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业务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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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NRA福费廷业务操作流程

人民币NRA福费廷业务操作流程

1、你行为境内母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在你行开立人民币NRA账户。

2、你行为境内母公司开立人民币远期LC,开证申请人为境内母公司,受益人为境外人民币NRA主体(关联公司),开证行、通知行、交单行都为你行,你行承兑。

3、你行向人民币NRA主体提供福费廷融资服务,将你行承兑的汇票向包买商询价后卖出,汇票为你行己行承兑,向NRA客户主体提供福费廷服务时可纳入低风险业务,不用单独为其核定授信。

4、包买行融资款项通过你行划入NRA主体的人民币NRA账户(此种属于不鼓励做法),或者直接指示包买行将融资款项支付至指定客户。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操作方法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操作方法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操作方法一、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基本内容1.出口商向进口商销售商品,并要求进口商开立信用证,保证出口商能够按照合同要求获得相应款项。

2.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将信用证开给出口商。

3.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可选择将信用证用于获得融资或进行资金结算。

若选择融资,出口商可通过背书、贴现等方式将信用证转让给银行,并获得相应的融资款项。

4.银行在收到转让信用证后,将为出口商提供相应的融资,并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向进口商收取货款,并最终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

5.若出口商选择进行资金结算,银行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对进口商支付货款,并向进口商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操作方法1.出口商与进口商达成购销合同后,出口商向进口商提议开立信用证,并提供相应的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2.进口商根据出口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向所选择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并提供相应的信用证申请书和合同副本。

3.银行对进口商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开证申请。

若接受,银行将开立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通知出口商。

4.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确认信用证内容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以及银行是否可信和可行。

若满足条件,出口商可选择将信用证用于融资或资金结算。

5.若选择融资,出口商将信用证转让给银行,并提供相应的融资申请和背书文件。

银行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提供融资。

6.银行在收到转让信用证后,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融资,并在付款期限内向进口商收取货款。

7.若选择资金结算,出口商将信用证交给银行,并提供相应的结算申请。

银行按照信用证约定的条件对进口商支付货款,并向进口商收取手续费。

8.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并将信用证结算文件交给进口商。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作为一种灵活的融资和资金结算工具,为出口商提供了更多的融资选择和资金支付方式,有助于提升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和竞争力。

同时,银行作为信用证的中介机构,对信用证的审查和处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解析

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解析

附件:中国民生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行资金业务市场竞争力,拓宽资金运用渠道,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中国民生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第二章定义、业务范围及币种第二条在本操作规程所称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是指申请行或其授权有权叙做的分支机构,作为国内信用证项下可议付延期付款项下指定议付行,我行在收到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以下简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后从申请行买入未到期同业债权,即申请行对开证行的债权,该债权到期后由开证行向我行支付业务项下款项。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开证行、议付行为获得本行同业拆借授信额度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经金融市场部产品评审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银行类机构。

第四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范围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且信用证的议付行为申请行。

第五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金融市场部是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管理、制定相关业务规章制度;负责该业务的组织推动,包括但不限于渠道拓展、协议签署、对外报价、对外交易、业务档案管理等;负责交易授权授信执行情况和操作风险的监督管理等。

金融市场部交易中心将设立专岗,指定专人负责该业务的受理、对外报价及业务操作(以下简称“业务操作岗”)。

第七条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后台确认、资金清算、收益核算等。

第九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所涉及的前中后台应严格遵循职责分离原则,在业务操作上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有效衔接。

第四章业务额度和期限第十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全额占用为开证行核定的同业拆借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叙做的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根据《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和《XX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包括:(一)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买入业务(以下简称“福费廷买入业务”),是指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本行对于受益人持有的已经债务人确认到期付款的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给予无追索权地买入的行为。

(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以下简称“福费廷转卖业务”),是指本行将从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处无追索权买入的已由债务人做出付款承诺的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转卖给包买商,本行不持有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直至到期。

福费廷转卖业务既包括自营买入后中途转卖的业务,也包括直接转卖的业务。

该业务项下,本行也可以作为财务顾问或中介,协助企业或金融机构将其合法持有的上述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转卖给其他包买商。

第三条本规程涉及的概念定义:(一)债务人:是指开证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或保付行。

