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和《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法规发[]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不含学前教育)。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第五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的收费标准,根据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以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本科院校学历教育收费;
、独立学院学历教育收费;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历教育收费;
、太原市义务教育学校学历教育收费。
(二)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六条政府定价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制定或调整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省属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学校向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制定或调整市属、县属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太原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标准根据教育培养成本、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市场需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八条实行政府定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
调整收费标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者调整的收费标准方案、依据和理由,预计年度收费额或者近三年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二)申请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办学许可证、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做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时,应连同办学成本和经审计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审批学校管理权限抄送相应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插班学生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校学生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按照同类型公办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对接收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学生一定费用。
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受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不得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