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
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的现状分析与提升对策
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的现状分析与提升对策作者:严新锋来源:《大学教育》2021年第12期[摘要]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正在经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正由规模导向的发展向质量导向的发展转变。
《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明确了来华留学教育的质量标准,从专业能力、汉语语言能力、对中国的认识和理解以及跨文化和全球胜任力方面提出了来华留学生总体培养目标。
文章在对来华留学生教育中课程体系、教师教学、学生以及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灵活设置课程体系和学分结构、激励教师加大国际化教学的投入、强化来华留学生学习过程管理以及建立规范管理的标准流程等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趋同化;标准化[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21)12-0025-03教育部2010年9月出台的《留学中国计划》对来华留学生的培养质量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构建来华留学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加强对来华留学教育条件、培养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的评估[1] 。
2016年10月,教育部首次开展来华留学质量认证工作,并授予首批27所高校来华留学质量认证证书,正式启动了全国范围内来华留学教育质量管理的工作。
2018年9月,教育部发布了《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2](以下简称《规范》)。
这份纲领性文件是专门针对来华留学教育的质量规范文件,为指导和规范高校开展来华留学教育提供了基本准则,也为开展来华留学内部和外部质量保障活动提供了基本依据,标志着我国来华留学教育事业进入了由量变到质变的重要转折期。
目前,学界对来华教育现状的认识及其保障体系的建设仍未形成统一标准。
一、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的现状和问题分析经过二十多年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来华留学生教育实现了由规模导向发展阶段向质量导向发展阶段的转变。
但是在快速转型时期,来华留学生教育在规模、质量和效益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哈尔滨工业大学-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哈尔滨工业大学-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为了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国留学生培养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9号令》、《哈尔滨工业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年限1. 攻读硕士学位留学生培养年限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年限一般为2年。
原则上用0.75~1 学年时间完成课程学习,用1~1.25学年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2. 攻读博士学位留学生培养年限博士生培养年限一般为3-4年。
特殊情况下,经有关审批程序批准,一般博士留学生的培养年限最长可延至5年。
二、培养方式硕士、博士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
导师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对每个留学研究生制订培养计划。
为了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使留学生能够更好的融入校园学习及生活,提倡对同一研究方向的中国博士研究生和外国博士留学生成立博士生培养小组,对培养中的重要环节和博士学位论文中的重要学术问题进行集体讨论。
导师应在不违反保密条例的基础上为留学生提供在研究所或课题组学习研究的条件。
三、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一)攻读硕士学位留学生学分要求I 中文授课硕士留学生中文授课硕士留学研究生所修学分的总和应不少于29学分,其中学位课为16学分。
中文授课硕士留学生根据自身英语语言基础,可选择相关学科的英文授课硕士留学生课程,课程类别与英文授课硕士留学生培养方案一致。
课程类别学分学位课第一外国语 2 数学基础课或基础理论课4 学科基础课学科专业课10选修课专业选修课6-8实践环节与专题课3~6学术交流 1开题报告 1中期检查 1总学分29-33相关说明1. 学位课(16学分)(1)第一外国语(2学分)。
留学生可根据《留学研究生英语一外免修办法》申请免修,或按自己的英语水平选择进入外教班、普通班或零基础班学习。
交换生与留学生
交换生与留学生的区分随着世界经济和文化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 高等教育国际化也已呈现出不可阻挡的发展势头, 各国间的教育交流日趋频繁,合作日趋密切,留学生和交换生便是其产物, 但二者又有区别, 不能混为一谈。
一、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浪潮中, 世界各国的高校都认识到教育交流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 希望通过开展各种交流合作项目培养出具有国际意识、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
于是, 形形色色的交流合作项目便在世界各地发展起来, 如欧盟的伊拉斯谟计划,美国的国际学生交流计划( International Student Exchange, 简称 ISE) 等引起了非常广泛的社会影响, 取得了相当显著的成效。
20世纪 90年代以来, 尤其是进入21世纪之后, 我国大陆的很多高校也认识到教育交流合作的重要意义, 纷纷将发展与境内外知名高校的交流合作提到了相当重要的位置, 开始积极寻觅国内外合作伙伴, 广泛开展各种交流合作项目。
国外一般将根据学校之间的交流合作协议到合作学校交流学习的学生称为exchange student。
在中国大陆, 这一类学生也已在各高校广泛存在。
然而, 由于国内学术界及官方对这类学生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界定, 因此, 目前社会各界对这类学生的称法并不统一, 有的称为交换生、有的称为交流生,有的称为交换留学生,很多人将交换生和留学生混为一谈。
例如, 中山大学将到国外、港澳台地区高校或国内其他高校进行交换培养的研究生,在交换培养期间, 通称国际交换留学生; 中国政法大学将高等学校之间根据合作培养协议,相互派本校在校大学生到对方学校学习所涉及的学生称为国际交流生;还有不少人将派往国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称为交换留学生。
二、交换生的概念及类型(一)交换生的概念释义朗文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中将exchange student,解释为 a student who goes to a foreign country to study, usually as part of a program。
地方高校来华留学生趋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前言来华留学事业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提升我国教育国际影响力、增进中外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作出了积极贡献。
2018年9月3日,教育部印发《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强调:(1)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和相关规定,逐步实现中外学生教学管理的趋同;(2)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保障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健康发展和持续改进,推进中外学生管理和服务的趋同化。
因此,如何提升管理质量优化留学体验促进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量”与“质”双赢局面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当前来华留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招生管理存在的问题(1)生源质量不佳。
来华留学生的招生没有统一的招生方式和录取标准,相当一部分高校招生目标仍然停留在数量规模上,招生过程把控不严,普遍存在“宽进”的情况。
学生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的情况屡见不鲜。
招生过程中对学生的身份背景、教育背景、经济背景没有统一的审核的标准,这必然对管理造成诸多问题。
(2)招生渠道。
目前招生方式主要为中介招生与高校自主招生两种方式。
以营利为目的中介招收的学生质量难以保障,同时中介代理的方式限制了其他招生渠道,减少了高校与学生直接接触的机会。
中介费减少了高校的收入,也增加了学生的负担。
由于学生报名申请学习渠道不同,而造成的收费标准不同,给高校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3)招生宣传。
虽然高校都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内外教育展等招生宣传活动,但主要的招生宣传还是依靠招生中介,招生中介宣传的受众对象比较局限,宣传的力度不够,宣传内容不准确,甚至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
由招生宣传欠缺造成的生源流失对高校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工作的不良影响都是不可逆的。
2.教学管理存在的问题(1)师资力量。
高校国际化师资欠缺,且大部分是兼职教师承担留学生教学任务,有留学生管理办公室的行政管理人员,有中国学生的英语教师,有汉语教师,很少有对外汉语的教师和具有海外学习、培训经历的专业教师,他们国际化教学经验和技能不足,外语水平较低,难以满足实际教学要求。
西安交通大学接收外国留学生(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西安交通大学接收外国留学生(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试行)西交研[2007] 105 号为了扩大我校外国留学生规模,完善外国留学生(研究生)的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1.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研究生)”是指持有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学生。
2.本办法坚持与国内学生趋同培养,同时兼顾外国留学生特殊性的原则。
第二章招生1 申请条件(1) 申请人需是非中国国籍公民,持有效护照,身体健康,品行端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维护和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2) 申请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需具有学士学位,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需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3) 申请人的学业成绩、学术水平以及语言能力等条件需达到所申请专业的入学要求。
2申请材料(1)《西安交通大学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2) 学位证明文件(应届毕业生提供预计毕业证明),需为中文或英文原件或公证件;(3) 毕业院校的正式成绩单,英文原件或公证件;(4) 个人研究计划,硕士800字左右,博士1500字左右,中文或英文;(5) 两位教授或副教授(或相当职位人员)的推荐信,中文或英文;(6) 健康证明,中文或英文;(7) 有效护照复印件;(8) 如有,可提供语言(汉语或英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3 录取外国留学生(研究生)的录取采用综合考察式录取制。
申请人需向西安交通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提交申请材料,国际教育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研究生院会同申请人申请专业所在的学院组织相关指导教师及专家组成考察小组(每组不得少于3人且必须有一名教授级专家)进行综合考察(必要时可安排面试或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并给出考察成绩(按百分制计),由研究生院录取后,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上报省教育厅和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等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录取手续。
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教政法[2004]9号
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4年10月12日教政法[2004]9号)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决定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所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今后一律不得作为教育管理和执法活动的依据。
