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李、包裹运输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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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李、包裹运输事故处理
一、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种类和等级
(一)行李包裹事故的种类
1.火灾。
2.被盗(有被盗痕迹的)。
3.丢失(全部未到或部分短少,无被盗痕迹的)。
4.损坏(破损、湿损、变形等)。
5.误交付。
6.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或顶件运输时。
7 •其他(污染、腐坏等)。
(二)行李、包裹事故等级
行李、包裹事故按其性质和损失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三个等级以及事故苗子。
1.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死亡
或重伤达3人的;
(2)物品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价值超过3 万元(不含3万元)的;
(3)尖端保密物品、放射性物品灭失。
2.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大事故
(1)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重伤的;
(2)物品损失价值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至3万元的。
3.—般事故
(1)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的;
(2)物品损失价值200元以上(不含200元)至1万元的。
4.事故苗子
在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自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造成轻微损失及一般办理差错为事故苗子。
事故苗子包括:
(1)损失轻微,其价值不超过200元(含200元)的;⑵被盗
在30日内破案并追回原物,损失轻微的;
(3)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发现纠正,未造
成损失的;
(4)误交付及时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的;
(5)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6)违反营业办理限制。
二、行李、包裹事故责任划分
(一)不属于承运人责任的范围
1 .不可抗力;
2.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3.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时;
4.托运人自己押运、带运
的包裹(因铁路责任除外);
5.托运人、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其他自身的过错。
(二)承运人内部站、车责任的划分
1.直接发生事故的车站和列车,应主动承担责任。
2.在查询过程中,未按规定期限答复时(除已查明的直接责任者外),事故责任列逾期答复站、段。
3.由于违章承运行李、包裹造成事故时,事故责任列承运
站。如:承运未按规定包装的行李、包裹时;应派人押运的包裹无押运人时等。
4.中途站对包装破损,未加整修继续运送,造成事故时,事故责任列应整修而未整修的车站。对符合规定包装要求的行李、包裹,能够证明直接造成包装损坏站、车的,发生的事故时,事故责任列直接造成破损的站、段。
5.站、车交接时,接收方不盖规定名章或印章不清无法确认,以及接收方应签收而未签收,或虽已签收,但对件
数、包装等情况,站、车双方有异议时,而在开车后3h内(如区间列车运行超过3h不停时为前方停车站),又未拍发电报确认的发生事故5责任列接收站、段。
6.列车到达终到站后、超过Ih不签收或虽未超过Ih而列车人库,行李、包裹未卸完,发生事故时,列终到站责
任。
7.车站对无法运送的无主行李、包裹,逾期积压不报或顶件运送,应承担事故责任。
&由于装卸责任造成事故时,责任列装卸部门。但装卸与客运同属一个单位的除外。
9.事故赔偿后,又找到原来的行李、包裹,而旅客或收货
人又不愿领取时(确有欺诈行为除外),事故责任仍定原单位。
10.由于行车事故造成的行李、包裹事故,由行车安全监察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1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事故,责任单位列“其他”。
(1)由于列车紧急制动,造成行李、包裹损失时。
(2)因发、收货人责任给第三者的行李、包裹造成损失时。
(3)其他无法判明责任单位的事故。
12.事故处理在核定事故单位时,如发生站、车各方意见不一致,可将事故记录连同附件,逐级上报,由上级机笑仲裁核
定。若站、车属一个铁路局管辖的,报铁路局;跨局的,报铁道部。
(三)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共同承担责任经承运人
证明事故是由承运人和旅客或托运人的共同
过错所致,应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三、行李、包裹事故处理原则
行包事故的处理,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积极主动办理赔偿。
承运人应积极与托运人或收货人进行协商解决。
四、行包事故的立案和调查
行李、包裹事故的立案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到站办理。行李、包裹在发站装车前全部灭失、毁损时,由发站办理。
(一)行李、包裹事故的立案
1.行李、包裹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者' 应立案处理:
行李、包裹运输发生火灾、被盗、丢失、损坏、误交付、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或顶件运输及其他事故时;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10天,鲜活包裹超过运到期限没有运到时。车站必须立即向发站拍发电报查询行李、包裹的下落;如查询无结果时,应立即立案调查处理。
2.事故立案时,车站应会同有尖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用货运事故记录)一式三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调查用(属于自站责任的留站存)、一份交托运人或收货人作为提出赔偿要求书的凭证(经查询找到后交付时收回)。
(二)行李、包裹事故的调查
行李、包裹未到,按下列规定调查。
1.发站接到查询电报后,应立即查找核对。如不属于本站责任,应将装车日期、车次、签收情况电复到站,并抄知接收的列车主管段(乘务中心),列车主管段(乘务中心)接到电报后,如不属于本(乘务中心)列车责任,应将卸车站和卸车日期、签收情况电复到站,并抄知卸车站有尖站、段(乘务中心),按此顺序进行查找。
对用事故记录调查的,接受站、段将调查结果电复到站,同时应填写事故查复书(用货运的)附在记录上,转送接收的站、段继续查找。如系本站、段责任,则直接填写事故查复书随同事故记录寄送到站。
查询电报或事故记录包括复电和查复书,如发、收双方在同一铁路局管内的,应抄送铁路局;跨局时,应抄送有尖铁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