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备案材料具体要求-中国银行间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版CDS和CLN交易规则正式发布(附全文)
中国版CDS 和CLN 交易规则正式发布(附全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信用联结票据业务指引》,《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信用违约互换产品交易时确定的信用事件范围至少应包括支付违约、破产,可纳入债务加速到期、债务潜在加速到期以及债务重组等其他信用事件:成为信用联结票据创设机构需净资产不少于40 亿元人民币;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为参考实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债务范围为债券、贷款或其他类似债务。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分为合约类产品和凭证类产品。
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信用违约互换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属于一种合约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第三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开展信用违约互换交易时应确定参考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公司、合伙、主权国家或国际多边机构),并应根据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等债务确定方法确定受保护的债务范围。
在现阶段,非金融企业参考实体的债务种类限定于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一、前言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的出台,是为了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规则的制定是对金融市场交易活动进行规范,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同时也是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的一种检验。
下面将从业务规则的定义、试点范围、业务主体、业务程序、业务监管和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定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是指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相关操作规定。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用于对冲和转移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包括信用衍生品、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
本规则的制定旨在引导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风险管理工具,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试点范围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的试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种类和交易品种;2.交易时间和交易场所;3.交易参与主体和交易规模;4.交易结算和交易监管等方面。
四、业务主体1.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获得相应的准入资格方可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
2.其他合法金融机构:指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者备案登记的金融机构。
五、业务程序1.业务准入:金融机构和其他合法金融机构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取得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的资格,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净值指标、流动性指标、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资格要求。
2.业务合约:金融机构和其他合法金融机构在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前,应签订相应的业务合约,明确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时间、交易规则、风险提示等相关内容。
3.交易确认:交易双方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进行交易确认,确认交易的标的、价格、数量、费用等相关内容。
4.交易结算:交易双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并及时履行结算义务。
《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计量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风险抵补作用,规范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第四条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二)有效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
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四)一致性原则。
如果商业银行采用自行估计的信用风险缓释折扣系数,应对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数。
(五)独立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第五条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一般要求:(一)商业银行应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且相关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商业银行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
(三)商业银行不能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
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只能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或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反映一次。
(四)商业银行应保守地估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并综合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五)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缓释后的资本要求不应高于同一风险暴露未采用信用风险缓释的资本要求。
(六)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内部管理制度、审查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作用有效发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0.11.08•【文号】清算所公告[2010]2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0]2号)为服务银行间市场金融产品创新,支持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开展,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13号),清算所制定了《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并于2010年11月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以下简称“凭证”)的登记结算业务,保障市场参与各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算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清算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凭证登记结算机构。
第二章持有人账户第三条持有人账户是指在清算所开立的用以记载持有人所持凭证的品种、数量及其变动等情况的电子簿记账户。
凭证持有人通过持有人账户持有凭证。
第四条符合管理部门有关市场准入规定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可向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办理凭证登记结算业务。
第五条投资者可直接向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向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
