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版《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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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市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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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市政部分第五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级。

各级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其布局和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各级城市道路的设计行车速度应符合表二十一的要求。

城市道路设计行车速度表表二十一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建(构)筑物时,主干路以上(含主干路)通车净高不得小于5.0米,其它机动车道净高不得小于4.5米。

第一百一十四条城市道路的最小纵坡应大于0.3%(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主干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5%,快速路不宜大于4%。

第一百一十五条城市道路相交时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不得小于45°,且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第一百一十六条在立交道路口、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5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平面交叉口。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中,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合理组织车流、人流,合理布设各种车道、交通岛、交通标志与标线。

路口渠化进口车道宽度一般为2.8-3.25米。

第一百一十八条未进行渠化的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角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20-30米,次干路10-20米,支路5-10米。

第一百一十九条城市主、次干路平面交叉口应根据车辆流量、流向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数;进口展宽段长度应根据灯控时间内停候的车辆数决定,一般不小于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后50-80米。

出口展宽段长度一般为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前30-60米。

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

第一百二十条城市道路交叉口竖向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两条道路相交,次要道路服从主要道路;2、主、次干路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宜小于或等于2%;3、交叉口竖向设计标高应与周边场地标高协调;4、合理安排变坡点和布置雨水口。

第一百二十一条市内公共交通应处理好与对外客运交通之间和不同性质的公共交通之间的接驳关系,以方便旅客换乘。

各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

各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

各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发生变更是经常发生的。

这也是当前国土管理和规划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国家层面,在《城乡规划法》第43条对规划条件变更做了原则性规定,但住建部对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的管理没有一个统一的操作程序。

各地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方式。

以下罗列了江苏省南京市、宿迁市,福建省厦门市,浙江省瑞安市,安徽省蚌埠市、江西省的具体管理规定。

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市规划局 2010年1月)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的变更,加强对规划条件变更的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规划管理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条件,一般不得变更。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尚未领取该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确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划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的外,其他的调整均视为规划条件的变更。

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

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市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一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内容变更以外的变更。

第五条规划条件的变更应当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

第六条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城市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省、市政府同意变更的。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共62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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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城市旧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法定图则,并经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建设。

第六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七条厦门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八条厦门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

城市特定地区的规划应编制法定图则。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1、城市规划区范围;2、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3、城市建设用地。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实施居住建筑物日照分析的通知厦规2010第54号文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实施居住建筑物日照分析的通知厦规2010第54号文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实施居住建筑物日照分析的通知厦规〔2010〕54号各相关单位:为提高本市居住生活日照环境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从2008年11月15日开始在规划管理中试行开展建筑物日照分析审查,一年多来实施效果良好。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日照分析工作,并考虑到文教卫生类建筑物目前已有相关行业标准,经研究,决定对本市居住建筑物日照分析工作相关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日照分析对象居住建筑物以及可能对居住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日照分析范围(一)自2008年11月15日起,上述建设项目均须进行日照分析,但属于以下情况的除外: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中已明确不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项目;2、2008年11月15日之前已通过“招拍挂”程序向社会公开出让条件的建设项目;3、2008年11月15日之前已取得用地红线并已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许可的建设项目;4、2008年11月15日之前已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许可的建设项目申请方案变更调整,但未对日照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不需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按《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三、日照分析软件及管理规则(一)日照分析软件1、SUN日照分析软件7.5及以上版本(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2、天正日照分析软件TSun6.0及以上版本(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3、清华建筑日照分析软件SUNSHINE-V2.0及以上版本(清华大学建筑学院)4、鸿业日照评估及分析日照分析软件HYSUN V3.0及以上版本(上海鸿业同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其他经建设部审查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二)管理规则日照分析管理规则我局将另行制定。

四、日照分析审查机构厦门市规划局五、日照分析报件时间及承诺时限建设单位应当在申报建筑单体方案之前3个工作日从市建设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岛外从规划服务窗口)申请《日照分析报告》复核,《日照分析报告》的复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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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

