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我国多地出台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下面是一个700字左右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具体内容: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奖励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三、奖励对象1.单位奖励对象:指能够提供可靠证据,揭发和报告违法违规安全生产行为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个人奖励对象:指能够提供可靠证据,揭发和报告违法违规安全生产行为的个人。
四、奖励标准1.单位奖励标准:(1)重大事故:一次性奖励1万元,如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2)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次性奖励5000元,如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3)其他危及安全生产行为:一次性奖励2000元,如涉及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程序的违法行为。
2.个人奖励标准:(1)重大事故:一次性奖励5000元,如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2)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次性奖励2000元,如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3)其他危及安全生产行为:一次性奖励1000元,如涉及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程序的违法行为。
五、奖励申请和审核1.奖励申请:(1)奖励申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等方式进行。
(2)申请人应提供详细举报事实和相关线索,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奖励审核:(1)奖励审核机构应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重大事故进行现场调查。
(2)审核通过后,核发奖励证书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六、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1.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严禁泄露。
2.对恶意诬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追究法律责任。
3.对于提供可靠证据的举报行为,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负面影响。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一、办法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举报奖励办法。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氛围。
二、举报主体与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山东省范围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被举报的对象包括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举报内容与范围举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安全生产设施、装备存在重大隐患或者缺陷;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迟报;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人员违规培训、发证;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举报方式与途径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电话举报:拨打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网络举报:通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相关举报平台进行在线举报;信函举报:将举报材料邮寄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当面举报:直接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五、举报核查与处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六、奖励标准与发放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查实后,根据举报事项的重要性和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奖励。
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成效确定,并公开透明。
奖励资金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发放。
七、奖励申请与审核举报人在举报事项查实后,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奖励。
申请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举报材料。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奖励标准发放奖励。
八、奖励保障与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工作机制,确保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同时,加强对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对于恶意举报、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0-73条规定,为规范事故隐患举报,维护安全管理秩序,杜绝虚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业集团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涉险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应向**煤业集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煤业集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举报事项,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举报内容第四条举报内容主要包括:(一)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二)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原国家安监总局85号令)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为;(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行为;(四)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的行为;(五)违反原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有关规定的行为;(六)违反**煤业集团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劳动防护等有关规定的行为;(七)对各类涉险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行为。
第三章举报受理第五条子公司、、煤矿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井口和信息发布栏等醒目位置,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举报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举报,并要求简要描述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的基本事实、现状或可能产生的危害。
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
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效通讯方式。
第七条**煤业集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的有关举报,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
第八条 **煤业集团各业务主管部门24小时受理举报事项,举报电话(传真)如下:第四章举报核查及奖励第九条接到举报后,由**煤业集团受理举报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调查核实。
隐患调查结果、隐患的整改情况应及时在**煤业集团安全生产调度会议上通报。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概述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关注及
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奖励办法。
奖励范围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全国各行各业,各级政府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奖励标准
1.对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给予1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奖励;
2.对于经举报查实的事故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及个人,将根据举
报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举报程序
1.举报人通过报案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向相关部门或单位反映举报
事项;
2.举报事项应当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相关性,必要时应当提供
证明材料;
3.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并在核实结果出来后,及
时通知举报人。
奖励发放
1.奖励资金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单位负责划拨;
2.支付奖励资金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并征得相关单位的意见;
3.奖励资金的发放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执行。
建议
1.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定期组织安全演习,提高紧急处理能力。
结论
为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稳定,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本奖励办法的出台,将为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提供保障,同时也将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严厉的威慑力,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石,举报不安全生产行为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凡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积极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获得奖励。
