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管理渝建发〔2010〕16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10〕166号城乡建委、建设开发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以下简称“高边坡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消除工程安全隐患,现就加强高边坡项目勘察围高切坡、深基坑、高填方项目是指因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所形成的边坡以及对工程正常使用或可能造成安全影响的边坡:岩质边坡高度≥15米,岩土混合边坡高度≥12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边坡高度≥8米。
坑:岩质基坑高度≥12米,岩土混合基坑高度≥8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基坑高度≥5米。
方:填方边坡高度≥8米。
近上述限值的,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危险性大的,亦应执行。
序目规划选址前,涉及高边坡项目应进行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确定后,其高边坡项目必须一并进行工程地质详细勘察,作为边坡支护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坡项目设计按边坡支护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并应分别在主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之前开展。
坡项目支护方案设计完成后,须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其可行性评估报告作为主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主要依据坡项目支护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须提交原可行性评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高边坡项目支护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作为主体建之一。
高边坡项目的边坡支护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先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再进行支护方案设计安全专项论证。
专家应具有10年以工程师(岩土)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总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
安全专项论证意见作为高边坡项目支护方案设计可行性评:岩质边坡高度≥30米;岩土混合边坡高度≥25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边坡高度≥15米。
:岩质基坑高度≥15米;岩土混合基坑高度≥12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基坑高度≥8米。
:填方边坡高度≥12米。
过安全事故的高边坡项目。
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相应等级的主体建设工程及高边坡项目勘察、设计任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入渝承接高边坡项目业务前应取得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证》,并严格遵守《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坡项目地质勘察报告审查、支护方案设计可行性评估及施工图设计审查应由相应的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启用“重庆市市内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网上备案系统”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启用“重庆市市内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网上备案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03•【字号】渝建〔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启用“重庆市市内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网上备案系统”的通知渝建〔2015〕65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万盛、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诚信体系,根据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中提出“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与诚信体系建设”要求,我委于2015年5月1日起全面启用“重庆市市内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市内企业。
二、填报要求(一)填报时间:即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下午17:00(届时“备案系统”将关闭企业和人员基本信息填报功能)。
(二)填报范围:市内勘察、设计、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企业及其需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所有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基本信息。
(三)填报业绩:凡不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项目,各勘察设计企业必须在勘察设计工作完成后1月内如实填报企业和个人业绩。
(四)填报网址:“备案系统”网址:8088/,采用IE浏览器登陆。
(五)其他要求1、各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组织收集数据,按时填报本企业及相关人员基本信息和做好后续动态维护工作,其基本信息应由各企业相关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方可批量上报,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备案系统”中各有关企业用户名见附件一,初始密码为123456,其用户名将固定使用,请及时修改密码,专人管理,并于2015年3月20日前将本企业的“备案系统”联系人员名单(见附件二)电子件发送至邮箱****************。
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备案须知
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备案须知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引进高水平勘察设计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以上(含乙级)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企业,进津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应到市建交委勘察设计管理处办理进津备案手续。
第三条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备案实行单项备案和年度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备案条件:(一)进行年度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1、连续三年在津承接中型及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2、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3、在津设有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且专职技术骨干不少于6人,各主要专业均不少于2人,配备相应数量的计算机等技术装备;4、设计企业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勘察企业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不含土工实验室)。
(二)不满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津勘察设计企业且近一年在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实行单项备案。
第五条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年度备案,需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一)《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年度备案登记表》;(二)外地进津企业总部及在津分支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在津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与登记表中'进津主要技术人员情况表'相对应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注册证书(加盖执业印章)(非注册人员提供职称证)、劳动合同主要页复印件;(五)在津分支机构与总部的技术经济责任关系文件,分支机构技术质量、档案、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等制度性文件;(六)在津固定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七)近三年在津业绩证明(施工图审查备案书复印件,自审项目提供自审意见书);(八)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的信誉证明;(九)对于建筑、市政行业设计企业,应提供企业设计责任年保保单原件及复印件(在津或企业注册地投保的保单均可)。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诚信管理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渝建[2013]45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诚信管理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诚信管理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渝建[2013]451号)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设局、北部新区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规建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诚信建设,我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发了“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诚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经过前期试运行并征求各方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将于近期正式上线运行。
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运行起始时间系统自即日起正式运行,我委下一步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作进一步调整和修改。
二、运行网址系统平台网址:http://:8085/也可从我委网站http:///链接“勘察设计诚信系统”版块进入。
三、有关要求(一)各单位可登陆系统网址,搜索、查询市内勘察设计企业、市外入渝备案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注册人员的信息。
(二)各单位如有关于系统进一步改进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我委勘察设计处反馈。