理: 1、报建项目用地性质与规划确定性质有出入,但在《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2010 年版)》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之内的。 2、在具体道路、岸线等市政工程审批中,因现状客观条件或技术要求等原因,需
要对原规划的道路、岸线做局部调整的。 3、报建项目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如涉及特殊用地等),需要对规划用地边界进行局

建筑风貌、建筑立面、色彩、广告设置、绿化布置、建筑指标等作出详细规定,并对其 影响区的建筑形态、风貌、色彩、高度控制等作出通则性规定;
已形成的城市重要景观节点、街区应编制整治性城市设计,分析现状存在问题,提 出改善建筑风貌、交通体系、空间环境等的一系列整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厦门市城市非法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或会同政府其它业务主管部门 组织编制,是对法定规划的补充和支撑。非法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审批,可通过一定程 序转化为法定规划的一部分内容。
部调整的。 4、凡经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具体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景观方案设计、总平面方案
等(不含经营性土地出让图则),在原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上进行优化的。 5、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认定可以由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技术调整。 6、其它经市规划部门业务会认定属于维护程序办理内容且不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
调整情形的规划局部调整。 第十八条 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一般地段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二十五条 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城市用地

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 10 类,中类 48 类,小类 70 类。
第二十六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一的规定。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共62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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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城市旧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法定图则,并经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建设。

第六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七条厦门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八条厦门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

城市特定地区的规划应编制法定图则。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1、城市规划区范围;2、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3、城市建设用地。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7号市规划委:你单位报请审批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技术规定》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创造良好居住环境,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技术文件。

《技术规定》批准后,你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技术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按照“宽进、严管、重罚”的理念,建立《技术规定》执行情况的长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率先实现“精细化管理”。

三、坚持规划引领。

要加强规划领域的技术研究,密切关注新领域的发展趋势,善于学习借鉴其他城市成功经验,及时对《技术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适时进行修订提升和补充完善。

《技术规定》批复前已出让的用地执行技术规定的问题,由你单位依法明确界定。

你单位要认真抓好《技术规定》的组织实施,督促相关建设、设计单位严格遵守《技术规定》,严格规划管理,在实践中不断提升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特此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结束——。

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

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
建议性
地块车库出入口不允许设置在沿城市道路的建筑与地块红线之间的空间范围内。
建议性
12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要求
街道社区公建配套设施
基层社区公建配套设施
教育
——
——
——
医疗卫生
——
——
——
文化
——
——
——
体育
——
——
——
商业
——
——
——
社区用房
——
公共厕所允许结合东侧沿街商业建筑一层公共开放区域设置,需设有明显导向标志,并向公众开放。
总建筑面积(计容)指市政府要求建设的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及《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规定的地面以上及半地下室计入地价部分的面积,地块容积率计算按2010年《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规划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本图则内路名为规划路名,最终路名以厦门市地名办批准路名为准。
本规划设计条件中未涉及的规划控制要求按《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版)执行。
限制性
开闭所设于地面一层,且室内地坪标高高出室外地坪0.3 m。开闭所至少一面墙为建筑外墙且临道路。
符合2010年《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议性
15
地下空间用途
满足民防、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要求,同时符合《厦门市建筑地下层开发管理细则》(厦规[2008]93号)的规定。竞得人若需除民防、地下车库、设备用房外的用途开发,需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限制性
16
空间范围
地块空间范围,平面四至以用地红线为准,地上和地下至建设工程许可证核定的空间范围。
限制性
住宅楼下商业不得作为产生油烟及噪音扰民的餐饮与娱乐用途使用。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国函〔2000〕113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0.11.01
【实施日期】2000.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0〕11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修订)的请示》(闽政〔1997〕文27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厦门市是我国经济特区,东南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港口及风景旅游城市。

厦门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把厦门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
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56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城市发展要坚持集中紧凑的原则,规划布局要以厦门本岛为中心,在本岛以西的大陆沿海建设不同功能的组团。

