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机构建设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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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机构建设情况分析

【摘要】目的探讨我国省级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方法根据31个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官方网站公开的信息分析机构名称、成立时间、内设机构机构编制情况。结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有六种命名方式,成立时间主要集中在2001年和2000年,内设机构平均为(12.8±3.3)个,人员编制平均为(95.0±33.1)个。结论机构名称不统一,体制改革步伐不统一,内设机构数量差距悬殊,人员编制不足且类型多样。建议出台改革细则,选用突出卫生监督行政执法特性的名称,出台机构建设具体标准。

【关键词】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体制

2000年1月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这一文件的印发拉开了我国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序幕;随后,多个配套文件相继引发。我国传统的卫生防疫站同时承担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服务功能的局面迅速得以改变,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监督体系逐步在我国建立起来[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作为我国卫生监督体系的第二个层级,作用十分关键,既承担着卫生监督执法职能,也承担着指导下一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其运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省的卫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因此,研究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资料和方法

1.1资料来源所有资料均来源于我国除香港、澳门、台湾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官方网站公开的信息,截止

时间为2012年11月30日。

1.2观察指标观察指标包括机构名称、成立时间、内设机构和机构编制情况。

1.3统计分析方法所有数据资料的分析均通过spss13.0进行,计量指标计算其最大值、最小值和平均数;计数指标计算其频数和频率。

2结果和分析

2.1机构名称从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来看,最主要的三种命名方式为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卫生监督所、省(市、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卫生监督局,另外分别有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采用省(市、自治区)卫生监督局、省(市、自治区)卫生监督总队和省(市、自治区)卫生执法监督总队这三种命名方式,见表1。

3讨论

3.1结论

3.1.1机构名称不统一,两种主流名称不利于突出行政执法特性目前,我国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有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卫生监督所、省(市、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卫生监督局、省(市、自治区)卫生监督局、省(市、自治区)卫生监督总队和省(市、自治区)卫生执法监督总队六种命名方式,机构名称不统一,命名方式五花八门[2],不利于塑造统

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形象。而在五种命名方式中,前两种主流名称均含有“卫生监督所”,笔者认为,这一命名方式不利于突出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特性,同时也与省级机构的较高的行政层级不太相符。

3.1.2体制改革步伐不统一,成立时间有早有晚2000年1月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划分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职责,将原来由各卫生事业单位承担的各项卫生监督职能集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有机构适当加以精简、归并、调整,组建卫生监督所,专职承担卫生监督任务。2001年4月,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设置、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主要职责与分级管理等具体问题。而各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也主要集中在2000年和2001年,能按照卫生部的要求推进改革;但也有一些省份卫生监督机构成立时间较晚。

3.1.3内设机构数量差距悬殊,缺乏具体的指导性标准各个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中内设机构最少的为6个,最多的为22个,平均为12.8个,内设机构数量相差悬殊。而目前,我国对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内设机构也缺乏具体的指导性标准。《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内设机构原则上包括综合管理、许可审查、监督执法、稽查等部分。《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承担的职责应设置综合管理、卫生许可、监督检查、队伍管理与执法稽查等内设机构;省和副省级城市的卫

生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相应的专业科室。上述两份文件中所作出的规定均较笼统。而《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则未对该问题做出规定。

3.1.4人员编制不足,机构编制类型多种多样各个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最少的为30个,最多的为155个,平均为95.0个。而根据测算,每家省级卫生监督机构需配备人员基数为129名,同时结合当地户籍人口数和人口密度进行调整[3]。而目前,各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平均为95.0个,大部分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数量主要集中在61-90个和91-120个这两个区间,还有小部分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在60个及以下。同时,机构行政级别、单位性质也不统一,级别有副厅(局)级和正处级两种级别;单位性质有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等不同性质。

3.2建议

3.2.1出台改革细则,全面、彻底地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自2000年,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后,卫生部分别于2001年、2005年和2006年出台了多个文件,进一步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而由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需要不断地探索实践以及考虑到各地的实际,这连续出台的多份文件均不够具体和细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各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改革步伐不统一,改革步调不一致,制约了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而当前,从中央到地方一整套完整的卫生监督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也积累改革的经验,有必

要出台卫生监督体制深入改革的细则,全面、彻底地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

3.2.2统一机构名称,选用突出卫生监督行政执法特性的名称2006年印发的《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统一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卫生厅(局)卫生监督局、县(区、旗)卫生局卫生监督所[4]。省级机构这一名称能较好地突出卫生监督的行政执法特性,也有部分省份已经更名。但市级机构采用的“卫生局卫生监督局”中同样的“局”字重复用了两次,县级机构名称中的“卫生监督所”不利于突出行政执法特性。因此,建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统一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卫生监督局、县(区、旗)卫生监督局;或统一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监督总队、市(地、州、盟)卫生局卫生监督支队、县(区、旗)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

3.2.3出台机构建设具体标准,涵盖机构建设的方方面面2005年,卫生部印发的《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中,对机构建设标准仅有房屋建设、车辆配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防护设备、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信息建设等五个方面,而对内设机构的设置、机构编制类型和级别、人员编制等其他问题没有做出规定,导致内设机构数量相差悬殊,一方面内设机构数量过少不利于工作开展的专业和细化,另一方面内设机构数量过多也与机构数量精简的原则不符;同时,机构级别高低不等,人员编制也多种多样。因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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