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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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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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
(1)HIV检测覆盖面仍窄,孕期检测率低:我省6各示范 区孕产妇孕期检测率仅达72.7%,且大部分的为产时检 测,从而错失抗病毒药物的良好时机。 (2)抗病毒药物应用率低:孕产妇抗病毒药物应用率为 44 %,婴儿抗病毒药物应用率为35%,这与检测发现阳 性时间晚有关,同时与部分地区抗病毒药物获得性低 有关。 (3)信息上报不及时,(大多数HIV阳性孕产妇的个案 卡都在产后1-2月才上报)不完整( 一部分HIV阳性孕 产妇丈夫的信息资料缺失)。 (4)部分地区项目工作负责人更换频繁,影响信息上 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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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试剂及药品管理:
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需要的试剂由省级负责采购 分配。 2、省妇幼保健院负责逐级收集试剂(包括采血一次性耗 材)、药品需求信息、制订年度需求计划。省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负责集中采购 3、试剂(包括采血一次性耗材)直接由供货厂家下发到 市州妇幼保健院,由市州妇幼保健院按照各区县活产数下 发至区县。 4、药品下发到各市州妇幼保健院,放臵在市级妇幼保健 院药房并由专人管理。由市州妇幼保健院根据各县市区实 际需要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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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信息管理 一、建立健全信息系统 1、完善信息资料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提高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相关信息资料包括各类登记和相关报表。 1) 报表包括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2)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基本情况登 记卡、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登记卡、艾滋病 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等系列个案登记卡。 3)各类登记包括包含艾滋病咨询检测记录的婚前 保健门诊登记、孕期保健门诊登记、分娩登记和艾滋病病 毒抗体阳性孕产妇的检测结果报告单、保健手册、病历记 录、随访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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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工作职责 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职责: 1、负责艾滋病初筛阳性孕产妇的确认工作,及时运送标 本及反馈信息。 2、及时指导处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医疗保健机构医务 人员职业暴露。 3、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做好目标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 初筛结果应于1周内告知医疗保健机构;配合做好艾滋 病病毒抗体阳性孕产妇的告知工作;配合做好艾滋病 病毒抗体阳性孕产妇及其所生18个月以下儿童随访及 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接收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婚检中发现的HIV阳性感 染者、行终止妊娠和分娩后的HIV阳性产妇,以及满18 个月经确认的HIV阳性儿童,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体系 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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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工作管理:
1、凡首次接诊孕产妇的医师必须要询问是否已行HIV检测,查看检 测登记。(在产检病历封面上手写登记检测情况,包括检测机构 简称) 2、在门诊孕检登记本上进行HIV检测及检测时间(孕周)的登记, 3、如发现孕期检查为阴性且无高危因素者则不再重复检测,如有 高危因素者一次检测阴性则需3个月后复查。 4、分娩登记本中必须要包括HIV检测情况,并做好相关的检测、 咨询。 5、初筛阳性者送市疾控中心确认,凡是确认阳性的孕产妇,且不 愿意终止妊娠者,均纳入母婴传播阻断管理范畴,治疗、追踪, 直至婴儿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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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
考核方法 1、省市级定期对各助产机构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工作 督导。 2、市级每半年一次,省级每年一次。督导情况纳入年 度妇幼卫生工作考核内容。 3、上报数据占70%,抽查督导情况占30%(阳性个案未 及时上报每例扣0.5分,阳性病例未及时进行干预每 例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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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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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信息管理:
二、电话及电子邮件上报流程 1. 重申所有医疗保健机构每发现1例HIV阳性(初筛阳性)孕产妇必 须立即电话上报至辖区的县、区妇幼保健机构。 2. 妇幼保健机构在接到辖区内的电话上报后必须立即进行调查, 了解并指导其进行母婴阻断的干预,并在24小时内逐级电话上报 至省级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同时督促其立即进行HIV确诊试验。 3. 妇幼保健机构在获得确认试验阳性结果后必须在3天内进行个案 调查,填写相关信息报表并通过电子邮箱上报至省妇幼保健院妇 女保健科cswumin@163.com,(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妊娠及所 生婴儿登记卡(表2–Ⅱ)应于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出现妊娠结 局或产褥期(分娩至42日)后3日内上报;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及 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表2–Ⅲ)应于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 童满1、3、6、9、12、18个月后 3日内上报)。 4. 每月10日前市(州)妇幼保健机构必须将本市(州)的工作月 报表通过电子邮件上报至省妇幼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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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工作职责 设有产科的医疗机构职责: 1、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 2、在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下,接受艾滋病病毒感 染孕产妇住院分娩,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预防艾滋病母 婴传播服务。 3、向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工作信息资料。 4、负责将本机构HIV初筛阳性孕产妇血清标本送检至当 地确定的运转机构(疾控中心或妇幼保健机构),不 得交由孕妇个人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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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工作职责 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预防艾滋病 母婴传播工作的人员培训、指导其他医疗机构开展预 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2、负责收集整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有关信息 资料,及时掌握阳性病例的情况,并报告当地卫生行 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 3、负责艾滋病病毒感染阳性孕产妇及新生婴儿的随访 工作,建立符合本地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服务模 式。 4、协助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艾滋病病毒抗体初 筛阳性孕产妇的确认工作,及时运送标本及反馈信息。 5、负责将行终止妊娠和分娩后的HIV阳性产妇,以及满 18个月经确认的HIV阳性儿童资料移交至当地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体系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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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信息管理:
三、纸质报表上报流程 市(州)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在获得确认试验阳性结 果后10日内将相关资料(加盖市州妇幼保健机构及卫生 行政部门公章)邮寄至省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四、 信息质控 1. 每月月底由省妇幼妇保科、信息科与市(州)发生的 HIV阳性孕产妇信息及本月HIV检测情况进行信息核对。 2. 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必须将本市(州)上季度发生的 HIV阳性孕产妇情况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 cswumin@163.com,以便省市(州)两级妇幼保健机 构再次核对信息。 3. 每半年市州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将本市(州)半年内 发生的HIV阳性孕产妇情况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 cswumin@163.com,以保持省市(州)两级妇幼保健 机构信息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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