教育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令号或文件号│名称│发布机关┃┠──┼────────────┼───────────────────────┼───────┨┃ 1 │国家教委令第12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国家教委┃┠──┼────────────┼───────────────────────┼───────┨┃ 2 │教学[1990]011号│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教委┃┠──┼────────────┼───────────────────────┼───────┨┃ 3 │(87)教学字014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国家教委┃┠──┼────────────┼───────────────────────┼───────┨┃ 4 │(88)教学字002号│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的暂行规定│国家教委┃┠──┼────────────┼───────────────────────┼───────┨┃ 5 │教学[2001]1号│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教育部┃┠──┼────────────┼───────────────────────┼───────┨┃ 6 │教学[1995]19号│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国家教委┃┃││意见│┃┠──┼────────────┼───────────────────────┼───────┨┃7 │教基厅[2000]6号│关于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8 │学位办[1996]3号│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办┃┠──┼────────────┼───────────────────────┼───────┨┃9 │教留[1990]014号│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国家教委┃┃││充规定│┃┠──┼────────────┼───────────────────────┼───────┨┃10│教留[1993]81号│国家教委印发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教委┃┠──┼────────────┼───────────────────────┼───────┨┃11│教外来[1995]36号│国家教委关于接受外国高等专科院校毕业生来华攻读│国家教委┃┃││本科毕业文凭课程有关问题的通知│┃┠──┼────────────┼───────────────────────┼───────┨┃12│[85]教外际字456号│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办理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程序和有关│国家教委┃┃││手续的通知│┃┠──┼────────────┼───────────────────────┼───────┨┃13│[85]教外局际字303号│国家教委外事局重申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必需认真做好│教育部外事局┃┃││会前准备工作的通知│┃┠──┼────────────┼───────────────────────┼───────┨┃14│[87]教外局际字932号│国家教委外事局关于重申规定期限申办出国参加国际│教育部外事局┃┃││会议护照签证的函│┃┠──┼────────────┼───────────────────────┼───────┨┃15│[85]教外局际字2866号│国家教委外事局关于写好出席国际学术会议总结报告│教育部外事局┃┃││的通知│┃┠──┼────────────┼───────────────────────┼───────┨┃16│教外司际[1990]495号│国家教委国际合作司关于提前申报国际会议的通知│教育部国际司┃┠──┼────────────┼───────────────────────┼───────┨┃17│教外司际字[1993]536号│国家教委外事司关于要求提供1994年度出席国际学术│教育部外事司┃┃││会议信息的通知│┃┠──┼────────────┼───────────────────────┼───────┨┃18│[85]教外际字431号│教育部关于试行《教育部部属高等院校、直属单位在│教育部┃┃││国内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工作细则》的通知│┃┠──┼────────────┼───────────────────────┼───────┨┃19│教外司专[1994]568号│国家教委外事司关于简化邀请外国人来华参加国际学│教育部外事司┃┃││术会议审批手续的通知│┃┠──┼────────────┼───────────────────────┼───────┨┃20│教外综[2000]51号│关于高等学校与外国公司在教育领域开展科技合作若│教育部┃┃││干问题的通知│┃┠──┼────────────┼───────────────────────┼───────┨┃21│教外综[1995]31号│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国家教委┃┠──┼────────────┼───────────────────────┼───────┨┃22│教外港[1999]46号│关于委托地方政府负责教育部部属高校人员赴港澳台│教育部┃┃││地区和邀请港澳台地区人士来访审批工作的通知│┃┠──┼────────────┼───────────────────────┼───────┨┃23│教外综[1998]41号│关于加强对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等有关│教育部┃┃││活动管理的通知│┃┠──┼────────────┼───────────────────────┼───────┨┃24│教外来[1996]18号│关于印发《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国家教委、国家┃┃││通知│中医药管理局┃┗━━┷━━━━━━━━━━━━┷━━━━━━━━━━━━━━━━━━━━━━━┷━━━━━━━┛——结束——。
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教政[1991]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教政[1991]9号1991年12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公安厅(局),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国家教委、公安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保卫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教政[1990]009号)精神,1991年8月26日至29日,国家教委思想政治工作司、直属高校司和公安部经济文化保卫局联合召开了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安全保卫工作会议。
根据会上讨论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认识目前,高等学校局势稳定,但面临的斗争形势仍很严峻。
西方敌对势力正将我国作为他们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重点目标。
国内顽固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的人和其他敌视社会主义的分子不甘心失败,与西方敌对势力相呼应,利用各种手段与我们较量,他们周围还有一些受蒙蔽的人。
高等学校历来是国内外敌对势力渗透的重要目标,而高等学校的政治稳定又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大力加强高等学校的内部保卫工作,坚决防范和打击敌对势力的渗透和破坏活动。
对此,各地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高等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切不可掉以轻心。
二、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任务当前,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防范和打击国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维护高等学校的政治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各项教学、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2000年1月31日现发布《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年二月三十一日附件: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会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中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服务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国际学生工作,推动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首都教育国际化水平,我委在全面了解工作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依据和必要性是什么?目前,我市国际学生管理工作主要依据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外办和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印发的《北京市关于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若干规定》(京教外〔1997〕02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随着《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令第42号)的出台,《若干规定》已无法适应新的要求。
为落实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要求,我委对《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办法》共分为八章五十三条,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到第五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背景、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各政府部门和高校的职责。
第二章招生管理(第六条到第十七条),明确了招收国际学生的高校应具备的办学条件、应履行的具体职责等。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八条到第二十六条),明确了高校在规范教学语言,课程管理,考勤管理,转专业程序,学生实习和实践及为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增强国际学生教育质量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
第四章校内管理(第二十七条到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高校在国际学生校内管理工作中应尽的义务,如管理部门设置、管理制度、服务设施供应、入学教育、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学生学籍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五章签证及居留证件管理(第三十七条到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国际学生在办理来华学习签证及居留证件方面应履行的程序。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明确提出高校在违反有关规定时应依法处理的情形。
第七章国际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一条到第四十九条),明确了国际学生在入学、在学及实习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
相关表格:加工贸易项下配套出口产品进出口光盘申请表2.进口光盘(供审查样品除外)随产品加工包装后全部输出境外;3.本申请表一式两份上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进出口产品清单进出口产品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载体指CD-ROM、CD、CDG、VCD、DVD、录音带、录像带、软磁盘等。
依据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3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47项。
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
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国务院二○○四年五月十九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发展改革委1现有汽车整车厂生产同类型新产品项目审批《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4号)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2 大中专教材价格定价审批《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3 黄金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4 棉纺细纱机准购证核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0〕40号)5 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审核《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6〕1076号)6 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审核《财政部关于印发〈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314号)7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申请审查与鉴定结果认可《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8 国家重点新产品核准《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9 含金物料冶炼加工定点企业审批《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关于印发〈含金物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金生〔1999〕61号)10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定价《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11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强制性认证(法《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律、法规规定的除外)知》(计价格〔1999〕1074号)教育部12在京教育机构设立无线电台(站)审核在京教育机构设立无线电台(站)审核1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跨省开展业务活动审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14具有研究生单独命题考试资格的高等学校确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15具有研究生推荐免试入学资格的高等学校确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16省级对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的资格审批《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吉林、福建、陕西、四川、广东五省进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批复》(教成〔1996〕10号)17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下放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权限的通知》(教外综〔1999〕31号)18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整改派计划审批《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教学〔1995〕19号)19外国公司设立以外国公司或外国人名字命名的奖学金审批《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与外国公司在教育领域开展科技合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外综〔2000〕51号)20 