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印度法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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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比较研究

中印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比较研究

印度和中国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两个大国,在发展中都面临着城市扩张、工业化的问题。

随之而来的是对土地需求的急剧增加,土地征收问题成了政策和经济改革的热点问题。

本文通过研究印度 1894年的《土地征收法》(1985年修订过)和我国土地征收的相关法规比较中国与印度在土地征收及赔偿方面的规定与实践,总结两国土地征收赔偿的特点,得出各自的优势与劣势,并得到改进当前土地征收政策的建议。

印度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土地改革的法律都由各个邦单独制定,唯独《土地征收法》是一部联邦性法律。

一、中印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比较(一)印度土地征收补偿原则1.补偿对象原则根据印度法定赔偿标准,只有对特定资产拥有正式法律授予权的授权人才能得到相关赔偿,这些人常常被称为“利益人”。

在征地补偿中,“利益人”即指对土地拥有权利或者有法律认可的权利的主张权的当事人。

此利益可无条件获得,或是土地本人所有者,或是部分拥有者,如承租人,执照持有人或地役权所有人。

只要是对补偿金的提出权益的人都被视为“利益人”,哪怕他们的提出最终不成立。

对于那些对土地有物权的当事人,就算他们不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主张,也同样被视为“利益人”。

根据《土地征收法》,无地雇农,技工以及林地工作人员不属于“利益人”,并无法根据被征收土地所造成的无收入而得到任何补偿金。

2.补偿形式原则。

印度法定赔偿条款允许但并不强迫以土地赔偿土地的赔偿形式。

3.补偿估价原则。

印度法定赔偿条例运用“市场价值”,而不是比其估算价值更低的其它方法进行赔偿些条款,例如30%的额外费用(“赔偿费”)、利息、搬家费以及造成的其他直接损害赔偿。

两者在标准方面的根本差异归结为对于前景的展望。

4.补偿范围原则。

印度法定赔偿条例没有对公共财产资源赔偿做出规定。

在印度,特别是农村地区,这些公共财产资源对于当地居民,特别是贫困人口的生计至关重要。

由于对于这些资源取得的习惯性及非法性,法定赔偿规定则在印度不适用于这类公共财产。

印度专利法律制度与中国专利法主要区别及近年印度专利受理情况

印度专利法律制度与中国专利法主要区别及近年印度专利受理情况

2019年25期创新前沿科技创新与应用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Application印度专利法律制度与中国专利法主要区别及近年印度专利受理情况郭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北京100083)1概述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除俄罗斯外,印度是中国最大的邻国。

印度国土面积在世界居第7位,其人口总数仅次于中国居世界第2位,印度的经济增长速度达到了年均6%,在世界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中国对外专利申请对出口贸易支撑度很好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5个,印度排在首位[1],印度也成为各国企业专利布局的必争之地。

本文介绍了印度专利法律制度与中国专利法律制度的主要不同之处,总结了近年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The Office of the Controller General of Patents ,Designs &Trade Marks ,简称CGPDTM )专利受理情况,为国内申请人开拓印度市场、在印度进行专利布局提供参考。

2印度专利法律制度与中国专利法律制度主要区别印度现行《专利法》为《2005年专利(修正)法第15号修正案》,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印度《专利法》和中国《专利法》的主要区别如下[2]:2.1对发明创造界定、保护范围不同中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印度《专利法》只保护发明,不保护实用新型,对外观设计另设法律保护。

中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印度《专利法》中的发明是指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及工业实用的产品/方法。

创造性是指发明特征相对于现有知识具有技术进步或具有经济上的显著性或者二者皆有,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出该发明。

2.2对专利异议的规定不同专利异议在中国也称为公众意见,可在专利申请公开后且专利授予前提出公众意见,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会参考公众意见。

且一旦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无法通过异议程序撤销专利。

中国和印度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差异

中国和印度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差异

中国和印度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差异《中国和印度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差异》嗨,小伙伴们!今天我想跟你们聊聊一个超有趣的话题,那就是中国和印度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差异。

