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陆岛运输高速客船最低安全配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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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陆岛运输高速客船最低安全配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海事船[2008]79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8.12.24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陆岛运输高速客船最低安全配员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

(粤海事船〔2008〕792号2008年12月24日)

各直属局:

为解决辖区从事陆岛短途运输的高速客船安全配员问题,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结合辖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广东海事局陆岛运输高速客船最低安全配员管理办法(暂行)》。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径向广东局船舶处反馈。

广东海事局陆岛运输高速客船最低安全配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辖区陆岛运输高速客船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海事局管辖的沿海水域从事陆岛短途运输的高速客船的船员配备和管理。

本办法所述陆岛运输高速客船系指航行在大陆与岛屿之间的特定航线,其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陆岛运输高速客船。该特定航线应为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相当遮蔽航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是陆岛运输高速客船(以下简称船舶)安全配员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各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该类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船舶航行必须配备不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所要求的适任船员。

第二章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健康、适任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七条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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