学校校舍、教室命名审批《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学校校舍、教室命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教办〔1997〕18号)21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审核《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2〕170号)22 高等学校聘请外籍和港澳台政要、知名人士、高级公务员为名誉(客座)教授审批《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3〕1号)23 因公赴港澳就读、任教、合作研究人员资格审核《教育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因公赴香港、澳门就读、任教、合作研究人员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外港〔2000〕60号)24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外国学历、学位证书的资格审批《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外综〔1995〕31号)25 学校招收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资格审批《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科技部26在国内举办的一般性国际科学技术会议审批《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国防科工委27国防科技工业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审核《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国家民28国家民委所属院校举办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夜大学资格审批《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审批和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教成〔1992〕17号)29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普通高等教育年《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教高〔1999〕7委度本科专业目录内设置、调整审批号)30 少数民族特需黄金分配指标审核《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31 国家民委统计项目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办发〔2000〕103号)32 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审核《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专项贴息贷款的批复》(国函〔1992〕23号)33 国家民委所属文化事业单位出版翻译系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公安部34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3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由国防科工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36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由国防科工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37 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由国防科工部门审批38 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39 改建、扩建生产爆破器材工厂许可及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由国防科工部门审批40 民用爆破器材厂厂外设置试验场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由国防科工部门审批41 非机构印章刻制单位审批《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42 设立音像复制企业审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43 停车库建设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19号)44 履带式车辆通行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19号)45 临时占用道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19号)由建设、市政部门管理46 挖掘道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19号)由建设部门负责审批47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核发《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由环保部门管理48 放射防护设施使用审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由环保部门管理49 放射性药品使用审批《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由环保、卫生部门审批50 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批《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2号)51 氯酸钾、硫磺、铝粉等具有爆炸、燃烧性能的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定点进货、凭证购销审批《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2号)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52 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2号)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53 爆破员作业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54 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核发《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3-93)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55 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核发《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3-93)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56 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核发《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3-93)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57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核发《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3-93)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58 保安人员资格审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59 国防交通标志审核《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防交通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1996〕交战办字第28号)由交通战备办公室制发,通报公安部门民政60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审批《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民〔1989〕事字27号)61 公墓单位跨省设立销售机构审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部〔1998〕25号)62 生产标准地名标志产品的企业资质认定《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01〕4号)63 地名标志产品生产企业指定《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关于实行地名标志产品生产资质管理的通知》(民地标发〔2001〕1号)64 创办、撤销农村敬老院审批《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号)65 全国性社会团体编制数额核定《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1〕8号)66 省级范围内福利彩票销售额度审批《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1998〕12号)67 城镇建筑物名称审核《民政部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的通知》(民行函〔1996〕252号)司法部6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69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70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认可《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71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5〕82号)72 律师事务所设立国外分支机构审批《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5号)73 公证员资格认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0〕53号)74 公证处涉外公证业务审批《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号)75 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审批《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号)财政部76 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事项审批《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404号)77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核发《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协字〔2000〕56号)7818个试点城市被兼并国有工业生产企业贷款免停息审批《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79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可证审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1〕9号)国土资源80 土地勘测审批《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颁布〈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国土〔籍〕字第182号)部建设部81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审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82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审批《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83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84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讫点均在该地区的经营活动审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85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的关闭或改变用途审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86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5号)87 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审批《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的通知》(建城〔1991〕553号)88 游乐园(含游乐设施)登记核准《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89在实施专营权管理的线路内经营城市公共交通营运业务审批《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对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实行专营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1994〕329号)90国营农、林、牧、渔场场部和分场部所在地规划审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5)城乡字第558号)91 城市测绘资料核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布城市测绘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87)城城字第109号)92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0〕108号)自公布之日起设一年过渡期铁道部93外国铁路运输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等事项审批《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72号)94 铁道系统保密专利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95 铁道系统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96铁路单位对外承包建设工程、设计咨询项目和劳务人员出国(境)审批《铁道部国际合作司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下放劳务项目审批权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国综经〔1999〕09号)97铁路普通、成人中等学校和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86)教职字010号)、《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暂行条例》(1984年4月17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98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专项资金规模审核《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计〔1999〕65号)99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率审核《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计预测〔1999〕428号)100 