(三)系统各版块维护人员,职责分工如下:1、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联系人:邹家驹,63625446;2、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施工图审查备案,联系人:黄仕安,63871182;3、市内勘察设计企业,联系人:崔鹦,63670919;4、市外入渝备案勘察设计企业,联系人:田佳,63670919;5、勘察设计注册师及诚信体系总协调,联系人:田学春,63671212。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渝建发[2011]13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1〕13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11]90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造价咨询市场环境,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 25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具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渝建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22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3月25日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和市政府提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通称“勘察设计企业”,简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自主创新,自我提升,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相关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正式规定)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1)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国家和省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不在重庆市的勘察设计企业。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依法享有与我市勘察设计企业相同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
第三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制度,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入渝信息通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统一报送。
第四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应以企业本部的名义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出具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其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行为由企业本部负责。
第五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的统一登记核验,对其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行为实行随机抽查,建立事中事后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利用平台查询入渝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详细信息,负责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所辖行政区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凡已在市城乡建委报送信息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准入门槛或要求企业重复报送信息。
第二章入渝信息报送第六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入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前,应通过平台统一向市城乡建委报送如下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8•【字号】渝国土房管办[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2013〕13号)市地勘局,市地调院,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各地勘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及国土资源部有关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分新设、延续、变更、补证、注销五种类型,国土资源部负责所有甲级地质勘查资质和海洋地质调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航空地质调查乙级资质审批,市局负责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新设、延续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审批,国土资源部每年1月、7月受理申请,市局每年4月、10月受理申请(人员需通过全国每年5月、11月的集中联网核查并无重复、超龄、疑似等问题后,方予受理审查)。
变更、补证、注销申请,工作日随时受理。
二、严格按照《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国土资发〔2008〕137号)、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审查委员会《地质勘查资质集中受理审查工作规程》等规定,使用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开发的地质勘查资质数据报盘管理软件,规范制作地质勘查资质申报材料,材料清单及具体要求见附件1。
凡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申请单位同时报部和市审批的,除申请书中申请业务范围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不同外,申请材料的其他内容应一致。
同时拥有某项资质类别多个资质等级的,应当及时申请新设审批,减除该资质类别的低资质等级,仅允许保留该资质类别的最高资质等级。
三、严格资质审查,新设、延续类申请符合受理要求的,组织资质审查专家重点核查申报单位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勘查设备仪器、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要求,具体要求详见国土资发〔2008〕137号、附件2、附件3。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17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17号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9日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加强测绘资质监督管理,提高测绘成果质量服务,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以及《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四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主城区测绘资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本市按照“规范准入、强化监管、扶优淘劣、鼓励创新”的管理原则,开展测绘资质初次申请、等级升降、专业增减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建立与测绘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人才与队伍梯队,增强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相适应的保障服务能力,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第六条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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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材料(一)《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申请表》(可进入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网址:,进入“企业管理”进入“下载中心”下载),按顺序双面打印,A4页面,一式两份)。
(二)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具的入渝备案介绍信(原件)。
(三)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证明,近两年来未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企业在渝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入渝备案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只能委托企业在渝负责人(原件)。
(七)企业在渝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名单汇总表(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企业在渝负责人1名,企业在渝技术负责人1名,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各不少于2人)。
以上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劳动合同以及在本企业参加社保的证明材料(除社保证明材料留原件外,其余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其中,在渝负责人必须从事本行业工作5年以上;在渝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本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从业条件,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A类证书;特级、一级企业不少于3个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持有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的服务单位必须与本企业名称一致;安全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C类证书。
重庆市建委关于高边坡项目管理(渝建发[2010]16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10〕16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建设开发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以下简称“高边坡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消除工程安全隐患,现就加强高边坡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本意见所称高切坡、深基坑、高填方项目是指因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所形成的边坡以及对工程正常使用或可能造成安全影响的边坡项目,其高度或深度超过了以下范围:(一)高切坡:岩质边坡高度≥15米,岩土混合边坡高度≥12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边坡高度≥8米。
(二)深基坑:岩质基坑高度≥12米,岩土混合基坑高度≥8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基坑高度≥5米。
(三)高填方:填方边坡高度≥8米。
边坡项目接近上述限值的,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危险性大的,亦应执行。
