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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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开标现场会场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XX公司的招标规定,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招标原则,确保招标质量,为保证本次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有关规定和纪律:一.投标人被授权代表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提前到达指定的开标会议现场,参加招标会的投标代表不得超过3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签到,并凭投标保证金、投标费用收据和投标相关文件进入招标会场,凡与招标开标现场的无关人员,不得入场。

二.参加招标会议的全体人员要自觉遵守会议纪律,要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在指定的位置就座,参会人员必须将所有通讯工具关闭或设置静音状态,始终保持会场的安静和秩序,不得交头接耳,不得随意在会场走动,严禁大声喧哗。

三.在招标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如要提问,应举手示意,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提问,由其负责解释答疑,不得打断或干扰正常会议程序,干扰会议者,将会导致取消参会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投标资格。

四.主持人必须按规定的开标程序,依次组织进行各项开评标活动。

五.参加招标会议的投标人的规定:

1.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价;

2.投标人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3.投标人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或资质投标;

4.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5.投标人不得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6.投标人不得扰乱招标活动正常秩序;

7.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探和搜集评标情况;

8.投标人在评审期间不得试图了解招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不得私下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

9.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或评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10.投标后至招标人公布中标结果之前,有关投标文件的检查、澄清、评比、定标等信息属于保密范围,投标人不得非法打听;

1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评标人、评标委员会等招标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或采取非法手段干扰评标,违者将会导致取消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

12.投标人的询问工作应在公开场合进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私下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接触,需要就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说明,必须先与招标工作人员联系,经招标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投标人接到退场通知后,必须立即退场,一律在指定位置耐心等候,不得在开标及评标会场附近逗留;

13.开标结果未出来之前,投标人不得远离或中途退场,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4.投标人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六.参加招标会议的招标人员和评标人员的有关规定:

1.招标和评标人员有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2.招标人员、评标人员以及招标工作相关人员要严守评标机密,不得向外透露任何涉及招标工作的保密资料及有关招标的评审情况、投标人的商业机密必须保密,发生泄密或资料遗失等问题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严禁招标和评标人员与投标人私下接触,投标人与招标人和评标人之间的正常联络及有关文件、资料的传递,应按会议要求通过招标委员会进行。

4.评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严格履行评标纪律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对所提评标意见负责。

5.评标人员在评标工作期间不得随意离开评标地点,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评标地点的,视为自动退出评标工作。

七.招标相关文件的规定:

1.投标文件必须经监督人员和投标单位在开标现场查验后当众开封。

2.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及各种评标资料等相关资料,只限于在招标、评标会议上使用,不得将其带出现场,不得复制,评标会议结束后一律统一上交,由专人统一保管,不得私自带走。

八.投标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1.投标书无效(即废标),投标书文件封皮未按规定密封,投标文件密封处及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相关证件不齐全的;

2.投标企业法定代表或授权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又无指定代理人(以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为准),或虽参加开标会议但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件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印签)的;

4.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难以辨认,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货物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5.在集中宣布开标结果时,凡未到场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按弃权处理;

6.超出投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的;开标评标过程由监督小组进行监督,凡违反招标工作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 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1.招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对投标人保密。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公正廉洁、不循私情,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①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②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③曾因在本公司招投标有关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而给予处罚的。

④评委委员会成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规定评分。

对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可研究作出书面决定,报监督人员备案。个别评委评分与大多数评委评分差异过大,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监督小组有权请该评委进行复核或作出解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多数评委认为该评委的评分与大多数评委的评分差异过大影响了评标公正性的,可报请监督人员同意后以评标委员会其余评委的平均分数取代该评委的评分。

⑤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工作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标过程、结果等信息泄露给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⑥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监督人员的监督。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评标纪律,徇私舞弊,操纵评标结果的,视其情节轻重,进行相关处理。

⑦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权就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监督人员进行举报。

十.招标工作中监督人的规定:

1.所有参与投标、评标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严律自律,并自觉接受监督人员的监督。

2.监督人员有权对违反开标纪律的人员提出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纪律者,可停止违纪人员的开标工作。

3.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需要必须指出的问题或必须纠正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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