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协议文本(标准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3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39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3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本通知特别说明的条款外,本所2023年8月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证上〔2023〕701号)同时废止,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如下:一、新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新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市值退市情形,自2024年10月30日起计算相关期限。
在此之前,原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六项继续执行。
对于原规则在10月30日前后的衔接适用,上市公司A股(含A B 股)在10月30日前出现股票总市值低于3亿元情形,上述情形延续至10月30日或者以后的,连续计算相关期限并适用原规则关于市值退市的规定。
三、新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4年度为首个适用的会计年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本指引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披露。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或者依照本指引披露可能导致其难以符合注册地有关规定、境外上市地规则要求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说明具体原因及修改情况。
第四条发行人同时有证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披露。
第五条发行人上市公告书拟披露的信息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情形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的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指引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编制上市公告书时还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当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者亿元为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投资者权益保护(参考文本)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投资者权益保护(参考文本)版本及修订说明目录填报说明 (3)第一部分特殊发行条款 (5)第二部分增信机制 (15)第三部分投资者保护条款 (31)第四部分违约事项及纠纷解决机制 (41)第五部分持有人会议规则 (45)第六部分受托管理人 (46)填报说明一、本参考文本涉及公开发行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内容,具体包括特殊发行条款、增信机制、投资者保护条款、违约事项及纠纷解决机制、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人六个部分。
发行人在编制募集说明书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章节时,可参考本文本内容进行约定,但应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条款顺序和体例结构适当调整本参考文本的条款序号。
二、持有人会议是债券持有人形成整体意志的集体决策机制,系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行人应将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全文,披露于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部分。
发行人可参考深交所此前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编制指南(参考文本)》拟定相应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受托管理人接受债券持有人委托行使权利并接受债券持有人的监督,受托管理协议亦是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行人应将受托管理协议中涉及各方主要权利义务部分,披露于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人部分。
协议的拟定应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受托管理协议的相关要求。
四、关于本参考文本相关标识的说明:1.“______”及“()”内的相关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但就其中已列明的数字或比例等,建议以此为最低标准,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做出更严格的约定。
2.带有“□”的条款或表述可以任意选择适用,带有“○”的条款或表述建议至少择一适用。
如选择适用的,请保留相应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条款顺序;如不适用的,请删除相关表述。
3.脚注相关要求或内容,请在选择适用相关条款时予以注意,并在正式文本中予以删除。
五、对于本参考文本未涉及或未具体约定的事项,本期债券相关权利义务方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基础上,自行协商增减。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上市协议(通用3篇)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上市协议(通用3篇)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上市协议篇1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发行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为规范权证上市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权证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发行的权证(代码:_______;简称:_______)符合上市条件,接受其权证上市。
第三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的规定,对乙方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乙方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现有或者将来新制定、修改的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
乙方在权证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履行。
第五条乙方应当在权证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向甲方交纳上市初费,但可免交上市月费。
上市初费交费标准为每只权证20万元人民币。
乙方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交纳金额的0.03%的违约金。
乙方权证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乙方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及甲方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甲方可视市场的需要,对乙方发行上市的权证实施暂停交易。
第七条乙方同意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向甲方申请终止权证上市或由甲方终止其权证上市:(一)权证存续期满;(二)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三)甲方认定的其他情形。
c++ 解析深交所协议
c++ 解析深交所协议甲方(委托方):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鉴于甲方希望获得乙方提供的 C 解析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协议的服务,且乙方具有提供该服务的能力和技术,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保证双方合作顺利进行。
第二条服务内容1. 乙方将为甲方提供基于 C 技术的深交所协议解析服务。
2. 具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解析模块开发、测试、部署及后期维护。
第三条双方权利与义务甲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合格的服务成果。