二、管理程序(一)在项目规划选址前,涉及高边坡项目应进行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主体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确定后,其高边坡项目必须一并进行工程地质详细勘察,作为边坡支护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三)高边坡项目设计按边坡支护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并应分别在主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之前开展。
(四)高边坡项目支护方案设计完成后,须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其可行性评估报告作为主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主要依据之一。
(五)高边坡项目支护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须提交原可行性评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高边坡项目支护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作为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
(六)下列高边坡项目的边坡支护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先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再进行支护方案设计安全专项论证。
入渝备案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引进高水平勘察设计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本市参与招投标及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重庆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备案审查及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总院(总公司)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登记制度。
通过年度备案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依法参与我市勘察设计招投标、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二、备案审查第六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可根据拟在渝承揽业务具体情况选择企业具备的全部或部分资质备案,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三)企业近三年来诚信状况良好;(四)入渝备案人员要求:1、所有备案人员须连续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实践5年以上,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相应等级规定配备人数的1/2,且资质标准相应等级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人数不少于2人;3、实施执业资格注册的专业人数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结构为一级)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勘察设计图纸或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人员(含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校核人、审核人、审定人)须为备案人员。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填报管理系统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填报管理系统(外地入渝)操作手册编写单位:重庆市建设信息中心2013年3月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网上备案填报流程注意事项:1、企业信息填写完成后,当选择“保存”后,可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当选择“上报”后,则不能再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2、企业上报后,如勘察设计处审核通过,则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如审核不通过退回企业,则需要重新修改上报企业信息。
在填写“在渝技术负责人”信息时,需要填写该负责人两到三年的业绩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承揽项目备案登记流程注意事项:1、项目信息填写完成后,当选择“保存”后,可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当选择“上报”后,则不能再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2、项目信息上报后,如勘察设计处审核通过,则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如审核不通过退回,则需要重新修改上报项目信息。
目录1系统简介 (1)1.1登录系统 (1)1.2界面说明 (1)1.2.1欢迎信息 (2)1.2.2导航区 (2)1.2.3工作区 (3)1.2.4工具栏 (3)2企业填报 (3)2.1外地入渝企业 (3)2.1.1入渝企业备案信息 (3)2.1.2企业备案人员信息 (4)2.1.3近三年在渝承接项目 (5)2.1.4入渝企业备案登记 (5)2.1.5在渝承揽项目备案登记 (16)2.1.6企业良好行为 (21)2.1.7企业不良行为 (23)2.1.8上报审核信息 (24)1系统简介重庆市建委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填报管理系统。
1.1登录系统在浏览器输入地址后,显示系统登录界面,如下图:1.2界面说明登录后台系统以后,将看到系统的首页(如下图所示):1.2-1登录后的界面1.2.1 欢迎信息显示欢迎信息、用户名和当前日期。
1.2.2 导航区导航区由导航栏和导航条组成。
1.2.2 导航区图片工作区导航栏:对功能类型进行分类管理。
点击导航栏名称就会打开该分类的具体项目,就是导航条。
导航条:导航条就是对应一个系统功能,点击就会在桌面区打开相应的功能处理窗口。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和信用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和信用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和信用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推进全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我委在勘察设计与绿色建筑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综合信息平台”,原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上开发了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和信用管理系统,于2022年4月28日上线运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登录账号(一)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登录端口、用户名及密码,我委将通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办公自动化系统”公文交换至各区县。
(二)各勘察设计单位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并妥善保管密码。
(三)从业人员使用身份证号码作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并妥善保管密码。
二、登录方式(一)登陆综合信息平台(网址::8085/),在应用系统版块点击“市内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管理系统”链接登录。
(二)直接输入系统网址登录。
选择企业或人员进行登陆,网址为::8090/cqkcsjqy。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质管理系统)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一)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事项范围全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升级、重新核定事项(含证书内容变更、增加副本、更换证书、遗失补办及注销等),均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市外企业入渝备案流程
市外企业入渝备案流程第一篇:市外企业入渝备案流程入渝备案流程入渝备案办事指南一、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30号)。
二、提交材料提交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除申请表单独提交外,其余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审查查找。
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
(一)申请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申请表》(可进入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网址:,进入“企业管理”进入“下载中心”下载),按顺序双面打印,A4页面,一式两份;并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申请表》内容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到QQ邮箱:*****************。
2、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具的入渝备案介绍信(原件)。
3、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证明,近三年来未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证明文件(原件)。
4、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布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企业在渝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入渝备案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只能委托企业在渝负责人(原件)。
7、企业在渝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名单汇总表(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企业在渝负责人1名,企业在渝技术负责人1名,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各不少于2人)。
以上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劳动合同以及在本企业参加社保的证明材料(除社保证明材料留原件外,其余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规范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的登记备案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计划在浙江省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
第二章登记备案管理第三条登记备案要求外省勘察设计企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参与浙江省的勘察设计业务: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在设立地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3.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 4. 其他浙江省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登记备案程序1.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应向浙江省相关部门提出登记备案申请,提交相关资料;2.浙江省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3.登记备案后,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可在浙江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五条登记备案有效期外省勘察设计企业的登记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可重新申请登记备案。
