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有奖举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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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有奖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工作,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城市管理,有效打击损坏、盗窃市政、环卫等公用设施行为,营造良好的“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的城市管理氛围,保持来之不易的城市建设、管理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受理机构。县公用事业管理局成立城市管理有奖举报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班子其他成员及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有奖举报办公室(以下简称举报办),举报办设在数字城管指挥中心(四管两中心院内),办公室主任由局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担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和义务对涉及城市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获得奖励。举报范围如下:(一)破坏、盗窃垃圾箱、果皮桶、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绿地内挖坑、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放养家禽、家畜以及损坏树木等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破坏路灯、窨井盖、水篦子、排水管道、路灯控制箱、路灯输电

线路、公交站牌、绿化带围栏、宣传栏、公用电话亭、盗窃窨井盖、水篦子、路灯及附属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四)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乱堆杂物、乱排乱倒污水、乱倒垃圾、垃圾外溢、焚烧垃圾等破坏市容环境的行为;

(五)非法张贴、喷涂、悬挂小广告、乱写乱画等破坏市容市貌的行为;

(六)损毁、盗窃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健身器材、座椅、雕塑、绿地围栏等设施的行为;

(七)机动车辆损毁路灯杆及附属设施、护栏、桥体、行道树或其它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八)车辆带泥行驶污染路面、渣土运输抛漏遗洒污染路面,乱倒、偷倒生活建筑垃圾等其它有碍城市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举报方式及电话。举报人或单位可采取电话、信函、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具体的线索,如: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举报事实、违规时间、证据资料等,也需留取举报人的联系方式,举报人可署真实姓名也可匿名举报。

举报电话:12319,信函直接寄至举报办。

第五条有奖举报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密守信的原则。

(一)举报人要尽可能详尽的提供被举报人信息、违法行为照片、视频等相关证据资料;

(二)对于虚假举报,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从严处理;

(三)举报办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为举报人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相关信息;

(四)接受举报人员或办案人员违规泄漏举报人信息者,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办理程序。举报办接到举报电话后,要认真做好记录,留下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及举报人提供的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并立即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迅速赶往事发地点,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同时对损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积极查处,整个案件处理结束后,举报办在7天内提出奖励方案,并将案件处理结果和奖励方案一并报领导小组,经审查无误,及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七条奖励标准及办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有奖举报领导小组将按规定对署名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匿名举报人员不进行奖励。

(一)一般事件视情况给予举报人50至2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重特大事项,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奖励200至1000元;

(三)同一线索或违规行为如有两名及以上人员举报,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1人次进行奖励;

(四)从事城市管理的工作人员举报的,不奖励举报人;

(五)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凭有效证件到举报办领取奖金、无特殊原因三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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