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营造林检查验收办法 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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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均匀。
乔灌型:乔、灌木总覆盖度≥30%,其中乔木郁闭度≥0.10;或
每亩有乔、灌木 90 株(丛)以上,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且分布
均匀。
灌木型:灌木覆盖度≥30%,或每亩有灌木 70 株(丛)以上,
且分布均匀。
灌草型:灌草综合覆盖度≥50%,其中灌木覆盖度≥20%;或每
亩有灌木 70 株(丛)以上,且分布均匀。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 效林改造及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 省实行营造林质量管理工作的年度考核和通报制度, 根据年度营造林实绩省级抽查结果,按综合得分排序,对营造林实 绩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营造林实绩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章 原则要求
第四条 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㈠ 人工造林、人工更新和低效林改造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造林面积、造林质量(成效)以及综合管理情况等。具体指标包括 面积核实率、面积合格率、作业设计率、建档率、幼林抚育率、管 护率、检查验收率、林权证发放率以及幼林生长情况等。 ㈡ 封山育林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林地选择和封育成效。具
第四章 调查方法
第十四条 资料收集 ㈠ 省级资料收集 ⒈ 相关年度的营造林情况,包括各重点工程国家下达到省和省 分解到县的年度计划及其完成情况(按上报和作业年度统计)。 ⒉ 相关规定和管理文件。 ㈡ 县级资料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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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分别到县统计局和县林业局收集相关年度的营造林统计报 表,各重点工程年度计划、分解及完成情况(按上报和作业年度统 计),以及总体设计、作业设计文件(包括审批文件)、检查验收的 图、表、卡片,年度总结报告。
广东省营造林检查验收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要求, 强化我省营造林综合管理,提高营造林成效,根据国家林业局《造 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暂行),参照《全 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2003 年修订)》,结合我省营造林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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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 落实了管护机构和人员。 ⒊ 制定了封山育林措施。 ⒋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合格小班。 ⑴ 有培养前途的疏林地; ⑵ 每亩有天然下种能力且分布均匀的针叶母树 4 株以上或阔叶 母树 6 株以上的无林地。如小班同时有针叶母树和阔叶母树时,则 按针阔比例计算株数是否达到合格标准; ⑶ 每亩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幼树 60 株以上或阔叶树 幼苗、幼树 40 株以上的无林地。如小班同时有针阔叶幼苗、幼树时, 则按针阔比例计算株数是否达到合格标准; ⑷ 每亩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 60 个以上或灌 木丛 50 个以上的无林地; ⑸ 分布有珍贵、稀有树种(国家Ⅰ、Ⅱ级保护树种),并且有 培养前途的地块; ⑹ 人工造林困难的高山、陡坡、岩石裸露地、水土流失严重地 及沙荒地,经封育可望成林或可增加林、灌盖度的地块; ⑺ 每亩有分布较均匀的毛竹 7 株以上或杂竹覆盖度在 20%以上 的无林地; ⑻ 封育小班中同时存在针阔母树、针阔幼苗幼树、灌木时,根 据封育类型,采用综合参数值确定,综合参数值须≥1。计算方法如 下:
⒉ 相关规定和文件。 第十五条 检查面积的认定 ㈠ 检查面积为不同营造林方式、不同工程类别统计上报的营造 林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 1 位小数。别或工程类别相重时,须单独记载并 只能认定其中一个造林类别或工程类别,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⒈ 作业年度不同时,认定作业年度在先的造林类别或工程类 别。 ⒉ 同一年度造林类别或工程类别相重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现地签认。 ㈢ 人工更新与天然更新并存的小班面积认定:人工更新苗木超 过总苗木数量 60%的,将小班(地块)总面积作为人工更新面积,不 足 60%的小班(地块)不计入核实面积。 第十六条 面积检查 现地核实小班(地块)范围,重新求算面积,当核实面积与上 报面积相差≤5%时,认可原上报面积;否则以核实面积为准。
竹林型:每亩有毛竹 30 株以上或杂竹覆盖度≥40%,且分布均
匀。
第十三条 管理类指标标准
作业设计:须有规范的作业设计说明书,图、表、卡齐全,并
能反映造林时间、地点、面积、林种、树种、权属、整地方式、造
林方法、密度等主要内容,符合各重点造林工程相应的要求,且已