严格限制城市建设用地向本。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七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用地;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领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厦门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二)、(三)、(四)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对未列人表(二)、(三)、(四)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文、教、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二)、(三)、(四)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市中心、地区性中心地段及市区内建筑较密集的棚屋区,其建筑容量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情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10-20%。
第三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厦门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加强建设项目排水防涝能力规划指引([2014]市政005号)

加强建设项目排水防涝能力规划指引([2014]市政005号)

加强建设项目排水防涝能力规划指引([2014]市政005号)发表日期:2014-08-08/zwgk/zcfg/ghzy/201408/t20140808_45680.htm加强建设项目排水防涝能力规划指引01 指引依据:《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版)》(厦府﹝2010﹞362号);《室(GB/T 50805-2012); 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年版)》(GB 50014-2006);《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建城[2013]98号);《厦门市防洪防涝规划》。

02 指引目标:根据市政部门批复的《厦门市防洪防涝规划》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年版)》修订内容,对《加强建设项目排水防涝能力规划指引》([2013]市政002号)进行修订,作为《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版)》(厦府﹝2010﹞362号)中关于城市排水防涝的补充规定,提高设防标准,加强建设项目排水防涝能力。

03 指引要点:(1)雨水系统设计标准①雨水系统设计径流量宜采用模型法进行计算和校核。

②规划城区新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采用3年一遇及以上。

汇水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雨水主干管渠设计重现期应采用10年一遇及以上,其中汇水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新建雨水管渠宜采用明渠设计,并按50年一遇复核工程规模。

③城市主干道及以上市政道路、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的雨水工程设计重现期应采用5年一遇及以上。

(重要地区指区级党政军行政办公区、繁华商业区、不耐水浸泡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事办公区、一般车站、码头等重要基础设施等,下同。

)④特别重要地区雨水工程设计重现期应采用10年一遇或以上。

(特别重要地区指市级党政军行政办公区、防汛指挥中心、区域枢纽车站、火车站、机场等重要基础设施等,下同。

)⑤主干道之间及其等级以上立交桥或下穿通道雨水工程设计重现期应采用50年一遇及以上,其他立交桥或下穿通道采用10年一遇及以上。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用)厦门市规划局二○○四年五月目录第一章⋯⋯⋯⋯⋯⋯⋯⋯⋯⋯⋯⋯⋯⋯⋯⋯⋯ 1 第二章城市划制⋯⋯⋯⋯⋯⋯⋯⋯⋯⋯⋯⋯⋯⋯ 1 第三章城市用地分及适建范⋯⋯⋯⋯⋯⋯⋯⋯⋯ 3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12 第五章建筑距控制⋯⋯⋯⋯⋯⋯⋯⋯⋯⋯⋯⋯⋯⋯15 第六章建筑退⋯⋯⋯⋯⋯⋯⋯⋯⋯⋯⋯⋯⋯⋯⋯⋯17 第七章建筑高度控制⋯⋯⋯⋯⋯⋯⋯⋯⋯⋯⋯⋯⋯⋯21 第八章旧区改建⋯⋯⋯⋯⋯⋯⋯⋯⋯⋯⋯⋯⋯⋯⋯⋯21 第九章城市地⋯⋯⋯⋯⋯⋯⋯⋯⋯⋯⋯⋯⋯⋯⋯⋯22 第十章城市与建筑境控制及境保⋯⋯⋯⋯⋯⋯24 第十一章城市道路⋯⋯⋯⋯⋯⋯⋯⋯⋯⋯⋯⋯⋯⋯⋯⋯25 第十二章城市用地向⋯⋯⋯⋯⋯⋯⋯⋯⋯⋯⋯⋯⋯⋯30 第十三章城市防灾⋯⋯⋯⋯⋯⋯⋯⋯⋯⋯⋯⋯⋯⋯⋯⋯31 第十四章城市水源保与水工程⋯⋯⋯⋯⋯⋯⋯⋯⋯34 第十五章城市排水工程⋯⋯⋯⋯⋯⋯⋯⋯⋯⋯⋯⋯⋯⋯35 第十六章城市供工程⋯⋯⋯⋯⋯⋯⋯⋯⋯⋯⋯⋯⋯⋯35 第十七章信工程⋯⋯⋯⋯⋯⋯⋯⋯⋯⋯⋯⋯⋯⋯⋯⋯38 第十八章燃气工程⋯⋯⋯⋯⋯⋯⋯⋯⋯⋯⋯⋯⋯⋯⋯⋯39 第十九章建筑工程市政配套施⋯⋯⋯⋯⋯⋯⋯⋯⋯⋯43 第二十章城市管合⋯⋯⋯⋯⋯⋯⋯⋯⋯⋯⋯⋯⋯⋯47 第二十一章附⋯⋯⋯⋯⋯⋯⋯⋯⋯⋯⋯⋯⋯⋯⋯⋯51 附一:名解⋯⋯⋯⋯⋯⋯⋯⋯⋯⋯⋯⋯⋯⋯⋯⋯⋯51 附二:算⋯⋯⋯⋯⋯⋯⋯⋯⋯⋯⋯⋯⋯⋯⋯⋯⋯55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行,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城市整体规划》等规定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联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详细状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合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全部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厦门城市规划条例