这可不是什么枯燥的事儿哦,听我慢慢道来。

在中国,合同那可像是一种神圣的约定。

我给你们讲个我叔叔的故事吧。

我叔叔是做小生意的,他和一个供应商签了合同,要进一批货。

那个合同上把货物的数量、质量、交货时间都写得清清楚楚的。

叔叔就按照合同付了定金。

结果呢,快到交货时间的时候,供应商那边出了点小问题,好像是运输上有点耽搁。

这可把叔叔急坏了,但是呢,供应商很快就主动联系了叔叔,不但诚恳地道歉,还提出了补偿的办法。

他们说会加班加点赶工,并且为了表示歉意,还会在价格上给叔叔一点优惠。

你们看,在中国,大家都很重视合同的履行。

一旦签了合同,就感觉像在心里刻下了一个承诺,不管有什么困难,都会尽力去做到。

就像两个人拉勾上吊一百年不许变一样,这是一种诚信的表现。

如果有人不遵守合同,那大家都会觉得这个人不靠谱,以后就不想跟他打交道了。

这就好比在学校里,如果有个同学答应了和你一起做小组作业,结果却总是不做,你肯定也不想再和他一组了,对吧?再说说印度吧。

我听爸爸的一个印度朋友讲过一些情况。

在印度,合同有时候就像是一个有弹性的东西。

比如说,有个印度商人签了合同要建一座房子,规定了两年完工。

可是在施工过程中呢,遇到了一些资金上的小问题,还有工人有时候罢工之类的情况。

这时候啊,这个商人就没有像在中国那样特别着急地去想办法解决来保证按时完工。

他觉得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意外情况,好像合同的时间规定就不是那么死板。

而且,在印度的一些地方,可能文化和习俗也会对合同履行有影响。

他们更注重人际关系,有时候人情可能会在合同履行中起到比较大的作用。

这就和中国不太一样啦。

在中国,合同就是合同,人情归人情,两者分得比较清楚。

在印度呢,就好像合同是可以根据人和关系的情况来调整的。

这是好事还是坏事呢?我觉得有点让人困惑呢。

在环境保护方面,中国与印度的政策有何不同?

在环境保护方面,中国与印度的政策有何不同?

在环境保护方面,中国与印度的政策有何不同?中国和印度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经济体,这两个国家在经济和文化上都非常相似,在环境保护方面也有许多相似之处。

然而,中国和印度的政策在环境保护方面却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

本文将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

1.政策种类及执行方式中国在保护环境方面发布了大量政策和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等。

这些政策成为中国保护环境的基础。

中国还设立了环保部门,负责制定环保政策并对环保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印度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通过《环境保护法案》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度规定了职责和义务。

然而,印度政府执行这些法律的情况较为复杂,政府部门和地方当局的沟通不畅,导致法律的实施无法严格执行。

2.环境治理的程度中国和印度都面临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问题。

中国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加大了投入,采取了措施来降低环境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

近年来,中国大力治理空气污染问题,并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此外,中国还推动了可再生能源和低碳化技术的应用。

印度则面临着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和垃圾问题等环境难题。

印度政府的环保投入不及中国,环境治理程度还有待提高。

同时,印度政府也未能制定出足够严格的措施来管理和解决环境问题。

3.环境宣传和教育中国在环保宣传和环保意识教育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政府和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垃圾分类、低碳生活等理念,并借助各种媒体普及环保知识,提升了公众对环保问题的认识。

印度在环保宣传和教育方面尚需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组织应该加倍努力,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来提高公众的环保认识和意识,重视环保问题的紧迫性。

总结综上所述,中国和印度在环境保护方面政策存在差异。

中国在环保领域投入逐渐增加,提高了环境治理的程度,加强了环保宣传和教育。

而印度在环保方面仍需要加强政策执行力度并采取更具创意的环保措施。

亚洲国家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亚洲国家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亚洲国家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亚洲拥有丰富的法律制度,每个国家依据其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制定了各自的法律体系。

本文旨在比较亚洲各国的法律制度,让读者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环境以及其对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中国是亚洲最大的国家之一,其法律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统。

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基于一套古老的法典和司法实践,根据它们制定而成。

中国政府正在不断完善其法律制度,制定新法律、修改旧法律,以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印度是亚洲另一个大型国家,也有其独特的法律制度。

印度法律体系分为民法和刑法。

印度民法是由英国法律体系发展而来,是最古老和最复杂的法律之一。

刑法则与西方法律体系相似,并受传统习俗的影响。

日本是亚洲另一强大的经济大国,其法律体系与西方法律体系类似。

日本的法律系统是基于欧洲法律,特别是法国和德国的法律模型。

韩国的法律体系也承袭了许多西方法律的特点,如德国法律和美国法律。

韩国政府正在着力完善其法律制度,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新加坡是亚洲一个小国家,其法律制度受到英国法律的影响。

新加坡有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包括普通法、穆斯林法、中国法和民法。

马来西亚的法律制度是多元化的,包括英国法、穆斯林法和本土法。

马来西亚的法律系统也是以国会为核心,所有法令都必须得到国会批准后才可生效。

总的来说,在亚洲各国的法律制度中,大多数国家都受到了西方法律的影响,但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法律制度。

这种制度可能是由历史和文化因素所塑造,也可能是适应特定社会需求的产物。

然而,我们必须承认,尽管亚洲各国的法律制度存在诸多差异,但也存在许多共同点。

比如,在制定法律时,政府都要考虑到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此外,许多国家还提倡法治,以确保公正和透明的司法体系。

在全球化和国际贸易不断扩大的今天,各国之间的法律互动变得愈加紧密。

对于企业家和投资者来说,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环境和政策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在法律方面与国际标准接轨,并且靠近现代经济模式,一个国家才能在全球经济体系中获得成功。

中印两国在边境问题和领土争端上的战略和处理方式有多大不同?

