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离任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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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1、总则:

1.1 目的:为了加强离任人员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审计监督,提高公司领导干部自我约束意识,保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的正常延续,防范经营与舞弊风险,根据公司人事管理及《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1.2.1总部各职能部室部级以上领导,在退休、岗位变动、离职时须接受离任审计。

1.2.2事业部/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在退休、岗位变动、离职时须接受离任审计。

1.2.3事业部/子公司与经营业务关系密切的业务负责人及关键业务人员的离职时须接受离任审计,这些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采购、销售、外协及各类合同、资金、投资、担保等管理业务。

1.2.4特殊岗位人员经专项审批后执行审计的人员,如联营企业派驻的高层管理人员。

2、离任审计职责

2.1 审计职责界定

2.1.1总部各职能部室部级以上领导的离任审计业务,由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

2.1.2事业部、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业务,由审计部负责审计,事业部、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具有审计监督职能的部门和人员配合审计。

2.1.3事业部、子公司中层领导及关键业务人员离任审计工作,由事业部、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具有审计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审计,审计结果报审计部

备案。

2.1.4特殊岗位人员的离任审计,根据业务归属的不同,由公司或部/子公司审计机构负责审计。

2.2 审计工作职权

2.2.1检查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和财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2.2.2审查工资、奖金核发的合理性、正确性。

2.2.3审查相关业务流程的规范性及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2.4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2.2.5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和规定以及侵犯公司权益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2.2.6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2.2.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及纠正、处理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意见,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3、离任审计内容

3.1 离任审计工作内容

3.1.1对事业部、子公司总经理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3.1.1.1所负经济责任的完成情况:

(1)经营业绩与预算目标完成情况的审计评价;

(2)任期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3)任职期间执行的内部控制业务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4)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5)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及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

(6)各项资产的管理情况;

(7)对外投资、担保、借款等风险业务执行情况;

(8)有无严重损失浪费和其它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9)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年度经营计划,重要的合同、协议、领导人员办公会议纪要及年度工作总结。

3.1.1.2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确。需移交的内容包括:

(1)述职报告(包括对任职履历的叙述、任职期内重点工作的回顾和总结、对本岗位下步工作的建议);

(2)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重大未决事项的完成情况、重大风险业务的提示;

(3)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资料;

(4)其它需移交的内容;

(5)其它按公司人事管理要求需移交的内容。

3.1.1.3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

3.1.1.4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3.1.1.5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3.2对公司及子公司其他高管人员(总经理以外)离任审计内容包括:

3.2.1任职期间负责项目或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3.2.2工作涉及的各项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3.2.3任职期间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无严重损失浪费或其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2.4任职期间涉及的各项经济合同与风险业务的执行情况、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催收情况;

导、部/子公司总经理审批;

4.1.1.4联营企业高管人员离任审计申请,需根据双方联营协议与企业章程要求,经被审计单位董事会审议后,由企业管理部提出审计申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4.1.2审计部门根据《离任审计申请》了解被审计人员履历与经办业务情况,复查任职期间相关业务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工作要求编制审计方案成立审计组。

4.2 审计通知

4.2.1承担离任审计任务的审计部门,需提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上级审计部门。

4.2.2审计通知书应注明审计目的、审计内容、工作要求、审计时限、相关资源需求及审计过程中涉及的审计资料。

4.2.3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准备以下资料:

4.2.3.1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重大未决事项的完成情况及重大风险业务的说明;

4.2.3.2工作移交的有关记录;

4.2.3.3审计通知书中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如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执行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债权债务、资产保管、预算完成情况等审计资料。

4.2.4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应听取主管领导及被审单位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领导人员的意见。

4.3 审计实施

审计组根据审计计划要求,采用现场审计与报送审计等方式,通过审阅、测试、分析、复算、盘点等审计方法,根据离任审计测试程序实施审计。

4.4 审计报告

4.4.1离任审计报告的编制,根据审计内容和测试程序要求,对被审计人员任期业务情况进行审计评价;说明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重点强调未决事项或风险业务对公司的影响;对离任人员进行审计情况综合评述。

4.4.2离任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意见,由被审计人员及其主管领导、审计组三方签字确认,按以下原则审批归档:

4.4.2.1各子公司事业部负责的审计业务由被审计单位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同时报备上级审计部门;

4.4.2.2公司审计业务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4.4.3被审计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日之内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审计组,审计组如不接受,应将离任审计报告和书面意见一并上报主管领导审议,并在3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书下发被审计单位。

4.5 统一归档

审计工作终结,组织实施审计的机构应将审计全过程中取得的资料统一编号、对应审计项目与测试内容分类归档,同时将电子版审计资料报送上级审计部门。5、离任审计要求

5.1 审计人员

5.1.1实施离任审计工作时应成立审计组,审计组的成员应当具备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公司内部各方面专家的力量,如有必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聘请公司外部的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全程或部分审计事项。

5.1.2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领导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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