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企业的公司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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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的公司结构

好的企业就像一个人一样,董事会像“大脑”一样做出决策,总经理像“心脏”一样提供行为的动力,各种经营管理部门像“五脏六腑及肢体器官”一样发挥各种功能做出各种实际行动,监事会像“免疫力系统”一样使自身处于正常,公司结构像“神经系统”一样把各种系统联系起来。

传统的理论认为企业的股东是企业理所当然的所有者,股东投入资本的目的就是通过有效的生产经营,创造最大价值。正是由于股东投入资本并承担风险,公司的进行经营活动(即价值创造活动)才成为可能;所以股东理所当然地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主要包括经营控制权、分红权、剩余价值分配权等。

如果企业只有一名股东,全部负责出资,全权负责经营,当然由他享受全部权利承担全部责任,不会出现结构性问题。但企业的股东可能有多人,若股东人数太多则无法全部参加经营;且经营企业是一个极为专业的事情,为了获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管理,股东可能聘请非股东参与经营。以上两种情况的出现都会使企业出现结构性问题,即实际经营者作为全体股东的代理人代为主持经营;这种结构性问题的存在可能使代理人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价值成为现实、可能使股东需支付对代理人的监督成本、可能使企业产生使用不称职代理人的机会成本;股东采取的办法就是选聘董事组成董事会作为股东代理人,再由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受托人主持公司经营,使企业利益最大化。董事和经理的出现使企业必须遵循一定规则调整股东、董事、经理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样就出现了最初的公司结构问题。

最初的公司结构问题在理论上也叫狭义的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或法人治理结构,是指通过特定的制度安排来合理地分配所有者(股东)、代理人(董事)和经营者(经理层)之间的权利、责任与收益,达到使各方利益最大化的目的,防止出现代理人和经营者(主要是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它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狭义的公司治理也就是通过安排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在企业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的。

到后来,企业被认为本质上是一系列合同关系的组合:股东和企业签订协议并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换取企业给出的投资权益报酬;债权人和企业签订协议并出借债款换取企业给出的利息回报;客户和企业签订协议并支付货款换取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员工和企业签订协议并提供劳务换取企业支付的薪酬;供应商和企业签订协议并提供原材料换取企业支付的

货款;政府和企业签订协议并提供公共服务换取企业上缴的税款等……所以,企业又被看做各种利益相关者的集合。为平衡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就产生了广义的公司治理;但广义的公司治理大多通过外部的社会制度来实现的。规范广义公司治理的制度范围很广,主要包括普通民事法律和诉讼制度、资本和证券市场制度、社会中介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本书就不一一介绍了;本书中提到的公司结构或公司治理,就局限在狭义的公司治理。

根据国内企业法律制度(主要是公司法),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参与者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但新创企业由于规模小、人数少,一般会由创业团队成员出任总经理,在创业团队部分已经介绍了;所以,在在创业计划书中需要介绍的公司结构,主要是创业团队参与的所有权分配、董事会。另外,很多公司还设立了顾问委员会并聘请了很多其他的专业人士,如果创业者认为给出说明会对新创企业有益,可以一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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