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真相:发生率平均30%左右

误诊真相:发生率平均30%左右
误诊真相:发生率平均30%左右

误诊真相:发生率平均30%左右

纪小龙教授是《临床误诊误治》杂志的编委,他亲自动手解剖过300多个病例、整理过3000多例死亡患者的资料。近年来,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矛盾越来越激化,大众对于医疗差错的现状不了解是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他认为有必要将医疗差错的真相告知大众,还原医疗现状的原貌,因为这才是逐步解决问题、改善现状的根本。

误诊比你想象的严重:有些疾病误诊率大于40%

古今中外,医生在诊治疾病过程发生错误的历史记载及统计资料都已经确凿地告知人们,医疗错误不可避免,在我国古代就有《医林改错》的专著出版。这说明医生误诊和为改正错误所作的努力自古就存在。

从1950年至今,国内外对于误诊的研究显示,误诊率都在30%左右。

比如肿瘤中,鼻咽癌、白血病、恶性淋巴瘤、胰腺癌、结肠癌等恶性肿瘤的平均误诊率在40%以上;结核病中,肝结核、胃结核、肠系膜淋巴结核、中耳结核、咽结核等肺外结核的平均误诊率也在40%以上;传染病中,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钩虫病、血吸虫病、钩端螺旋体病等的平均误诊率在30%以上;器官异位中,甲状腺异位、子宫内膜异位等的平均误诊率在60%以上。

在2013年美国《病人安全与医疗质量》杂志(Patient safety &quality healthcare)上的分析中,估计全美每年死于医疗事故的人数为21万~44万,成为美国人第三大死因,仅次于心血管疾病和癌症。可见问题之严重。

我国医院每年每月都有医疗数据的统计,对于误诊率从来都是在5%以内的,这是不符合实际并且会误导大众的。人们长期以来以为到医院看病不能出错,即使出错也是极个别的事。当然,不管符合率的百分数是高还是低,对于每个具体的病人来说只有对与错,也就是100%与0%。谁遇到出错谁就是100%误诊。

误诊带来的后果误诊一旦发生,其后果多种多样,对被误诊的患者个人及其家庭、造成误诊的医生和医院以及社会3个方面都将带来负面影响。但从误诊直接作用于患者本人看,误诊也有3个不同的结局:

1、虽然误诊,但并没有在错误诊断的指导下实施任何措施,没有给患者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精神和肉体的痛苦、缩短生命、死亡等),这种误诊也就被忽略了。

2、由于误诊,接下来的治疗也就是错误的,给患者造成了不良后果(精神和肉体的痛苦、缩短生命、死亡等),但没有被人发现,误诊被自然淹没了。

3、误诊导致误治,给患者造成了不良后果(精神和肉体的痛苦、缩短生命、残废、死亡等),并且被发现,引起了纠

纷和更激烈的矛盾冲突。

为什么会发生误诊?

原因1:人体的复杂性

人食五谷杂粮、经衣食住行、沐风霜雪雨、行七情六欲、历生老病死,这些都是自然现象,属于客观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尽管医学飞速发展,但人对机体的奥妙和疾病的本质认识还远远没有达到“自由王国”的水平,医生能治的疾病很有限,可以说针对大部分疾病,还只是对症处理。也可以说,医生面对这大量无法医治的疾病,只能是望病兴叹。

疾病经历了一个由隐匿到明确,由不典型到典型,由一般到特殊,由常见到罕见,由未知到已知的过程。还有许多疾病在其发生、发展自始至终都比较隐匿、不典型,而使诊断难以明确,使治疗方案难以确立。

原因2 :医学的实践性

医学是一门经验科学,具有极强的实践性。任何名医都是从经历不断总结失误经验中成长起来的。有经验的医生都必须经历从年轻医生一步步走过来,靠一例例积累得来经验。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经历各种失误,医学的发展、医术水平的提高也是这样。其实在实际医疗过程中,由于大量的医疗失误的教训,让医院建立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例如三级检诊制度、三查七对制度等,绝大多数失误都被改正或

消灭在萌芽中,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医学院一位本科生的学时5年,也就是刚刚具备了行医的基础知识,即使是硕士或博士毕业,也还需要在临床上历练5~10年。要经历足够的临床实践,亲自诊治一定数量的病例,处理各种不同的病情变化,才能成长为一位成熟的医生。其实,误诊误治是客观存在的,是谁都不可避免的。正面的经验和反面的教训对于医学科学的发展有着同等重要的作用。勇于暴露临床失误,把发生的误诊误治报道出来,可以教育自己,更重要的是可使更多的人获益。

原因3:疾病的个体性

许多疾病的本质远未弄清,同一疾病在不同个体的内表现也千差万别,如果要求医生每次都能正确地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是不客观的。疾病在不同的病人体内,其发生、发展、变化目前还无法准确预测,连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目前预测尚且困难,更不用说发生在如此复杂和高度有机的人体体内的疾病了。所以,医生尚不能完全控制病人体内的疾病演变过程。

