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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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认为,法律责任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使正常 的法律权利义务安排得以实现,它并没有自己 独立的目的。法律责任的最基本的功能在于通 过对违法行为设立否定性负担而确保被侵害的 权利的回复和正常秩序的维持。也就是说,法 律责任本身并不具备确定其所属法律性质的作 用。因而,不能认为环境法就是行政法。
而且,在西方国家,运用综合法律手段解决环 境问题已渐成趋势,比如,欧盟经济与社会委 员会在1995年的立法规划中特别提出要将确立 环境民事责任框架作为讨论解决环境法律问题 的基础。
(一)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
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 门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 类别或者形式,是环境行政处罚的外在表现, 并且是由环境法明文规定的。
从上述可知,行为违法和有过错,是承担环境 行政责任的必备条件;危害后果和违法行为与 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则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 的场合才成为行为者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 条件。故可将前者称为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 必要条件”,后者则称为“选择条件”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种类
环境行政责任主要分为环境行政处罚和环境行 政处分两大类。
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 个概念
一定的环境法律事实是环境法律责任发生的基 础。所以,环境法律责任的判断和分析都是以 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案情,适用 法律分析法理。一般而言,环境法律责任的分 析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原则进行:
1.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分别追究的原则 2.不重复追究的原则 3.私法责任主体唯一的原则 4.公法责任中个人和单位分别追究的原则
作为环境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法 律责任带着鲜明的环境法烙印。环境法系统的开 放性、规范协调性和部门边界模糊性的特点决定 了环境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只能是采取综合手段
作为一种综合法律责任,环境法律责任的具体的 形式包括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 事责任,多样的责任形式决定了环境法律责任的 归结无法适用统一的原则,而只能依据三种法律 责任方式各自的特点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环境法中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环境法,破坏或 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般而言,环境法律责任可以分为环境行政 责任、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三种。
环境法中的法律制裁,是指国家对承担法律责 任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实施的惩罚措施。与法律 责任相对应,法律制裁也分为行政制裁、民事 制裁和刑事制裁三种。
任者)还包括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中的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而触犯法律者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的含义
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是指承担环境行政责任 者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就是指依法追究环 境行政责任时,违法者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 wenku.baidu.com件,这些条件是由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
第四节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一、环境刑事责任的概念 二、《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 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概述 四、环境监管失职罪
重点问题
1 环境法律责任的体系和追究原则 2 环境行政责任的种类 3 公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4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内容
第一节 环境法律责任概述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主 编 曹明德
第四章 环境法律责任
第一节环境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种类
2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一、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和行为者有过错等 四个要件。
1
(包括单位和自然人,下同)
实施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行为因而违反了环境法
2 污染环境的后果
3
4
境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 行政法律责任中过错的概念,一般参照刑法的规定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对故意实施破坏或者污 染环境行为,一般都规定应当追究其环境行政 责任。对过失行为,在一定条件则规定不予追 究。需要注意的是,一些违法行为既可以是故 意也可以是过失造成的。
此外,还应当注意环境法责任条款的适用规则:依 法律规范的效力依次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 优于一般法;例外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环境法律责任表现为环境民事责任、环境刑事 责任和环境行政责任三种形式。这三种责任形 式和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密切相关
环境法律规范的分散性是由环境问题的复杂性 决定的。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必然无法用传 统的部门法理论统辖,它是包含着多部门法性 质规范的独立综合法律部门,其法律责任的表 现形式也给人以分散和综合的印象。
环境法多样的责任形式不仅决定了它只能按法律 责任的不同性质分别适用归责原则,同时也使得 环境法律规范的适用必然产生大量的责任竞合问 题
第二节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所谓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法,实施了 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 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上述定义中的“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 承担环境行政责任者(以至民事责任、刑事责
区分故意与过失心理状态的意义在于:过错的 形式不同,对其惩罚的程度也应有区别。故意 表明行为者“明知故犯”,比过失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大。在同等损害后果的场合,对故意的 处罚应比对过失的处罚更重。过错形式影响处 罚程度这一情况,是环境行政责任与环境污染 赔偿责任的重要区别之一
间接故意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表现为有意放任, 且不采取任何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行为;过于 自信过失只是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经验、技术 能力等认为可以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并在危 害后果发生之前一般都采取了避免其发生的措 施。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行政违法行为不同
前者是确定行为者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规格、标准 后者则是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没
有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就谈不上确定行为者是否 存在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的问题
(二)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的内容
根据环境法的规定,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包括:行为违法、行为有危害后果、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