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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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2000年11月2日印发,
高检会〔2000〕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工作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机关档案工作条列》等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专业文书的一部分,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真实记录。
认真做好诉讼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对于更好地开展检察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分为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控告申诉案卷和民事行政案卷。
第二章材料收集
第四条案件承办人员从受案开始,就应注意收集有关的诉讼
文书。
结案后要及时整理,检查诉讼文书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要求。
如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补齐和补正,确实无法补正的,必须在卷内备考表中注明情况,并由承办人签名。
各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诉讼档案的收集立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必须归档:
(一)法律文书的印件、签发稿及有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的文稿;
(二)有关具体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材料;
(三)案件来源材料;
(四)证据材料(包括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
(五)处理结果;
(六)移交赃款赃物清单。
第六条不归档的文书材料:
(一)重份文书材料(包括内容相同的信件)和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
(二)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材料;
(三)定罪量刑时引用过的法律及法规性文件;
(四)办案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一律用毛笔或钢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签发。
第三章整理装订
第八条诉讼文书应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进行分类、组卷。
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还应分为A卷、B卷。
可以向律师等有关人员提供的材料归入A卷,不能对外提供的材料归入B卷。
第九条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见本办法附件)。
办案中产生的材料未列入附件的,应按实际办案程序插入。
第十条各种证据,可先按材料的名称(如:讯问笔录、会计帐簿复制件)、问题(如:同一罪行、同一笔帐目)等特征分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按照证据作用的大小,将主要证据排列在前,辅助证据排列在后。
第十一条讯问笔录,单一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顺序排列;共同犯罪案件应按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中的主次地位,分别依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二条材料多的共同犯罪案件,可分立总册和分册,属于综合性的材料列入总册,属于犯罪嫌疑人个人责任的材料列入分册。
第十三条案卷应有卷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卷内文书材料,除卷内目录、备考表外,在有文字和图表材料正面的右上角、反面左上角逐页编号;卷皮除目录号、卷号外,都应用字迹耐久的蓝黑或碳素墨水逐项准确填写。
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卷皮、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卷内每份材料的名称或事由均应
详细填写在卷内目录上。
第十四条卷皮上“案件来源”项,应填写案件移送、报送、交办机关。
如系举报,可填“群众举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项,应将在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填写齐全。
“案由”项,应填写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案件性质或事由。
“处理结果”项应填写检察机关对本案的最后处理决定,如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还应注明法院认定的罪名及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案卷装订前要拆除金属物。
对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和字迹偏左、装订后影响阅卷的材料,要进行修补、裱贴和折叠。
案卷每册以不超过200页或厚度两公分以下为宜,超过时可立分册。
装订整齐,用线绳系牢。
(三孔一线)
装订后,经档案部门检验合格归档,如果又有应入卷或撤出的材料需拆卷,应经档案部门同意并在备考表中注明。
第四章归档
第十六条诉讼文书由案件承办部门组织承办人在结案后整理立卷,按年度、程序、一案一号的原则于翌年第二季度前移交档案部门。
跨年度的案卷归入结案年度。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其卷内材料及外皮原则上应保持原样,并作为该案的分册编制案卷号。
案件承办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初拟每
个案件的保管期限,用铅笔填于卷皮保管期限一栏中,经档案部门复核后,再正式填写。
第十七条归档时由立卷单位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留立卷单位备查,一份随卷交档案部门。
移交时当面点清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方可接收,双方应在移交凭证上签字。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制定补充办法,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备案。
附件:1.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2.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
3.控告申诉案卷排列顺序
4.民事行政案卷排列顺序
附件一
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的
刑事案卷排列顺序
一、检察卷
1.起诉书;
2.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检察机关新认定、补充的证据材料;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4.向法院移送赃款、赃物及其它物证的清单;
5.检察机关办理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同案犯已作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
二审或再审案件参照上述顺序排列。
二、检察内卷
(一)立案监督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
1.受理被害人提出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登记表;
2.被害人提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材料;
3.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副本);
4.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5.审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报告;
6.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案件审查表;
7.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副本);