医学发展到今天,医生能治愈的疾病屈指可数,大多数还只能对症处理,治病救人只是理想和目标。故常言道,医生治病不治命。我国著名医学家张孝骞有一句名言:疾病就像人的脸,没有哪两张是完全相同的。病人的性别、年龄、出生地、成长阅历、文化层次、个人修养、社会环境、心理素质

等均不相同,疾病展示、自我表达、个体耐受、对治疗方法的接纳、药物的敏感性等也均不相同。用“千差万别,瞬息万变”来形容疾病的发生、发展和转归是不过分的。

医生自古就是令人崇敬的职业,然而从扁鹊、华佗至今天的名医都会犯错误,天下没有不失误的神医。

由于疾病的个体性,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病人身上表现的症状与体征可不同,因此,每诊治一个具体的病例都是一次从零开始的调查研究、分析判断、总结预测的过程,每位病人得的都是“新”疾病。对前一例来说是成功的诊治经验,对后一例很可能就成为失误和教训。因此,医生每天工作都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稍有不慎,就将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后果。

应该如何看待误诊

美国医学研究所在10多年前对于医疗错误的统计分析提交了一个报告,题目叫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建设一个更安全的医疗体系”(To Err is Human: Building a Safer Health System )。此报告的主导思想为是人就会犯错误,犯错是人的天性。唯一的出路是改变思维,医患之间不要互相指责埋怨,而要扎扎实实建立一个“做对事容易、做错事很难”的工作流程和安全理念,这才是根本的解决之策。

1、对政府、媒体而言,需要把误诊的真相告知大众,把医疗行为透明公开,让科学和知识开启医疗本该行走的路径,

而不是人为地掩盖、扭曲。

2、对医院里的医生和护士来说,要坚守“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故医疗的错误一次也不能有”的信条。修理机器修错了,可以拆开重修;给人看病作诊断,不能说诊断错了重新再来。开车走错路,可以退回来重走;给人用药,不能等错了后重新用药。每一次出错都要找出原因,制定更严格、科学、可行的不会再犯错的规范。

3、对于大众来说,需要了解一些自己身体的基本常识,一旦有了毛病,知道该如何对待和就医,一旦涉及诊断、治疗的决策决断,在目前医学无法避免出错的前提下,唯一可行的是要听听“第二个意见”(The Second opinion ),就是通常说的会诊,以尽可能避免“只是一位医生作出的判断”所带来的失误。

总之,对社会来说,应把误诊真相公布于众;对医生来说,要增加难得的宝贵经验,尽可能避免失误;对患者来说,应多一分警惕和提醒,不要让悲剧在自己身上发生。

作为医生,谁也不能保证自己不犯错误。我自己45年的从医经历就清楚地说明,小医生出小错,大医生出大错。人们常说:“名医都是从死人堆里站起来的”。我们应该理性地看待误诊,同时要把误诊的真实面目公之于众。

很多疾病的奥秘并未破解

对于遨游太空、潜入海底,人类可以大有作为。但对于人体

本身,至今还有数不清的奥秘没有破解。因为医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类自身,正常人体是不可以任意取材、尝试做各种试验来验证科学想法的。

当下人们往往被夸大的科技进步、医学进展、医疗成就等宣传所迷惑,以为人都可以遨游太空、潜入海底、完成试管婴儿、实现转基因生物等,小小的身体毛病还弄不清楚?现实的情况是,对于人体,至今还有数不清的奥秘没有破解。

医学作为生物学的一个分支,有着与其他学科不同的特征,即其研究对象是人类自身,人体是不可以随意拆卸、随心取材,或做各种试验的。生命是神圣的,是至高无上的,医学正是为了维护这一权利,才成为发展最为缓慢的一种自然科学。人们现在往往被现代医学发展的一些过度宣传而弄得眼花缭乱,如X线机、B超、CT、核磁(MRI)、派特(PET)等,横切面、冠、矢状切面,可以将人体内部组织、结构分层显像而发现各部位微小的肿瘤;光学显微镜、暗视野显微镜、电子显微镜、原子力显微镜等可以观察到细胞、分子结构;各种生理、生化、免疫实验室检查可以随时监控人体水电解质情况,血液、细胞内外液、体液、免疫系统等瞬间的变化;染色体、基因工程又将人体研究推上一个新的制高点;心电、血压、脉搏、血气的实时、瞬时监控,避免了医生凭经验下药的盲目性;呼吸机、起搏器、冠脉搭桥、安放支架、脏器移植等先进的治疗手段,挽救了无数垂危的生命;产前

诊断、基因探针能够科学地预测人体内潜在的某些疾病,为早期防治铺垫了道路。但这一切,并没有根本改变医学的面貌,医学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免疫学的发展。疫苗接种最早出现在中国,经丝绸之路传到波斯,又由土耳其驻波斯大使的夫人传到西方,后来法国人发明了疫苗,解决了传染病问题。

