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治理模式的最新发展及我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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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 司治理模式 的最新发展及我 国的选择
王明 中 郭婷婷 ,
(. 花学院 人 文社科 学院, 1攀枝 四川 攀枝 花 6 70 ;. 100 2中国海洋 大学 经济学院 , 山东 青 岛 2 6 0 ) 6 10
【 摘 要 】 在刺激 日 本经济复苏和应对全球化竞争的背景下, 本新公司法从形式到实质作出了根本性变革, 日 在
【 文章编号 】04 26 (0 10 — 1 — 3 10—782 1)704 0 4
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是现代企业制度 的核心 和灵魂 。 司治 先进 理念及 优秀制 度的 同时 , E本奉 行从 实际 出发的合理 主 公 t 理结构模式 的优 劣直接决定着 公司 的竞争力 , 进而影 响一个 国 义, 改事先管制 型为事后监控型 的法例 , 面放松 政府管制 , 全 加 家 的经济竞争力 。公 司治理结 构不仅是重要 的法 律问题 , 同时 大 公司 自主灵 活治理 的空间 , 化公司 的内外监 控 , 强 企业形 态 也是重要 的经济 问题 。 和治理结构 不断变化 ,越来 越多 的公 司走 向多元化 的治理 模 20 0 5年 5月 1 , 7 1 日本 国会通 过 了《 3 新会 社法 》 新公 司 式 。 ( 法 )2 0 年 4月 1日起 实施 。该法是 1本第一部公 司法 , ,0 6 3 因为 二 、 司治 理 制度 的变 革 公 以前 日本有关 公 司法 的条 文分 散在 《 商法 》 《 法特例法》 、商 和 日本企业战后传统 的公 司治理制度 面临着重 大转 型。主银 《 限会社 法》 , 有 里 没有形成统一 的公 司法 典。这次颁布 的新 公 行 制度 、 交叉持股 制度 、 年功 序列制 以及终 身雇佣制 等 日本 式 司法 是在修订原 有法律 的基 础上 , 对相关 法律进 行整合 , 作 经营 , 并 近年来逐渐招致批评与质疑 。同时 , 通过近年来立法的改 出了根本性变革 。 进 、 业金融 的革 新 以及 企业集 团的重组 和 国际化 , 企 企业 的界
Fra Baidu bibliotek
为了顺应这 些变革 , 不仅在企业形态 , 而且在公 司治理方面 , 也 具 有更大 的灵活性 , 使企业在公 司治理模式上具有更 大的选择
空间。 ( ) 司 机 关 设 置 弹 性 化 一 公 1 大对 设 置公 司机 关 的 选择 。 旧公 司法 主要 通 过 强 制 公 . 扩 刮设置董事会 、 监事会 以及会计 监察人等机关来实 现对 公刮 的 监督 , 并坚持 “ 大公 司严 、 小公 司松” 这一理 念来分 别设计监 管 规则, 而新公 司法立法宗 旨之一是 : 确立适 当的企 业治理模式 , 设 置合理的公 司机关 , 应有 利于公司 以及股东 的利 益。公司机
利益最大化” 复数 目的” 的“ 更为合理 , 为有 效。『 更 l 3 日本公 司治理 实践不断发展 。在 吸收和借鉴 欧美各 国的 .