中印两国在边境问题和领土争端上的战略和处理方式有多大不同?

中印两国在边境问题和领土争端上的战略和处理方式有多大不同?随着中印两国在边境问题和领土争端上的摩擦加剧,这个问题逐渐被全球关注。

中印两国在这一问题上的战略和处理方式有很大的不同,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立场差异中印两国在边境问题和领土争端上的立场和主张有很大的差异。

对边境领土的归属问题,中方主张在历史上就已经属于中国,这一观点被国内绝大多数民众所认可。

而印方则主张这些领土属于印度,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印度社会的广泛支持。

因此,两国的基本立场已经产生了分歧,这也是引起问题的根源。

二、政治制度不同中印两国的政治制度有很大的不同,这也决定了两国在处理边境问题和领土争端上的策略和方式存在差异。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具有强大的国家权力和集中的决策机制,因此,中国政府在处理这一问题上的行动更加果敢直接。

而印度则是民主国家,政治体制更加灵活松散,这意味着印度政府在决策和行动上有一定的迟滞和不确定性。

三、媒体影响不同中印两国的新闻媒体受到不同政治力量的影响,因此在宣传和报道边境问题和领土争端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媒体强调中方的主权和合法性,而强烈批评印度的行为。

而印度媒体则更加强调印度的合法权益和主权,指责中国的妄动和挑衅行为。

这种不同的媒体宣传会深入影响两国民众的观念和情绪,使得两国之间的谈判和沟通更加困难。

四、战略思想不同中印两国的战略思想也存在差异。

中国实行的是“外向型发展战略”,其重点是全球化和市场化,在与各国打造经济合作的过程中崛起。

而印度则是实行“大国战略”,强调权力建设和地区政治经济格局的平衡与调整。

因此,在对外政策和处理边境问题上,中国更加倾向于维护经济和政治稳定,而印度则更注重地缘政治和权力的平衡。

五、领导人的个性与能力中印两国的领导人在处理边境问题和领土争端上的个性和能力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中国领导人更加理性和务实,具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执行力,能够快速作出决策和行动。

而印度领导人则更倾向于慢慢积累利益和互相妥协,这种作风使得印度在解决边境问题上更加缓慢和谨慎。

中国与印度法律比较

中国与印度法律比较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印度于2005年6月21日正式颁布了《信息权利法》并于当年实施,中国于2007年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两国政府颁布信息公开法律有着共同的社会背景,即公众对知情权的要求和反腐败的压力。

两国信息公开法律在信息公开范围、信息公开程序方面有很多大致相同的规定,但在法律本身的地位、法律适用范围、信息公开例外的范围、信息公开保障制度等方面有一些不同之处。

就法律本身地位而言,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位阶低于印度的《信息权利法》。

印度的《信息权利法》是国会制定的正式法律。

中国的属于“条例”,即国务院作为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其级别低于中国的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具有一定的立法权,通常是立法条件不够成熟、国家立法机关没有制定法律但社会又需要相关规范的时候,由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就法律适用范围而言,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适用范围小于印度的《信息权利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纵观整个条例,其适用范围只是“人民政府”,即狭义的政府,国家权力中的行政分支部分,不包括人大、司法以及执政党等公共管理机构。

印度的《信息权利法》适用范围是所有的公共管理机构,包括行政、立法、司法机关,政府授权的管理组织以及党派、社会团体等。

就信息公开范围而言,中印有大致相同的规定,也有很多差异。

比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机关的设置、职能、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政府行为等等,中印都有规定。

但中印就政府不公开的信息范围规定方式不一样。

印度法律采用列举的方式公布了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其公开可能影响到国家主权、安全、战略、科技和经济利益等或导致国防安全的信息;被任何法院和法庭限制发表的信息或者轻蔑法庭的信息;其公开将会破坏议会或者邦立法机构的利益的信息;包含商业机密、交易秘密或知识产权的信息,其公开会损害第三方权益的信息;现有的关于个人信用的信息(除非由政府机构提供担保);从国外政府秘密获取的信息;对个人生命或者生理安全造成危险的、用来帮助安全执法的信息;妨碍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逮捕或起诉的信息;内阁公文,包括部长级会议的记录以及政府机构及其部长提出或为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

女性在印度社会中的地位与中国相比如何?

女性在印度社会中的地位与中国相比如何?