铁路专用物资集中采购方案审批《铁道部印发〈关于加强铁路物资供应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铁政法〔1999〕46号)101 铁路建设单位自行监理资格审批《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1997〕51号)交通部102 客船申办营业性娱乐项目审批《客船治安管理规定》(交通部、公安部令第43号)103利用国外贷款港口项目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审定《交通部关于发布〈利用国外贷款港口项目设备采购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基发〔1995〕1142号)104 车辆、人员进入港区审批《港口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交通部令第三号)105水运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信登记《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7年第1号)106 港口消防安全设施综合审批《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公安发〔1992〕151号)107 船舶消防安全设施综合审批《交通部关于发布〈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公安发〔1995〕137号)108 港口所属机动车辆管理审核《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安发〔1996〕703号)109外国籍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国务院批准,1979年9月18日交通部发布施行)110进口二手船(客船和危险品船除外)审批《交通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罚部分的决定》(交水发〔1998〕107号)信息111 集成电路卡生产企业认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产业部〔2001〕1928号)112 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认证《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信部规〔2001〕632号)113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授权审批《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114 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单位资质认证《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115 通信建设项目经理资格认证《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关于发布〈邮电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计建监〔1996〕475号)116通信、电子行业科技评估和科技项目招标投标中介机构资格认证《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1〕4号)水利部117 水利行业一般机电产品进口审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机〔1995〕234号)118 水利行业特种机电产品进口审核《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机〔1995〕234号)商务部保留审批119水利行业造价咨询单位资格(乙级)审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120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审批《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1997〕339号)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121 水利工程起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审批《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起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水综合〔2001〕177号)农业部122 农机维修工人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农业部令〔1997〕39号)123 种畜禽场建场审批《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124 兽医医疗单位兽药制剂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25号)125 国际鲜销渔船资格审批《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鲜销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1995〕19号)126 渔业海员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1982〕农渔管字12号)127渔业磁罗经校正师(员)资格证书核发《渔业磁罗经校正师(员)考核发证办法》(〔1991〕渔港字13号)128 涉外的农业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审批《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129农业部直属单位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无设定依据130非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限额以上农业投资项目审批无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24()8【摘要】《煤炭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6日第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3年12月27日。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煤炭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煤炭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15-1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中国气象局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8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大学全日制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我校全日制本科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教育,加强对留学生学籍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2000年第9号)和《工业大学关于印发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工大发[2016]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遵守工业大学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教学计划和安排,勤奋学习;增进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尊重各国的风俗习惯,促进各国教育、文化和经济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留学生的培养、管理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趋同化管理。
第二章学制第四条留学生实行学分制。
第五条留学生在校采用弹性学制和基本学制相结合的学制。
具体修读年限规定如下:1.四年制留学生修读年限为3-6年,基本学制为4年;2.五年制留学生修读年限为4-7年,基本学制为5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申请者条件1.申请者应具有高中毕业学历,成绩良好;2.汉语授课专业的申请者应通过相应的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其中申请理工科专业的学生汉语应达到新HSK四级180分及以上,申请文科专业的学生汉语应达到新HSK四级195分及以上;3.英语授课专业的申请者,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非英语的需提供英语学习证明或水平证明。
第七条经我校批准录取的留学生新生,持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按规定时间先到国际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后到所在专业学院报到。
第八条留学生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国际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留学生新生来华后需根据国际学院安排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注册。
不符合中国卫生检疫法规定的健康标准者,应立即离境,一切费用自理。
宁波大学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宁波大学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宁波大学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国留学生(本办法特指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下同)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和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留学生守则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2.遵守宁波大学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教学计划和安排,勤奋学习。
3.增进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尊重各国的风俗习惯,促进各国教育、文化和经济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接受条件和录取手续第三条到我校就读的外国留学生,必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四条我校对外国留学生实行一年的试读期。
试读期满,必修课程考核合格,并经省教育厅批复,方可取得正式学籍。
试读期间,学生违反宁波大学学生手册有关规定,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试读。
第五条计划内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委员会直接下达计划,分配至我校学习,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并安排汉语补习。
每学年开学前,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将完成汉语补习任务的政府奖学金留学生名单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并编制学号。
第六条凡具有高中学历、汉语水平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外国留学生均可申请自费来我校本科专业就读。
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对外招生宣传工作及外国留学生申请材料审批工作。
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办理和寄送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教务处负责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并编制学号。
第七条我校接受国外正规大学的在读学生,以及与我校签署过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外专科学院的大专毕业生,插班进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
来华留学生学历教育教学及管理意见
来华留学生学历教育教学及管理意见本意见依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9号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1)17号“关于在部分普通高校试行《关于普通高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以及教育部《留学中国计划》等文件为指导。
一、来华留学生教育方针政策国家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发展目标是将我国建设成为亚洲最大的留学目的地国家;培养一批知华、友华的高素质留华毕业生。
在以人为本,统筹兼顾规模、层次和结构的指导思想下,推进来华留学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工作方针概括为四句话,即扩大规模,优化结构,保证质量,规范管理。
二、接受学历教育的汉语基本要求持有《汉语水平证书》,即HSK证书,是在我国接受汉语授课学历教育的基本语言要求。
HSK考试为测试母语非汉语者(包括外国人、华侨和中国国内少数民族人员)的汉语水平而设立的国家级标准化考试,包括初中等、高等两个级别或新HSK4-6级。
凡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者,可获得相应等级的《汉语水平证书》。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新录取的学历留学生,如HSK成绩达到相应要求,经学生本人申请,可直接进入相关专业学习,具体标准如下:1.本科层次:文学、历史、哲学专业—HSK5级(新HSK4级210分以上)其他专业:HSK4级(新HSK4级195-209分)汉语言专业:不做要求2.研究生层次:文学、历史、哲学专业—HSK6级(新HSK5级180分以上)其他专业:HSK5级(新HSK4级210分以上)没有HSK水平证书或未达到相应等级要求者,应先在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进行1-2年的汉语补习(文学、历史、哲学、中医和中药本科专业原则上安排二年,其他专业原则上安排一年),成绩达到相应水平要求者,方可进入专业学习。
奖学金生连续二年汉语水平未达到要求者,不得接受学历教育,同时将取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
自2010年9月1日起,教育部要求对中国政府奖学金本科来华留学生新生开展预科教育。
预科教育采用强化教育方式,坚持语言教学与专业知识教学相结合,课程包括语言类、文化类、专业知识类和语言实践类。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2003-02-27【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
