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结算业务操作指南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纯券过户是指在结算日,凭证卖方通知清算所直接办理凭证 的过户,不以资金支付为前提条件的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 结算成员选择纯券过户结算方式的,清算所于指 定结算日,根据纯券过户结算指令直接办理凭证过户。
第十二条 结算成员选择见券付款结算方式的,清算所于指 定的结算日,根据见券付款结算指令锁定卖方应付的凭证,并在 买方发送付款确认指令后,办理凭证过户。
为便于我单位的内部处理,请按以下信息填制 CMT232 报文的收 (付)款人名称、账号及开户行行号(选填):
名称: 账号: 开户行行号: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
9
附2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结算专户开户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资金往来账号 资金往来账户
开户行行号
资金往来账户 户名
资金往来账户 开户行行名
(一)《资金结算专户开户申请表》(附 2); (二)法人代表授权书; (三)《资金结算专户印鉴卡》(附 3)。 清算所收到完整开户资料并审核无误后,为开户单位开立资 金结算专户,并出具《资金结算专户开户通知书》。 第十九条 结算成员应在《资金结算专户开户申请表》中提
4
供用于资金汇入汇出的有效的开户银行与相应资金账户信息,并 使用此账户进行结算资金的存入和支取。
结算成员存入结算资金时,由结算成员通过其开户银行直接 将款项汇入清算所大额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账户,或在结算银行 的专用结算账户。清算所收到收款信息后,增加结算成员资金结 算专户余额。
结算成员支取结算资金时,清算所首先扣减结算成员资金结 算专户余额,成功后将支付指令传给大额支付系统或结算银行, 大额支付系统或结算银行按指令将资金从清算所的特许参与者 账户或专用结算账户,汇至结算成员开户银行的资金账户。
(一)结算双方均采用在清算所开立的资金结算专户进行资 金结算的,清算所在资金管理系统中借记付款方资金结算专户、 贷记收款方资金结算专户;
(二)结算双方均采用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进行资金结算 的,清算所根据结算双方的有关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及款项支付要素生成即时转 账支付报文(CMT231),并以第三方身份向支付系统发送,由支付 系统实时办理双方清算账户之间的借、贷转账并反馈清算所;
以下栏目由上海清算所审核后填写: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资金结算专户账号
开户日期



资金结算专户名称
经办
复核
填表说明:
1、带□的选项填“√” 2、“资金往来账户”是指定作为转账存入结算资金的付款账户及作为提取结算资 金的收款账户,须为开户单位的实名账户。
10
附3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结算专户印鉴卡
附件 3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结算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以下简 称“凭证”)的结算业务,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算所”)依据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规定以及清算所《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 凭证交易的结算包括凭证结算和资金结算。其中, 凭证结算是指清算所根据有效的结算指令进行的凭证过户。资金 结算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完成,也可委托清算所代为完成。 第三条 凭证交易的结算,既可以根据逐笔全额清算的结果 进行,也可以根据净额清算的结果进行。本指南适用于逐笔全额 模式下的结算业务。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自 年 月 日变更单位名称,由
变更为
。我单位
申请变更在你公司开立的资金结算专户(账户号:

名称,同时承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姓名 证件种

证件号 码
我单位申请在贵公司开立资金结算专户,并作如下授权: 授权一:授权贵公司根据成交指令、结算指令进行直接借记或贷记处理。 授权二:授权贵公司可直接通过我单位资金结算专户直接扣收我公司因结算业 务产生的清算款项及相关税收、费用等,无须事先通知;承诺该“资金往来账户” 为我公司结算资金转账存入账户及提取结算资金的收款账户。 授权三:授权贵公司将我单位应收兑付兑息资金直接计入该资金结算专户。