(二)无追索权:当发生信用风险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相应的付款责任时,包买商不对转让应收款或债权的前手进行追索(因应收款或债权伪造、变造或其他瑕疵,或是由于伪造信用证或单据等原因而导致拒付、司—1—法止付的除外)。

(三)应收款或债权:是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对债务人的应收款或债权,债务人对该应收款或债权已通过加押函电形式明确其到期付款责任。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必须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有关的基础交易是正当的、合法的,不涉及任何欺诈、洗钱等非法行为,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经营机构。

第二章业务办理相关规定第六条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国内信用证为本行通知不可撤销国内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最新版本;(二)国内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三)申请人(即受益人,下同)在本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交单,且债务人已对本行做出有效的付款承诺;(四)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项下,包买商或其通过委托机构对本行进行有效确认同意包买。

转买福费廷业务

转买福费廷业务

附件2: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转买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业务功能,提高我行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以及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转买福费廷业务,是指我行根据其它金融机构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它指定银行对跟单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承兑或承诺付款后,对该汇票或承诺付款进行无追索权的买断,融资到期日汇票承兑行或承诺付款行或指定议付行向我行付款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转买福费廷业务的期限为自买断日至付款到期日不超过一年,且进出口贸易背景真实、合法。

第四条转卖银行不需在我行有授信额度,不需办理担保手续,办理转买福费廷后不占用转卖银行已有的授信额度。

第五条转买福费廷业务仅对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它指定银行的加押有效承兑或承诺付款电文办理,且信用证承兑行或承诺付款行必须在农业银行有代理行单证额度,按照总分行下发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条根据辖内机构的信贷业务管理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水平,二级分行可对辖内机构办理转买福费廷业务进行转授权。

第七条本操作规程所指转买福费廷业务的币种主要包括美元、欧元、英镑、瑞士法郎、日元、澳元、加元、港币等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二章转买福费廷业务术语和交易单据第八条本操作规程中涉及的转买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转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出口商未来应收远期票据或债务的银行称为转买银行。

本操作规程中是我行作为转买银行买断跟单信用证项下经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应收账款。

(二)转卖银行:将经有效承兑或承诺付款的应收账款权益转卖我行的银行。

(三)承兑行:承兑远期票据或承诺到期付款的银行。

本操作规程中指经我行认可的,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承兑行或迟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承诺付款行。

(四)宽限期:从票据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第九条转买福费廷业务所需提供的单据主要包括:信用证、开证行或保兑行的承兑或承诺付款电文,如需要,可要求卖方银行提供信用证项下单据,包括已经承兑的汇票、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以及交单面函等。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为规范银行福费廷业务的操作,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二、定义1. 福费廷:指一种国际间贸易融资工具,是银行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服务。

其主要特点是出口商向福费廷银行出具应收账款,银行代为向进口商收款,从而解决了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资金匹配问题。

2. 福费廷银行: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获得银行业务经营许可,在福费廷业务领域进行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

3. 受益人:指应收账款的持有人,即出口商。

4. 付款人:指应付账款的持有人,即进口商。

三、操作流程1. 前期准备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合同后,出口商向福费廷银行申请福费廷业务。

福费廷银行审核出口商的信用情况、国际贸易经验等,并与出口商签订福费廷合同。

福费廷合同应包括福费廷银行开立保函的种类和金额,付款期限,应收账款金额以及相关手续费和利息等内容。

2. 开立保函经过审核后,福费廷银行开立指定期限的保函,保函金额应等于应收账款金额。

保函可为可撤销保函或不可撤销保函。

在开立保函的同时,福费廷银行要求出口商将指定期限内的应收账款汇至福费廷银行账户,并开出支票。

福费廷银行保证如期履约,对应支票将被退回。

3. 通知进口商福费廷银行通知付款人(进口商)支付应付账款。

通知书应包括:(1)应付账款金额;(2)支付期限;(3)开立保函的信息;(4)福费廷银行的账户信息等。

4. 进口商确认付款人收到福费廷银行的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福费廷银行支付应付账款。

福费廷银行收到支付后,即转账至出口商的账户,完成福费廷业务交易。

5. 结算费用福费廷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手续费和利息。

四、风险控制1.信用风险控制福费廷银行应充分考虑出口商和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并加强对其进行审查和控制。

同时,福费廷银行应根据各方信用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函类型,进一步控制风险。

2.文件风险控制福费廷银行应详细核查销售合同等贸易文件,并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减少因文件不完备或不正确而导致的风险。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