通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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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必须按照作业设计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如实际造林 小班与造林作业设计的优势树种、位置、范围、造林密度等不一致, 视为未按作业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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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面积,包括合格面积、不合格面积和损失面积。其中不合格面积 分为待补植面积和失败面积。损失面积指新造林地由于人为或自然 原因造成地类转变为非林业用地的面积。重点工程核实面积依据国 家下达到省和省分解到县的重点工程计划及其相应的总体设计、作 业设计、检查验收等调查。
造林成活率: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林改造作业后三年内 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造林总株数在合理初植密度界限 以内按实际造林株数计,低于最低合理初植密度按最低合理初植密 度计,超过合理初植密度的上限,按合理初植密度的上限计算,下 同)之比。
⒊ 未成林造林地:造林后,保存株数大于或等于造林设计植树 株数的 80%,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 3 年或飞播后不满 5 年的造林地)。
⒋ 灌木林地:以培育灌木为目的或分布在乔木生长界限以上, 以及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大于 30%的灌木林地(含实行短轮伐期平 茬采薪经营的灌木薪炭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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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造林类别划分 营造林类别分为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林改造。 ㈠ 人工造林:指在宜林荒山、荒滩、退耕地等土地上,采用人 工植苗、播种等方法种植成片森林的营造林方式。 ㈡ 人工更新:指在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上,进行人工更新或人 工促进天然更新以重新恢复森林的营造林方式,不包括未经人工措 施的天然更新。 ㈢ 低效林改造:指对在树种组成、林相、郁闭度等方面不合乎 经营要求、生长慢、效能低、无培育前途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林 分进行改造,以提高林地生产力、林分质量、生态效能。本办法所 指的低效林改造主要是引进目的树种,在原有林分下的套种、间种。 清除全部原有林木,引进目的树种重新造林,如果原有林分郁闭度 0.2 或 0.2 以上,并经过伐区设计的列入人工更新;如果原有林分郁 闭度 0.2 以下则列入人工造林。 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林改造和封山育林的完成面积,必 须分类统计、填报。防火林带造林如果前地类是宜林荒山的列入人 工造林统计,如果前地类是迹地则列入人工更新统计。 第十一条 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林改造检查标准 上报面积:经自查验收,符合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林改 造合格标准而统计上报的面积。 核实面积:经核查确定的实际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林改
株数保存率: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林改造小班(地块) 三年后单位面积原造林树种保存株数与原造林总株数之比。
㈠ 小班(地块)成活率评定标准 造林成活率≥85%为合格,84~41%为待补植,≤40%为失败。 ㈡ 小班(地块)保存标准 株数保存率≥80%或郁闭度≥0.20。 经济林株数保存率≥85%。 速丰林株数保存率≥85%。 灌木林株数保存率≥80%或覆盖度≥30%。 ㈢ 造林密度标准 按《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1995)中附录 A:《主要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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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县级自查:营造林当年 10 月底完成外业工作,11 月中旬前 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㈡ 地级市抽查:营造林当年 12 月底前完成外业工作,次年 1 月份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㈢ 省级抽查:营造林次年 3-4 月份组织造林核查工作。 第八条 检查验收方法 ㈠ 县级自查实行全面自查,地级市和省级采取随机抽查的方法 进行抽查。 ㈡ 市、省级抽查方法和比例。地级市对本辖区的每个县(市、 区)进行抽查。省级抽查对每个市随机抽查 1~2 个县。抽查面积和 乡镇数不低于县上报面积和乡镇数的 10%,并能兼顾各种营造林方 式,确保各种方式的营造林在抽查中都抽到,尽可能使抽查到的各 种营造林方式的面积比例与统计上报的各种营造林方式的面积比例 相接近。抽中的乡镇全面检查。 ㈢ 小班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小班,以作业设计文件、验收卡 等技术档案为依据,按照技术标准,实地检查核对,统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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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指标包括面积核实率、面积合格率、作业设计率、建档率、管护 率、检查验收率和林权证发放率等。