奖励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内部员工、附近居民、过路路人等。
二、奖励标准1. 对于举报属实的案件,一经核实,按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具体奖励数额根据举报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酌情确定。
2. 奖励金额将按照一定比例由有关部门发放,奖励金额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方面债务支付。
三、奖励申领1. 奖励申领需提供举报安全生产问题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书面材料等。
2. 申领奖励需填写相应表格,注明清楚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
3. 提交相关证据及申领表格后,相关部门将在核实属实后尽快发放奖励。
四、奖励范围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环境不安全、职业危害隐患等。
五、保密措施1. 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不得泄漏举报人的身份,一经核实,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奖励管理1.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确保奖金发放及时准确。
2. 有关部门应定期公布奖励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将有力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时也强化了社会监督机制,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共建和谐社会。
愿更多的人们积极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督中来,共同努力,为我国安全生产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为了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参与热情,激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和举报,我们制定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该办法的目的是通过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群众发现和揭露安全隐患、违规行为,推动整个社会形成安全生产共同责任的良好氛围。
一、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一)举报范围:1. 发现企事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2. 发现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的;3. 发现个人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奖励标准:1. 对于发现和举报一般安全隐患的,一经核实,将给予100元至500元不等的奖励;2. 对于发现和举报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一经核实,将给予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奖励;3. 对于发现和举报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一经核实,将给予2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奖励;4. 对于发现和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的,一经核实,将给予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奖励;5. 对于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协助调查、提供重要线索的,视情况给予额外奖励。
二、举报奖励的程序和保密措施(一)举报程序:1.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邮件、网站等途径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2. 相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将立即成立调查小组进行核实;3. 核实属实后,相关部门将及时给予奖励,并向举报人颁发奖励证书。
(二)保密措施:1. 相关部门和调查小组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予以保密;2. 举报人有权要求匿名举报,相关部门将严格遵守;3. 对于恶意诬告、捏造事实的举报,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奖励资金来源和管理(一)奖励资金来源:1. 奖励资金由政府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拨款;2. 企事业单位可设立奖励基金,用于奖励举报人。
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有关的违法行为和隐患,及时发现、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开展有奖举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举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市安委办负责制定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制度;负责举报事项办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接收需要市级部门协调或举报人对相关部门核查结果不满意的举报事项,并进行登记、交办、反馈和奖励。
市安委办负责接收、登记、交办各类举报事项,原则上负责反馈、奖励本级核查的事项;负责汇总上报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工作情况。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核查同级安委办交办的举报事项;负责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等;负责反馈核查情况和奖励意见。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进行认定,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二)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三)已经受理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四)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举报;(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推动建设平安中国,特制定本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凡是通过举报,揭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隐患等问题并取得立案、查处或督促整改成果的个人、团队或组织均可获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二、奖励标准(一)对于属于应当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安全隐患问题,且经实际查处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二)对于通过举报,揭发一般安全隐患等问题并取得督促整改成果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三)对于通过举报,揭发不属于立案查处但危害较大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并取得相应结果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元;(四)对于奖金超过5000元以上的,可以适当提高奖励金额。
三、奖励评定(一)举报人可通过书面或网络等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举报材料,并在举报材料中注明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以便有关部门核实奖励情况;(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需经过核实和调查,确保举报的事实属实,并对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及时做出奖励决定;(三)对于同一安全生产问题或违法行为的多次举报,只以首次举报为准,其他重复举报不再重复奖励;(四)对于通过举报取得的成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给予公示,对于确保举报人的名誉不受损害。
四、奖励支付(一)奖励资金由当地政府财政拨付,并及时发放给举报人;(二)奖励资金将直接存入举报人的银行账户,并且支持委托他人领取;(三)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需提供身份证明、银行卡和举报核实材料等证明材料。
五、宣传公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对举报人实施宣传报效,包括在媒体上发表表彰文章,为举报人举办荣誉庆典等方式,增强广大群众的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
六、保密措施安全生产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应当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允许不得随意泄露,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办法最新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办法最新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各类事故频频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改进,我们积极探索和推行了奖励举报制度,以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发现和揭露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已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奖励举报的相关规定,使这一制度的效果更加明显。
为了进一步完善奖励举报制度,提高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参与度,我们制定了最新的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办法。
以下是该办法的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发现和揭露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改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等所有安全生产主体。