厦门城市规划条例

厦门城市规划条例厦门经济发达,给人们带来了高质量的生活水平,这都是有赖于其城市的规划作用,那么你知道厦门城市规划条例有什么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厦门城市规划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厦门城市规划条例(2003年5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15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2005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实施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规划部门)负责管辖区内部分城市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渠道参与城市规划制定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

下列事项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一)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草案;(二)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三)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四)建制镇总体规划、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一)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一)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1.07.22•【字号】厦资源规划〔2021〕287号•【施行日期】202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一)的通知各相关单位:《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经市政府批复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8号)]。

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第七章附则第一百一十六条相关规定要求,我局对规定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细化,制定了《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一)(详见附件),现按相关程序要求对外发布实施。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7月22日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一)为保障《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有效实施,加强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升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为了解决建筑“闷顶”的计容问题,经我局研究,在《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第三章“建筑管理与城市景观”中第四节“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第六十四条增加第5款“人不能进出、未设置门窗且经过资源规划部门研究同意的装饰性建筑密闭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容。

”条款。

自本规定批准实施日起,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的监督和技术支持,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行性,推动城市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城市规划条例》,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及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和不同专项进行制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评估应当分别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和城市规划实施等不同环节进行。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发展方向、空间布局、主导产业、主导功能、建设用地、绿地、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内容。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素:(一)对城市的发展目标、战略定位及层次进行科学细致的研究,阐述发展计划、实施步骤及保障措施等;(二)对城市的用地结构、居住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有计划、有序的布局,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产业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三)对城市的绿地系统、生态保护、水资源、大气环境、噪声控制、节能减排等进行科学规划,保障城市整体环境的协调、优美和可持续发展;(四)对城市规划编制所涉及的其他内容,进行详细勾画和规定。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阶段:(一)前期研究阶段:首先需要对城市概况、基础设施、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资源环境和面临问题等进行全面分析和探讨,确定发展目标、战略定位、城市空间范围、城市结构、土地利用总量等;(二)起草方案阶段:根据前期研究结果,制定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总体设计,确立各部分内容和空间结构;(三)方案审定阶段:经过城市规划部门的审定,将方案公告,接受公众意见,修订方案,并经上级部门审查后确定。

第三章城市规划标准第七条城市规划标准是指指导和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践的基本原则、基准数值和具体技术规范。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门卫房及围墙等建(构)筑物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门卫房及围墙等建(构)筑物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门卫房及围墙等建(构)筑物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0.10.09•【字号】厦规[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门卫房及围墙等建(构)筑物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规〔2010〕120号)各相关单位:现将我局《厦门市门卫房及围墙等建(构)筑物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月九日厦门市门卫房及围墙等建(构)筑物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门卫房及围墙等建(构)筑物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景观形象,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49号令)、《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门卫房及围墙等建(构)筑物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门卫房属于物业管理用房的一部分,其建筑面积按计容建筑面积方法计入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第四条规划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的建筑方案审查时,应对该项目门卫房的位置、建筑面积予以审查。

