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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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蓝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兑汇票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票据管理,明确管理及使用范围,预防票据接收、转让手续不完备导致的不必要的经济纠纷,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资金复核岗、出纳工作岗位及相关业务经办人员。

1.3资金复核岗、出纳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对此规定的实施负责。

2.管理要求:

2.1承兑汇票的开具

2.1.1付款申请:采购人员需以承兑汇票支付采购费用的,须向财务部提交审批手续完备的付款申请单,付款申请单上注明详细的付款日期、金额、支付方式及准确无误的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开户行,并附相关采购合同。

2.1.2承兑汇票开具申请:出纳人员凭审核无误的付款申请单及采购合同,提交开具承兑汇票的书面申请(一式两份,银行与企业各1份),资金复核岗审核其申请内容(收款人、付款人全称、开户银行、账号、金额、保证金、利率及承兑期)无误后报财务总监审批。

2.1.3承兑汇票的开具:凭审批手续完备的承兑汇票开具申请及采购合同,银行出纳前往银行办理承兑汇票开具手续,与银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开立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并将保证金打入保证金账户后,由银行开具承兑汇票。

2.1.4开具的承兑汇票建立应付票据备查账:出纳人员从银行取得开具的承兑汇票,必须登记备查账,注明票据号码、出票日、到期日、金额、承兑协议号、收款人、合同交易号、票据领取人等详细情况。见下表:

湖北新蓝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付票据备查账

年月日金额单位:元

2.2承兑汇票的收取

2.2.1承兑汇票的受理审核:出纳人员收到商务部门转交的承兑汇票,应认真审核其出票人、收款人、汇票到期日、付款行、背书人、被背书人及转让日期等各项内容,确定票面完整无损、出票人章、付款行章及背书人各项签章与其对应名称,与原开具发票单位完全吻合且前后逻辑关系衔接无误后,开具收款收据,否则可拒收,退还业务经办人或购货方。

2.2.2收款收据的开具:出纳人员凭审核无误的承兑汇票开具收款收据,收据开具的收款人名称与银行汇票最后背书人名称(与原开具发票单位)必须一致,且注明承兑汇票票号及票面金额,由业务经办人员在收据经手人处签名后,交核算经理复核并在客户联加盖财务印章,记账联加盖私章。

2.2.3出纳按审核加盖私章后的记账联在出纳模块进行资金账务处理。

2.2.4 原则上公司只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如需收取商业承兑汇票的,必须有申请并报业务部门分管副总签批。

2.3承兑汇票的转出

2.3.1 承兑汇票转出的前提条件:业务经办人员需凭审批手续完备的审批单方可在财务办理托收、贴现及背书转让手续。

2.3.2 承兑汇票的托收、贴现及背书转让:承兑汇票托收、贴现、背书转让时,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本单位全套财务印章,并注明背书时间,且必须在被背书人栏注明详细的收票人全称,汇票背面背书已满的,贴粘单续背书,在粘单粘贴处加盖齐缝章(全套财务印章)。

2.3.3 将加盖公司印鉴背书之后的承兑汇票正反复印。如果是收款人当面签收,需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收”,并签名盖公章,同时提供对方单位委托收款证明

材料,注意核对收款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如果是快递给对方,同时寄出我司出具的承兑汇票支付证明及收票回执(格式见附件)。

2.4收到和转出的承兑汇票建立应收票据备查账:出纳人员在收到或转出承兑汇票时,必须登记备查账,注明票据号码、收票时间、到期日、金额、开票单位、转出时间、转让单位等详细情况,并对贴现转出的承兑汇票的贴现利率、贴现息、上账金额另行详细登记。

2.5承兑汇票管理规定的实施罚则

2.5.1业务经办人员必须配合财务人员做好承兑汇票的开具、受理、领取及核销记录。不配合者,不予办理相关业务,并通报所在部门负责人予以考核。

2.5.2 未按规定登记、使用承兑汇票的,处以相关责任人50元罚款。

2.5.3未按规定签发承兑汇票、办理正式交接手续的,处以相关责任人200元罚款2.5.4未做好承兑汇票安全保管工作,致使保管财物遗失的,处以相关责任人500元罚款。

2.5.5 承兑汇票到期,款项不能如实到账者,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

2.6 以上管理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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