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

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

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

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

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

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商业银行转买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转买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转买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业务功能,提高我行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转买福费廷业务,是指我行根据其它金融机构的请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它指定银行对跟单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承兑或承诺付款后,对该汇票或承诺付款进行无追索权的买断,融资到期日汇票承兑行或承诺付款行或指定议付行向我行付款的融资行为,包括进口信用证和国内信用证项下。

第三条转买福费廷业务的期限为自买断日至付款到期日不超过一年,且贸易背景真实、合法。

第四条转卖银行不需在我行有授信额度,不需办理担保手续,办理转买福费廷后不占用转卖银行已有的授信额度。

第五条转买福费廷业务仅对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它指定银行的加押有效承兑或承诺付款电文办理。

第六条本操作规程所指转买福费廷业务的币种主要包括美元、欧元、英镑、港币等可自由兑换货币和人民币。

第二章转买福费廷业务术语和交易单据
第七条本操作规程中涉及的转买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转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出口商未来应收远期票据或债务的银行称为转买银行。

本操作规程中是我行作为转买银行买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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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福费廷操作流程

信用证福费廷操作流程

信用证福费廷操作流程
信用证福费廷操作流程如下:
1. 进出口商签订合同,进口商申请银行担保。

2. 出口商发货,将单据和汇票寄给进口商。

3. 进口商将承兑的汇票或开立的本票交给银行,要求担保。

银行同意担保后,将担保函和承兑后的汇票或本票寄给出口商。

4. 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物权凭证)交给包买商。

5. 包买商收到开证行有效承兑后,扣除利息及相关费用后贴现,无追索权地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

6. 包买商将包买票据经过担保行同意向进口商提示付款。

7. 进口商付款给担保银行,担保行扣除费用后把剩余货款交给包买商。

信用证福费廷可以帮助出口商规避风险,同时也能为进口商提供融资便利。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的金融机构或律师,以确保流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福费廷业务操作手册

福费廷业务操作手册

福费廷业务手册外换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福费廷业务简介 (1)1.福费廷业务概述 (1)2.福费廷交易条件 (1)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流程 (2)1.所需文件 (2)2.业务流程 (2)第一章福费廷业务简介1.福费廷业务概述福费廷交易是指签约双方以约定的交易价格买卖因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的业务。

通常该债权已由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

有关的开证行/保兑行/承兑行/承付银行/保付银行等均称为“债务人”。

2.福费廷交易条件1)债务人已对福费廷交易标的的债权工具或应收账款做出承兑或保证付款。

2)我行没有对债权项下已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的义务。

3)信用证业务应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或其此后更新版本的相关规定。

国内信用证业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4)债权项下的条款和条件对于我行是可接受的。

5)福费廷交易相关的债务人及债权所涉国家或地区对于我行是可接受的。

6)我行应同时有开证行和卖出行的福费廷额度。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流程1.所需文件●福费廷总协议●福费廷报价函●转卖行对报价函的确认书●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条件的单据●债权转让书2.业务流程1)每笔福费廷交易,卖出银行需要向我行提供拟转卖业务的基础交易信息,以及相应的交易条款和条件(如有)。

2)卖出行给我行提供福费廷交易相关的基础信息,如我行同意买入该项基础交易项下的债权,我行应向卖出银行发出一份报价函,列明交易条款和条件。

卖出银行须在报价函规定的时间内向我行确认其是否接受交易条款和条件。

如卖出银行未在报价函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确认,该报价函将自动失效。

收到卖出行回复的确认函后,业务担当要在KIBS系统CRCL02画面申请卖出行在我行的福费廷额度。

额度详细信息如下所示:3)在全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我行应在收到卖出银行提供的符合要求的单据后2个工作日内向卖出银行付款,付款金额为应收账款总金额及/或应收账款面值中扣除双方商定的费用、佣金及利息后得到净值。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中“业务经办行”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具体经办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我行福费廷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是福费廷业务授权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福费廷业务授权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四条业务经办行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二章福费廷一级市场买入业务第五条卖方初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首先与我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合同》。

