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证据制度一般理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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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明
• 四、证明标准 • 含义: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法定的 证明程度等,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 实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刑事证明标准 则是指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 罪所要达到的程度。 • (一)我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明标准的形成
第三节 证明
• 三、证明责任 • 源于古罗马法中著名的“谁主张,谁证明”原则, 到近代德国发展到繁荣阶段。现行,两大法系的双 重证明理论,即大陆法系的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 明责任;英美法系的提供证明责任和说服责任。 • 我国立法首次使用举证责任概念是《行政诉讼法 》第32条。《刑事诉讼法》第49条对举证责任问题 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说主张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 任从两方面来界定,即举证责任和证明职责。
• •
1、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负有举证责任,理由:第 一,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理应负有举证责任;第二,无 罪推定原则的要求;第三,基于被告人特殊的诉讼地位。 • 公诉案件中,收集证据的责任主要由侦查机关承担。 •
(一)举证责任
• 刑事诉讼法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 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 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 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 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 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九章
第九章 证据制度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证据与证据法 第二节 证据制度的基础理论 第三节 证明
第一节
一、证据的概念
证据与证据法
一般意义上的证据,通常指“能够证明某事物的真实性 的有关事实或材料”。 诉讼中的证据,受到证据法及其他 法律的规定,体现出司法赋予的独特品性。 从法律规定看,我国刑诉法第48条规定。 证据的定义有事实说、根据说、信息说等不同学说。我 国刑诉法采用材料说。教材认为,证据是内容与形式的统 一,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所表达的事实,证据的形式是事实赖 以存在的载体。刑诉法将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 事实的材料”, 这里的”材料”是证据事实与证据载体相 统一的表述。
•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 3、被告人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不承担 举证责任
第三节 证明
• (二)证明职责 • 证明职责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基于国家对其职责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应 承担的证明义务。 • 我国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 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承担法定的证明职 责。 • 自诉案件中,法院同样应当承担证明职 责。
二、证据的属性
两种主张:一是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另一种主张为传统的三性 说。两种主张有极大相似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大体相当于证据的证明力,而 证据能力与合法性近似。 (一)证据的客观性:又称真实性、确实性。是指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证据事 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办案人员的意志为转移,不是主观想象、臆断或虚构 的。 (二)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有客观上 的内在联系,从而能起到证明作用。 (三)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的形式及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 法律的规定,并且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查程序,其中重点强调证据收集手 段、方法的合法性。50条的规定。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与关联性的法 律保障。 为保证证据的合法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 则,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三节 证明
• (一)举证责任 • 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 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 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不能成立的后果。
• 刑事诉讼法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案件中 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 五、证据制度与证据法
证据制度是法律规定的有关证据的概 念、证据的种类、证据规则以及与证明问题 等相关的制度体系。 • 我国证据制度有待完善。立法模式问题 的争论。
第二节
证据制度的基础理论
一、认识论
二、价值论 三、诉讼真实论
第三节
证明
• 一、证明的概念 • 一般而言,证明是“用可靠的材料来表明或断定人或事 物的真实性”。在我国,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是指以 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为主要主体,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代理人参与所进行的收集、运用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诉 讼活动,即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活 动。 • 二、证明的对象 • (一)内涵与意义 • 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 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情况。 • 意义:确定诉讼证明方向、指导证据收集和运用、保障 案件公正及时处理等方面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 三、证据的意义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一)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手段; (二)是有效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 (三)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 (四)证据是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 四、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也称证据裁判主义,指对于 案件争议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包括三方 面要求:首先,裁判的形成必须以证据为依据; 其次,裁判所依据的证据是具有证据能力(可采 性)的证据;最后,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必须 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 • 在司法证明史上,神明裁判、法定证据制度, 到了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运动以后,才 逐步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 基本原则,已为现代法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普 遍承认。
第三节
证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 必须与定罪量刑有关及涉及程序公正的事实情况且需用证 据加以证明的事实。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认为范围包括以 下两大类: • 1、实体法事实;2、程序法事实。 • (三)免证事实 • 即公安司法机关不需要依靠证据可以直接予以认定的 事实,控辩双方也不必在法庭上加以举证。 • 法律无明文规定,司法解释有规定。主要包括司法认知 和推定,其中司法认知包括: • 1、常识性的事实。2、自然规律和定理。3、国内法律的规 定及其解释。4、司法职务上应当知悉的其他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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