8.通知立案书(印件和签发稿);
9.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
10.送达回证。
公安机关不立案,人民检察院决定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先按以上1至8排列后,再按以下顺序继续排列:
1.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
2.提请批准直接受理报告;
3.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
4.批准或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5.立案决定书(印件和签发稿)。
(二)审查逮捕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
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2.阅卷笔录;
3.讯问犯罪嫌疑人提纲;
4.提押证或传讯通知书;
5.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
6.询问证人提纲;
7.询问通知书;
8.询问证人笔录;
9.逮捕案件审查报告;
10.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11.逮捕案件审批表;
12.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13.公安机关执行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回执);
14.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书;
15.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情况审查表;
16.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17.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意见书;
18.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报告;
19.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
20.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审批表;
21.检察机关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
22.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23.撤销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或批捕案件改变处理的说明送达回证;
24.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及公安机关的答复;
25.检察建议书及有关单位的处理情况;
26.上级检察院对备查案件审查后提出的意见及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参照上述顺序排列。
(三)审查批捕中对不批准逮捕决定进行复议、复核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
1.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2.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
3.阅卷笔录;
4.讯问犯罪嫌疑人提纲;
5.提押证;
6.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
7.询问证人提纲;
8.询问通知书;
9.询问证人笔录;
10.工作记录;
11.案件审查报告;
12.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13.复议决定书;
14.公安机关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意见书;
15.主管检察长意见或检察委员会研究意见;
16.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决定书;
17.案件复议、复核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四)审查起诉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
1.公案机关起诉意见书或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意见书;
2.受理审查起诉登记表;
3.委托辩护人告知书;
4.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
5.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6.保证人的保证书;
7.律师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请求及检察机关的决定;
8.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及主要证据摘录);
9.参加公安机关侦查、勘验、检查的记录;
10.讯问犯罪嫌疑人提纲;
11.传唤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12.提押证;
13.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和供词;
14.询问证人提纲;
15.询问通知书;
16.询问证人笔录;
17.检察院补充侦查(勘验、检查、鉴定、复核记录)形成的材料;
18.案件审查报告;
19.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20.逮捕决定书(起诉阶段决定逮捕的);
21.有关案件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和上级检察院的批复;
22.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
23.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印件和签发稿);
24.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材料;
25.公安机关补充起诉意见书;
26.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
27.向公安机关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公安机关的答复;
28.起诉书(印件和签发稿);
29.出庭通知书;
30.出庭方案、讯问、举证、辩论提纲;
31.出庭笔录;
32.撤回起诉决定书和其他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材料及重新制作的法律文书(印件和签发稿);
33.一审判决、裁定书;
34.刑事判决、裁定书及审查表;
35.抗诉书(印件和签发稿);
36.检察建议书(印件及签发稿);
37.纠正违法通知书;
38.审查起诉中形成的其他不作移送的材料;
39.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起诉案件意见书及有关法律文书;
40.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通知书;
41.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通知书;
42.侦查部门、机关的移送赃、证物品清单;
43.换押通知书;
44.不起诉决定书;
45.对赃款赃物的处理意见及主管机关的处理结果;
46.宣布笔录;
47.送达回证;
48.检察建议书及有关单位的处理情况;
49.公安机关的要求复议意见书及被告人、被害人的申诉书;
50.答复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或通知被告人、被害人的复查决定书;
51.公安机关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核意见书;
52.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复公安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53.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函及公安机关作其他处理决定的告知函;
54.不起诉决定后,又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有关材料及新作决定的法律文书;
55.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及公安机关补充起诉意见书;
56.起诉书(撤回起诉后又补充起诉或重新起诉);
57.赃款、赃物和证物移送清单;
58.换押证;
59.送达回证;
60.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