第六条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办理流程:(一)卖方每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根据卖方的申请,我行对该业务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该笔福费廷业务并向卖方报价;(二)如卖方接受我行报价条件,我行按规定占用债务人授信额度或确定转卖后,与卖方签署《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三)在卖方持有票据情况下,应要求卖方将票据背书给我行;在无法取得票据的情况下,应签署《债权转让书》;(四)我行取得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指定银行的承兑/承付通知,或其他符合我行要求的债权凭证后,可根据《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上确定的报价预扣银行利息和相关费用并给予出口商融资;(五)我行致电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说明受益人已将款项让渡我行;(六)在有偿付银行情况下,应在有关债权到期前三至五个工作日,向偿付银行索偿。

如债务人逾期付款,应及时向其催收并追索迟付利息;(七)在以下情况下,我行应向客户主张追索权:1、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2、客户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3、客户违约,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
一、引言
二、业务范围和对象
三、业务流程
1.交易申请:交易方在交易前需向市场申请交易,提供相关资料并承
诺相关法律责任。

2.清算与结算:交易成功后,市场将进行清算与结算工作,包括验证
交易双方合法身份以及交易资金的划转。

3.福费廷转让:卖方将福费廷转让给买方,并在交易确认后及时提供
相关的转让文件和证明材料。

4.回购操作:在符合市场规定的条件下,买方可以选择进行回购操作,即将福费廷卖回给卖方。

5.结算与追偿:市场将在到期日进行结算,并跟踪福费廷的履约情况,在需要时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

四、风险管理
五、信息披露和报告
为了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市场应及时、真实、全面地披露交
易信息,包括交易双方的身份、交易金额、交易日期等。

同时,市场还应
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交易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六、合规监管
七、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市场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
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

同时,市场还应及时将违规情况报
告给监管部门,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

八、附则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管理委员会所有,市场应根据市场发展和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和更新本规范。

以上是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的主要内容,
希望能够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指导和规范。

同时,市场参与者应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共同维护市场的稳定和
繁荣。

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中国民生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行资金业务市场竞争力,拓宽资金运用渠道,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中国民生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第二章定义、业务范围及币种第二条在本操作规程所称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是指申请行或其授权有权叙做的分支机构,作为国内信用证项下可议付延期付款项下指定议付行,我行在收到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以下简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后从申请行买入未到期同业债权,即申请行对开证行的债权,该债权到期后由开证行向我行支付业务项下款项。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开证行、议付行为获得本行同业拆借授信额度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经金融市场部产品评审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银行类机构。

第四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范围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且信用证的议付行为申请行。

第五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金融市场部是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管理、制定相关业务规章制度;负责该业务的组织推动,包括但不限于渠道拓展、协议签署、对外报价、对外交易、业务档案管理等;负责交易授权授信执行情况和操作风险的监督管理等。

金融市场部交易中心将设立专岗,指定专人负责该业务的受理、对外报价及业务操作(以下简称“业务操作岗”)。

第七条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后台确认、资金清算、收益核算等。

第九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所涉及的前中后台应严格遵循职责分离原则,在业务操作上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有效衔接。

第四章业务额度和期限第十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全额占用为开证行核定的同业拆借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叙做的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服务,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也称“包买票据”,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代理买入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本票、汇票和其他未到期债权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中的福费廷指本行向出口商/卖方购买因贸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票据。

通常该债权/票据已由银行承兑/承付/保付。

一经付款,本行即放弃对出口商/卖方的追索权,出口商/卖方放弃所出售汇票或债权下的一切权益。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经批准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各级经办行。

经办行负责福费廷业务对国内客户的营销和相关贸易真实性的审查。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包买银行:将未来应收的远期票据或债权买断的银行称为包买银行。

若票据或债权到期无法兑现,包买银行无权向申请人追索。

本操作规程中包买银行指买断跟单信用证项下(含国内信用证)经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债权的各经办行或福费廷公司。

(二)卖方: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或信用证项下债权的所有人。

本操作规程中指进出口贸易中的出口商/卖方,即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

(三)承兑人:承兑远期票据或承诺到期付款的银行。

本操作规程中指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承兑行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

承兑人必须是本行认可的银行。

(四)承诺费:出口商/卖方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日(不含)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从票据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第五条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交易的单据包括:信用证正本复印件、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的复印件、开证行或保兑行的正本承兑电文或已经承兑的汇票正本、受益人的福费廷融资申请、本行的福费廷融资确认函等。

