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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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目录
第一部分医院设置规范
一、综合医院
(一)一级综合医院
(二)二级综合医院
二、中医医院
(一)一级中医医院
(二)二级中医医院
三、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二)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四、专科医院
(一)口腔医院
(二)康复医院
(三)医疗美容医院
(四)耳鼻咽喉科医院
(五)骨科医院
(六)心血管病医院
(七)皮肤病医院
(八)肿瘤医院
(九)精神病医院
(十)中医专科医院
第二部分门诊部设置规范
一、综合门诊部
二、中医门诊部
三、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四、专科门诊部
(一)普通专科门诊部
(二)口腔门诊部
(三)医疗美容门诊部
(四)耳鼻咽喉专科门诊部
(五)中医专科门诊部
第三部分诊所、医务室设置规范
一、普通诊所
二、口腔诊所
三、中医诊所
四、中西医结合诊所
五、医务室
第一部分医院设置规范
一级综合医院设置规范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在至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超、心电图)、手术室、储血室或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名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以上。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麻醉科至少有名从事麻醉专业工作年以上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