61.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2.适用简易程序审批表;
63.提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批表;
64.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
65.撤销案件决定书;
66.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
67.法院(不)同意简易程序函;
68.延期审理建议书;
69.恢复审理函及法院(不)同意审理函;
70.撤回起诉决定书和其他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材料;
71.出庭通知书;
72.公诉意见书;
73.出庭笔录;
74.向人民法院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法院的答复和纠正情况;
75.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76.刑事抗诉书、被害人请求抗诉书、抗诉请求答复书、上诉书;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书;
77.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书;
78.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决定书;
79.停止执行死刑意见书;
80.撤回停止执行死刑意见书;
81.法院执行死刑的通知;
82.执行死刑命令;
83.死刑临场监督笔录。
(五)审查起诉中对不起诉决定进行复议、复核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
1.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及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申诉书;
2.阅卷笔录;
3.讯问被不起诉人提纲;
4.讯问被不起诉人笔录;
5.询问证人提纲;
6.询问通知书;
7.询问证人笔录;
8.工作记录;
9.案件审查报告;
10.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11.复议决定书(印件与签发稿);
12.答复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或通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复查决定书;
13.公安机关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意见书;
14.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复公安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15.撤销不起诉决定书。
(六)抗诉案件的排列顺序
二审程序抗诉案件
1.刑事抗诉书(印件和签发稿);
2.一审判决书、裁定书(提请抗诉案件要加终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被害人请求抗诉材料、抗诉请求答复书;
4.阅卷笔录;
5.讯问被告人提纲;
6.提押证或传讯通知书;
7.讯问被告人笔录;
8.询问证人提纲;
9.询问通知书;
10.询问证人笔录;
11.承办人审查报告;
12.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13.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电话记录或书面通知函;
14.撤回抗诉决定书;
15.法院通知检察院出席二(再)审法庭通知书;
16.派员出席二(再)审法庭通知书;
17.出庭方案;
18.辩论提纲;
19.出庭意见或出席二(再)审法庭发言稿;
20.出庭笔录;
21.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及对判决、裁定书的审查表;
22.向人民法院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印件和签发稿);
23.法院的答复。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
1.刑事抗诉书(印件和签发稿);
2.一审、二审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提请抗诉报告书;
3.阅卷笔录。
以下顺序与二审程序抗诉案件相同。
由被告人上诉引起二审程序的案件变更相应的诉讼或工作文书名称;材料排列顺序同于二审程序抗诉案件。
(七)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批捕案件备案材料的排列顺序
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2.下级人民检察院上报备案的逮捕案件审批表;
3.备查案件审批表;
4.讨论研究案件记录;
5.与下级人民检察院联系记录及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
(八)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
1.公安机关要求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和简要案情;
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
3.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4.公安机关要求第二次延长羁押期限的报告及决定材料。
(九)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批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
1.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请示报告及附件;
2.阅卷笔录;
3.其他在审批中形成的材料;
4.案件审查报告;
5.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6.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批复;
7.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执行情况。
附件二
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
一、检察卷
A卷
法律手续部分
1.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
2.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3.立案决定书;
4.补充立案决定书;
5.申请批准或驳回回避决定书;
6.回避复议决定书;
7.询问通知书(副本);
8.传唤通知书(副本);
9.拘传证;
10.拘留决定书、拘留通知书;
11.拘留证;
12.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
13.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
14.逮捕证;
15.被逮捕人家属通知书;
16.决定释放通知书(副本);
17.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决定书;
18.解除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决定书;
19.保证书;
20.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21.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22.搜查证;
23.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
24.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
25.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
26.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
27.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
28.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29.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30.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31.处理物品、文件清单;
32.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清单;
33.处理扣押非赃证物品清单及依法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款物的回执;
34.收缴赃款赃物通知书;
35.技术性鉴定材料;
36.授权委托书和律师申请会见的书面材料;
37.批准聘请律师通知书;
38.不批准聘请律师通知书;
