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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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一说法是 错误的?( )(2010年卷一单选第23题) • A.《宪法》没有专章规定修改程序 • B.《宪法》规定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 C.《立法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国家 主席令公布 • D.《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宪法修 改以投票方式表决
• 2011-22.宪法结构指宪法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 式。关于我国宪法结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 的? • A.宪法序言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 高法律效力 • B.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 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 国徽、首都 • C.宪法附则没有法律效力 • D.宪法没有附则
第二节 宪法解释
或 3 宪 法其 委他 员专 会门 )机 构 ( 宪 法 法 院
2 . 普 通 法 院
15 . #
1 . 立 法 机 关 或 权 力 机 关
二 宪 法 解 释 的 机 关
适宪 定 宪 用政 权 法 范实 限 解 围际 和 释 所需 程 , 作要 序 就 的, , 是 补对 根 宪 充宪 据 法 或法 宪 解 说的 政 释 明具 精 机 体神关 含和依 义社照 和会法
第二、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废除宪法条文中的某些规定,修改 之后,也需要重新公布宪法。
第三,以修正案的方式增删宪法的内容。
3、无形修改
四、宪法修改的程序:
关于宪法修改的程序, 在实行柔性宪法的国 家中与普通法律修改 程序相同,在实行刚 性宪法的国家中,则比 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 更为严格
公 5 布宪 法 修 正 案 的
宪 法 方解 法释 的
宪法解释的效力
1.与宪法同等效力 2.低于宪法效力但优于一般普通法律效力
3.视解释机关的性质来确定宪法解释效力
第三节 宪法修改
一、含 义
宪法修改就是指具有宪法修改权 的国家立法机关,依 照法定的修 宪方式和 修宪程序,对已经产生 法律效力的宪法规范进行重订、 修正或修补的活动。
• 17.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全国人 大审议立法议案的法定通过人数,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 • A.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 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 B.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成 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C.法律的制定,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 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 D.法律的制定,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成 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 宪法的创制
The Initiative of Constitution
第一节 宪法的制定
一、宪法制定权
(一)概念 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权力 (二)制宪权理论的发展 最早的提出者及其贡献:西哀耶士 实证主义的制宪学说:拉班得,叶林涅克 施密特的观点和影响: 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演变:一般理论形态向具体操作性演变
.
4 投 票
3 草 案 议 决
2 草 案 提 出
1 修 宪 动 议
.
.
.
.
变圳 地 中 化发 位 国 生的宪 了确法 翻认对 天首市 覆先场 地使经 的深济
五、宪法修改的限制 1、修改内容的限制 2、修改时间的限制 3、修改程序的限制 4、其他方面的限制
六、我国修宪 实践及其评价
1、修宪方式的 合理化 2、修宪程序有 待完善 3、修宪过于频 繁,影响宪法的权威
二、 宪法制定机关
1、制宪权主体 近代以前的主体:君主 现代宪法的制宪权主体: 国民 2、制宪机关(制宪权的具ຫໍສະໝຸດ Baidu体化问题) 各国制宪机关的形式
中国的制宪机关
宪法对制宪机关的规定
人民大会堂
三、 宪法制定程序
1、制宪机构的成立 2、宪法草案的提出 3、宪法草案的通过 4、公布
八一南昌起义打响废止旧宪法的第一枪
一 宪 法 解 释 的 概 念
.
三宪法解释的原则
1.遵循立宪原意原则 4.及时修正和后释优于前 释的原则 2.发掘宪政精神原则
4 方从 法宽 解 释 . 3 方从 法严 解 释 .
3.整体性原则
2 方逻 法辑 推 理 . 1 方字 法面 解 释 .
宪法解释的作用
1.具体化作用 2.补充作用 3.修正作用 4.裁判作用
修 改 宪 法 要 切 实 关 注 农 民 利 益
七、制宪权、解释权、修改权的 关系
制宪权
解释权
修宪权
罗伊诉韦德案 (Roe V.Wade )
1969年,一位化名为杰内· 罗伊的妇女和其他人一起向德克萨斯州 限制堕胎的法令提出了挑战。该法令规定,除非因为维护孕妇的生 命,州内一律禁止妇女实施堕胎手术。罗伊主张:德州限制堕胎的 法令剥夺了她在妊娠中的选择权,因为她既无钱到可以合法堕胎的 州进行手术,又不能中止妊娠,所以,分娩之后不得不将孩子交给 了不知身份的人收养。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使得她无法自主地决定 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为何种理由而终止妊娠。被告德州政府 在诉讼中辩称:生命始于受孕而存续于整个妊娠期间,所以,怀孕 妇女在整个妊娠过程中,都存在着保护胎儿生命这一国家利益。宪 法中所称的“人”包括胎儿在内,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 命是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禁止的行为之列。 该案最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973年,联邦最高法院以6:3 的多数意见裁定,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过于宽泛地限制了孕妇在妊 娠过程中的选择权,侵犯了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保护的个人自 由,构成违宪。
二、宪法修改的原因:
1.社会制度变革 2.宪政实践中出现新问题 3.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或主要社会政治主体的经济地位社会活 动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俄罗斯正式公布修宪条款总统 任期延长至6年
4.立宪技术的提高和宪法学研究新成果的出现。
三、宪法修改的方式 1、全面修改。 2、部分修改 第一,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在宪法条文中以新的内容代替旧内 容,修改之后重新公布宪法。
在罗伊案件中,德州法律对堕胎作了过于宽泛的限制,即没 有区分妊娠早期和晚期的堕胎,只是将抢救母亲生命作为允许 堕胎的唯一理由,而排除了堕胎所涉及到的其他利益,因此, 德州法律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14条正当程序条款。 在罗伊一案中,首先应当承认妇女堕胎权是宪法所保护的 个人隐私权。但是,也应当看到,决定堕胎与否的个人隐私并 不是绝对自由的。 将妊娠期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妊娠头3个月,堕胎危 险性小于正常分娩,政府没有必要为保护孕妇健康而限制堕胎, 孕妇可以与医生商量之后,自行决定是否堕胎,不受法令限制; 第二阶段是在妊娠头3个月之后,胎儿具有在母体外存活的可能 性之前,堕胎危险性增加,政府得以保护孕妇健康为目的限制 堕胎,但是,限制手段只能以孕妇健康为必要;第三阶段是在 胎儿具有脱离母体存活的可能性(一般第24周至第28周)之后, 政府可以为了保护潜在生命或者孕妇健康而采取包括禁止堕胎 在内的措施,除非堕胎是为了挽救孕妇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