2.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资料和技术支持,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度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乙方权利与义务: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服务内容。
2. 乙方需保证所提供的服务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甲方的合理监督。
第四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3. 剩余款项应在乙方完成全部服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第五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期支付服务费用,每逾期一天,需向乙方支付未付金额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2. 若乙方未能按时交付服务成果,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3. 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保密协议1. 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保密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_________年。
第七条不可抗力1.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企业上市辅导协议书6篇
企业上市辅导协议书6篇篇1甲方(委托方):XXXX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乙方(受托方):X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鉴于甲方拟进行企业上市工作,需要乙方的专业辅导和协助,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和乙方的合作关系,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甲方能够顺利完成企业上市工作。
二、协议内容1. 辅导内容乙方将为甲方提供全面的企业上市辅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对甲方进行全面的市场分析,包括行业趋势、竞争对手、目标市场等,以帮助甲方制定合理的上市策略。
(2)协助甲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以满足上市要求。
(3)指导甲方制定合适的财务规划,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上市标准。
(4)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协助甲方进行路演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投资者信心。
2. 辅导时间乙方将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为甲方提供为期XX个月的辅导服务。
具体工作时间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 辅导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辅导费用,具体费用及支付方式如下:(1)费用总额:XXXX元人民币。
(2)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的XX%,即XXXX元人民币;剩余的XX%费用,即XXXX元人民币,甲方应于乙方完成辅导工作并经甲方确认后XX个工作日内支付。
4. 保密义务双方应对涉及对方的商业机密、技术机密、客户信息等敏感信息进行保密,并不得擅自披露或使用。
如因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三、协议生效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后续事宜。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已完成工作的合理费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198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1—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2—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交易协议书
交易协议书精选交易协议书3篇交易协议书篇1甲方姓名(名称):_________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机构户开户代办人姓名:_________机构户开户代办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资金帐号:_________上海A股帐号:_________上海B股帐号:_________深圳A股帐号:_________深圳B股帐号: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传呼: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就甲方在乙方进行网上证券委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主管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条例。
第二条网上证券委托是指甲方在乙方固定的经营场地之外,利用计算机通过登录互联网,通过使用乙方提供的交易系统下达证券委托指令,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获得成交回报信息;甲方还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本人的资金及股票余额、明细,修改本人的通讯密码及交易密码,并可以获得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实时股票行情等公开信息及乙方提供的相关参考信息。
第三条甲方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乙方的《网上证券委托风险揭示书》,甲方清楚地认识到使用网上证券委托交易系统可能遭受的风险,并明确承担全部所示风险。
第四条甲方承诺单独使用乙方提供的网上证券委托交易交易系统,不利用该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费用。
第五条甲方应具备网上证券委托所必须的设备以及登录互联网的能力。
甲方进行网上证券交易所须的软件必须是由乙方提供的或是从乙方指定的网站下载的。
第六条甲方必须亲自到乙方或乙方授权的代理处签署本协议并办理网上证券委托开户手续。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 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为了规范创业板企业在深交所上市的过程和要求,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 股票上市要求深交所对于创业板企业的上市要求如下:•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合法设立,并且符合有关的公司法律法规要求。
•具备规范的组织架构和运营管理体系。
•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并且能够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具备良好的商誉。
3. 上市申请流程创业板股票上市申请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需准备并递交包括申请书、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等在内的相关申请材料。
2.预先审查:深交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发行批文:经过预先审查合格的申请企业将获得深交所的发行批文。
4.发行、上市:申请企业根据深交所的批复,确定发行方案并进行股票发行。
发行完成后,申请企业即可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4. 上市后的监管措施深交所对于创业板上市企业的监管措施包括:•定期财务报告:创业板上市企业需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年度报告、中报、季度报告等财务报告。
•信息披露:上市企业需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业务监管:深交所将对创业板上市企业的业务进行监管,包括业务合规性、公司治理等方面。
•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的创业板上市企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
5. 挂牌保持要求创业板股票上市后,企业需按照以下要求保持挂牌地位:•定期财务报告:企业需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中报、季度报告等财务报告。
•定期信息披露:企业需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业务监管:深交所将对企业的业务进行监管,确保企业的业务规范、合规。
