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关系与认识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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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价值被定义为是揭示外部客观世界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意义关系的范畴,是指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而人的认识是人脑这一特殊物质对外部现实世界的反映,是物质最高级的反映形式。
也就是说,所谓价值既揭示外界的客观事物来满足人类的需要这一活动的意义关系所含的所有范畴。认识既人对于外界客观事物的反应,对外界客观事物的认知和采取的行动。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认识不是由离开人的某种纯粹的自我意识或无人身的理性来实现。认识的主体是人,但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抽象的人,而是生活实践于具体的历史的社会关系中的人,是利用社会地历史地形成的认识活动的各种手段和形式、各种思想资料的人。人作为认识的主体,首先在于人是社会实践的主体。只有通过社会实践,人才能形成和发展自己作为主体的本质力量,从而确定自己的主体地位。
而价值是的最终意义在于人本身,人观于世界或具体事物具有的价值性质和能力的观点,就是人的价值观。
人在社会生活中对各种事物、现象采取什么态度、作出什么反应都是以人对该事物的价值判断为基础的。而该事物的价值又受人对外界事物的认识的影响。二者息息相关,不可分离。这就是它们之间的主要联系。
例如,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财对于“人”、食对于鸟、江山对于英雄,是人在认识的基础上,
认为这些事物具有重大价值需要自己用全部能力和宝贵的生命去保护和获取的事物。
人如果判定一事物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具有负面的意义和价值,就会采取行动努力逃离这个事物,消除这个事物对自己的负面影响。
比如,一个人在森林里碰见老虎,判定老虎对自己的生存具有负面的意义和价值,对自己的生存构成威胁就会赶紧逃跑,或者努力把老虎消灭。
人如果判定一事物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不具有现实的意义和价值就不会对该事物产生兴趣,更不会对该事物产生主动行为,改变这个事物。
比如,刚刚吃饱肚子的人看到自己现在已不再需要的食品时,就不会对食品发生浓厚的兴趣,更不会把这个食品吃下去,因为食品对于不饥饿的人来说,不具有现实的意义和价值。而这些都是在认识的基础上做出的判断,如果一个人不能认识该事物属于食物,那他也不会在饥饿的时候对它有食欲。
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越高,价值就越大。
它是对现实生活中价值的一种概括和提炼,以此上升到理论高度。而“价值”体现在生活中则更为具体实际。
首先在商品上,一个价格多少,就间接性地反应了它的价值。例如黄金这些罕见的珠宝,由于供不应求,价格显得昂贵;而柴米油
盐这些伸手就能获得的日常用品,由于常见且易得也就显得价格低廉了。价值反应在价格上,但价格并不能决定价值。
对于认识,哲学上发展出专门讨论认识这一观念的理论,即认识论。
认识论是探讨人类认识的本质、结构,认识与客观实在的关系,认识的前提和基础,认识发生、发展的过程及其规律,认识的真理标准等问题的哲学学说。又称知识论。唯物主义认识论坚持从物质到意识的认识路线,认为物质世界是客观实在,强调认识是人对客观实在的反映,申明世界是可以认识的。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则进一步把实践作为认识的基础,把辩证法运用于认识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总结、批判与继承马克思主义以前哲学史中各种认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以后又由列宁、毛泽东和其他马克思主义者所发展。它消除了非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认识论和本体论的对立,也结束了非马克思主义哲学使认识论问题同社会存在、社会实践的历史发展相脱离的状况。它从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物质的反映这一唯物主义原理出发,把认识的发展同社会实践的历史发展结合起来,把认识过程的辩证法同客观实在过程的辩证法统一起来,成为彻底唯物主义的能动的反映论。
以上提出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即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它提出了认识的主体是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抽象的人,而是生活实践于具体的历史的社会关系中的人,是利用社会地历史地形成的认识活动的各种手段和形式、各种思想资料的人这一观点。
认识关系和价值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认识要认识的客体,首先在于它们是主体能动的实践活动的客体。实践是认识的直接来源,认识只有在实践的基础上才能发生,也只有依赖于实践的推动才能发展。而价值不需要价值主体去实践,价值是认识的主体“人”对于外界客观事物即价值的主体的反应。这一客观事物当然也包括“人”。
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观念的或理论的关系,它虽然是通过主体的意识、思维的活动实现和表现出来的,但它发生的基础则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物质的相互作用即实践。人的认识需要靠实践去证明,而价值是人对于客观事物的需要程度的衡量。
总体来说,认识关系和价值关系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人在社会生活中对各种事物、现象采取什么态度、作出什么反应都是以人对该事物的价值判断为基础的。而价值的反应要以认识为基础。
认识是人对于客观事物的反应。价值是客体能满足主体的需求的能力以及意义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