39.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40.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41.移送案件通知书及换押、扣押等材料;
42.提押证;
43.调取证据通知书;
44.调取证据清单;
45.聘请书;
46.送达回证;
47.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不起诉意见书、撤销案件决定书;
48.移交其它部门的有关材料。
B卷
证据部分
1.最后一次综合讯问笔录;
2.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按时间顺序排列);
3.犯罪嫌疑人自首材料;
4.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
5.调查笔录;
6.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7.物证、书证;
8.现场勘查笔录;
9.检查笔录;
10.辩认笔录;
11.侦查实验笔录;
其他
12.搜查笔录。
二、检察内卷
B卷
法律手续部分
1.受理案件登记表;
2.上级机关交办及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材料(案件来源);
3.提请初查报告;
4.立案请示报告;
5.立案决定书;
6.侦查计划;
7.有关强制措施的请示报告、批复、决定等材料;
8.有关案件的请示、汇报材料和有关领导、上级部门对案件的批示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的批复;
9.提请中止侦查报告、提请恢复侦查报告;
10.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
11.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审批表;
12.委托检验鉴定书登记表;
13.委托检验、鉴定书;
14.解剖尸体通知书及鉴定报告;
15.侦查终结报告;
16.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7.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送案件的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书;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回执;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的通知书及有关法律文书;
18.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不起诉意见书;
19.移送赃款赃物清单;
20.退回补充侦查意见书(附补充侦查提纲);
21.补充侦查形成的材料;
22.撤销案件决定书;
23.提请复议书、复议决定书(印件和签发稿);
24.纠正违法通知书;
25.检察建议书(印件和签发稿);
26.来信来访材料(办案过程中的);
2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28.解除扣押通知书;
29.退还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证据部分
30.立案前犯罪嫌疑人供述及亲笔供词、调查笔录;
31.检察卷中重要证据材料摘录。
附件三
控告申诉案卷排列顺序
一、处理来信来访及申诉复查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
1.检察长或上级机关交办案件的批示、交办函稿;
2.受理(刑事申诉)登记表;
3.控告申诉材料、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原处理决定;
4.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
5.阅卷笔录;
6.调查提纲;
7.各种查证材料;
8.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或刑事申诉审查报告;
9.科(处)室及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10.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或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
11.给检察长或交办机关的关于案件审查结果的报告;
12.其他应入卷的材料。
二、刑事赔偿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
1.赔偿请求人提出侵权确认申请书或赔偿申请书;
2.受理赔偿申请登记表或口头申请笔录;
3.阅卷笔录;
4.调查笔录;
5.询问受害人、证人笔录;
6.询问承办人笔录;
7.刑事确认审查终结报告;
8.刑事确认书(印件和签发稿)或侵权事项已被依法确认的法律文书、证明材料;
9.赔偿请求人不服不予确认的申诉;
10.上级检察院确认决定书;
11.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印件和签发稿);
12.刑事赔偿立案请示报告;
13.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印件和签发稿);
14.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15.勘验、鉴定结论报告;
16.刑事赔偿审查报告;
17.科(处)室及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18.刑事赔偿决定书(印件和签发稿);
19.送达决定书情况记录;
20.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
21.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22.阅卷笔录;
23.调查笔录;
24.询问受害人、证人笔录;
25.勘验、鉴定结论报告;
26.刑事赔偿审查复议审查报告;
27.科(处)室及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28.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印件和签发稿);
29.送达决定书情况记录;
30.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请求赔偿书;
31.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书(改变原复议决定或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32.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执行情况。
附件四
民事行政案卷排列顺序
一、抗诉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提出抗诉、提请抗诉、建议提请抗诉、检察意见、检察建议)
检察卷
1.抗诉书(提请抗诉报告书、建议提请抗诉报告书、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书);
2.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一审、二审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有关的证据材料。
检察内卷
1.申诉;
2.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
3.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
4.立案决定书;
5.立案通知书;
6.听取当事人陈述笔录;
7.延长民事行政案件审查期限审批表;
8.终止审查通知书;
9.(1)转办函;
(2)案件交办函;
(3)催办函;
(4)移送案卷函;
10.调借(阅)案卷函;
11.补充调查通知书;
12.传票;
13.阅卷笔录;
14.调查笔录;
15.鉴定委托书及鉴定书;
16.审查终结报告;
17.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18.(1)抗诉书(正本和签发稿);
(2)建议提请抗诉报告书;(3)提请抗诉报告书;
(4)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书;
(5)不抗诉决定书;
(6)不提请抗诉决定书;
19.提请复议报告书;
20.复议决定书;
21.撤回抗诉决定书;
22.指派出庭通知书;
23.出庭通知书;
24.出庭意见;
25.出庭笔录;
26.再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等法律文书;
27.再审判决(裁定)审查表;
28.纠正违法通知;
29.送达回证。
二、请示、复议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
1.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及附件(判决书、有关证据材料等);
2.询问笔录;
3.调查笔录;
4.案件讨论记录及领导批示;
5.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