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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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供热价格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和能源综合利用,提高集中供热社会效益,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价格法》、《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热价格是指供热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销售给用户的价格。

第三条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湖北省定价目录》规定分级管理。

供热企业(单位)若是只对一个固定用户供热,其供热价格可由双方按本办法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协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出现价格纠纷时,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第四条制定、审批供热价格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利于供热事业的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3、充分考虑热用户的承受能力;

4、有利于规范供热价格行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第二章供热价格的管理权限、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热电联产企业热力出厂价格、销售价格首次定价由省物价局审批,其他价格由所在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凡新建投产的供热项目,其生产或销售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按程序报有批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供热企业(单位)需要调整价格时,由企业(单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整价格时要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热力企业(单位)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供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并出具相关账簿、文件、资料等。

第八条供热企业(单位)提出调整价格申请时,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按国家法律、法规正常经营情况下,价格不足以补偿成本的;

(二)政府给予补贴后仍有亏损的;

(三)燃料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的;

(四)其他符合价格调整的条件。

第九条因燃料价格下跌、供热企业(单位)利润明显高于规定利润率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提出降价方案。

第十条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

各方面意见。

第三章热力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第十一条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

第十二条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一)供热成本包括供热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供热生产成本是指供热过程中发生的燃料费、电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工资以及其它应当计入供热成本的直接费用;供热期间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热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二)税金是指供热企业(单位)生产供应热力应当缴纳的税金。

(三)利润是指供热企业(单位)应当取得的合理收益。按资本金利润率计算,资本金利润率一般按不高于同期国家长期贷款利率2个百分点计算。资本金数额一般按热力工程总投资的20%计算。

第十三条单独计算某一热电联产企业的热力生产成本时,应做好热、电产品成本的分摊。

在热电联产过程中,只为电力或只为热力一种产品生产服务的车间或部门,其成本应全部分配给电力或热力产品负担;为电力和热力两种产品共同服务的车间或部门,成本应按一定的方法、比例加以分配。具体方法如下:

(一)变动费用部分:指热电厂为生产电力、热力直接耗用的燃料,应根据发电、供热实际耗用的标准煤量、厂用电量等经济指标为分配计算数据,按煤量的一定比例分摊。

(二)固定费用部分:指热电厂除燃料费以外的其它各种费用。可采取分项目测算分摊比例的方法,即将耗用材料和折旧按直接对象分别计入,共用部分按电、热耗用标准煤量比例分摊计算。其余各项费用一律按电、热耗用标准煤量比例求得各自的分摊比例计算。

第十四条供热价格按其压力和温度不同,实行等级差价。供热价格计量单位为“元/百万千焦”,如采取其它供热计量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换算。

第四章供热价格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供热的计价和计量点必须在同一位置。供热企业应实行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第十六条供热企业(单位)要和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确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单位)要按规定定期将价格及相关信息情况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热力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湖北省物价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住建厅。

湖北省物价局 2013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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