委托结算代理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交双方委托代理协议。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一、前言银行间市场是中国金融市场中最为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也是中国货币政策传导的重要渠道。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推进,信用风险的管理成为了银行间市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缓解信用风险带来的影响,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的制定变得非常重要。
二、试点业务规则的背景银行间市场的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交易对手方的违约风险和市场风险。
为了缓解这些风险,需要建立一套相应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以便更好地管理信用风险,提高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制定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成为了当务之急。
三、试点业务规则的制定原则制定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风险定价原则:根据市场风险情况确定风险定价规则,以合理确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费用和保障水平。
2.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健全的风险分担机制,明确参与主体的风险责任和分担比例。
3.监管合规原则: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保试点业务规则的合法合规。
4.市场化运作原则: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推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市场化发展。
5.可操作性原则:保障试点业务规则的可操作性,促进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的有效实施。
四、试点业务规则的主要内容制定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需要明确以下内容:1.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种类和定价规则:明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种类,包括保证金、担保、信用衍生品等,并确定其定价规则。
2.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监控等方面的规定。
3.参与主体资格和条件:明确参与主体的资格条件,包括金融机构、企业等参与主体的准入条件。
4.监管机制和合规要求:规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的监管机制和合规要求。
5.交易规则和市场化运作:明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的交易规则和市场化运作方式。
6.风险定价和风险分担:确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定价规则和风险分担机制。
20红狮SCP006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说明书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红狮SCP006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说明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红狮SCP006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说明书2020年09月声明本期凭证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创设备案,接受创设通知编号【W200075】。
创设备案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凭证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凭证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
投资者购买本期凭证应当认真阅读本创设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创设机构承诺本创设说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创设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创设说明书所述本机构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期凭证,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创设说明书对本期凭证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本期凭证属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请投资人仔细阅读本创设说明书。
创设机构承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创设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目录声明 (1)释义 (3)第一节本期凭证创设情况 (5)一、创设机构基本情况 (5)二、本期凭证创设基本情况 (5)第二节凭证的创设条款与流通交易 (5)一、凭证的创设条款 (5)二、凭证的簿记建档安排 (6)三、凭证登记托管安排 (8)四、信用保护费支付安排 (8)五、凭证的流通交易 (9)六、其他事项说明 (9)第三节创设机构基本情况 (10)一、创设机构基本情况 (10)二、创设机构历史沿革和主要股东情况 (10)三、创设机构的信用能力 (12)四、创设机构资格与资质 (12)五、创设机构公司治理情况 (12)六、创设机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15)七、创设机构风险管理体系 (24)八、创设机构财务情况分析 (31)九、其他重要事项 (51)十、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开展及存续情况 (51)第四节参考实体及标的债务基本情况 (53)一、参考实体情况 (53)二、标的债务情况 (53)第五节信用事件 (54)一、信用事件范围 (54)二、信用事件定义 (54)三、信用事件确定及结算条件 (55)四、通知方式和生效 (55)第六节结算安排 (57)一、到期注销 (57)二、发生信用事件后的结算安排 (57)三、其他与结算相关的事项 (58)第七节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59)一、税收 (59)二、凭证持有人会议 (59)三、弃权 (62)四、争议的解决 (62)五、风险提示 (62)六、关联方关系说明 (63)第八节备查文件 (64)一、备查文件清单 (64)二、查询地址 (64)附件一 (66)附件二 (67)附件三 (68)附件四 (70)附件五 (71)20红狮SCP006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说明书释义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浦发银行/创设机构: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交易商协会/ NAFMII: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3、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指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指引》等规则和指引创设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4、本期凭证:指20红狮SCP006信用风险缓释凭证;5、本创设说明书、本说明书: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红狮SCP006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说明书》;6、凭证持有机构/凭证持有人/投资人:指认购并持有本期凭证的机构或在二级市场购买并持有本期凭证的机构;7、凭证簿记建档:指由凭证簿记管理人按照簿记建档流程为本期凭证定价及配售的程序;8、簿记管理人:指负责本期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机构。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2024〕7号关于发布《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自律管理,推动信用评级机构提高评级质量和市场服务水平,根据《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业协会在广泛征求行业及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经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市场评价规则》(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5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3月15日附件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自律管理,提高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规范》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以下简称市场化评价)是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统称两家协会,分别简称交易商协会、证券业协会)根据业务表现、市场成员及监管自律反馈材料联合对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合规执业、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由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衡量得出评价结果。
