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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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律制度
Baidu Nhomakorabea 三、联合投标
《招投标法》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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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开标 二、评标 三、定标 四、招标投标备案制度 五、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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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标
⒈ 开标的时间、地点及形式 《招投标法》第34条 ⒉ 开标的主持人、参加人 《招投标法》第35条 ⒊ 开标基本程序 《招投标法》第36条 ⒋违反上述程序的法律后果 《招投标法》第5、7、64、招投6标法5律制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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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标投标备案制度
《招投标法》47条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 10条、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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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标无效
中标无效:指招标人最终作出中标决定没有法律约 束力,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强 制招标项目须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招投标法》64条、57条、55条、52条、50条、 53条、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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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see you again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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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招投标法》第23条
⒍ 签收投标文件 《招投标法》第24条、28、29条
强制招标项目:招标有效期≥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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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投标法》19条、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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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标
一、投标人的概念
二、对投标人的要求
三、联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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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人的概念
招标:是指招标人为购买货品或服务,通过发布招 标广告或者招标邀请书等方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 条件,招标人按照预先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参加投 标人中确定交易对象即中标人的行为。
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和条件,提出自己 的报价及相应条件,对招标者招标作出实质性响应 的行为。
招标人应禁止的行为:(1)无法定或约定条件而 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无效;(2)招标程序开始后无 正当理由而停止招标;(3)未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自行招标;(4)《招投标法》第22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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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招投标法》第13、14、15条、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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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行招标的相关规定
《招投标法》第12条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 4、5、6、7、8、9、10、11条 自行招投标的行政核准手续:由批准可 研报告的行政主体核准可否自行招标, 核准后,即可自行招标,否则须委托招 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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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招标程序
⒈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的内容: 《招投标法》16条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6条、第16条 发布方法:指定媒介 《中国招标》 <<中国采购与招标信息网>> 网址:www.chinabidding.gov.cn 《中国招标投标网》网址:www.ce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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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招投标法》第10条、第6条、第51条 公开招标:国际无限竞争性招标
国内无限竞争性招标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1)强制性招标范围内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2)国家重点项目(国家计委); (3)省级重点项目(省政府); 邀请招标:《招投标法》第10条 邀请招标的要求:《招投标法》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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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标
一、招标人的概念 二、招标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招标的方式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五、自行招标的相关规定 六、招标程序 七、招标文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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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人的概念
《招投标法》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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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招投标法》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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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25条、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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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投标人的要求
⒈ 投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的要 求
和条件作出响应。(27条)
⒉ 投标文件须在截标前送达招标人。(28条) ⒊ 截标前投标文件可补充、修改、撤回。
(29条)
⒋ 分包。(30条、48条、58条) ⒌ 禁止串通投标。(32条、53条、54条) ⒍ 禁止低于成本报价竞标。(33条)
二、评标
⒈评标主体——评标委员会(技术组、 商务组) 《招投标法》第37条、56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 7—14条、53、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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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结果筛选出废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5——27条
《招投标法》第38、39条。
投标文件的澄清与说明。
投标偏差:重大偏差
3、4、
5、6、7条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 1.0.4 P3
规避招标:《招投标法》第4条、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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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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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投标的行政监督
计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 1. 工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 业等行业与产业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 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 进口机电设备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 3. 各类房屋建筑等工程的招投标由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
⒉资格审查 《招投标法》18条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9条 《大型水电站工程建设施工与设备采购招投 标工作管理规定》57条 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出售之前完成。 资格后审:招标开标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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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出售招标文件 ⒋现场踏勘 《招投标法》21条
招标文件中应注明“投标文件是在现场 踏勘的基础上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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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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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招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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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 招标、投标的概念 二、 招投标法适用范围 三 、强制招标制度 四、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五、招投标的行政监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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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投标的概念
招投标法律制度
第五章 招标公证
一、公证概念 二、招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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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概念
公证: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 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 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的法律效力:证据效力、强制执 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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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招投标法》第2 条、6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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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制招标制度
强制招标: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采购项目,凡 是达到一定数额的,必须通过招标进行,否则采 购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强制招标的范围、规模标准及招标方式:
《招投标法》第3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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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定标
《招投标法》第45、46、47、48条、第57、59、 60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1——52 条、第55、56、57条
1. 评标报告
2. 推荐中标候选人: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3.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招标人须 依次确定 中标人。
4. 中标通知书
5. 履行保证金
细微偏差
废标:法定或约定的无效标书。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1) 20条
(2) 21条
(3) 22条
(4) 23条
(5) 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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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详细评审
《招投标法》第40、41、42、43、44条、55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8——40条
(1) 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分别评审比较。 (2)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 要的价格调整,技术部分不调整,详细评审的结果为一份 “标价比较表”和“书面评标报告”。 (4) 综合评估法对商务、技术部分均量化——折算为货 币或打分,详细评审结果为一份“综合评估表”和“书面评 标报告”。 (5)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截标日)至 定标。30个工作日。 (6) 招标人的违法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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