第五条 检查验收工作组织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标准、规定,对本辖区的营 造林数量和质量实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验收。营造林检查验收实行 县级自查和市级、省级抽查的办法。被检查验收单位的营林部门与 统计部门要搞好衔接和协调,做到统计上报的营造林面积相一致, 并及时如实提供相关的工程规划、作业设计资料、施工设计图(表)、 卡片及各级检查验收资料等。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必须对检查验收 结果负全责,严格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并把检查验收 结果作为上报营造林面积和支付营造林工程款的唯一依据。 第六条 检查验收程序 ㈠ 县级自查。营造林当年,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 营造林计划和营造林作业设计,负责组织全面自查,提出检查验收 报告,报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㈡ 地级市抽查。在县级上报的检查验收报告的基础上,地级市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将抽查结果汇总后上报省级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 ㈢ 省级抽查。根据地级市上报的检查验收报告、统计上报的年 度营造林完成面积,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或组织专项检查。 第七条 检查验收时间要求
检查验收:须有检查验收成果材料,并能反映作业时间、作业 地点、面积、树种及作业质量等基本内容。
档案:须有文字及图、表(卡)等基本档案资料。 管护:制定了管护措施、配备有管护人员,且小班(地块)内 没有明显的人畜破坏。 抚育: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林改造小班(地块)至少经 过一次抚育作业。工程造林小班(地块)同时还应实施作业设计所 要求的相应抚育措施。 林权证发放:检查小班(地块)发放林权证情况。 育林:封山育林小班中进行过除草、撒播、人工补植、平茬复 壮或其他人工辅助育林活动。
第三章 技术标准
第九条 地类划分 地类划分执行《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的地类 划分标准。 ㈠ 林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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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有林地:郁闭度 0.20 以上或生长稳定(一般造林 3 年或飞 机播种 5 年后)每亩保存株数大于或等于造林设计植树株数 80%的林 分。
⒉ 疏林地:郁闭度 0.10~0.19 林地,经济林、竹林不划分疏 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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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木型:
综合参数值 = 针叶母树株数 + 阔叶母树株数 + 针叶幼苗幼树株数 + 阔叶幼苗幼树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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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灌型:
综合参数值 = 针叶母树株数 + 阔叶母树株数 + 针叶幼苗幼树株数 + 阔叶幼苗幼树株数 + 灌木丛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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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封山育林成效核查小班合格标准
乔木型:郁闭度≥0.20,或平均每亩有乔木树种 70 株以上,且
⒌ 苗圃地:指固定苗圃用地。 ⒍ 无林地 ⑴宜林荒山荒地:包括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的林地。如林中空地、灌丛地和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 其它土地。 ⑵ 采伐迹地:采伐后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尚未更新的迹地。 ⑶ 火烧迹地:火烧后保留的活立木达不到疏林标准,且尚未更 新的迹地。 ⑷ 宜林沙荒:指造林可以成活的固定、半固定沙丘和沙地。 ㈡ 非林业用地:包括农地、牧地、水域、未利用地及其它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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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密度表》;《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2001) 中附录 D:《生态公益林造林主要树种初植密度》及其它有关标准执 行。
第十二条 封山育林检查标准 封山育林:指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孽能力的疏林、灌丛以及荒 山、荒地,通过封禁和人工辅助保护性措施,利用树木的天然更新 能力使其恢复成林的营造林方式。 封山育林实绩检查:为掌握上年度实施并统计上报的封山育林 情况而进行的调查。 封山育林成效调查:封山育林 5 年进行成效调查。 封山育林适用条件:适用于疏林地、无林地。 核实面积:符合封山育林适用条件,且有作业设计,经检查确 定的封山育林面积。重点工程核实面积依据国家下达到省和省分解 到县的重点工程计划及其相应的总体设计、作业设计、检查验收等 调查。 ㈠ 封山育林实绩小班合格标准 ⒈ 设置了固定的封山育林标志。 工程封山育林封育标志标准:设立永久性固定碑牌,并注明封 山育林工程名称、封育范围、面积等内容。 一般封山育林封育标志标准:封育区面积 150 亩以上至少应设 立 1 块固定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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