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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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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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规章制度

【篇一: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与康复,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3、引用文件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控制程序

4、职责

4.1 总部安全生产部

事故伤害发生后,负责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负责将工伤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文件等材料转至总部人力资源部、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及职工本人。

4.2 总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

负责处理区域分公司和直属项目部发生的工伤事故及后续工作;负责按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工伤职工办理劳动能力鉴定;

负责将工伤职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负责将工伤事故处理的材料备份至科技与安全管理部。

4.3 二级公司

负责参照程序处理本单位发生的工伤事故及后续工作;

负责在事故伤害发生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负责在事故伤害发生后,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总部安全生产部和总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

负责按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工伤职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负责将工伤职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负责将工伤事故处理备案至总部科技与安全管理部和总部人力资源部。

5、定义

5.1 工伤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

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5.2 视同工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进入本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3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5.3.1 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5.3.2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工伤保险管理程序

6.1 工伤保险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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