女性在印度社会中的地位与中国相比如何?在印度社会中,女性历史上长期处于被剥削和被歧视的地位。

与此相比,中国女性的地位逐渐得到了提升。

下面,我们将通过以下几点来对比这两个国家的女性地位。

一、法律保护中国的宪法规定男女平等,并且国家形成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法律规定以保护妇女权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禁止歧视妇女,同时规定了对有关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的惩罚和维权途径。

相比之下,印度的法律保护相对于中国还存在一定差距。

虽然印度政府也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女性权益的法律条例,例如《妇女福利法》、《性骚扰法》等,但是这些法律的执行存在滞后现象,部分习俗和传统思想仍在束缚女性的自由。

二、男女劳动力参与率印度女性劳动力参与率偏低,女性在就业市场中面临更高的障碍和更多的歧视。

而在中国,女性的劳动力参与率不断提高,女性在教育、医学、法律等领域占有较高比例,职场上也逐渐受到重视。

中国在鼓励女性就业和推进性别平等上,取得的成果更为显著。

三、教育水平中国是一个高度重视教育的国家,女性受教育的机会和水平较高。

中国女性普及的教育程度明显比印度高,具备高等教育学历的女性也更多。

印度的女性教育程度较低,全国范围内识字率等指标也比中国低。

四、传统观念印度作为一个传统文化和宗教多元的国家,女性的社会地位仍然深受传统文化和宗教规范的影响。

印度社会的男尊女卑思想在某些领域中仍然盛行。

虽有声音呼吁改变,但具有深厚的历史和文化积淀,唯有用时间来沉淀新的女性地位。

总结来看,女性在印度的地位和中国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需要印度政府和各界大力推动重视。

而中国女性在向男女平等和充分的发挥其潜能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未来希望两国能够在女性提高地位的问题上继续努力,让两国女性都能成为更好、更自由、更平等的自己。

中印商标法特点比较.docx

中印商标法特点比较.docx

中印商标法特点比较一、中印贸易合作概况2015年,印度对中国双边货物贸易额为708.3亿美元,下降1.1%。

其中,印度对中国出口96.9亿美元,下降27.2%,占印度出口总额的3.6%,下降0.5个百分点;印度自中国进口611.4亿美元,增长4.9%,占印度进口总额的15.6%,增长3.0个百分点。

印度对中国的贸易逆差为514.5亿美元,增长14.4%。

印度自中国进口的商品主要有机电产品、机械设备、有机化学品、肥料和钢材。

2015年印度进口的上述五类商品合计415.6亿美元,占自中国进口总额的68.0%。

除上述产品外,印度自中国进口的商品还有文物制品、塑料制品、珠宝及贵金属制品、船舶、光学仪器制品、家具和纺织品等。

截止12月底,中国在印度出口贸易中居第四位,而在进口贸易中为印度第一大进口来源地。

在印度的十大类进口商品中,中国生产的纺织品、机电产品、家具、金属制品、光学仪器和陶瓷等在印度进口的同类商品中占有较明显的优势地位;但中国生产的运输设备、化工品、贵金属制品、钢材等方面仍面临着来自美国、欧洲各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竞争。

二、印度商标立法体系概况印度的商标法体系与世界上大多数TRIPS协议国家相似,包括宪法、商标法、商品地理标志法、商标规则和商品地理规则。

其宪法授予议会颁布商标以及其他商业标记相关法律并且议会与国家机关可以针对其他的知识产权进行立法。

关于产品以及服务的商业标识,印度以商标法(包括其本身和一部修正案)与商标规则(包括其本身和两部修正案)进行规范管理。

关于表明产品或服务地理来源的地理标志,印度以通过商品地理标志法(注册和保护)与商品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进行规范。

三、印度商标法律制度的特征(一)商标的申请在印度商品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和防御商标等都可以注册为商标,该国的商品分类方式与国际分类雷同。

只要具备显著性的文字?p图案或由以上元素的组合构成的标识都可以申请注册成为注册商标。

中印反倾销正常价值确定规则比较

中印反倾销正常价值确定规则比较

〇中印社会比较中印反倾销正常价值确定规则比较魏圣香(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37)[摘要]印度与中国同为发展中大国,人口规模与经济结构都极为相似,但两国在反倾销实践 中的表现却差异显著。

印度近来已超越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国际上成为了发起反倾销调查最 多的国家,而中国却是国际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受害国,同时中国也是印度反倾销调查 的主要目标国。

本文选取反倾销调查中的正常价值确定作为切入点,通过对中印反倾销制度 中的正常价值确定规则进行比较,试图探究造成中印两国反倾销实践显著差异的制度原因,并指出,印度反倾销正常价值确定规则在许多具体方面比中国相关规定详细,从而对实践更 具指导意义。

我国要更好地保护本国产业,则应该学习印度的反倾销经验,并对产业机构进行 调整,减少与印度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

[关键词]中印反倾销正常价值;基本规则[作者简介]魏圣香(1980-),女,甘肃兰州人,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英国埃塞克斯(Essex)大学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672(2017)04-0035-07在反倾销实践中,印度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中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中国则是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根据WTO 官方统计数据,从1995年1月1日WTO成立以 来至2016年6月30日止,印度发起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总数为818起,占WTO成员国反倾销立案 总数的15.9%,而中国发起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数 为231起,不到印度的三分之一;中国遭受其他 国家反倾销调查总数高达1170起,占WTO成员 国反倾销案件总数的22.8%,而印度受到的反倾 销调查总数为208起,不到中国的五分之一。

同时,印度又是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 国家,截至2016年6月30日,印度共对中国发 起反倾销调查193起,而中国仅对印度发起7起反倾销调查,排在对印度发起反倾销调查国家的 十名以后。

印度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相似之处或者差异?

