上的,特别是关于同性恋结婚方面的国家法律的真正的冲突是对这个空白的诠释。

因此,在婚姻领域,它是欧洲许多国家的国内法律中建立的法律选择规则,为欧洲的许多国家在寻求各自关于婚姻管理方面的利益竞争的平衡提供了示范。无论是“前端”规则——在婚姻举行时的规则,还是“后端”规则——承认规则,对于结婚时当事人的永久居住地或惯常居住地的国家政策方面,欧洲的做法比美国的做法表现出了更大的灵敏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