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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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的通知

(汇综发[2008]14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确保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的平稳、有序进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保证进出口单位正常开展外贸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见附件,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将《应急预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相关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通过发文或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方式启动《应急预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在收到启动《应急预案》的通知后,应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在系统恢复正常后,即时恢复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办理的正常流程。

二、为保障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有效联络,请各分局确定两名业务联系人,并将二十四小时有效联系方式及值班电话于2008年9月10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如联系人出现变更,请及时通知。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519113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九月一日

附件: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

为确保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的平稳、有序进行,有条不紊地应对突发事件,保证进出口单位正常开展外贸活动,特制定以下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应急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杜鹏、贾吉恒

副组长:王晓东

组员:方海新、张铁成、陈婧、叶欣、陈捷琼、林萌、李玲青、李立

二、突发事件处理的工作原则:

(一)应急小组工作制度如遇突发事件,应急小组成员应立即到位,确保通讯畅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立即到位的,应马上报告上级领导,指定人员代岗。

(二)异常情况登记制度应急小组应建立异常情况登记制度,记录接收到的突发事件报告的详细情况,包括异常情况的现象、影响的范围、采取的措施和解决的方法等。

(三)突发事件甄别机制应急小组收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着手进行分析,划分事件的性质与严重程度,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应对措施(见附1、附2)。

(四)遇到全国性进出口核销系统瘫痪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正常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大范围中断时,应急小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各分局,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手工核销具体原则,指导全国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的具体操作。

(五)遇到局部性进出口核销系统瘫痪或局部地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正常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中断时,应急小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技术部门,指导相关分局处理紧急情况。

(六)遇到个别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严重突发事件时,应急小组应及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快速处理,必要时进行实地指导。

(七)突发事件通报制度应急小组应在接到有关报告后半个小时内将突发事件的情况通过值班室报告给外汇局应急小组办公室,并通报局内相关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如该事件涉及其他相关部委或机构,还应按规定及时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应急小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与严重程度将事件向各分局通报有关情况。

(八)设立系统内的联系机制应急小组设立热线电话和传真,建立专人值班制度(见附3)。各分局应指定专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报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备案。

附1:

出口收汇核销日常业务及系统运行应急措施

一、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生大批量意外毁损应急措施:

(一)申请加急印制新单证;

(二)在报请总局同意后,从临近省份或地区紧急调拨。

二、无法在系统中正常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上级局无法从出口核报系统中向所辖分支局发单应急措施:

1.上级局照常向所辖分支局发放纸质核销单;

2.上级局应建立台账,事后补录发单记录;

3.尽快与总局数据库管理员联系修复事宜。

(二)外汇局无法在“中国电子口岸”向出口企业进行网上发单操作应急措施:

1.外汇局照常向所辖出口企业发放纸质核销单;

2.外汇局应建立台账,事后补录发单记录;

3.尽快与中国电子口岸联系修复事宜。

三、由于如下原因,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一)海关数据联网传输失败或过度延迟;

(二)国际收支数据传输失败或过度延迟;

(三)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瘫痪。应急措施:

1.若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断的时间可以预计,并在2天以内可以恢复,则将核销流程由即时核销改为留存企业核销单证,待系统恢复后再行录入和核销。

2.若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断的时间不可以预计,且连续中断时间超过2天的,则将核销流程改为全部手工核销。手工核销主要操作要求如下:

(1)将系统暂停的情况以及手工核销的做法进行公告;

(2)以纸质凭证为依据进行手工核销,并建立台账;

(3)对于大额收汇(结汇)水单(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通过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查询或与银行电话核对方式进行核对,并做好登记;

(4)对于大额核销单(超过等值10万美元),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核对,并做好登记;

(5)对手工核销的核销单进行特别标识,待系统恢复后作为补录入的依据;

(6)系统恢复后补录入经手工核销的核销单;

(7)补录入过程中发现手工核销的数据与核报系统电子数据不符的,应及时通知相关企业进行更正。

(四)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断的时间不可以预计,且连续中断时间超过10天的,核销流程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手工核销操作外,还应及时将系统暂停的情况通知辖内的自动核销企业;

(五)及时向上级局相关业务及技术部门反映相关情况,若属数据源问题,应尽快与海关中国电子口岸或国际收支部门联系修复事宜。

四、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瘫痪应急措施:

(一)使用核报系统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二)尽快与总局相关业务及技术部门联系修复事宜。

五、无法正常向税务部门提供已核销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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