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计委 1 高技术应用部门发展项目年度计划审批《》(计高技〔1998〕2064号)2 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年度计划审批《》(计科技〔2000〕2433号);《》(计司高技函〔2000〕075号)3 不需政府投资和给予优惠政策、国家明令限制之外、限额(规模)以下的部分行业基建项目审批《》(国办发〔1998〕69号)4 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收购定价和销售定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5 明信片资费确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6 价格鉴证资格考试培训单位审批《》(人发〔1999〕66号)国家计委7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认证《》(计价费〔1997〕1662号)8 汽车整车和发动机来料加工保税复出口审批《》(国发〔1997〕24号)9 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来料加工保税复出口审批《》(国发〔1997〕24号)教育部 10 对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省份的资格审批《》(教成〔1996〕10号)11 教育部直属高校校园规划审查《》(计计〔1978〕234号)12 教育部直属高校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之外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初设审查《》(计计〔1978〕234号)13 教育部直属高校勘察设计研究院管理事项审核《》(建设部令第93号);《》(建设〔2001〕179号)14 高等学校在本科专业目录内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内的本科专业审批《》 (教高〔1999〕7号)15 教育部在京直属高校零星基建审核无设定依据16 教育系统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及向外经贸部转报国家机电配额商品、特定商品进口申请表核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17 教育系统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审核《》(国务院令第112号);《》(国发〔1992〕68号)18 教学仪器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核《》(国发〔1984〕54号)19 中小学图书馆推荐书目审批《》(教备〔1991〕70号)20 教育系统有关出版单位及高等学校出版社的年度选题计划审批《》(新出政〔1993〕801号);《》(教备〔1995〕 11号)21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审批《》(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 号)22 外国公司设立面向多所高等学校且不以外国公司或外国人名字命名的奖学金审批《》(教外综〔2000〕51号)23 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人员以外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核准《》 (国办发〔1998〕108号)24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聘用中国公民核准《》(教外综〔1995〕130号)科技部 25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审核《》(国务院令第306号)26 科技查新机构业务资质认定《》 (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27 机电产品进口登记《》(机电办综字〔2001〕18号)28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区域创新试点审批《》(国科发高字〔1998〕292号)国防科工委 29 现场混装车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审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国家民委 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工作部门制定“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实施办法的备案《》(民委(政)字〔1990〕217号)31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举办成人中等教育审批《》(教成〔1994〕3号)32 民族经济干部业务出国(境)培训审核《》 (外专发〔1993〕314号)33 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审核《》 (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34 国家民委所属单位基本建设招投标决标报告表核准《》(北京市建委 1989年9月10日)35 国家民委所属单位工资基金计划管理审核《》(国发〔1985〕115 号)36 国家民委所属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核《》(国发〔1983〕141号)37 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国办发〔1998〕 70号)38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普通高等教育就业计划及高等教育毕业生派遣审核《》(教学〔1994〕3号)39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举办专业证书班审批《》(〔89〕教成字011号)40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中专毕业生派遣审核无设定依据41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审核《》(教财〔1996〕101号)公安部 42 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及个体工商户核准《》(公安部令第16号)43 租赁房屋登记核准《》(公安部令第24号)44 防盗安全门生产登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2000 年第12号)45 防盗保险柜(箱)生产登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2000 年第12号)民政部 46 代销中国福利彩票资格审批《》(民办发〔1998〕12号)47 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审批《》(民政部、公安部令1993年第1号)48 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备案《》(民社发〔1995〕14号)49 外国商会聘请外籍工作人员审批《》(劳社厅发〔1998〕19号)50 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审批《》(国务院令第251号);《》(民政部令1999年第18号)《》(民政部、公安部令 2000年第20号)51 在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批《》(民政部令1995年第2号)52 社会福利企业因合并、分离、转让而终止的审批《》 (民福发〔1990〕21号)53 社会福利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任、选举、招聘或罢免的备案《》 (民福发〔1990〕21号)54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员的残疾状况鉴定核准《》(民福发〔1990〕 21号);《》(民〔1989〕福字37号)55 社会福利企业辞退残疾职工备案《》(民〔1989〕福字37号)56 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核准《》(国务院令第229号);《》(民政部令1994年第2号)财政部 57 非国有商业银行承担海关、外汇等系统罚款代收机构确定《》 (财预字〔1998〕201号)58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审批《》 (财债字〔1999〕230号)59 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成员所、联系所审批《》(财会协字〔1996〕9号)60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审批《》(银发〔2000〕228号)61 企业承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审批《》 (财综字〔1998〕104号)62 海关缉私物资(暂扣货物)拍卖行确定《》(财预字〔1998〕413号) ;《》(财预字〔1999〕194号)63 棉花财政补贴资金转拨审核《》(财经字〔1998〕389号)64 中央医药储备资金损失审核《》(财工字〔1997〕448号)65 破产企业无法回收电费免征三峡基金审核《》(财经字〔1999〕1115号)66 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审核《》(财基字〔1997〕15号)人事部 67 实行企业化管理(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审批《》(国办发〔1998〕107号)劳动保障部 68 基本医疗保险使用医院制剂的目录及给付比例备案《》(劳社部发〔2000〕11号)建设部 69 城市新增工业用水量审批《》(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建设部令第 1号);《》(国发〔2000〕36号)70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岗位资格核准《》(建人教〔2001〕162号) 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71 建设行业网站名称审核《》(国务院令第195号);《》(建科〔2001〕184号)72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审查《》(建设部令第32 号)7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核准《》(建设部令第 89号) 改为告知性备案74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建建〔1995〕1号) 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75 外国设计机构设计资格核准《》(计设〔1986〕840号)76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核准《》(建设部令第78号) 改为告知性备案77 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的审批《》(建设部令第62号)78 城市公交企业停止正常运营审批《》(建城〔1993〕671号)79 转让出租汽车或者移作它用审批《》(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80 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核准《》(建设部令第27号)81 长江水域船舶垃圾作业审批《》(交通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令1997年第17号)82 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国务院令第100号)83 公共绿地(包括游乐园、动物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国务院令第100号);《》(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84 设立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国务院令第262号)85 房地产中介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建设部令第97号)86 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国务院令第253号)铁道部 87 大中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落实铁路运输条件审核《》(计长〔1993〕56号)88 铁道系统施工企业一级项目经理审核及二、三级项目经理资质审批《》(建建〔1995〕1号)89 铁道系统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的审批《》(国科发外字〔2001〕311 号)90 铁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和检验报告审核《》(国发〔1984〕54号)交通部 91 道路货物运输线路审批《》(〔86〕交公路字1013号);《》(交公路发〔1996〕1039号)92 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审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除外) 《》(国务院令第344号);《》(交公路发〔2001〕154号);《》(交公路发〔2000〕225号)93 由交通部审批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审查(外资贷款工程除外) 《》(交通部令1996年第4号)94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资质核准《》(国务院令第355号);《》(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95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评审《》(基质监字〔1998〕16号)96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质考核《》(国务院令第279号);《》(交工发〔1992〕443号)97 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国务院令第355号);《》(交通部令1997年第13号)98 潜水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 (交通部令1999年第3号)水利部 99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水建〔1998〕275号)100 水利系统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审批《》(国科科〔2001〕42号)101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一级)审核《》(建建〔1995〕1号)102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二级)审批《》(建建〔1995〕1号)农业部 103 全国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人员“审计证”核发《》(农人编〔2000〕58号)104 渔业船舶修理企业资质等级认可《》(农渔检〔1994〕2号)105 鱼粉产品生产许可《》(农市发〔1998〕4号)106 不需要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之外的基本建设投资限额以上农业项目审核《》(计投资〔1988〕85号) 外经贸部 107 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审批《》(国办发〔1997〕25号);《》(〔1997〕外经贸政发第711号) 108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中心的资格核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二○○二年第1号);《》(外经贸合发〔2001〕446号)109 