印度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相似之处或者差异?

印度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相似之处或者差异?印度和中国分别拥有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传统,其法律制度都受到其国家特色的影响。

然而,尽管在某些方面两国使用相似的法律原则,但是在其他方面,这些原则可能是完全不同的。

本文将就印度和中国的法律制度相似或不同之处展开讨论。

相似之处:1.强调公平正义印度和中国的法律制度两者都注重公平正义。

在印度权利法案下,每个公民都有获取公正审判和公平程序的权利。

在中国,宪法确立了公正和公平的价值观念,并充分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

2.保护人权印度和中国的法律制度都致力于保护公民人权。

印度宪法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宗教、性别和种族上的歧视。

中国宪法中也鲜明表现出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

3.美观处罚犯罪两国都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社会秩序。

在中国,惩罚性行为被行使得更多,例如死刑等。

在印度,处罚也非常严厉,力求达到最大化的安全性。

4.重视家庭价值两国的法律制度还都重视家庭价值观念。

在中国,对家庭责任和认同的强调已经存在了多年。

在印度,传统家庭观念仍然是国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集成到其法律制度中。

差异之处:1.法律体系中国拥有特殊的法律体系,由权利法律和合同法律组成,而印度则拥有基于英国法律的法制体系。

中国的法律体系注重立法和行政层面的权力,而印度的法律体系注重司法权力。

2.宪法性质在印度,宪法是国家政治结构的基础。

该宪法由宪法制定委员会和议会制定,建立了分权制,以维持联邦状态的平衡。

在中国,宪法也是基础性的文件,但它的变化历史与印度相比要少得多。

3.符合程度不同于中国的高度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法律体系,印度的法律体系则注重强调手工制作。

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印度法律体系的各种问题,例如延迟执行和裁判实践之间的不统一,每个印度州之间的差异等。

4.制度运作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运作方式也不一样。

在中国,法律制定和重要决策是由中央政府做出的。

然而在印度,此类决策则是由州政府进行自主制定的。

在婚姻和家庭问题上,印度和中国的文化和法律有哪些相似和不同?

在婚姻和家庭问题上,印度和中国的文化和法律有哪些相似和不同?

在婚姻和家庭问题上,印度和中国的文化和法律有哪些相似和不同?婚姻和家庭问题一直是各国社会关注的焦点,印度和中国两国虽然文化和法律上存在很多不同,但在婚姻和家庭问题上也存在许多相似之处。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

一、相似之处1.婚姻制度方面:印度和中国都实行婚姻制度,通常都是由男方向女方求婚,经过双方父母的协商后,进行婚姻登记。

2.家庭价值观念方面:印度和中国人都有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注重家庭和睦,强调亲情和爱情并重。

3.子女教育方面:印度和中国的父母对子女教育非常关注,均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和素质教育。

二、不同之处1.婚姻形式方面:印度的婚姻形式更加多样化,包括爱情婚姻、包办婚姻、童婚等,而中国的婚姻形式以爱情婚姻为主,同时也存在部分组织包办婚姻。

2.家庭结构方面:印度的家庭结构相对较为传统,通常以大家庭形式为主,从而注重尊重长辈和家族荣誉;而中国的家庭结构则趋向小家庭化发展,更加注重夫妻双方的主观能动性。

3.离婚法律方面:印度的离婚程序较为繁琐,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审判和调节,且有时需要面对社会压力和谴责;而中国的离婚政策相对较为宽松,失婚赡养、财产分割、家庭债务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并注重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4.家庭伦理观念方面:印度的婚姻和家庭观念较为保守,通常注重婚前禁欲和贞洁美德,并且更为重视文化习惯和宗教信仰;而中国的婚姻和家庭观念则趋向自由、开放和现代化,婚前性行为和离婚现象也相对较为普遍。

综上所述,尽管印度和中国存在诸多文化和法律上的不同,但在婚姻和家庭问题上也有许多相似之处,两国都强调家庭和睦和亲情爱情并重,并致力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不同之处则更多体现了两国不同的历史和文化背景,需要在深入理解双方文化的同时,加强交流和沟通,建立互信,推动两国在人口与社会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中国\印度反倾销制度规则比较

中国\印度反倾销制度规则比较

中国\印度反倾销制度规则比较在反倾销实践中,印度是WTO范围内第一大反倾销调查发起国,中国则是第一大反倾销调查被诉国。

文章以WTO反倾销规则作为参照,对中、印两国的反倾销制度进行了比较。

中、印反倾销制度上的差别主要体现在:第一,印度反倾销制度更着重于本国产业保护,而中国反倾销制度更重于平衡各方利益;第二,印度规则中超越WTO规则所作的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是中国成为其第一大反倾销申诉对象的重要制度原因;第三,印度反倾销制度关于主管机构职责的规定更为具体详细,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主管机构在反倾销制度运行上的作为;第四,印度反倾销制度的成型比中国早10多年,反倾销实践的时间更长。