中债iv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说明书及创设公告
中债iv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说明书及创设公告精品文档中债iv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说明书及创设公告篇一:信用风险缓释简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 CRM)是中国版的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 CDS)。
根据2010年10月2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中国金融市场正式引入CRM交易。
目前,在中国市场上交易的CRM产品仅有一类,即标的为单一企业债券的信用违约互换。
信用违约互换是一种信用衍生合约:即合约卖方在发生合约定义的信用违约事件时,向合约买方支付补偿;作为交换,在违约事件未发生时,买方须定期向卖方支付保费的一种合约。
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通常被定义为年度保费支付额与合约名义金额的比率。
作为对冲债券头寸所引致的信用风险的主要工具,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波动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市场对标的债务主体违约风险的预期波动。
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越高,市场一致认定的标的债务主体的违约风险就越大,反之亦然。
在我国,CRM产品有两种合约形式: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edit Risk Mitigation Agreement, CRMA)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 CRMW)。
前者为非标准化的合约,买卖双方根据各自需要,协商确定合约细节;后者是标准化的合约,可以在市场中流通、交易。
1 / 11精品文档与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不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一般由第三方机构创设,为投资者提供相对多的流动性,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对手风险。
为抑制投机交易和降低市场风险,我国监管部门为CRM市场设计了一个独特的多层次市场结构:市场参与者被划分为核心交易商、交易商和非交易商三种。
核心交易商能与所有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或其他的交易商进行交易;而非交易商则只能与核心交易商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交易。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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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及会计处理实务-2019年精选文档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及会计处理实务2014年,银行间市场“超日债”违约打破债券市场刚性兑付以来,债券市场信用违约事件频发。
截止2016年8月,已经有39家信用债券发生违约,违约金额高达249.1亿元。
债券市场对信用风险充满焦虑。
2016年9月23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和《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业务指引》、《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指引》、《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信用联结票据业务指引》等四份产品指引。
为市场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了新的手段,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市场信用风险的分散和分担机制。
一、信用风险缓释产品概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四个产品中,包括两个合约类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edit Risk Mitigation Agreement,CRMA)①和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CDS)②;两个凭证类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CRMW)③和信用联结票据(Credit-linked Notes,CLN)④。
其中合约类产品是由交易双方达成的非标准化合约,由一方向合约的另一方就某个标的的信用违约提供保护。
不同的是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的标的为特定的债券,而信用违约互换合约CDS的标的为特定的参考主体(如某债券的发行人)。
由于是非标准化的合约,大多只能场外交易,流动性较差。
凭证类产品则是由创设机构(凭证的发行主体)向投资人出售的标准化合约,由凭证的一方向另一方就某一标的的信用违约提供保护。
不同的是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的标的为某项特定的债务,且创设机构向投资人(缓释凭证的持有人)提供信用违约保护,而信用联结凭证CLN的标的为特定的参考主体(如,特定债务的发行人),且投资人(信用联结凭证持有人)向创设机构提供信用违约保护。
由于凭证类产品为标准化合约,都要求统一登记,统一交易和结算,因此具有很好的流动性。
中金所杯全国大学生金融知识大赛题库及答案(多选题第701-800题)
中金所杯全国大学生金融知识大赛题库及答案(多选题第701-800题)701.8月110,某基金经理发现3月份英镑兑美元期货(合约面值为62500英镑)价格为1.6785,6月份英镑兑美元期货价格为1.6812o该基金经理估计英镑相对于美元将会继续上涨,同时预计3月份和6月份合约价差将缩小。
基于此,该基金经理进行牛市跨期套利操作。
8月30日,3月份和6月份的英镑/美元期货价格分别为1.6722和1.6789。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市场走势与该基金经理的判断相同B.市场走势与该基金经理的判断相反C.交易盈利40点D.交易亏损40点、正确答案:BD702.外汇掉期和货币互换的主要区别有OA.外汇掉期一般为1年以内的交易,货币互换一般为1年以上的交易B.外汇掉期先后交换货币通常使用不同汇率,货币互换一般使用相同汇率C.外汇掉期不进行利息交换,货币互换涉及利息交换D.外汇掉期和货币互换先后交换的本金金额不变正确答案:ABC703.外汇掉期的特点有OA.场内衍生品交易,合约标准化B.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对手方一起制定合约C.对双方资产规模本身没有改变D.汇率是提前确定的正确答案:BCD704.外汇期货与外汇远期的区别主要在于OA.报价B.交易场所C.成交方式I).合约是否标准化正确答案:ABCD705.甲企业为德国一家贸易公司,在全球均有贸易往来,在3月,甲企业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贸易合同,当月月底进口一份货物,但必须在4月底支付金额80万美元。
同时,该家企业在3月底将此货物转卖给亚洲一家公司,预期在三个月后获得收入100万美元。
甲企业认为目前欧元汇率不太稳定,因而甲企业准备采取风险管理来避免未来汇率风险带来可能的损失。
则()。
A.甲企业可以用欧元兑美元的外汇掉期来转移风险,管理未来外汇收支B.甲企业可以用欧元兑美元的货币互换来转移风险,管理未来外汇收支C.甲企业即期用欧元买入美元80万,同时卖出三个月欧元远期D.甲企业即期用欧元买入美元80万,同时购入三个月欧元远期正确答案:AD706.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市场参与者包括()。
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
出版物刊名: 清华金融评论
年卷期: 2016年 第10期
摘要:<正>为进一步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作用,丰富市场参与者风险管理手段,完善市场信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交易商协会于9月23日发布修订后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在原有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两项产品基础上,推出信用违约互换、信用联结票据两项新产品,并放宽市场进入门槛,简化创设流程,建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管理'大规则+子指引'的伞形框架等。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业务操作指南