第六条登记备案变更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应及时向浙江省相关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变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七条监督检查浙江省相关部门将对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在浙江省承接业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八条处罚措施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并可能取消登记备案资格。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暂行办法解释权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浙江省相关部门所有。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为《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如对本办法有疑义或建议,请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以便不断完善和优化管理措施,促进勘察设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网上申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网上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渝建发[2009]108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网上申报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9〕108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含专项设计单位):为规范勘察设计资质审批行为,方便企业申报,建立全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信息数据库,实现企业资质网上申报要求,做好我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全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工作,按照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分步实施、上下联动、各负其责的原则展开。
市建委负责资质网上申报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及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审批工作;各区县建委负责所辖企业勘察设计丙级资质上报数据及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二、工作安排(一)技术培训为保证资质申报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委委托市勘察设计协会于2009年6月18-19日组织并邀请有关专家对各区县建委和全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行升级后的《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版,4.1版)和《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系统》(政府版)操作技术、使用要领(培训通知请到市勘察设计协会网站:上下载)。
(二)数据备案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通过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企业资质等管理信息数据备案。
时间:2009年6月20日至2009年7月31日。
(三)网上申报通过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审批工作。
2009年8月1日起,运用新版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申办、升级、增项、变更和审批等工作。
三、工作程序(一)受理与审批1、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转正、延续、名称及有关内容变更、企业资质信息备案等事项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资料申报同时进行。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3.24•【字号】渝建发[2003]52号•【施行日期】2003.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3]52号)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勘察设计单位:我委以渝建发[1998]264号文颁发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办法》,5年来,对规范我市初步设计管理、保证设计质量起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区县经济的迅猛发展,原渝建发[1998]264号文的部分条文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关于增强区县党政统筹能力、简政放权、加强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为加强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对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加强我委对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全市建设系统初步设计审查审批的质量和效率,我委对原《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办法》(渝建发[1998]264号)作了调整与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初步设计审批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为保证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质量,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以高度政治责任心认真进行权限范围内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在审批中严格把关,并不得擅自越权进行审批,凡越权审批和把关不严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在适用本办法进行初步设计审批工作中遇到问题,须及时报告我委。
附: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二0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建设、有序实施。
重庆市建委关于高边坡项目管理(渝建发[2010]16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10〕16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建设开发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以下简称“高边坡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消除工程安全隐患,现就加强高边坡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本意见所称高切坡、深基坑、高填方项目是指因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所形成的边坡以及对工程正常使用或可能造成安全影响的边坡项目,其高度或深度超过了以下范围:(一)高切坡:岩质边坡高度≥15米,岩土混合边坡高度≥12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边坡高度≥8米。
(二)深基坑:岩质基坑高度≥12米,岩土混合基坑高度≥8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基坑高度≥5米。
(三)高填方:填方边坡高度≥8米。
边坡项目接近上述限值的,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危险性大的,亦应执行。
二、管理程序(一)在项目规划选址前,涉及高边坡项目应进行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主体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确定后,其高边坡项目必须一并进行工程地质详细勘察,作为边坡支护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三)高边坡项目设计按边坡支护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并应分别在主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之前开展。
(四)高边坡项目支护方案设计完成后,须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其可行性评估报告作为主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主要依据之一。
(五)高边坡项目支护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须提交原可行性评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高边坡项目支护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作为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
(六)下列高边坡项目的边坡支护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先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再进行支护方案设计安全专项论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2.10•【字号】川建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1号2011年2月10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特制订《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参与招投标以及承揽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入川企业)。
第三条入川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通过年度备案的入川企业依法参与我省勘察设计招投标、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川企业年度备案审查、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入川企业的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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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引进高水平勘察设计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本市参与招投标及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重庆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备案审查及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总院(总公司)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登记制度。
