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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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关于建立婺源县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试行)的通知》(婺府办字[2012]101号)和《婺源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婺财库[20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强制结算项目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11项。
第三条公务卡强制结算适用于授权支付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不予办理报账和支付手续。
第四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业务。特殊情况办理借款的,需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同意后,由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财务部门将借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公务卡,原则上不进行现金支取。
第五条公务消费要尽量到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进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应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公务支出;
2、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六条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账申请人须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并将报销款项划转报账人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七条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完善公务支出事项的审批程序和支出管理制度,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
第八条公务卡使用管理其他事项仍执行《婺源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婺财库[2012]1号)等规定。财务报账其他事项仍执行本单位财务制度。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0一二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及说明
序号公务卡结算项目备注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
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印刷费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水电费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4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
等支出。
5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车船票和
机票支出等。
6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
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7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
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8 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9 专用材料费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零星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0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1 其他交通费用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的其他交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