附件2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以下简称“凭证”)登记业务,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算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规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以及清算所《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凭证登记是指清算所以簿记方式依法确认、记载持有人持有凭证事实的行为。
凭证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章凭证初始登记第三条凭证创设机构首次申请办理凭证初始登记的,应开立创设账户,并与清算所签订《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登记协议》)。
已在清算所开立持有人账户的,可使用持有人账户作为创设账户。
账户开立具体办法及所需提交的文件见《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人账户业务操作指南》。
签署《登记协议》时,创设机构应提交单方签署并盖公司章的《登记协议》(一式肆份)。
已签订过《登记协议》的,原《登记协议》适用于创设机构创设的所有凭证,后续创设时无需再次签订。
第四条凭证创设机构在交易商协会出具《创设登记通知书》后,可申请办理凭证预注册,并向清算所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登记申请书》(格式见附1);(二)《创设登记经办人员授权书》(格式见附2);(三)创设机构盖章的凭证说明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实体、标的债务、名义本金、保障期限、信用事件、结算方式等;(四)通过清算所网站发布凭证创设披露文件的,应提交相关文件,具体文件参照交易商协会《业务指引》执行;(五)交易商协会出具的《创设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以上第(一)、(二)项材料须加盖创设机构公章,其他所有材料加盖创设机构公章或授权部门章。
第(三)、(四)项材料须同时提供PDF格式电子版文件,并包含公司签章的JPG图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完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完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4.02.23•【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完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为加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自律管理,促进市场规范发展,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规则》(协会公告〔2024〕5号)及相关产品指引,现就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者首次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前,应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如下信息(附件1):(一)机构基本信息,包括中文全称、机构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最近一年净资产规模、联系方式等;资管产品管理人还应提交相关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净资产、产品到期日、产品资金来源等。
(二)开展自营投资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需提交具备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信用衍生品相关业务资质的证明文件;开展自营投资管理业务的非金融机构需提交董事会已批准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的证明文件;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需提交相关资产管理产品符合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的证明文件。
(三)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的书面承诺。
交易商协会根据上述信息进行登记,并在官网公示一般交易商名单。
二、开展自营投资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和专业从事信用增进业务的机构备案成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核心交易商,应符合如下要求:(一)金融机构应具备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信用衍生品相关业务资质,专业从事信用增进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主管部门批准开展信用衍生品业务的证明文件。
(二)配备从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的专业人员。
(三)建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业务授权与分工、交易执行与管理、风险测算与监控、信用事件触发后的处置、风险报告和内部审计等内容。
我国民企债券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分析
我国民企债券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分析鞠 卉摘要: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作为支持债券融资增信的创新手段,具有分散债券信用风险的作用。
本文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支持民企债券融资为研究切入点,通过国际经验对比以及工具发行情况分析,发现本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发行在降低民企债券发行成本、扩大民企直接融资渠道方面成效明显,切实起到了缓解民营企业融资贵融资难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就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如何进一步支持民企债券融资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民营企业 债券融资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1246(2019)06 - 0058 - 072018年10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引导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由人民银行运用再贷款提供部分初始资金,由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出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担保增信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暂时遇到困难的优质民企债券融资①。
此次大规模重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对于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缓解民企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为例,分析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在帮助民企纾困过程中的作用,以及如何进一步优化以促进其定向支持效应的发挥。
一、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内涵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是指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它可以在不改变债券投资者和债券发行人关系的前提下,将信用风险分离出来,为信用风险管理提供对冲手段。
根据2016年发布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相关业务指引,我国目前使用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主要包括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信用违约互换(CDS)、信用联结票据(CLN)四类,具体如表1所示。
