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考试知识点汇总——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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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

1.什么叫知识产权?

答: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涉及文学、艺术、科技、工商领域的智力成果及相关权利。是指人们对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等其他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的分类?

答:知识产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目前已为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认可。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著作权;邻接权等。世界贸易组织(WTO)文件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等;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3.知识产权的特征?

答:(一)知识产权的客体属无形财产。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客体啊属于智力成果;

(二)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知识产权没有形体,不占有空间,难以实际控制。

(三)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智力成果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使用,因此大多数的知识产权具有法律授予的独占权,它的排他性使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

(四)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我们知道财产权是没有地域限制的,但是知识产权是有地域限制的,这也是为什么在我们国家有很多企业在国内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后,在国外确不受保护的原因。)

(五)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有效期限一旦届满,权利就自行终止或消灭。

第二部分有关著作权法的

1.什么叫著作权?什么叫著作权法?

答: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利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狭义的是专指著作权法;

广义的是指包括著作权法、邻接权法、各种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及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就相互提供著作权保护而缔结的国际条约。

2.著作权法中的客体是什么?什么叫作品?作品的分类?不能称为作品的是什么?

答: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创性,(大家注意著作权要有独创性,因为别人已经有了你还谈什么独创,所以著作权一定要有独创性。)(二)可复制性,(三)合法性,

著作权作品的分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具体包括下述几类作品: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包括三种情况:

1、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作品。(例如:公民张某书写了一部有关歌颂法轮功的书籍,我们知道法轮功在我们国家是违

法并禁止的,与法轮功有关的宣传书籍都是违法并禁止传播的,显而易见公民张某书写的歌颂法轮功书籍,是不受法律所保护的。)

2、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作品。

3、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

(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之规定,共有以下三类: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比如北

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决定等)

2、时事新闻。(比如新闻中报道的时事新闻等)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此外,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因进入了公有领域,故不受著作法保护。

3.著作权的主体是?主要有哪几类?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第一节作者----自然人

创作是内心思想和情感表达为形式的过程.正因为创作有这样的特点,所以很多国家不认为法人可以成为作者.

教材:日本和中国的著作权法都规定了”法人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视为作者.

认定作者的原则: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为作者.

修改前:”非法人单位”,修改后”其他社会组织” —立法水平的提高,依赖于立法人素质的提高(人大代表职业化?)

<伯尔尼公约>:惟作者是原始版权人.(仅自然人可为作者)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著作权属于作者。(没有年龄的要求)

著作权人与作者是两个概念:作者是对作品进行实际创作的人,而著作权人可以包括:作者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还包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合作作品定作人\继承人\受让人等.

第三节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合作作品的认定条件(缺一不可):

◆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

◆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之间始终贯彻合作创作的意图,有意识地调整各自的创作风格和习惯,以便使他们的创作成果

相互照应\衔接\协调和统一,达到整体的和谐;

◆每个合作作品所完成的文学艺术形式,应当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

第四节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一、职务作品:为完成法人或社会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中国特色:相当数量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人员拿

新酬----职业创作人员,不拿薪酬的被成为自由职业者.)

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1、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仅限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法定业务范围之内使用;

上述使用是无偿使用.

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承当责任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

其他权利由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给作者奖励.

3 、根据劳动合同,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主持,根据其意志创作,并由其承当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被视为

其作者.

第五节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第六节定作作品的著作权

第七节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录像是制品,不应为视听作品.P88认为”电影\电视\录像只是载体不同,但本质是一样的.”----是错误的,整本教材的观点都认为录像是作品)

视听作品著作权的特点----多人共同享有

导演\编剧\作词\作曲和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制作人享有.

(录像制作者与摄影师的区别?录象制作者:复制;摄影师:创作)

第八节外国人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

一、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对外国人作品的保护(超国民待遇)

按照1992年9月25日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1、外国人作品(P90)

➢国籍标准(经常居住地)

➢作品发表地标准

➢三资企业向他人定作的作品

(三资企业应为中国法人)

2、超国民待遇之处

➢实用艺术品(自该作品完成起25年)国民不保护,外国人作品保护.

➢已发表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国民属于合理使用,而外国人的作品则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报刊转载,国民除有特别声明的以外,不必事先取得著作权人同意,而外国人作品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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