第二章 成交指令和结算指令 第四条 成交指令是指通过全国同业拆借中心交易平台或管 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达成,并向清算所发送、要求清算所办理 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有效通知。 第五条 清算所实时接收由全国同业拆借中心或管理部门认 可的方式传送的成交指令,经指令合法性检查后,发送结算双方
1
确认。 第六条 结算指令是成交指令在结算双方确认后,由清算系
资金结算专户账号
启用日期
年月日
资金结算专户户名
印模:(请清晰居中盖章)
使用说明
共 章 凭业务章 章 私章 章有效
送存/更换印鉴通知
现送存/更换账号为
的结算成员资金结算账户预留印
鉴,新印鉴加盖在印鉴卡上半部分。新印鉴自 年 月 日起启用,
原印鉴于同日失效。
开户单位加盖公章 年月日
原预留印鉴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结算成员存入或支取结算资金,应在营业日 16:30 以前向清 算所发送指令。
第二十条 结算成员应委托清算所管理和维护其资金结算 专户。清算所不为资金结算专户提供透支或垫资。
清算所为结算成员提供账户查询服务,结算成员可通过客户 终端和电话等渠道实时查询资金结算专户的资金情况。
第二十一条 结算成员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在办理持有人 账户户名变更同时,向清算所提交《资金结算专户更名申请书》 (附 4),办理资金结算专户更名手续。清算所经审核无误后,变 更结算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专户名称,并出具《资金结算专户更名 确认书》。
8
附1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券款对付资金结算账户授权书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现指定我行开立在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直接参与者行
号:
;直接参与者行名:
)用于
银行间市场有关产品交易的券款对付结算,并授权贵公司根据成交指
令、结算指令进行直接借记或贷记处理。 持有人账户账号:
持有人账户户名:
对双边直接向清算所提交、匹配一致但未到结算日的结算指 令,允许指令发送方发送撤销指令对结算指令进行撤销。
第八条 指令的发送采用经办、复核双人制,指令的确认由 单人操作。付款确认指令和收款确认指令不需经过对方确认即可 生效。撤销指令需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 采用代理结算模式的间接结算成员,须委托其结算 代理人逐笔发送成交指令,代其办理凭证结算业务。双方应商定 合理的委托形式及交接方式,确保结算代理人指令的真实性和合 法性。
非银行类直接结算成员和不选择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进 行资金结算的银行类直接结算成员,可向清算所申请开立资金结 算专户,用于办理凭证交易的资金结算和资金收付,并授权清算 所对该账户直接进行借记或贷记处理。
间接结算成员以券款对付方式办理凭证结算的,须授权其结 算代理人代为办理资金结算和资金收付。
第十八条 结算成员申请开立资金结算专户,应提供以下材 料:
第六章 账务查询、对账与信息服务
7
第二十八条 在营业时间内,结算成员可通过客户终端实 时查询自身账务数据并进行打印、对账,包括成交指令明细及其 状态、结算指令明细及其状态、过户通知书、结算失败通知、持 有人账户对账单、资金结算专户对账单等。
间接结算成员可随时通过清算所提供的语音查询系统查询 自身结算业务数据和账户余额,并进行对账。
1、本印鉴卡一式四份,提交上海清算所三份,申请单位留存一份。 2、印模及单位公章请使用印泥加盖,须清晰且不与其他字迹重叠。 3、印模中公章应与开户单位名称或资金结算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4、送存或更换印鉴卡,都应加盖开户单位公章。 5、首次办理送存印鉴卡的,可不填写“账号”
11
附4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结算专户更名申请书
第十三条 结算成员选择见款付券结算方式的,清算所于指 定的结算日,根据见款付券结算指令以及卖方发送的收款确认通 知,办理凭证过户。
第十四条 卖方应付凭证不足,或清算所业务系统未收到有 效收款确认或付款确认指令的,清算所进行指令排队处理。截至 日终仍处于排队状态的,按结算失败处理。
第十五条 清算所业务系统的运行时间为营业日的 9:00 至 17:00,自 17:00 起系统停止接收非券款对付成交指令。
统生成的、要求清算所办理凭证或资金结算的通知。 第七条 辅助指令是对成交指令或结算指令的补充和调整,
主要包括付款确认指令、收款确认指令、撤销指令等。 采用见券付款结算方式的,买方应在对方券足且向对方支付