关键词:中国反倾销制度印度反倾销制度WTO反倾销规则比较在反倾销实践中,印度是WTO范围内第一大反倾销调查发起国,中国则是第一大反倾销调查被诉国。

根据WTO官方统计数据,从1995年1月1日WTO 正式运作以来,至2009年12月31日止,印度发起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总数为596起,占WTO成员国反倾销立案总数的16.2%,而中国发起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数为178起,只有印度的三分之一;中国的反倾销被诉案件总数高达761起,占WTO成员国反倾销案件总数的21%,而印度的反倾销被诉案件总数为145起,只是中国的五分之一。

两国反倾销实践的特征显著,对比强烈,与其制度规则的差异是分不开的。

本文以WTO反倾销制度规则作为参照,对中、印两国的反倾销制度进行了比较。

印度的反倾销制度框架印度是GATT的创始成员国,从1947年至1995年始终参加了GATT的8轮多边贸易谈判,并于1995年1月成为WTO的创始成员国(文富德,2003)。

其反倾销法律制度出台于1982年,在《1975年海关关税法》(the Customs Tariff Act,1975)中加入第9部分——9A、9B、9C形成了印度反倾销法律框架。

1985年,又出台了更为详细的《海关关税(对倾销产品识别、评估、征税以及损害确定)规则》(Customs Tariff (Identification,Assessment and Collection of Duty or Additional duty on Dumped Articles and for Determination of Injury) Rules)。

中印政治制度的比较

中印政治制度的比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印政治制度的比较篇一:中印对比1、印度年轻人更有独立思考的能力从中印大学生的表现上看,印度大学生会更积极地发起和参与讨论。

他们非常会提基于独立思考和批判精神的问题。

印度裔学生进行独立研究的能力,普遍高于华裔学生。

这一现象反映的是印度整体的创新氛围要强于中国。

2、印度年轻人有英语优势印度好一点的学校都是用英语进行教学,这让印度学生能有更高的起跑线上。

因为语言上的优势让他们更为熟悉西方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社会结构等等,也有更宽广的视野。

3、印度仍然有人口红利印度最重要的有利因素是"人口红利"。

中国之所以能够实现使其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增长,人口红利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如今中国的人口红利正在逐渐消失,但印度还有。

4、印度在扶持本土企业家方面远远胜过中国中国过去的高速发展与外资的驱动密不可分。

而相对而言,印度培养和促进本国的民营企业家创新--在政策鼓励、财政扶持和体制发展等等方面却远远胜过中国。

因此,过去这些年来,印度涌现出来的优秀的企业,大部分不是来自外资公司,而是源自印度本土,是他们自己的企业家和技术人员的创新活动在造就印度经济的动力之源。

5、印度民营企业有活力现在,印度已成功地培育出一大批能够与欧美最好的公司展开国际竞争的私营公司。

这些公司许多是属于最尖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行业。

印度私营公司的融资渠道比较通畅,而中国则较钟爱国有企业。

6、印度的法律机制在发展中国家里名列前茅印度法律制度的配套和法律过程的相对独立,都是在发展中国家里名列前茅的。

印度在这方面不是没有毛病,但是在上述方面比我们中国起步得早,关系理得顺,以后的路子要平坦得多。

相比起我们中国,他们改革的难度显然要小得多,遇到的问题也少得多。

7、印度企业融资渠道效率更高世界银行20xx年公布的一项调查表明,只有52%接受调查的印度公司称它们在获取资金方面存在困难,而中国这一数字则达到80%。

中国和印度的法律体系有何不同?

中国和印度的法律体系有何不同?

中国和印度的法律体系有何不同?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两个国家,中国和印度在其法律体系方面各有千秋。

虽然两国均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受到影响,但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两国的法律体系以不同的路径发展,各自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文化和制度。

本文将分别介绍中国和印度的法律体系,并比较二者的不同之处。

一、中国法律体系1.制度体系中国法律体系由五个层级构成,分别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在这个层级结构中,宪法是最高法律,对所有其他法律具有指导作用。

而法律则负责对社会管理和规范各种权利和义务事项。

2.法律文化中国的法律文化始终注重正义和公平,并且尽可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国法律文化更加关注人民权益、公正裁决等方面。

3.立法方式中国法律常采用立法法定的原则,即任何行为都应当依据法定的规定来执行。

这种规定是通过国家立法机构在法律上进行的。

不仅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也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4.法律实施在法律实施方面,中国法律体系注重确保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因此,法律实施过程通常需要经过多种相关机构的参与,从而确保决策过程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二、印度法律体系1.制度体系印度的法律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即宪法、法律和规章。

与中国不同的是,印度法律体系中最高层次不是宪法,而是司法判决。

这意味着印度法律体系是基于法律判决的基础上发展的。

2.法律文化印度法律文化的特点是体现了印度的宗教、社会和文化背景。

在印度,法律更注重个人的责任和正义,而不是集体权益和福利。

3.立法方式印度立法通常是通过议会进行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制定过程受政治力量的干扰比中国更多。

因此,有时法律的质量和连续性会受到极大的影响。

4.法律实施印度法律往往不如中国那么严格执行,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也不如中国强。

在印度,往往需要小额裁判法院、中等额裁判法院和高等额裁判法院来分别审理不同类型和金额的案件。

结论中国和印度的法律文化和制度有许多不同之处。

印度和中国的环境保护政策有何不同?