第六条本行可办理的福费廷业务种类包括自营福费廷业务、代理福费廷业务。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

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

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

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

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

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

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附件5**农村商业银行流程操作手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部门: 总行公司银行部版次号:A/0密级:**生效日期:目录0修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ﻩ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ﻩ定义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3基本规定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3.1办理原则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办理对象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3.3金额、期限、利率............................................................................................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ﻩ支付客户票款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3.5到期收款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3.6ﻩ其他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4ﻩ职责与权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一级支行客户经理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4.2ﻩ经办支行外汇结算岗............................................................................................ 错误!未定义书签。

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xx总发〔xx〕244号,xx年12月1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管理,规范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进一步完善服务品种,满足客户多层次的融资需求,促进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以及本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又称包买票据。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以下简称福费廷)业务作为卖方贸易融资的一种方式,特指在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我行应卖方要求无追索权地买断经开证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

我行目前与协议方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基本条件(一)卖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在我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与我行保持稳定的结算业务往来,信誉良好,结算记录正常;(二)叙做福费廷业务的结算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四条我行办理福费廷融资的业务范围信用证类型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且经开证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承付电文/到期付款确认书)。

第二章操作程序第五条接受申请客户填写我行规定格式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向我行提出无追索权融资申请,我行在接受客户申请后,对客户贸易背景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融资意向。

第六条价格确定在与卖方初步确定融资意向后,根据业务情况,总行国际业务部通过计划财务部向我行协议方询价,确定包买价格,在协议方提供价格(含其他相关费用或预先扣费)的基础上,我行将最终价格报给客户,在收到客户书面确认后,正式操作此项业务。

第七条签订合同协议(一)在确认叙作福费廷业务后,与第一次来我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卖方签订《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合同》(见附件2),并要求卖方提供经其签字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确认书》(见附件3)及有关资料;(二)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协议方提供包买协议,我行审核认可协议内容后,由有权人签署后提供给我行协议方。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

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

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

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

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

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

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福费廷操作指南

福费廷操作指南

福费廷操作指南福费廷业务(FORFAITING)也称为买断或包买票据,是基于进出口贸易的一种融资方式,指银行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买断通常由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一、福费廷业务的优点1、是一项票据贴现业务,是无追索权的买断。

2、出口商放弃对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益,将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中国银行,中国银行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3、不占客户的授信额度。

出口商无需向中国银行提供任何担保、抵押手续。

4、福费廷融资利率合理,目前该利率基本与押汇利率持平。

该利率根据期限的长短、开证行的信誉、金额的大小等情况进行适当的浮动;除此之外无其他手续费。

5、出口商办理福费廷可以提前锁定成本、固定收益,免除了信用风险、国家风险、汇率风险,同时便于进行会计核算。

6、提前获得融资,加速资金周转。

一般情况下,在我行交单后,10个工作日左右即可获开证行承兑并办理福费廷手续。

7、在出口商办理福费廷业务后即可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手续。

二、福费廷业务的适用范围:1、必须是远期议付信用证或开证行承兑信用证;2、信用证要求汇票且开证行为汇票付款人;3、开证行或承兑行具有良好的信誉;(具体银行可向我行咨询)三、操作指南您在我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出口业务经营权,向我行提供有权签字人签样和印模授权书,并按如下程序操作:1、贵司需和我行签定福费廷业务总协议。

2、贵司交单议付时(后)向我行提交单笔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3、我行收到开证行承兑通知后经内部审批决定是否办理买断。

4、我行在买断后,将扣除福费廷融资利息(实际叙做天数+合理的邮程)及预收国外扣费后的净额结汇给贵司。

5、我行向贵司出具水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6、到期日前我行向开证行催收索汇,收到货款后核对国外扣费与预收的差额,与贵司进行国外扣费的清算。

7、例外情况:如开证行因当地法院止付令而未能付款,我行根据福费廷协议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并从贵司处收回原融资款、融资利息及相关费用,并要求退回我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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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费廷业务手册
外换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福费廷业务简介 (1)
1.福费廷业务概述 (1)
2.福费廷交易条件 (1)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流程 (2)
1.所需文件 (2)
2.业务流程 (2)
第一章福费廷业务简介
1.福费廷业务概述
福费廷交易是指签约双方以约定的交易价格买卖因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的业务。

