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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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有占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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