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费字[1992]196号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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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30日价费字[1992]196号
林业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野生动植进出口费,按《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办法》(附件一)执行。
二、森林植物检疫费、按《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附件二)执行。
三、绿化费
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十八岁以上适龄公民和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应当缴纳绿化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绿化费的使用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全国绿化委员会、林业部《关于颁发〈全民义务植树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造林绿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89〕231号)的规定执行。
四、林地补偿费
占用林地单位应当向森林经营单位补偿实际损失。占用林地时间在一年之内的,可以适当降低补偿标准。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林政管理费由地方林业局向销售木材者(单位或个人)按每立方米3元收取,该收费仅限于南方集体林区,其他省区对本省区内集体林农和地方国营林场生产销售的木材可参照执行。但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木材,不论在产区或流通到销区市场,各级林业部门一律不得征收。
六、林区管理建设费由林区县、乡政府向销售木材者(单位或个人)按每立方米5至10元收取。但设立乡级财政并从木材经营利润中得到分成的,不应再收取此项费用。该项收人用于有关林业建设事业。收费范围仅限于南方集体林区。
七、证件费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1.50元;
(二)木材运输证1.50元;
(三)植物检疫证1元;
(四)允许进出口证明书10元;
(五)种子生产许可证1.50元;
(六)种子经营许可证1.50元。
八、上述各项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储存。收费收入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九、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十、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1992年5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