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市区规划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定西市市区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协调城市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居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西市区规划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为总体规划中划定的范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废止。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所在区域位置、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以及资源承载能力,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兼顾旅游功能协调相关关系,并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作出规定。其中,规定空间管制的强制性要求应当在规划成果中明确标示并独立成篇。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总体规划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空间发展战略、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综合交通、资源环境承载力等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专题研究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方可作为规划编制的依据。
编制总体规划,应当先编制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纲要经市人民政府、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后,报省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总体规划。
第八条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要报市人大常委员会和省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凡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增规划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的两年
内完成。编制旧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尊重土地使用权属和优化用地布局相结合的原则划分规划控制地块。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好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及兼容性、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向、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专项规划。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各类基础设施主干网络系统布局和规划规模,基础设施枢纽工程的用地,需要政府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绿化、历史街区和重点文物、水体等的保护和控制范围。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新、旧城区所有建设项目都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单体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严格执行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经济技术指标。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单体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市城建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以下城市重点地段要单独进行局部城市设计:
(一)行政中心、商业中心、文化中心;
(二)主要生活性干道;
(三)交通枢纽;
(四)广场及商业步行街;
(五)新城区城市节点。
第十五条严格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专项规划要求,凡已纳入城市规划“红线”“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管治的空间,应依法加强控制。
第三章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
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时限及规划许可附件的内容、格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许可时,应当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布局建设项目使用所需的交通、消防通道、城市必须的防灾减灾应急避难场所及其他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和空间关系,保证相邻权益人的日照、通风、采光、通行、安全以及土地使用等权益。
(一)新建各类建筑必须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3小时日照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日照标准;对建设项目降低为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标准的住宅户数应控制为:低层、多层小区其户数不大于总户数的5%,其他高层、中高层小区或高层、中高层、多层混合的小区其户数不大于总户数的3%;新建建筑对用地外已有住宅建筑
之间日照标准的影响以及项目内新建建筑之间或建筑自身对新建住宅部分形成的日照影响应符合规范的常规控制值,不适用于“酌情降低”的规定。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的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满足冬至日2小时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3小时日照标准。(二)新建建筑之间建筑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m)表一
注:①“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