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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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了保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管理,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与其他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

1.3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公司。

2.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2.1 合同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并实行承办人负责制度,审核会签制度和重大合同专题会审制度。

2.2 集团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行政部,公司职能部门、所属各公司负责本部门分工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归口部门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

2.3 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2.3.1 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2.3.2 监督公司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

2.3.3 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登录、统计、保管、跟踪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公司对各类合同的统一编号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2.3.4 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2.3.5 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2.4 每一份合同须由集团公司总裁、集团各部及集团下属各公司总经理确定主要承办人(以下简称承办人)。承办人须依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进行工作。承办人应对自签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3.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3.1 在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人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3.1.1 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3.1.2 欲签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1.3 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1.4 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承造、承建能力或运输

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置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3.1.5 具体履约信用:在经济活动中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3.2 合同承办人应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查意见书,并与有关真实资料一同送合同归口管理部门验核。

3.3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问题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出合法、真实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担保的,其担保人必须是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第3.1的规定进行审查。

3.4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织附件,其文本为复印本时,须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3.5 集团公司及有关业务部门、职能部门认为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集团公司法务专员、法律顾问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3.6 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优先适用。

3.7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预算单等一类文件

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代替合同。

3.8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许可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3.9 涉及下列合同时,须每次单独一次性特别授权:

3.9.1 担保合同。

3.9.2 资产抵押、租赁、转让、出售、收购合同。

3.9.3 投资合同、股东协议、出资协议。

3.9.4 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

3.9.5 需要授权的其他合同。

3.10 合同的起草应由乙方或以乙方为主承担,合同语言表述应严谨、简练、准确;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门条款解释;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凡公司领导认为属重大合同的,必须由己方起草。公司常用的合同,由公司法律顾问拟订示范合同文本,公司各职能部门据此起草合同。

3.11 合同中应力争纠纷发生时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3.12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3.12.1 合同签约方为法人的,写明法人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签约方为自然人,写明自然人的住址、身份证号码。

3.12.2 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12.3 标的。

3.12.4 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3.12.5 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3.12.6 履行地点、期限和方式。

3.12.7 争议解决方式。

3.12.8 违约责任。

3.12.9 变更或解除条件;

3.12.10 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3.12.11 正副本份数、存放地点;

3.12.12 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3.12.13 约定的联系方式;

3.12.14 附件名称;

3.12.15 签约的地点、日期;

3.12.16 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3.12.17 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3.12.18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签章。

3.12.19 涉外合同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立。

3.13 严禁任何人在空白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书等上盖公司公章和合同专用章。

3.14 合同签订之前,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提请法事专员,由法务专员或公司领导确定会签部门及合同返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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