款项后,及时发送付款确认指令;采用见款付券结算方式的,卖 方应在收到对方款项后,及时发送收款确认指令。
资金结算完成后,清算所办理凭证过户,并向双方发出过户 通知。
第二十五条 自营业日 16:30 起,清算所业务系统停止接 收券款对付成交指令。
第五章 结算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客户终端技术故障等原因无法及时通过客 户终端以电子形式发送成交指令的,结算成员可以书面传真的方 式向清算所发送结算指令,委托清算所代为操作。 第二十七条 因结算成员汇入结算资金的资金结算专户账 号不符合规定导致结算成员汇入资金无法存入其资金结算专户 的,清算所将该笔资金退回原汇出账户。 应急业务的处理情况及结算单据,结算成员可向清算所查询打 印,或在系统恢复正常后通过客户终端查询打印。
第二十三条 结算成员注销资金结算专户,应向清算所提 交《资金结算专户销户申请书》(附 5)。清算所收到销户申请书 后,对符合销户条件的,当日办理账户注销,并于完成销户后 3 个工作日内向结算成员出具《资金结算专户销户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双方选定券款对付结算方式的,清算所清算 系统根据成交指令生成结算指令后,将用于结算的凭证以“待付” 形式锁定,并根据结算双方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的不同,按如下 流程处理:
清算所根据结算代理人发送的指令,办理间接结算成员的凭 证结算。
第三章 非券款对付结算业务 第十条 非券款对付结算方式包括纯券过户、见券付款、见 款付券三种。
2
见券付款是指在结算日,凭证买方确认卖方应付凭证足额, 向卖方划付款项,并通知清算所办理凭证过户的结算方式。
见款付券是指在结算日,凭证卖方确定收到买方应付款项 后,通知清算所办理凭证过户的结算方式。
第四章 券款对付结算业务 第十六条 券款对付是指在结算日,结算双方同步办理凭证 过户和资金支付并互为条件的结算方式。
3
第十七条 结算成员以券款对付方式办理凭证结算的,应事 先向清算所明确资金结算方式,指定准确有效的资金结算账户。
银行类直接结算成员可以指定其在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账 户作为券款对付资金结算账户,也可以申请在清算所资金管理系 统中开立资金结算专户进行资金结算。选定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 户作为券款对付资金结算账户的,应填写《券款对付资金结算账 户授权书》(附 1),提供具体的资金账户信息,并授权清算所对 该账户直接借记或贷记处理。
(三)收款方采用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付款方采用在清 算所开立的资金结算专户进行资金结算的,清算所在资金管理系
6
统中借记付款方资金结算专户,成功后向支付系统发送 CMT231 报文,借记清算所大额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账户、贷记收款方在 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
(四)付款方采用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收款方采用在清 算所开立的资金结算专户进行资金结算的,清算所向支付系统发 送 CMT231 报文,借记付款方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贷记清算 所特许参与者账户。大额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完成后,清算所贷记 收款方资金结算专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凭证结算业务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按照 清算所收费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指南由清算所负责制定、解释、修改,并自发 布之日起实行。
附:1. 券款对付资金结算账户授权书 2. 资金结算专户开户申请表 3. 资金结算专户印鉴卡 4. 资金结算专户更名申请书 5. 资金结算专户销户申请书
第二十二条 参与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员及资金往来
5
账户、联络信息等变更的,须及时向清算所申请办理资金结算专 户信息变更手续。对于参与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员及资金账 户变更的,参与机构须委托经办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至清算所办理;联络信息等基础信息变更的,可由其授权人员通 过客户终端直接修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