第三条奖励举报是指人民群众通过电话、短信、信件、互联网等方式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管部门对其举报内容经核实属实并给予处理,可以获得一定的奖励。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条件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举报行为,可以获得奖励:(一)举报的内容属实,并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核实;(二)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为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或一般安全隐患;(三)举报人对所举报的内容无过错行为;(四)举报人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条奖励范围包括经济奖励和荣誉奖励。
经济奖励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举报事项的严重程度确定,荣誉奖励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举报人的贡献程度和表现进行评定。
第三章奖励程序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短信、信件、互联网等方式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并对核实属实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评定,并做出相应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相关奖励措施。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在2005年联合发布的《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其中涉及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直接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煤矿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xx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举报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生产安全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也可以使用信件和面对面的报告。
地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xx大厦10楼)。
第三条安全生产报告范围:(一)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违法活动的;(二)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三)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四)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五)擅自停产、停业和禁建后进行生产、经营和建设的;(六)停产整顿,整合技术改造,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七)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无证上岗的;(八)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章劳动纪律的“三违”;(九)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超容量、超强度、超容量组织生产的;(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建筑工程、学校、医院、旅游、公共娱乐场所、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十一)其他构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其他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生产、经营、施工行为;第四条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必要证据。
举报人应当对其举报的内容负责,对故意歪曲、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倡导单位或个人实名举报,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其真实姓名、地址、单位、电话和举报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于积极举报安全违法行为的人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和保护。
下面是一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期能够激励广大群众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管的行列中来。
一、奖励对象1. 情况真实,调查完整,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实质性的举报。
2. 具有安全生产知识和举报能力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1. 奖励金额根据举报事实的严重程度和对安全生产影响的大小来确定。
2. 从轻、适中、从重三个等级予以奖励,具体金额在200元至5000元之间。
三、奖励途径1. 采用财政资金给予奖励,由上级政府设立专门资金账户,用于奖励安全生产举报的人员。
2. 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安全生产举报人员,严禁其他用途。
四、奖励申请和筛选1. 安全生产举报人员应向本地安监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安监部门进行举报材料的初步审核,如材料真实有效,即向上级进行申请。
3. 上级安监部门负责审核奖励材料,并根据举报的事实和严重程度进行评定。
五、奖励发放1. 奖励资金由上级政府发放,安监部门负责落实奖励发放的具体程序。
2. 奖励资金应当及时发放,严禁拖欠。
六、保护措施1. 安监部门应确保举报人员的个人信息不会被泄露,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 对于向安监部门提供假举报或故意造谣的行为,将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宣传教育1. 注重对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2. 加大对奖励办法的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管中来。
以上是一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简要说明,通过奖励措施来鼓励并保护积极举报安全违法行为的人员,对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构建安全环境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并进一步完善和提升该奖励办法的实施效果。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年)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年)(2018年1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公布)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的规定认定。
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取得必然奖励。
第五条举报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要妥帖保管和利用举报材料,不对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第六条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第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一)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奖励200元: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就组织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2.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利用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去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不依法配发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的;生产、经营、贮存、利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4.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出租、出借或利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贮存危险物品的;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5.生产或经营冒充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6.生产经营单位对提出建议、批评、举报和控诉的从业人员冲击报复的。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一、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员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提高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集团公司举报事故隐患。
对举报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最高2000元的现金奖励。
其中举报禁止类问题最高奖励2000元、严重类问题最高奖励1000元。
火灾隐患奖励不适用本款。
禁止类、严重类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胜利油田安全环保行为负面清单执行。
三、鼓励各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微信、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联系人: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
五、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
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
六、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本人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并严肃追责问责。
监督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七、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
八、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安全生产(QHSE)管理部纳入年度预算。
九、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安全生产(QHSE)管理部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十、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是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提供线索,或者举报发生在自己单位或者周围环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人员,均可申请奖励。