进出口《》中商品的审批《》(环发〔1999〕260号);《》(环发〔1999〕278 号);《》(环发〔2000〕85号)110 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企业资格项目的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二○○一年第33号) ;《》(外经贸机电发〔2001〕282号);《》(〔2000〕外经贸政发第30号);《》(〔2000〕外经贸政审函字第437号)文化部 111 文化部直属院团演员个人申领《》备案《》(文化部令第14号,1998年3月5日发布)112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跨地区营业性演出审批《》(文化部令第14号,1998年3月5 日发布)113 营业性演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及业务范围核准《》(国务院令第229号)114 发布演出广告核准《》(文化部令第25号,2002年7月26日发布)115 举办国际性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或展销会备案《》(文化部令第22号)116 举办冠以“中国、国家、全国”等名称的商业性艺术品比赛、展览、展销等经营活动审批《》(文化部令第8号)117 地方性的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审批《》(文化部令第8号)118 举办跨省的商业性美术品展览审批《》(文化部令第8号)119 中国文联组派本团体10人以内艺术团组出国进行非营业性演出及展品在40件以内艺术展览出国或邀请外国同等规模展览来华在京展出的备案《》(外外管函〔2001〕240号)卫生部 120 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审批《》 (卫科教发〔2000〕474号)121 辐照食品新品种审批《》(卫生部令第47号)122 卫生用品审批《》(卫生部令第27号)123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审批《》(卫生部令第27号)124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资格审查《》(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125 强化食品审批《》(卫监发〔1994〕第7号)126 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核发《》(卫生部令第43号)127 远程医学教育网络资格认定《》(卫科教发〔2000〕474号)128 特殊营养食品审批《》(〔87〕卫防字第57号)人民银行 129 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审批《》 (国务院令第280号);《》(国办发明电〔1997〕28号)130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国发〔1996〕8号)131 黄金收购许可《》(国发〔1983〕95号);《》(国办发〔1994〕73号)132 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国发〔1983〕95号);《》(国办发〔1994〕73号)133 黄金供应审批《》(国发〔1983〕95号)134 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国发〔1983〕95号);《》(银发〔2001〕 329号)135 白银进口(境)审批《》(国发〔1983〕95号);《》(银发〔1999〕414号)136 贷款证发放核准《》 (银发〔1999〕281号)137 贷款证变更核准《》 (银发〔1999〕281号)138 贷款卡变更核准《》 (银发〔1999〕281号)139 贷款证解停核准《》 (银发〔1999〕281号)140 贷款卡解停核准《》 (银发〔1999〕281号)141 银行汇票业务准入与退出审批《》(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2号);《》(银发〔2000〕176号)142 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展期审批《》(银发〔1996〕149号)143 政策性银行支行副行长任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144 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副行长任职资格备案《》(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145 从事金融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资格审查《》(银发〔2000〕228号)146 商业银行票据承兑类中间业务审批《》(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147 商业银行开出信用证类中间业务审批《》(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148 商业银行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审批《》(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149 商业银行贷款承诺类中间业务审批《》(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150 商业银行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类中间业务备案《》(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151 商业银行代理资金清算类中间业务备案《》(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152 商业银行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类中间业务备案《》(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153 银行外汇业务非主管人员从业资格认证《》(〔97〕汇政发字第06号);《》(银发〔1998〕355号);《》(银办发〔1998〕112号) 154 非国有商业性银行罚款代收机构确定《》 (财预字〔1998〕201号)海关总署 155 加工贸易单耗定额个案核准《》(署监〔1997〕927号)156 对俄政府间专项易货出口的核销《》(署监〔1996〕727号)157 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车辆驾驶员登记注册《》(海关总署令第88号)158 海关报关数据录入服务单位审批《》(海关总署令第 36号)税务总局 159 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85〕财税字第143号)160 指定中国免税品公司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退税审批《》(国税发〔1996〕182号); 《》(署监〔1997〕416号);《》(国税函〔1997〕457号)161 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列支审批《》(国税发〔1996〕128号)162 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比例的审批《》(国税发〔1999〕227号)163 外商投资企业列支福利费的审核《》(国务院令第85号)164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审批《》(国务院令第85号)165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按经营期限计提折旧审批《》(国务院令第85号)166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的核准《》(国务院令第85号)167 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准《》(国务院令第85号)168 外商投资企业财产转让收益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94〕财税字第083号)169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核准《》(国税发〔1999〕173号)170 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国税发〔1999〕195号)17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境外社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核准《》(国税发〔1998〕101号)172 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的确定《》(财税〔2001〕121号)173 对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资格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 工商总局 174 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审批《》(工商企字〔1994〕第21号)175 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核发《》(国办发〔1993〕55 号)176 印制商标单位审批《》(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177 广告审查员资格核准《》(工商广字〔1996〕第239号)178 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核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7号 1995年公布,1998年12月修订)179 商标代理组织审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9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1号)180 广告专业技术资格核准《》(工商广字〔1993〕第208号);《》(广字〔1995〕第155号)181 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号)182 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1号)质检总局 183 对非贸易物品出境免验的核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184 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资格审查单位资格许可《》(劳部发〔1996〕140号);《》(质技监局锅发〔1999〕272号) 185 锅炉压力容器进口合同备案《》(国发〔1982〕22号);《》(劳人锅〔1985〕4号)186 压力管道制造安装资格审查人员资格许可《》(质技监局锅发〔2000〕07号)187 羊绒收购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资格确认《》(国办发〔1995〕52号)188 羊绒加工企业分梳机器许可《》(国办发〔1995〕52号)189 进口废旧物品放射性卫生监测《》(卫检海字〔1997〕第390号)190 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管许发〔1992〕01号)191 液氮生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审批《》(工许发〔1987〕007号)192 兽医注射针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193 天然橡胶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194 脂松香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195 不锈钢材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196 中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197 阀门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198 核级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199 广播电视接受机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200 家用音响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201 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202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203 民用枪弹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204 煤矿井下支护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205 煤电钻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206 矿灯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207 矿井安全仪器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208 刮板输送机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209 轮胎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210 输血(液)器具用软聚氯乙烯塑料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211 纺织机械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212 自行车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213 电熨斗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214 食用盐生产许可证审批《》(工许发〔1987〕035号)215 荧光灯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216 塔式起重机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92〕143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217 电梯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218 铝箔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219 消防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6〕29 号)220 安全玻璃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221 防盗报警器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222 医用高压氧舱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6〕 13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223 锚链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224 船用配电箱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225 大型游艺机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226 电力用高压管件和中频弯管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92〕143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227 空调器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92〕143号)228 防爆照明灯具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229 出口包装用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230 电表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管许发〔1994〕21号)231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2000〕06号)232 医用诊断X线机及防护装置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6〕19号)233 电动吸引器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6〕17号)234 体外反博装置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管许发〔1991〕20 号)235 医用培养箱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管许发〔1994〕31号)236 节育器具生产许可证审批《》(工许发〔1986〕058号)237 医用呼吸器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238 医用线、针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239 医用骨科内固定材料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6〕18 号)240 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管许发〔1994〕02号)241 水泥电杆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242 低压电器生产许可证审批《》(经质〔1984〕314号)243 微机系统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244环保总局?