建设项目的每个车行及人行出入口最多允许设置一个门卫房。

第五条门卫房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退让用地红线不小于1.0米,且其基础不得超过用地红线范围。

门卫房单独建设时层高不应高于4.5米。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保密或公共安全需要、建筑施工或工业生产安全需要、收储用地等原因必须设置围墙的,其他建设项目不鼓励设置围墙。

第七条除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围墙外,在收储用地、建筑施工工地及特殊用地设置围墙可不经规划部门审批。

第八条其他建设项目在新建、改建围墙时,须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报送设计图纸,明确围墙的位置、高度、建筑形式及色彩等,并经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建设。

第九条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施工围墙,确需设置的,应向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道路占用手续,并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长海长航物流有限公司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长海长航物流有限公司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长海长航物流有限公司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3【案件字号】(2020)闽02行终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长海长航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长海长航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长海长航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叶剑锋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剑锋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剑锋【代理律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告】厦门长海长航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系诉市资源规划局不履行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法定职责所引发。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罚款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改判可诉性不可诉确认行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诉市资源规划局不履行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法定职责所引发。

市资源规划局对长海长航公司申报的“长航物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作出《退件通知书》予以退件,并无不当。

理由:1.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9年5月14日,原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已就案涉项目提交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作出了《整改意见书》,该意见书不仅告知长海长航公司案涉项目的建设存在41处与审核图纸不一致的地方,要求整改;还针对该项目存在重大信访问题,已将情况报告海沧区政府,待区政府明确意见后再办理项目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对此整改意见,长海长航公司并无提出明确的反对意见。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第九十九条规定修改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统一店面层高设置标准,按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经研究,决定对《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第九十九条:“开间小于9米的底层独立店面层高不得高于4.5米”修改为“开间小于9米的店面层高不得高于4.5米”。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适用于生效之日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特此通知。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跃层式住宅设置标准及《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二款规定修改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统一跃层式住宅规划设计的设置标准,经研究,决定将《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厦规【2010】6号文)第四条及《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二款:“居住建筑中挑空的户内空间,除跃层住宅客厅可挑空外,其余均不得挑空。

跃层住宅客厅的挑空面积应小于本套底层户内面积的30%”修改为“居住建筑中挑空的户内空间,除跃层住宅客厅可挑空外,其余均不得挑空。

跃层住宅客厅的挑空面积应小于挑空空间所处各层户内水平投影面积的30%。

跃层住宅是指套内所有底层空间跨越两楼层及以上,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适用于生效之日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为加强规划管理,统一审查标准,针对近来在建筑方案审查中,概念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名词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阳台《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第3(4)点补充修改为:住宅建筑阳台,无论凹阳台、挑阳台、封闭式阳台、未封闭阳台进深不应超过1.8米,进深超过1.8米的,超过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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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 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城市旧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 应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并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区人民政府、政府其它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3、对住宅﹑医院﹑学校和幼托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4、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5、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8、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十九条 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可由规划部门根据实际要求细划若干部分,分阶段 编制与审批,缩短编制周期。 第二十条 城市设计分为三种类型:概念性城市设计、操作性城市设计、整治性城 市设计。 市、区级中心区、核心商务区、重要景观区、重点开发片区应编制概念性城市设计, 对规划片区的使用功能、建筑分布、空间景观等作出意向性策划; 重要商业、旅游街区、景观轴线等城市重要公共空间的主要沿街界面及其影响区应 编制操作性城市设计,对主要沿街界面的用地性质、建筑功能、开发强度、空间形态、
概念咨询规划是中观层面上的非法定规划,对城市片区或基于某种目标进行整合的 地区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开发建设设想和规划设计导则。
项目行动规划是微观层面上的非法定规划,对近期需要建设、改造或予以保护的具 体地块开发提出规划指导,或对某一种类型的项目提出专项规划标准和策划方案。规划 部门应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确定项目行动规划的对象、内容和形式。