•定期核查:深交所将定期对上市企业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财务核查、业务核查等。
上市股权协议书范本
上市股权协议书范本甲方(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乙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的股东,且乙方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现就甲方持有的乙方股权上市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股权信息1.1 甲方持有乙方的股权比例为____%。
1.2 甲方持有的股权为普通股,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
第二条上市准备2.1 乙方应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完成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2 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上市所需的股东信息披露、股权登记等工作。
第三条股权锁定期3.1 上市后,甲方持有的乙方股权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进入锁定期。
3.2 锁定期为自乙方股票上市之日起____个月。
第四条股权转让限制4.1 在锁定期内,甲方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乙方股权。
4.2 锁定期结束后,甲方转让股权应遵守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信息披露5.1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上市所需的股东信息。
5.2 上市过程中,甲方应遵守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六条股东大会6.1 上市后,甲方有权参加乙方的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6.2 甲方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乙方的决策过程。
第七条利润分配7.1 上市后,甲方有权按照其持股比例参与乙方的利润分配。
7.2 乙方应按照法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甲方分配利润。
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9.1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市协议书(精选3篇)
上市协议书(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1.甲方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社会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并打算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2.乙方是上海*券交易所会员、具有A、B股票的承销、交易和推举异地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格。
据此,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打算托付乙方作为其社会公众持有的人民币一般股在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推举人。
二、乙方接受甲方托付,并严格履行股票上市推举人的各项职责及供应以下服务: 1.组织有关人员实地了解甲方的全面基本状况,包括甲方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资产状况、历次股票和债券发行及分红派息状况、公司股权结构、人事组织结构、各项制度等。
同时,必需委派特地人员负责与甲方联系工作,常常了解甲方的上市预备工作状况,帮助甲方解决有关上市工作的问题。
2.帮助甲方编写和预备上市申请及上市所需的其它文件和资料;主持编制符合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推举书和公告书。
3.负责沟通、协调甲方与上海*券交易所,上海*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的工作联系,准时听取他们对甲方所报材料的意见和要求,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4.帮助甲方选择适当的上市时机,使甲方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适时上市。
5.在甲方股票上市前,为甲方制定上市宣扬策划。
6.从甲方股票获准上市之日起的1年内,连续为甲方供应以下询问服务:(1)不定期支配专人向甲方介绍近期上海*券市场动态状况,包括近期走势、重大大事等。
(2)随时答复甲方提出的有关股市的询问,并尽可能供应甲方所需的资料。
(3)向甲方供应有关甲方股票的专题分析报告,包括股票在市场上的表现、走势等。
(4)帮助甲方选择适当的时机和方式发布必需披露的消息和经营业绩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12月修订)该文档旨在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最新修订,内容如下:一、引言本文档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了规范和指导主板股票的上市行为而制定的。
该规则适用于所有拟上市的公司,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二、上市条件1. 公司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包括注册资本、控股股东情况、业务经营状况等。
2. 公司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连续多年盈利且具有一定规模。
3. 公司应具备合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
三、信息披露要求1. 公司应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告、业绩预告、重大合同等。
2. 公司应向投资者公开披露与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有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公平、平等、及时,不得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四、交易规则1. 主板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
2. 公司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确保交易过程的顺利进行。
五、违规处理1. 若公司在上市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将面临相应的违规处理,包括警示、处罚、终止上市等。
2.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情况调整和修订上市规则,并及时通知相关公司和投资者。
六、附则1. 本规则自2023年12月起生效。
2.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
以上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12月修订)》的主要内容,详情请参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
请注意,本文档中的内容仅为简要概述,具体细节以正式规则文件为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总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创业板股票上市实施的规章制度,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创业板的市场秩序,提升市场透明度和良好程度。
二、股票发行条件1. 公司自注册时起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盈利两年以上;2. 具备股权结构合理的公司,不存在重大的关联交易;3. 公司注册资本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4. 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独立的经营能力;5. 公司主要业务具有技术创新、高成长性和市场竞争力;6. 公司不存在被监管部门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或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三、上市申请程序1. 公司应提交正式的上市申请书,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财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2. 深交所将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3. 如审核结果通过,深交所将出具上市批文,并公告公司上市计划;4. 公司需编制招股说明书,满足深交所的要求并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深交所;5. 深交所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审核,如审核结果通过,向公司颁发批准文件,并公告发行股票的计划。
