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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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汇编
目录
1、水稻种植保险条款费率(2007版)
2、露地西瓜种植保险条款费率(2007版)
3、蔬菜(瓜果)大棚保险条款费率(2007版)
4、蔬菜(瓜果)大棚保险附加蔬菜(瓜果)种植扩展条款费率(2007版)
5、林木火灾保险条款费率(2007版)
6、柑橘树种植保险条款费率(2007版)
7、生猪养殖保险条款费率(2007版)
8、鸡养殖保险条款费率(2007版
9、鸭养殖保险条款费率(2007版)
10、鹅养殖保险条款费率(2007版)
11、淡水养鱼保险条款费率(2007版)
12、淡水养鱼保险附加特定疫病死亡扩展条款费率(2007版)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
水稻种植保险条款(2007版)
保险标的
第一条凡符合水稻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面积在20亩(含)以上的正常生长的水稻,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水稻按当年实际种植面积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植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⒈自然灾害责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冰雹、扬花期低温;
⒉病虫害责任:稻瘟病、纹枯病、稻曲病、稻飞虱、螟虫、白叶枯病、矮缩病。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毁掉或放弃已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水稻;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他人的故意破坏行为。
第五条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因种子质量造成的损失;
(二)保险水稻收割后的损失;
(三)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损失。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水稻种植面积的乘积。每亩保险金额可以为200元或400元,投保人从中自行选择确定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相对免赔额为每亩水稻植株死亡比例30%。
保险期间
第八条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载明于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自保险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或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保险水稻收获离开田间时止。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的起始或终止时间。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费支付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做好保险水稻的田间管理、防灾防损等工作,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水稻种植面积变化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情况说明,必要时应提供农业、气象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植株死亡,保险人按照每亩保险金额与以下损失赔偿比例表和水稻生长期赔偿比例表约定的比例的乘积确定每亩的赔偿金额:
水稻损失赔偿比例表
水稻生长期赔偿比例表
每亩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赔偿比例×生长期赔偿比例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水稻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水稻种植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进行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水稻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按日比例费率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如投保人连续投保本保险,且前一保险期间内未发生赔款,保险人按照本次续保前的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水稻种植面积,给予投保人本期对应的保险水稻种植面积部分自交保险费20%的保险费优待。
自交保险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财政补贴的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释义
植株死亡:由于保险责任造成的水稻植株死亡或明显会造成30%以上减产损失的可视为植株死亡责任。
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