通过年度备案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依法参与我市勘察设计招投标、承
揽勘察设计业务。
二、备案审查
第六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可根据拟在渝承揽业务具体情况选择企业具备的全部或部分资质备案,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
(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企业近三年来诚信状况良好;
(四)入渝备案人员要求:
1、所有备案人员须连续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实践5年以上,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相应等级规定配备人数的1/2,且资质标准相应等级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人数不少于2人;
3、实施执业资格注册的专业人数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结构为一级)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勘察设计图纸或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人员(含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校核人、审核人、审定人)须为备案人员。
第七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申请办理入渝备案,须由入渝备案负责人持下列材料办理:
(一)《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表》, 提交纸质件和电子件;
(二)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入渝备案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法人委托书、任职文件、本人简历(原件),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执业证书,与总院(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年的社保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表》中入渝备案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执业证书、与总院(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年的社保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驻渝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必备的办公设备购置凭证及清单(验原件交复印件)(此条若有须填报);
(六)设计企业应提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及发票(在渝或企业注册地投保均可)、勘察企业应提供行业履约承诺书。
(验原件交复印件)。
第八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入渝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材料;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准予备案的,出具《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入渝备案证》);不予备案的,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备案理由;
(三)准予备案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须由总院(总公司)负责人和入渝备案负责人持企业法人委托书亲自到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入渝备案证》;
(四)《入渝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市外勘察设计企业若将继续在我市从事勘察设计活动,须在有效期截止前3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备案。
第九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须在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入渝备案证》、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承接项目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项目登记表》),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登记。
第十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承揽项目的审批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及时对项目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及人员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行为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须及时将项目审批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核意见及评价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责任义务
第十二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应以总院(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勘察设计质量由总院(总公司)负责。
第十三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后一年内未中标或未承揽任何勘察设计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次年的入渝备案申请。
第十四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须在每季度末的5个工作日内按时报送《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经营活动情况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须按时组织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及所有备案人员,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勘察设计有关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等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须遵守国家和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所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深度要求,并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及时解决施工现场的技术和验收问题,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第十七条已备案的人员情况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时,须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充备案人员手续,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在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八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企业名称、资质、法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和入渝备案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须及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
四、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信誉、质量、市场行为、从业人员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和考核清除制度,在《入渝备案证》上作年度检查是否合格的记录,并将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相关信息实时公布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和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网站上。
第二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文件时均须查验《入渝备案证》,并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或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网站上认真核对项目勘察设计人员是否与入渝备案人员一致,同时核查勘察设计人员的签名、注册执业印章及出图章,如发现情况不符,应不予受理其审查,并立即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外,作如下处理,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一)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级别和范围承揽业务的,2年内不得入渝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二)伪造、转让、出借、出卖、涂改资质证书、注册证书和注册执业印章的,2年内不得入渝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或者聘请已经受聘于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2年内不得入渝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四)被市内外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2年内不得入渝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五)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不得再入渝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六)因违反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视造成后果严重性程度,1至3年内不得入渝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
业务;
(七)参与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与入渝备案人员不一致的,次年不得入渝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八)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次年不得入渝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九)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尽到义务的,次年不得入渝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入渝勘察设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违规企业的不良行为计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注册地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渝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渝建发【2003】155文)同时废止。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渝分支机构备案证》有效期截至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