理: 1、报建项目用地性质与规划确定性质有出入,但在《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2010 年版)》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之内的。 2、在具体道路、岸线等市政工程审批中,因现状客观条件或技术要求等原因,需
要对原规划的道路、岸线做局部调整的。 3、报建项目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如涉及特殊用地等),需要对规划用地边界进行局
第二十三条 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或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 目的建筑日照分析、交通影响分析、市政容量分析、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分析、建筑面积 复核等。
第二十四条 厦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实施实行责任规划师制度,责任规划 师应承担以下职责:负责责任区的规划信息维护,每年或每半年更新一次本责任区的规 划总图,经规划部门审核后提供电子文件和图纸;列席规划部门关于责任区内重大建设 项目的会审,提供技术意见及其它规划服务。
商业金融业用地
公、旅馆业、游乐等各类服务业活动的用
地。
C21
商业用地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 和生产物资的用地。
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
C22
商业性办公用地
证券、贸易、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 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商务写字楼
第六条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 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
第七条 厦门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八条 厦门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 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 各个层次。城市特定地区的规划应编制法定图则。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 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 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其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 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 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第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编制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 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 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第十一条 厦门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各分区规划的范围根据城市总 体规划确定的功能组团和布局结构确定,其边界线应参照河流、海域、山脉、道路等地 形地貌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 第十二条 分区规划的内容应包括: 1、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2、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 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3、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4、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 管线综合; 5、确定城市主干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 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 交通路线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二十五条 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城市用地

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 10 类,中类 48 类,小类 70 类。
第二十六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一的规定。
厦门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一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R11
住宅用地
R1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13
道路用地
R14
绿地
二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
R2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3
道路用地R24绿地三类居住用地R31
住宅用地
R3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33
道路用地
R34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0 年版)
厦门市规划局
二○一○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 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厦门市城市总 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 制而成。

6、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第十三条 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包括道路交通规 划、给水排水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绿地系统规划、 防卫设施工程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防洪(潮)规划、消防规 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等。 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报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 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根据厦门市的实际情况与各地 区发展阶段,将厦门市分为城市发展成熟区、城市发展建设区、城市发展待明确区。 涉及城市发展建设区、城市发展待明确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宜先行开展概念规划等 作为前期预研,并制定指导城市空间形态更新或扩展的纲领性成果,上报市委、市政府 作为片区开发决策的参考。 第十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符合《厦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要求,编制分为大纲阶段和图则阶段两个阶段性成果: 大纲阶段应包括公共设施及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容量控制等内容,其成果必须按法 定程序公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同时按规定和程序向市人大报备,如需修改 应按原程序报批。 片区经营性项目应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阶段)内容制定地块控制性详细 规划图则成果,该图则经市规划局会审后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审议通过,通过后按程序公 示并进入土地出让程序。出让后该图则成果纳入市规划局信息系统并作为审批依据使 用。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实施后,其修改分成两种类型: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编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涉及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发生重大变更以及重大项目招商等因素,对控制性详 细规划控制区域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必须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涉及以下情形的,应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1、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局部影响的; 2、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局部缺陷的; 3、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部分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 要求进行调整的。 4、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认为应进行局部调整的。 第十七条 涉及以下情形的,按市规划部门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系统维护程序办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改造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 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 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 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 行政办公用地

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商业性办

建筑风貌、建筑立面、色彩、广告设置、绿化布置、建筑指标等作出详细规定,并对其 影响区的建筑形态、风貌、色彩、高度控制等作出通则性规定;
已形成的城市重要景观节点、街区应编制整治性城市设计,分析现状存在问题,提 出改善建筑风貌、交通体系、空间环境等的一系列整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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