印度和中国的环境保护政策有何不同?

印度和中国的环境保护政策有何不同?环境污染是全球性的问题。

在日益恶化的环境中,环境保护成为各国政府必须处理的重要课题。

特别是在印度和中国这样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更是成为了引人关注的议题。

虽然两个国家都致力于环境保护,但他们的环保政策还是存在差异。

下面将从政策法规、环境标准、意识观念三个方面具体分析印度和中国的环境保护政策的不同点。

一、政策法规印度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

1986年,印度通过环境保护法,该法强化了印度政府在制定环保政策、实施环保法规和确保环境监管等方面的职能,同时该法还设立了环境法庭,专门处理环保纠纷,保证环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也实行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

2005年,中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

该法从环境保护的范畴、要求、法律责任、制裁措施等方面,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环境保护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

二、环境标准在环境保护标准的方面,印度政府缺少具有约束力的环境标准,这种“标准不足”的情况导致了印度环境保护工作的困境。

例如,由于没有足够的环境标准,印度很难对工业生产或其他活动造成的污染进行规范和监管。

与此不同的是,中国政府在环境标准方面不断完善。

中国自2000年开始根据自身国情制定了一系列的环保标准,包括空气、污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等多个领域。

这些环保标准不仅有具有国内约束力,而且也在国际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可。

由于具有明确的标准,中国环境保护的成果也更加显著。

三、意识观念环境保护还需要大众的意识观念提高。

在印度,由于缺乏良好的环境教育,大众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环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相比之下,中国政府在提升公众环保意识方面下了大力气。

从2000年开始,中国以环保为主题开展了多种宣传活动,增强了公众的环保认知和热情。

总结通过对印度和中国环境保护政策的分析,可以发现两个国家在环境保护的政策体系、环境标准和环保意识三方面都有差别。

中国和印度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差异

中国和印度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差异

中国和印度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差异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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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和中国在国际裁判方面的执行力有多强

印度和中国在国际裁判方面的执行力有多强

印度和中国在国际裁判方面的执行力有多强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印度和中国在国际裁判方面的参与程度。

中国是世界上最为活跃的国家之一,具有广泛的外交关系,参与了大量的国际裁判案件。

中国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国,也是许多国际多边条约的签署方。

因此,中国要求尊重和执行国际裁判的义务相对较高。

相比之下,印度在国际裁判方面的参与略微较少。

尽管印度是联合国会员国,也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国,但印度参与国际裁判的案例较少。

这可能是由于印度的外交政策和投资保护政策的特殊性所致。

其次,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在国际裁判的执行力方面相对更强。

中国政府通常会积极推动国内法律的和完善,以适应国际裁判的要求。

同时,中国在国际裁判执行方面也相对较为严格,确保国际裁决得到有效执行。

例如,中国的贸易争端解决委员会(DSB)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的裁决执行方面非常积极。

此外,中国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执法机构的建立和培训,以提高国际裁判的执行力。

然而,中国在国际裁判方面也存在一些挑战。

一些批评家认为中国政府往往会选择性地执行国际裁决,尤其是涉及重大政治敏感问题的裁决。

此外,中国的法治体系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缺陷,使得国际裁决难以得到充分执行。

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国的法律执行仍存在一些问题,这可能会影响国际裁决的执行。

另外,中国的国内法律和其他国家法律之间的差异也可能导致国际裁决的执行问题。

相比之下,印度在国际裁判的执行力方面存在更多挑战。

印度的法治体系面临着广泛的批评,包括司法独立性的问题、滞后的法律程序和拖延的执行审判。

这些问题导致了国际裁判的执行困难。

同时,印度政府执行国际裁决的意愿和能力也受到一定的质疑。

一些人认为印度在处理国际裁判方面的过程中存在政治干涉和行政迟缓等问题。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国际裁判的执行力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意愿和能力。

国际裁判的执行力还受到国际社会对该国的支持和压力的影响。

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支持和监督对于确保国际裁决的有效执行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印反倾销实体法比较