通常该债权已由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

有关的开证行/保兑行/承兑行/承付银行/保付银行等均称为“债务人”。

2.福费廷交易条件
1)债务人已对福费廷交易标的的债权工具或应收账款做出承兑或保证付款。

2)我行没有对债权项下已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的义务。

3)信用证业务应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或其此后更新版本的相关规定。

国内信用证业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4)债权项下的条款和条件对于我行是可接受的。

5)福费廷交易相关的债务人及债权所涉国家或地区对于我行是可接受的。

6)我行应同时有开证行和卖出行的福费廷额度。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流程
1.所需文件
●福费廷总协议
●福费廷报价函
●转卖行对报价函的确认书
●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条件的单据
●债权转让书
2.业务流程
1)每笔福费廷交易,卖出银行需要向我行提供拟转卖业务的基础交易信息,以及相应的交易条款和条件(如有)。

2)卖出行给我行提供福费廷交易相关的基础信息,如我行同意买入该项基础交易项下的债权,我行应向卖出银行发出一份报价函,列明交易条款和条件。

卖出银行须在报价函规定的时间内向我行确认其是否接受交易条款和条件。

如卖出银行未在报价函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确认,该报价函将自动失效。

收到卖出行回复的确认函后,业务担当要在KIBS系统CRCL02画面申请卖出行在我行的福费廷额度。

额度详细信息如下所示:
3)在全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我行应在收到卖出银行提供的符合要求的单据后2个工作日内向卖出银行付款,付款金
额为应收账款总金额及/或应收账款面值中扣除双方商定的费用、佣金及利息后得到净值。

我行的付款条件为:
a.我行已收到形式和内容均符合其要求的单据(具体单据
内容如下);
i.经卖出银行证实的信用证及所有修改(如有)的真实
有效复印件;
ii.经卖出银行证实的债务人以加押SWIFT格式发送给卖出银行的承兑电报的真实有效复印件,承兑电报确认
债务人接受单据及付款到期日、并保证在到期日向卖
出银行付款;
iii.卖出银行签发给我行的债权转让书,声明将债权下全部收款权益转让给我行。

如果双方认为的债权转让书
不能实现债权的合法有效转让,则双方应另行订立一
份新的债权转让书,以完成债权的合法有效转让。

iv.经卖出银行证实的卖出银行以加押SWIFT格式发送给债务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的真实有效复印件。

b.报价函及总协议下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均已履行;
c.卖出银行将相关债权下的全部权益(或部分权益)已合法
有效地转让给我行;
d.卖出银行已将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

以上各项均确认无误后,确认开证行在分行的额度,如果额度充足,直接在BILL INFO关联;如额度不充足,需要从其他分行借入额度,
按以下画面操作:
卖出行与开证行之间通过BILL INFO做出关联, 在放款时,借据关联相应的Bill No,当要进行福费廷放款时,Bill No为必须关联的项目;若未进行关联,则不可以操作,画面LNOG09,如下:
收到卖出银行福费廷转让指示电文后,发放福费廷贷款,应先收取利息,将扣除利息后的净额划给卖出行,操作画面LNBS01如下:
4)费用收取相关:
a.“贴现利率”指我行执行的融资利率。

b.“贴现期”即融资天数,指买入银行向卖出银行付款
日至相关债权到期日之间的实际天数加宽限期(如有),一年以360天计算。

c.“LIBOR”指伦敦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借利率,其取值为
福费廷交易的计息日前两个工作日由英国银行家协
会(British Bankers Association)在伦敦时间上
午11:00公布的相关货币和期限的利率,可通过路透
社或彭博相关页面查询。

d.“工作日”是指卖出银行及买入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
银行正常营业的一天(周六和周日除外)。

如果相关
交易的支付货币与前述国家或地区的货币不同,则
“工作日”也应包括支付货币所在地金融中心的银行
正常营业的一天。

e.贴现利息=承兑/承付金额*贴现利率*贴现天数/360
贴现天数=债务到期日(Due Date)+宽限期
5)到期收款
a.债务人到期将款项直接支付给我行;
b.若在到期日债务人将债权项下的相关款项仍向卖出
行付款,而未向我行付款,卖出银行必须将收到的
全部款项立即支付给我行,且我行业务担应当及时
追踪回款,确保到期日按时入账。

KIBS系统操作画面LNBS04,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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