能通过 股东大会控制机关 的设 计 , 新公 司法第 3 6条规定变更 2 机关设置必须要变更章程 。
【 收稿 日期 】 0 10 —9 2 1-4 0 【 作者简介 】 王明 中, 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副教授 ; 郭婷婷 , , 女 山东聊城人 , 中国海洋大学经济 学院, 究方 向: 研 金融学。
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将机关设置弹性化 、 董事责任缓和化 、 股东代表诉讼合理 化, 同时扩大股东监督权 、 创设会 计参 与制度 等。借 鉴 日本经验 , 根据 我国实际, 建议发展一种 以内部监控为 主、 同时强化外部控制 的公 司治理模式。
【 键 词】 日 ; 关 本 公司 ; 治理模 式; 借鉴 【 中图分类号 】 29 1 F7 . 3 【 3 文献标识码 】 A
2赋 予公 司治理 更大 的灵 活性 。旧公 司法规 定 , . 股份公 司 的董 事最 少需 要 3位 , 并且董 事会 至少 每 3个 月必 须 召开 一 次。 新公 司法规定 , 株式 会社( 份公 司 ) 股 的董 事有 一位就可以 。 董事一个人 , 就没有必要 召开 董事会 了 。 因此 , 株式会社 的公 司 治理 , 在很 大程度 上 由 出资人 自行 商定 的公 司章程 就可 以规 范 , 为株 式会 社的治理提供更 大的灵 活性 。[ 这 2 1 3未规定公 司的独立董事制度。新公 司法参考 了欧美企业 . 治 理 的经 验 , 然而根 据针对 这些企业 的研 究表 明 , 一方 面关 于
刺激 日本 经济复苏。世界经济 一体化不断加 速 , 全球化竞争 日 益激烈 , 需要缓和公司并购制度 , 加速调整 日本的产业结构 。 振 兴 中小企业 的呼声加 大 , 建立灵活 、 务实 的公 司制度 , 造有利 创 于个人创业 和中小企业发 展。 2 日本 的公 司治理 理论 进一步发展。传统的 1本公司治理 . 3 是典 型的内部治理结 构模 式 , 了“ 除 股东利益 ” , 外 尤为关注 “ 利 关 的设置不 单是一种 规制 , 更是 公 司的一种权利 , 从而广 泛地 益相关 者利益 ” 具体表 现为法人交 叉持股 、 , 主银 行制度 、 年功 赋予公司灵活设置机关 的 自由。如第 36条规定 , 2 股份公 司依 序列制 、 企业 内工会制度 以及终身雇 佣制等 。这些制度 曾经引 章程规 定 , 可设 置董事会 、 计参与 、 会 监事 、 事会 、 监 会计 监查人 领 日本跃 升为世 界第 二大经济强 国,但 2 0世纪 9 0年代后 , 却 或委员会 。这样使得 公司可 以 自由选择 所需要的机构组合 , 根 渐 渐失去昔 日的光辉 , 日本 经济也 由泡 沫期进 入停滞期 , 然而 据 自己公 司的特 点进 行灵活配置 。一方 面 , 大部分 股份公司从 同时期美 国经济却持 续高速增长 , 日本传统公 司治 理制度似乎 此可 以选择 类似 于小 型公 司的简单 机关设计 ; 另一方 面 , 即使 远逊 于单纯关 注“ 股东利益 ” 的美国公司治理制度 。 从此 日 本公 是小规模公 司 , 也可采用 和大公 司同样 的机关设计 。总之 , 对于 司治理 制度加剧 了美 国化倾 向,正 如 《 日本公司治理原则 》 指 股份公 司来讲 , 择的机关设计 大大增多。 可选 出 ,1 E本公 司治理结构存在 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 日本公司 目标 但是 , 保护股 东利益 出发 , 从 新公 司法在 承认 各类 公司在 不像英 美公 司那样是“ 单一 目的” 而是“ , 复数 目的” 。他们认 为 自由设 置机关 的基 础上 , 以公司是 否构成 大公 司 、 开公 司 又 公 规定其设 置某些特定 机关 的义 务。 同时 , 为了使股 东 英美 的“ 股东利益最大化 ” 单 一 目的” 日本 的“ 的“ 比 利益相关者 为标准 ,


立 法背 景 和立 法 目的
限被重新设定 , 不断涌现 出新 的公 司治理类型 。因此 , 公司法 新
日本新公司法 出台的是为 了实现“ 司法制的现代化 ” 回 公 , 应企业界 的呼吁以及适应 社会 经济形势 的最新 发展变化 , 具有 深刻 的时代背景 。 1 日本 国 内经 济 长 期 不 景 气 , . 需要 更 加 灵 活 的 公 司 制 度 ,
再 是公 司的股东 , 但若符 合下列情形 , 也可继续 进行诉讼 , 不丧
