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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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2017/2/27 14:57

来源: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部日期: 2017/2/23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依法合规管理,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

委派到参股公司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以及在非管理岗位履行管理职责的员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含享受相应待遇人员)。

第四条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纪依规从严治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不允许有任

何不受纪律约束的管理人员。

(三)实事求是。对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违规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

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撤职;

(五)留用察看;

(六)开除。

第七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的职级以及相关待遇,但必须明确撤至的职级。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应当受到撤职处分,在决定给予其撤职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已被免职又未任新职务的,给予其撤销原任职务的处分。

对于应当受到撤职处分,但是本人没有职务可撤的,应当给予其记大过处分,降低相应职级及相关待遇。

给国家、集团公司资产造成损失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受留用察看处分的管理人员,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

留用察看期一般为一年或者二年。因违法犯罪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最长可至五年。

留用察看期内停发工资(薪酬),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重新确定岗位和工资(薪酬)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担任职工代表的管理人员受到留用察看以上(含留用察看)处分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九条处分影响期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撤职,24个月;

(五)留用察看,期满后24个月。

对于应当受到撤职处分,但是本人没有职务可撤,而给予其记大过处分的,处分影响期为24个月。

受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扣减其绩效薪酬。处分影响期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受撤职处分的,处分影响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务。

第十条对受开除处分的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第十一条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企业给予的待遇。

管理人员在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可以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违规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违规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违规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第十三条单位违纪违规的,对违纪违规责任的承担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

领导班子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但是在违纪违规行为决定或者实施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除外。

第十四条一人有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一个违纪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规定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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