二、奖励标准。
1. 对于提供重大线索,直接导致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案件,一次性奖励5000元;2. 对于提供一般线索,帮助查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案件,一次性奖励2000元;3. 对于提供重大线索,但未能直接导致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案件,一次性奖励1000元;4. 对于提供虚假线索,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奖励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奖励申请流程。
1. 奖励申请人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填写奖励申请表;2. 审查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线索真实性和重要性;3. 审查部门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4.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励。
四、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筹安排,列入年度预算,保证奖励金的及时发放。
五、奖励保密。
对于提供线索的人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严格保密其个人信息,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奖励实施监督。
1. 奖励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接受社会监督,对奖励申请流程和结果进行公开;2. 对于违规奖励、滥用奖励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关人员的奖励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奖励宣传。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通过官方媒体、网站等渠道,对奖励政策进行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举报积极性。
八、奖励期限。
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就是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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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促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受理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水上交通、油气管道、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烟花爆竹、城市轨道交通、城镇燃气、粉尘涉爆、金属冶炼、旅游、寄递物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国家、省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县(市、区)对安全生产举报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安全监管局对受理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实行统一办理、依法核查、及时回复、据实奖励。
第四条省安全监管局开发建设互联网“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以下简称“省举报平台”)和手机应用软件(APP),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举报事项的受理、核查和委托核查、协调督办、信息沟通、回复、奖励、统计等事项。
举报人可在“省举报平台”上查询相关举报事项办理结果和奖励情况。
“省举报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举报奖励等支出,纳入省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接受省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章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判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经核查认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害,如不及时排除或整改,可能造成1人以上遇难、或者3人以上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隐患。
有关行业领域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停业整顿、整合技改等未经验收合格,
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关闭取缔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恶意规避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整治消除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八)法律法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
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章举报办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享有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人可直接登录手机APP或者互联网“省举报平台”进行举报,也可通过省安全监管局网站、微信、微博进入“省举报平台”。
举报人还可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信函、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八条举报人登录手机APP或者“省举报平台”,根据提示填写有关信息,具备条件的应同时上传有关照片、视频、音频等证据材料。
反映举报内容的文字应尽可能详细描述有关情况,有关照片、视频、音频等应尽可能包含清晰可辨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法行为的状态。
采取其他方式举报的,参照以上规定。
第九条省安全监管局受理举报后,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受理信息,并提供查询等相关服务信息,方便举报人了解举报核查进展情况。
省安全监管局根据对举报内容严重程度的初步判断,对
经判断属有效举报的,纳入核查范围,直接牵头组织核查,或者委托举报事项属地或异地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条省安全监管局对需直接核查,或者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接受委托核查的举报事项,应第一时间组织核查,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举报核查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直接核查或者接受委托核查的事项,一般应于3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接受委托核查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于核查结束后5日内将结果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及时对核查结果进行审核。
核查和审核结束后,应于5日内回复举报人。
对按规定不予奖励的,应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情况紧急的,应及时核查回复。
第四章举报奖励
第十二条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属于有关部门执法监管没有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尚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
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
为,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避免30人以上遇难、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30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奖励;
(二)避免10—29人遇难、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10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奖励;
(三)避免3—9人遇难、或者10—49人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发生的,给予5万元(含)至1万元(不含)奖励;
(四)避免1—2人遇难、或者1—9人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发生的,给予1万元(含)至3000元(不含)奖励;
(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给予3000元(含)至500元(不含)奖励。
第十四条举报瞒报或者谎报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瞒报或者谎报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的,每查实瞒报或者谎报遇难1人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二)举报瞒报或者谎报一般事故的,每查实瞒报或者谎报遇难1人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及本条的举报奖励如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省安全监管局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6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省安全监管局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说明情况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省安全监管局将奖金通过银行汇至举报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六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人集体共同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或者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第五章举报人及举报处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有关证据。
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
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参与举报受理、核查、办理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依规严肃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举报查实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整改、处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