中印反倾销实体法比较

中印反倾销实体法比较
沈扬
【期刊名称】《南亚研究季刊》
【年(卷),期】2005(000)004
【摘要】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没有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往往成为反倾销措施的主要制裁对象.中印两国向对方提起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数量正好体现了这种局面;目前,中印两国均已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之一.所不同的是,中国不仅是遭世界各国反倾销最多的国家,而且也是遭印度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虽然,中印两国都比照<1994年反倾销协议>制订了各自的反倾销法律法规,但出于两国不同的国情,两国对<1994年反倾销协议>的理解又不甚相同.因此,为了充分发挥反倾销法对本国产业的保护和威慑作用,我们有必要对两国反倾销法作一个深入的比较研究.
【总页数】6页(P95-100)
【作者】沈扬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南亚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15
【相关文献】
1.中印反倾销正常价值确定规则比较 [J], 魏圣香
2.反倾销实体法律规则探讨 [J], 张国华
3.完善我国反倾销实体法的思考:兼评中国首例反倾销调查案 [J], 房东
4.中印比较研究的重要成果——评《中印现代化比较研究》 [J], 马加力
5.一部中印比较研究的力作——评《中印现代化比较研究》 [J], 汪继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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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印度于2005年6月21日正式颁布了《信息权利法》并于当年实施,中国于2007年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两国政府颁布信息公开法律有着共同的社会背景,即公众对知情权的要求和反腐败的压力。

两国信息公开法律在信息公开范围、信息公开程序方面有很多大致相同的规定,但在法律本身的地位、法律适用范围、信息公开例外的范围、信息公开保障制度等方面有一些不同之处。

就法律本身地位而言,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位阶低于印度的《信息权利法》。

印度的《信息权利法》是国会制定的正式法律。

中国的属于“条例”,即国务院作为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其级别低于中国的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具有一定的立法权,通常是立法条件不够成熟、国家立法机关没有制定法律但社会又需要相关规范的时候,由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就法律适用范围而言,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适用范围小于印度的《信息权利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纵观整个条例,其适用范围只是“人民政府”,即狭义的政府,国家权力中的行政分支部分,不包括人大、司法以及执政党等公共管理机构。

印度的《信息权利法》适用范围是所有的公共管理机构,包括行政、立法、司法机关,政府授权的管理组织以及党派、社会团体等。

就信息公开范围而言,中印有大致相同的规定,也有很多差异。

比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机关的设置、职能、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政府行为等等,中印都有规定。

但中印就政府不公开的信息范围规定方式不一样。

印度法律采用列举的方式公布了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其公开可能影响到国家主权、安全、战略、科技和经济利益等或导致国防安全的信息;被任何法院和法庭限制发表的信息或者轻蔑法庭的信息;其公开将会破坏议会或者邦立法机构的利益的信息;包含商业机密、交易秘密或知识产权的信息,其公开会损害第三方权益的信息;现有的关于个人信用的信息(除非由政府机构提供担保);从国外政府秘密获取的信息;对个人生命或者生理安全造成危险的、用来帮助安全执法的信息;妨碍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逮捕或起诉的信息;内阁公文,包括部长级会议的记录以及政府机构及其部长提出或为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

中国法律没有详细列举不予公开的信息,而是用一句话规定了信息公开的例外——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同时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关于国家秘密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
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也就是说,一些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最后是由一些行政机关来确定。

中印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序大致相同。

印度《信息权利法》规定,如果公众需要某部门的信息(必须是该法案许可范围内的信息),须向该部门的公共信息官提交一份申请,并支付费用。

公共信息官在收到该申请和费用后,必须在30天内做出答复;如果该申请涉及到控制该信息的另一个政府机构,答复时间允许延长15天;但在涉及到个人生命和自由的情况下,公共信息官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答复。

中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关于信息公开保障制度,中国印度之间有较大区别。

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字面理解,公民认为政府和信息公开有关的行为侵犯自己权利的可以举报,可以行政复议,可以起诉,但是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个人的行为,不包括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不特定对象的公共利益的行为。

所以很多情况下公民申请信息公开而政府不履行义务,公民不能申请司法救济。

印度的《信息权利法》规定,公共管理机构在该法案公布后的100天内,应设立公共信息官(PIO,PublicInformationOfficer),即包括中央政府公共信息官和邦政府公共信息官,负责处理公众信息请求。

更重要的是,印度《信息权利法》规定成立信息委员会,包括中央信息委员会和邦信息委员会。

《信息权利法》一共六章,却用三章内容分别讲述中央和邦信息委员会的组成、产生方式、任期、任职条件、工资津贴标准、去职条件,以及信息委员会的权力和处理程序,几乎占去了整个《信息权利法》一半多内容。

这些规定确保了委员会的相对独立以及类似于专门法庭的地位,信息委员会在审理关于信息公开的申诉时具备很多民事法庭的权力,并可以对任何不履行义务的公共管理部门进行经济处罚。

总体上看,印度的《信息权利法》地位更高,适用范围更广,更具备可操作性,尤其是它的相对独立的信息委员会能够形成对公共权力机构的监督,有效保障公众知情权。

从印度过去两年来《信息权利法》实施情况看,效果很不错,公权力机构信息透明度有了很大提高。

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效果如何,则还要看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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