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于抽 象 , 没有 解释集 体所 有权 主体 的含 义 , 也 没有 考 虑 到集体 组织 的复 杂性 。三 是成 员 所 有 说 , 认为 由 集体 组织 成员 共 同共 有 , 此说 也 是 主 流 观 点 。集 体 与成 员是不 可 分割 的 , 集 体所 有不是 全 民所有 , 而应 当是小 范 围 的公 有 , 即 由成 员共 同享 有所 有权 , 但 财 产 又不 可实 际分 割 为 每 一个 成 员 所 有 , 也 不得 将 财
源自文库第 1 1卷 第 7期
2 0 1 3年 7月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a l o f So u t h we s t Ag r i c ul t u r a l U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c i e n c e Ed i t i o n )
此, 规 范集 体 所有 权 的行 使 主体 , 规 范 其行 使 方式 , 是 良好 推 进 城 镇 化 、 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基础。中国《 物权法 》 明 确 了本 集 体 成 员 是集 体 所 有 权 的 主体 , 只要 清 楚 了特 殊 集 体 的集 体 成 员资 格 , 清楚 了集体成员 的群体性及其外 在表现 , 清 楚 了 集 体 组 织 与 集 体 成 员在 行 使 集 体 所 有 权 时所 应 遵 守 的规 则 , 就 能 明确 集 体 所 有 权 的主 体 。 关键词 : 集体 ; 所有权 ; 行 使 主体 中 图分 类 号 : D9 2 3 .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2—5 3 7 9 ( 2 0 1 3 ) 0 7 —0 0 4 1 —0 2
产 由成 员 个 人 予 以 转 让 l 2 ] 。
现 行《 物权法 》 有 关农 民集体 所有 权 的规定 采用 了第三 种观 点 。本 文认 为 , 集 体 的利 益 关 系 到集 体 成 员 的利益 , 集体 经 济 的 发展 受 益 的也 是该 集 体 的 成员, 集 体财 产所 有 权 的行 使 最 终 还 要 依靠 集 体 成 员 共 同决 定 。因此 , 现 行法 律 对 集 体 所有 权 主 体 的 规 定十分 合理 。


集 体 所 有 权 的 涵 义
( 一) 集体 所 有权 的定 义 所有 制是 所有 权 的经 济基 础 , 因此 , 我们 在讨 论 集体 所有 权之 前 很有 必要 对 集 体 所 有 制 进 行 说 明 。 我 国《 宪法 》 第 6 条 规定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的社会 主 义经 济制 度 的基 础是 生产 资 料 的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 , 即全 民所 有制 和劳 动群 众集 体 所有 制 。 ” 而在《 宪法》 的第 8条 也 明确指 出农 村 和城镇 中的各 种形 式 的合 作 经 济 皆是社 会主 义劳 动群 众集 体所 有 制经 济 。集 体 所有 制 经济 是我 国经 济 的重 要 组 成 部分 , 特 别 是 在 建设 社会 主 义新 农 村 的背 景 下 , 更 具 有 发 展 价值 和 潜力 , 因此 , 集 体所 有权 的行使 在此 中显 得格 外关 键 。其 中须 弄清 三个 概念 , 即所有 权 、 行使 的客 体 和 主体 。前 面二者 有 比较 统一 的答 案 , 所 有权 即所 有 人依 法对 其 财产 享有 的 占有 、 使用 、 收 益和 处分 的权 利 。集体 所 有权 的客 体在《 宪法》 和《 物 权法 》 中都有 明确 的规 定 , 可 以说 , 除 了依法 应属 于 国家专 有 的财 产 以外 , 一般 的生 产 资 料 和 生 活 资料 都 可 以成 为 集 体所 有权 的客体 ] 。 ( 二) 集体 所有 权 的主体 集体 所有 权 主体 系谁有 权来 享有 占有 、 使用 、 收 益和处 分 的权 利 , 此乃集 体所有权核 心问题之 一。 在《 物 权法 》 修 订过 程 中 , 针 对集 体所 有权 的 主体 , 一 般 有三 种 观点 。一 是 创 办 人 所 有 说 , 认 为 该 集 体 财 产 最初 由谁 出资就 由谁 收益 。此 说侧 重 于保护 原所 有 人 的利益 , 但 现 实 中该 种 说 法 不 具 有 囊 括 性 和 可 操 作性 。因为 , 许 多集 体 财 产 没 有 原 出 资人 或 者原 出资人 不 明 , 极 易 造 成 归 属 的混 乱 。二 是集 体 所 有 说, 认为 集体 财产 的主体 是劳 动群 众集 体 。我 国《 民 法 通则 》 第7 4条 之相 关规 定 亦是采 用 该说 。该 说过
二、 农民集体所有权及其行使
农 民集体所 有权 的主体是 本农 民集 体成员 之 全 部, 任 何集 体财 产不 是 由单 一 或 者一 部 分 集 体 成员 所有 。农 民集体 成 员 对集 体 财 产 是 集 体所 有 , 不 是 按 份所 有 也不是 共 同所 有 。 因此 , 如 何 实 现 农 民集 体 所有 权 的行使 , 并 符 合 该农 民集 体 成 员 的 共 同意
Vo1 .1 1, No.7
J u 1 . 2 O 1 3
论 集 体 所 有 权 的行 使 主 体
曹金凤, 王丹华
( 四川 大 学 法 学 院, 四川 成 都

6 1 0 2 0 7 )
要: 集 体 财 产 大 量存 在 于农 村 之 中 , 在 城镇化 的过程 中, 势必产生 集体所有 权的转移 和改变 , 以 及 其 主 体 的 变 更 和 消 失 。 因
志是关 键 问题 。 ( 一)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或 者 村 民 委 员 会 行 使 权 利 《 物 权法 》 第 6 O条第 1 项规定 : “ 属 于村 农 民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