失原告资格 : 第一种情 形是股东通过 股份交换或股 份转移而成 为其持有过股份 的公 司的全资母公 司股东的 。 第二种情形是股 东所持有股份 的公 司 因和别 的公 司合并消灭后 , 其股 东成为存 续 公司股东 的。 2 告范 围的扩 大。 日本原有法律规定 的股东代表诉讼主 . 被 要是 为 了追究公 司董 事的损害赔偿 责任 、 追究 公 司发起人 的责 任 、 司监事 的责任 、 公 公司清算人 的责任 、 以不公正 的价 格认 购 新 股 的人 的责任 以及追 究借行使 股东 权利之 机从公 司获得 不 独 立董事 的有效 性问题 尚未得 出明确 结论 ; 另一 方 面 , 改善公 司治 理结构除 了董 事会 制度 以外 , 还有许 多其他可供选 择 的途 正 当利 益股东的利益返 还责任 , 追究上述人员 责任可 以通 过准 但 径 。 为 日本 国内大多数 学者认 为 : 日本公 司治理 的特点 而 用 的形 式启动股东代 表诉 讼 , 没有将追究 审计员 的责 任列为 因 就 言, 与其建立一 个大多数企业 普遍 以董 事会 为主对经 营行为进 代表诉讼所 的范围 。 公司法第 8 7条第 1 新 4 款将股东代 表诉 讼 行监 督 的机制 , 不如 允许多样 化 的监 督机 制 同时存在 , 许各 被 告范 围扩 大到审计 人员 , 允 规定 审计人 员做 假账 时 , 负有赔 偿 个企业在 公司治理结构 方面进行大 胆而 自由的尝 试 , 以新公 责任 。这样 有利 于更好地发挥股东代表诉讼 的积极作 用。 所 司法没 有统一规定独立董事 制度非常 自然 。 3规 定公 司做 出不起诉 决定 时的理 由答 复义务 , . 强化股 东 ( ) 二 有关董事责任统一化 、 缓和化 代表诉讼 的机 能。由于公 司本 身掌握着有关董事等人是否应 对 1统一规 定高管人 员责任 。 日本 旧公 司法规则 内容繁杂 、 公 司承担赔偿 责任作 出判 断的最多 和最 全面的第一手材 料 , . 为 准用 规定较 多 , 有关法律 的适用 、 规定 的实质 内容 以及法律 效 了妥善地解决 纠纷 , 公司对股东 的诉讼 请求在进行 充分地调查 果等不 明确的地方很多 。 旧公 司法分别规定董事 、 执行官 、 监察 之后作 出答 复是极 为重要的 。 旧公 司法没规定该调查结果 的 但 人、 会计 监察人 的责任 , 适用准用规定情 形较多。而新公 司法将 答复义务和披露 制度 , 而使股东在 没有完全掌握 事实关系 的 从 上述责任统一 规定为“ 管理人员 等的责任 ” 对相关规则进一 步 情况下面临着是 否提起诉 讼的抉择 。 , 为了牵制公司高层管理者 明确 。 之 间的互相 护 短 , 方便股 东 为进 行代 表诉讼 收集必 要 的资 并 2消除董事责任 差异 , . 统一 为过失 责任 。 旧公 司法关于 董 事损 害赔偿责任 的规定根据公 司类型 的不 同而采取差异立 法 。 如设 置委员会 的公 司董事 的损 害赔偿责任 为过失责任 , 而其他 公 司董事的损 害赔偿 责任多数 为无过失 责任 , 原商法 26 如 6 条 1 1 项 号至 4号 中的“ 反 法 律 规 定 进 行利润分 配的责任 、 违 对 股东 进行 利益 提供的责任 、 贷款给其 他董 事 的责任 、 公司进 与 行 自我交易及利益相 反交易 的责 任” 规定为无过失 责任 。然 均 而 ,对 公司董事规定无 过失责任 已不 符合现 代私 法 自治精 神 , 此外根据 公司治理结构 的不 同而 实行 差异立法 , 分别课 以不等 的责任也 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原则 。 以新 公司法 4 3条消除 所 2 了这 种差异 立法 , 规定 即使是 非设置 委员会 的公 司 , 其董 事 的 责任原则 上也仅限于过失责任 。 此外还有很 多地 方 , 如第 5 2条 关 于董事及发 起人就现 物出资 的填 补责任 、 2 3条第 2款关 第 1 于现物 出资的过错责任 、第 4 2条关 于董事违法分 红的责任 , 6 都 由无过失责任 改为 了过失 责任 , 基本形成 了以过失责任 为基 础 的归责体 系。3 样大大减轻 了股东 、 【 】 这 高管人员 、 董事 、 监事们 的责任压力 , 从而有利于增强信心 , 进行灵活决策与大胆革新 。 3确立过失责任例 外规 定。新 公司法第 4 8条规定 了过失 . 2 责 任例外 的特例 , 即当董事进行 自我交易 时, 由于该行 为的利益 相反性尤其显著 , 即使其任务懈怠是 由不能归责于他的事 由所引 起的 , 能凭此而免除其责任 , 也不 意即此时实行无过失责任。 料, 新公 司法第 87条 第 4款规定 : 4 当提 出起诉请 求的股 东或 作为起诉对象 的管理 人员请求 时 , 司必 须向他们通知 其决定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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