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审批《》(环办〔2001〕120号) 试点结束审批终止245 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认可试点审批《》(环发〔2001〕154号) 试点结束审批终止246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国办函〔1997〕27号)247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人员注册《》(国办函〔1997〕27号)248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环发〔1998〕12号)民航总局249 通用航空野外临时机场设立审批《》(民航局发〔1992〕260号)250 吊挂飞行任务审批《》(〔86〕民航局字第146号)251 通用航空企业超经营范围和项目执行通用航空任务审批《》(CCAR-135LR)(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53号)252 民用机场航站楼(或航管塔台、维修机库、货运库等专业项目)工程方案设计审核《》(总局机发〔1999〕01号) 253 民用机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符合性认证审批《》(CCAR-313LR)(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62号)254 飞行申请费收费标准审批《》(民航局发〔1991〕250号)255 民航运输企业对数额较大的或涉外的坏帐损失确认《》(民航财发〔1995〕367号)广电总局256 广播影视科技发展项目成果认定《》(广发技字〔1992〕219号)257 直属各单位举办、参加各类广播电影电视设备展览会审批《》(广办发计字〔1997〕129 号)258 举办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交流会和研讨会审批《》(广发技字〔2001〕482号)新闻出版总署259 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审批《》(新闻出版署令第9号)260 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审批《》(新闻出版署令第9号)261 中央单位报纸出版地方广告版审批《》(新出报〔1996〕3号)262 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登记《》 (新出报〔1993〕1243号)体育总局 263 举办教练员岗位培训活动资格审定《》 ((92)体科字173号)林业局264 不需要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总投资在限额之内的林业建设项目审批《》(国发〔1987〕23号)265 造纸林基地经营公司使用林地面积和区域审批《》(计办〔2001〕141号)266 林业行业关键岗位人员《》核发《》 (林人通字〔1996〕57号)267 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核发《》(署税发〔2001〕340号)268 年度木材运输总量审批《》(国务院令第278号)269 新建、扩建以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大中型纸浆、人造板等加工企业资源审核《》(国发〔2001〕2号)270 松香产品运输凭证核发《》(林产化〔1996〕36号)271 国有林场改变隶属关系审批《》(林造〔1986〕384号)272 刨花板生产许可证核发《》(林工字〔1990〕18号)273 热固性树脂装饰层压板生产许可证核发《》(林工字〔1990〕18号)274 栲胶生产许可证核发《》(林工字〔1990〕18号)275 紫胶生产许可证核发《》(林工字〔1990〕18号)276 原直属林业大学、林学院专业设置审批《》(林教通字〔1993〕87号)277 乡村林场全面质量管理评比审批《》(林造字〔1990〕407号)278 优秀中等林业学校评选审批《》(林人职〔1994〕085号)279 林业经营性基金项目设计审批《》(林财通字〔1995〕67号)药品监管局280 特殊药品进出口计划审批《》(国务院令第24号)《》(国发〔1987〕103号)281 第Ⅲ类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1 号)282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二类指导项目审批《》(国药管人〔2000〕334号)283 非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临床试验核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号)国管局 284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资格认定《》 (财会字〔1998〕69号);《》(国管财字〔1999〕105号) 285 中央国家机关托幼园所等级评定《》(〔96〕局体改字第27号)286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97〕国管体改字第58号);《》(计价格〔2001〕1168号)侨办 287 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审核《》(国发〔1984〕181号);《》 (国内政发(1997)018号)证监会288 A股结算银行资格核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3号)289 证券公司与存管银行、主办存管银行签定的合同备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3号)290 结算公司与结算银行签定的合同备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3号)291 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文件备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必读说明书
国际学生必读Rules and Regulations for UCAS International Students(2019)留学生办公室编 Compiled by International Students Office学生声明Statement本人已收到并认真阅读了《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必读》,将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大学校规校纪。
I have received and carefully read the Required Reading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and will abide by Chinese laws and comply with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姓名Name: 1学号Student NO.: 1国籍Nationality: 1护照号Passport NO.: 1签字Signature: 1日期Date: 1目 录学生管理Student Managemet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3)Administrative Rules on the Enrollment and Education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s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Trial) (3)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2)Implementing Rules on Managing the Student Status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s at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Trial) (12)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28)Implementation Measures of Student Disciplinary Regulations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28)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 (55)Regulations on Student Leave of Absence at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55)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证管理办法 (58)Regulations on Student ID Card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58)课程学习Course Study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学分要求暂行规定 (65)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n Graduate Student Course Study and Credit Requirements at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65)集中教学学生需要注意内容概述 (72)Notice to Campus Concentrated Teaching Students (72)中国科学院大学考场纪律 (75)Examination Policy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75)关于国际学院汉语课免修规定 (77)Chinese Course Exemption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College (77)学位授予Degree Conferment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81)Regulations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on Academic Degree Conferment (81)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指导意见 (96)Guidelines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for Writing a Thesis/Dissertation·96奖学金Scholarship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科学院与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长奖学金计划”实施细则 (141)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on CAS-TWAS President’s Fellowship Program (141)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147)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UCAS Scholarships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147)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 (155)Regulation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on the Work of the International Student Scholarship Review Committee (155)图书馆Library中国科学院大学图书馆借阅管理规定 (159)Library Regulations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159)中国科学院大学图书馆电子资源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164)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Use of Library Electronic Resources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Trial) (164)图书馆服务指南 (167)Guide to Library Services (167)住宿Accommodation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189)Regulations on Management of Student Residence Halls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189)中国科学院大学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195)Regulations on Management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 Residence Halls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195)校园一卡通Campus Card校园一卡通使用说明 (201)Instructions on Campus Card (201)校园网Campus Network中国科学院大学校园网管理办法 (213)Management Measures of Campus Network at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213 中国科学院大学校园网服务指南 (217)Network