从表1可见,在标准化程度、盯住主体、交易规定等方面,四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均①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 毫不动摇支持民营经济发展》,/go 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649346/index.html。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银行间市场二级交易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自律服务相关安排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银行间市场二级交易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自律服务相关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0.02.04•【文号】•【施行日期】2020.02.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银行间市场二级交易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自律服务相关安排的通知各市场参与者:为坚决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保障市场平稳运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银行间市场二级交易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自律管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做市机构根据自身情况提供流动性,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做市机构如确实受疫情影响而难以履行做市义务的,请提前将情况说明邮件发送至协会**********************.cn。
对于特殊时期的做市业务评价,协会将按照有关政策精神灵活处理。
联系电话:************二、如市场成员发生交易纠纷或发现违规交易行为需要向协会投诉举报,因疫情影响而不便传真发送的,可按照协会债券交易自律规则相关要求填写举报(投诉)表发送至***********************.cn,协会将通过电话、邮件形式回复反馈。
联系电话:************三、对于拟备案成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核心交易商、一般交易商等需要线下报送备案材料的,可以电子版形式发送,协会将通过电话、邮件形式回复反馈。
其中,备案材料发送****************.cn。
相应纸质材料可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补充提供。
相关机构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既有时效要求补充材料的,协会将按照有关政策精神予以灵活处理,切实便利市场成员业务开展。
联系电话:************四、CRM市场参与者通过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简称综合平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备案及信息服务系统线上办理交易备案、CDS尝试报价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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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备案材料具体要求
一、金融机构备案成为核心交易商的材料
金融机构参与者有意成为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核心交易商的,应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说明书;
备案说明书需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意向;
2、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
包括岗位设置、人员简历、职责划分等情况,并应包括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的情况,以及相关部门从业人员从业经验和业务资格能力的情况。
3、最近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
4、最近2年本机构在银行间市场的相关业务情况说明,包括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情况,以及金融衍生产品定价估值能力的情况。
(二)最近年检的《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三)《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四)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开展衍生产品业务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上一年末净资产规模的相关文件;
(七)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非法人产品备案成为一般交易商的材料
非法人产品参与者有意成为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一般交易商的,其管理人应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说明书;
备案说明书需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意向;
2、管理人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
包括岗位设置、人员简历、职责划分等情况。
3、最近2年管理人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
4、最近2年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的相关业务情况说明;
(二)管理人最近年检的《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三)管理人《金融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如有),或相关自律组织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证明文件副本;
(四)管理人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符合投资协议约定投资范围的非法人产品名单及每支非法人产品的产品规模信息;
(六)对于未来新增符合投资协议约定投资范围的非法人产品,管理人只需提交相应的非法人产品名单及每支非法人产品的产品规模信息;
(七)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其他非金融机构备案成为一般交易商的材料
其他非金融机构参与者有意成为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一般交易商的,应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说明书;
备案说明书需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意向;
2、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
包括岗位设置、人员简历、职责划分等情况。
3、最近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
4、最近2年本机构在银行间市场的相关业务情况说明;
(二)最近年检的《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批准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核心交易商备案成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
核心交易商有意成为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的,应在核心交易商备案材料的基础上,进一步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下列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可以单独提供,或与其他备案材料一并提供):
(一)备案说明书;
备案说明书需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意向;
2、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
包括岗位设置、人员简历、职责划分等情况,需满足《指引》要求的“具有从事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的专业人员,并配备必要的业务系统和信息系统”及“具有较强的信用风险管理和评估能力,有丰富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并配备5名以上(含5名)的风险管理人员”。
(二)上一年末净资产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的证明文件;
(三)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内部操作规程和业务管理制度;
(四)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核心交易商备案成为信用联结票据创设机构
核心交易商有意成为银行间市场信用联结票据创设机构的,应在核心交易商备案材料的基础上,进一步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下列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可以单独提供,或与其他备案材料一并提供):
(一)备案说明书;
备案说明书需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意向;
2、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
包括岗位设置、人员简历、职责划分等情况,需满足《指引》要求的“具有从事信用联结票据业务的专业人员,并配备必要的业务系统和信息系统”及“具有较强的信用风险管理和评估能力,有丰富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并配备5名以上(含5名)的风险管理人员”。
(二)上一年末净资产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的证明文件;
(三)信用联结票据创设内部操作规程和业务管理制度;(四)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