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_的出台背景_主要内容和效果预期_刘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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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2095-3666(2015)02-0086-05DOI :10.13233/j.cnki.fishis.2015.0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主要内容和效果预期

收稿日期:2015-02-11

修回日期:2015-03-24

基金项目: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2014M03)

作者简介:刘勤(1981-),女,山东新泰人,

渔业经济与管理专业博士,副研究员,主要从事渔业经济与战略研究工作。E-mail :liuq@ecsf.ac.cn 通讯作者:陆亚男(1976-),副研究员。E-

mail :luyn@ecsf.ac.cn 刘

勤,陆亚男

*

(农业部东海与远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重点实验室,中国水产科学

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上海200090)

要:在国际国内新形势下,审视我国渔业船员管理现状,了解渔业船员管理的相关国际公

约,研究我国渔业船员管理制度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预期效果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研究认为该办法的实施从一定层面上解决了我们现在面临的渔业船员管理困境,然而新办法与原有规定的对接,渔业船员对办法的接受程度和履行中遇到的困难也不能忽视。同时,在下一阶段我国的渔业船员管理应更加着重于船员结构的调整。

关键词:渔业船员;国际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图分类号:S 9-9文献标识码:A

1引言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海洋渔业在中

国发展迅速。我国海洋渔船不仅经常进出周边港口,而且作业海域遍及40个国家管辖水域及太平洋、印度洋和大西洋公海,从事捕捞、运输、销售等多环节的渔业产业相关工作。在国际海事法律制度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现阶段我国建设渔业强国的发展要求对我国渔船船员的生产生活安全和权益保护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渔业发展不仅要着力提升渔船等硬件条件,还应从根本入手,建立适应现代渔业

发展需要的渔业船员管理模式[1]

。因此,在国际

国内新形势下,了解渔业船员管理的相关国际公

约,审视我国渔业船员管理现状,在满足渔船船员对安全生产的需求及国家对渔业的产业政策前提下,研究我国渔业船员管理制度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

出台背景

2.1

我国渔业船员管理现状

受我国渔业船员本身素质及管理不到位等

各方面影响,我国渔业安全问题一直伴随着渔业产业的发展。2012年,全国共发生渔业船舶水上

事故323.5起,死亡(含失踪)352人[2]

。现实中,

第2期刘勤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效果预期

我国渔业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直接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和渔船生产作业安全。我国渔业船员技术和知识水平普遍偏低,船东船长对安全的重视程度不足,渔业雇工难且流动性大,船员持证上岗率不高,给渔业安全生产带来了极大挑战[3]。

多年来,我国船员管理一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发证办法》、《农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渔业船员服务簿>实施规定的通知》、《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等各种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1)由于渔业船员的管理法律、法规零散在各类行政法规中,可操作性不高,特别是对船员劳务供给并未有明确的规定要求,现实中存在着各种渔业船员定位不清等问题;(2)对渔业船员的职业培训内容照搬一些现有规定,没有考虑当地的渔业特色,渔业船员找人代替上课等现象也普遍存在,渔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不到位问题一直困扰着各地区的渔业行政管理部门;(3)捕捞渔船职务船员配员要求不到位问题。根据我们课题组2014年初赴浙江等地的调研结果,发现有部分渔船存在船长或其他职务船员身兼数职,船员职责混乱,渔船存在人证不符现象;(4)四小证、十小证、六小证、内河职务船员证书、海洋职务船员证书、远洋职务船员适任证书、渔业船员服务簿等多证冲突的问题;(5)渔业船员晋升路线不明晰等问题。多数船员特别是普通船员对自己的职业管理规划并没有明确目标,临时性较强,流动性大,面对频频出现的渔民用工荒问题,船东只是一味地在工资上动脑筋,并没有从船员的切身利益、职业生涯规划和社会价值等角度为船员着想,因此陷入出价虽高却招不到人的怪圈。

2.2渔业船员管理的相关国际公约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由发达国家倡导通过的多边国际渔业法越来越多,包括保证捕捞渔船安全和防污、维护渔船船员权益的国际法,以及涉及水产品质量和国际贸易的国际法等等[4]。其中涉及船员管理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2.2.1《1995年国际渔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值班标准公约》

《1995年渔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值班标准公约》(简称95STCW-F公约),该公约是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简称IMO)在《1978年国际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多缔约国共同协商制定,于1995年7月7日正式通过。该公约共十五条,在一般义务、定义、适用范围、交流和技术合作、发证、监督、国内规定等方面作了原则性的陈述,它是针对海洋渔船生产活动的特点和渔船船员的条件,加强海上安全航行和作业,确保海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维护海洋环境的国际公约。按照规定,95STCW-F公约只要有15个国家无保留地批准12个月后即宣告生效。2011年9月29日由加拿大、丹麦、冰岛、基里巴斯、拉脱维亚、毛里塔尼亚、摩洛哥、纳米比亚、挪威、帕劳、俄罗斯、塞拉利昂、西班牙、叙利亚和乌克兰这15个缔约国家批准,该公约于2012年9月29日正式生效[5]。

2.2.2《2007年渔业部门工作公约(第188号)》及《渔业部门工作建议书(第199号)》2004年,国际劳工组织发表的一份关于渔业部门劳动条件的报告指出,渔业是最危险的职业之一,正在面临着全球化的挑战,鉴于此,该组织认为需要通过新法规保障渔业部门劳动者权利。2007年6月14日,第96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渔业部门劳动标准的新规范即《2007渔业部门工作公约(第188号)》,它成为了第一部渔业部门工作综合公约。该公约涵盖内容涉及了在渔船上工作的最低要求;工作条件;住宿和膳食;医疗、健康保护和社会保障;遵守与执行等多个方面。该公约不仅反映了渔业部门的劳动特点,也适应了渔业全球化的需求,该公约在渔业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世界渔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6]。

在该次会议上,还提出了《渔业部门工作建议书(第199号)》,它是对《2007年渔业部门工作公约》的补充,取代了2005年渔业部门工作建议书(第196号),于2007年6月14日通过。该建议书对渔船上的工作条件;就业条件;住舱;医疗、健康保护和社会保障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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