四、信息披露要求1. 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性;2. 公司应发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并在指定时间内公告;3. 公司应公告重大事项、关联交易等信息,并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提问和关注。
五、实施劝导与监管1. 深交所将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公司违规行为;2. 深交所将加强对公司的监管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3. 深交所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确保公司遵守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上市规则。
六、退市制度1. 公司如发生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财务失实、业务持续亏损等情况,深交所可以决定强制退市;2. 公司如存在连续两年业绩较差、持续亏损等情况,深交所可以主动或要求公司主动退市;3. 公司退市后,深交所将公告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退市措施。
券商上市辅导的合同5篇
券商上市辅导的合同5篇篇1甲方(辅导方):__________证券公司乙方(被辅导方):__________公司鉴于甲方在资本市场领域拥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乙方作为一家具有发展潜力的公司,有意在甲方协助下进行上市辅导和准备工作,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上市辅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乙方在甲方的专业指导下,顺利完成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实现成功上市的目标。
二、辅导内容1. 上市法律法规解读:对与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解读,确保乙方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2. 上市战略规划:协助乙方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上市战略规划,明确上市时间表、目标市场及估值等。
3. 财务规范及优化:指导乙方优化财务管理体系,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满足上市公司要求。
4. 投资者关系管理:协助乙方构建良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体系,提升乙方的市场形象。
5. 其他相关事宜:包括上市申报材料准备、信息披露、路演推介等方面的辅导。
三、合同期限及时间安排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2. 具体辅导时间安排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及上市计划进行调整。
四、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辅导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上市辅导相关的资料。
2. 乙方有权获得甲方的专业辅导,并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同时,乙方应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甲方应尽职尽责为乙方提供辅导服务,确保辅导质量。
4.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辅导工作,按照甲方的建议和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五、费用及支付方式1. 辅导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万元整。
具体支付方式如下:合同签订后___日内支付___%;完成第一阶段辅导任务后___日内支付___%;完成全部辅导任务后___日内支付尾款。
2. 如乙方未能成功上市,甲方将按照实际工作量收取相应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1.1为规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权证发行上市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权证发行上市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权证发行上市若干问题的通知为了做好权证的发行、上市和交易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结算细则”)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就权证上市、交易、结算和收费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权证发行上市前的相关准备工作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前向深交所申请权证代码与权证简称,经深交所确认后方可使用。
深交所权证代码与简称编制规则如下:1、权证代码认购权证代码区间为【030001-032999】;认沽权证代码区间为【038001-039999】;权证业务预留的代码区间为【033000-038000】。
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分别按发行先后顺序编码。
深交所权证产品的发行、交易、行权等业务使用同一个证券代码。
2、权证简称一般情况下,权证简称应为“XYBbKs”,其中:XY为标的证券的两个汉字简称;Bb为两个拼音字母的发行人编码;K为权证类别,其中:C--认购权证,P--认沽权证;s为同一发行人对同一标的证券发行权证的发行批次,取值为[0,9],[A,Z],[a,z]。
例如: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对新钢钒发行的认沽权证的代码为038001,简称为“钢钒PGP1”。
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上市之前与深交所签订《权证上市协议书》(《权证上市协议书》格式见附件一),并严格执行权证上市协议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本所上述规则(以下统称“新规”)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条、第1.2条的通知》(深证上〔2018〕281号)同时废止。
为了确保《决定》及本所配套新规顺利施行,作出以下具体安排:一、《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
二、《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判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其该等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三、新规施行前,上市公司已披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但未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一)已被作出暂停上市决定的,如不存在其他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暂停上市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二)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创业板为披露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如不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停牌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协议文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协议文本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
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
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
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
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
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
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
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