Service Manual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217)校园网络资源 (221)Campus Network Resources (221)证件证明Visa and Other Documents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国际学生办理各类证件证明的说明 (225)Guides for UCAS International Students to Apply for Visa and Other Documents (225)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国际学生办理家属来华相关证件的说明 (244)Guides for UCAS International Students to Bring Their Family Members to China (244)保险及医疗Medical Insurance and Treatment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保险及医疗管理规定(试行) (249)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n Medical Insurance and Treatment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s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249)附录1 涉外法律Appendix 1 Foreign-Related Laws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55)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5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286)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Entry and Exit of Foreigners (286)附录2 术语表311Appendix 2 Term List附录3 常用联系方式Appendix 3 Contact Information学生管理 Student Managemet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Administrative Rules on the Enrollment and Education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s of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Trial)校发际字〔2015〕105号XIAOFAJIZI (2015) No. 105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做好中国科学院大学(简称“国科大”)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工作,依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外国留学生社区管理模式探析——以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留学生聚居区为例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J OURNAL OF LI AoNI NG POLI CE ACAD EM Y
NO V .
2 01 3
第 6期( 总第 8 2期)
No . 6 ( S e r .No .8 2 )
外 国 留学生 社 区管理模 式探 析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1 0 - 2 8
作者 简介 :赵 芸 ( 1 9 8 8 一 ),女 ,贵 州贵 阳人 ,硕士研究生 。研 究方 向:涉外 警务。 基金 项 目:本文 系中国人 民公 安大学研 究生课题 “ 北京涉外社 区警务管理模 式探析” ( 2 0 1 3 S E X 0 7 — 5 ) 研 究成果 。
式 的转变 , 传 统 的 以学 校 为 主 的 留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逐 步 转 变 为 公 安 、学 校 、社 区 等 相 关 部 门 的 共 同 管 理 。然 而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留 学 生 聚 居 区 治 安
问 题 日益 凸 显 ,留学 生 居 留证 、签 证 逾 期 案 ( 事)
一
以北 京 市海 淀 区五 道 口留学 生 聚居 区 为例
赵 芸
( 中 国 人 民公 安 大 学 研 究 生 部 , 北 京 1 0 0 0 3 8 )
摘 要 :外 国留学生住 宿社 会化 背景 下 ,留学生 聚居 区逐渐 形成 。北 京市 海淀 区五 道
口留学生 聚居 区是 北京 市管辖 外 国留学 生数 量最 多 ,处 理 留学生 事务 最 多, 留学生管 理服 务 最先进 的社 区之 一 。通 过研 究在 京 留学生居 留现 状 ,分析 留学生社会 化 管理 中存 在 的 问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出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边防与出入境管理
【发文字号】教外监[2012]26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2.04.24
【实施日期】2012.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
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
(教外监[2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外办、公安厅(局)、旅游局:
近年来,随着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扩大,越来越多的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这对培养我中小学生综合素质、开阔国际视野、了解不同文化和锻炼对外交往能力等具有积极意义。
但随着交流团组人数迅速增加,一些团组组织管理不善,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各种问题时有发生。
为保障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健康有序安全进行,维护学生利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系指在寒、暑假期间有组织地组织在校
中小学生以团体形式出国参加夏(冬)令营、校园考察、文化体验、语言培训等交流活动。
二、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出国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是中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对外教育交流机构或者共青团、少先队与妇联组织,可以委托国家旅游局许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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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2000年1月31日现发布《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年二月三十一日附件: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会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中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第十条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
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到我国高等学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对申请来华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
录取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
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应当进行汉语水平考试。
第十七条外国留学生的录取由高等学校决定。
高等学校应当优先录取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高等学校可以自行招收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和自费外国留学生。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可以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外国留学生,但应当事先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
第四章奖学金制度第十九条中国政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类别有:本科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和进修生奖学金等。
教育部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项研究或培训等奖学金。
第二十条教育部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以及我国与外国交流的需要,制定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当接受享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
评审工作由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对未通过评审的外国留学生,将根据规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联合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
中国和外国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经征得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五章教学管理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二十四条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五条汉语为高等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
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汉语实习条件。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条件为外国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
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高等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学校还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六章校内管理第三十条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学校应当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在外国留学生比较集中的城市或地区,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
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外国留学生经高等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社会管理第三十七条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
高等学校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收费标准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
第四十条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外国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章入出境和居留手续第四十二条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
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JW202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四十三条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省部级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外事部门的同意函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改办“X”或“F”字签证;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根据双边协议免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换持普通护照,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X”或“F”字签证;持普通护照但非“X”或“F”字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改办“X”或“F”字签证。
外事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上述人员的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第四十条外国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来华陪读。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接受学校的公函,为外国留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得超过外因留学生居留证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五条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
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查记录》者,必须在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
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四十六条持“X”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我国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
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10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第四十八条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办理再入境手续。
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九条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
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