2、抗生素的出现。疾病的一大类是细菌感染,用抗生素可以解决。过去认为是不治之症的肺结核,现在已经可以用链霉素治愈了。

3、外科手术。如阑尾炎、宫外孕、脑出血等经过手术治疗,可以挽救生命,从而得以恢复健康。

但是,细想起来,医学还在面对数不清的疾病,如在病毒性疾病(如肝炎、艾滋病、SARS)、癌症、代谢性疾病(如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衰老等问题面前仍然束手无策,对这些疾病的认识还远远没有入门级别。

肿瘤是误诊“重灾区”

在日常误诊中后果严重的主要是判断肿瘤的良性与恶性的

错误。肿瘤的误诊可分为两类:

将良性肿瘤诊断为恶性肿瘤。此时,临床按恶性肿瘤处理,其结果是:

1、手术切除了重要器官,造成终身残疾甚至死亡,如截肢、眼球摘除、喉切除、肛门切除、生殖器切除、肺切除、肾切

除、肝切除等。

2、不能手术者采用化疗、放疗等,这些治疗给病人带来的毒副作用是剧烈的和长期的,对人体正常组织、器官的损害是严重的,如胃肠反应、脱发、骨髓抑制等。这些治疗本身也可以致癌。

3、经济损失,更有甚者可致倾家荡产。

4、精神负担,不仅是病人本身,病人的亲属以及朋友也被累及。

5、混淆了临床对一些肿瘤治疗的认识,出现×××癌被治愈、×××癌存活××年等临床报道。

另一种将恶性肿瘤诊断为良性肿瘤。此时,临床按良性肿瘤处理后,使病人失去了宝贵的治疗时机,其结果是:

1、把本来可治者延误成不可治者,因为早期癌的治愈率可达90%以上。

2、缩短了中晚期癌症病人的生命。

无论是哪一种误诊,病人一旦获知,便会引发一场医疗纠纷,病人、医生、医院、单位等都深陷其中,不得安宁。病人痛苦,大家受损。

易混淆的良恶性病变

良性病变恶性病变

消化系统

反流性食管炎→贲门癌

病毒性食管炎→鳞状细胞癌

头颈及呼吸系统

鼻腔、鼻窦的炎症→T细胞淋巴瘤

乳头状涎腺瘤→乳头状囊腺癌

泌尿系统肾囊肿→肾囊性透明细胞癌血管平滑肌脂肪瘤→肾细胞癌

男性生殖系统

前列腺增生→分化良好的前列腺癌萎缩的前列腺→前列腺癌

女性生殖系统

宫颈HPV感染→宫颈原位癌

宫颈慢性淋巴组织增生→淋巴瘤

宫颈微小腺体增生→透明细胞癌

胎盘部位超常反应→绒癌

乳腺

肉芽肿性乳腺炎→乳腺癌

淋巴造血系统

坏死性淋巴结炎→恶性淋巴瘤

骨及软骨组织

骨痂→骨肉瘤

骨化性肌炎→骨肉瘤

内生性软骨瘤→软骨肉瘤

低毒感染→淋巴瘤或浆细胞瘤

经典案例

案例1

我刚当医生不久,遇见一位外地转院来北京的年轻女性由于拉肚子两个多月的疑难病例,没有弄清楚是什么病,住进北京的医院也没弄清病因就死亡了。当我做完尸体解剖后才发现,原来就是个阿米巴痢疾。想想很可惜,如果早点儿诊断,吃点药就可以治愈。

案例2

去年秋天遇到一位中年妇女全身淋巴结肿大,颈部有几个大枣一样连在一起的凸出物,一看就像恶性肿瘤。外科切下来做病理切片,看了切片后我的诊断是恶性淋巴瘤。随后病人住院治疗。但在化疗前的检查中发现,病人患有梅毒。我再重新看病理切片,发现病人若患有梅毒,淋巴结也可以出现类似淋巴瘤的改变。这就提示病人不是恶性淋巴瘤,而是梅毒引起的淋巴结病变。

案例310多年前,一位平素非常健康、工作出色的知名人士由于头痛发烧住进医院的病房,能做的所有检查(包括基因、核磁共振等)都没有发现异常情况。请权威专家会诊,诊断为病毒性脑炎,给予适当的激素治疗后患者症状都消失了,然后出院、正常上班工作。两周后,他又发烧头痛,再次住院,各种检查仍然没有异常发现。专家会诊认为,上次诊断

为病毒性脑炎经激素治疗痊愈出院,说明诊断是正确的。这次又出现相同的症状,说明病毒性脑炎没有治疗彻底,于是继续给予激素治疗。可是这次给予激素治疗一直没有效果,患者继续头痛发烧。请更多的专家会诊,认为用的激素量不够,所以没有效果。于是加大激素用量,结果仍无济于事,患者几天后死亡。当我打开他的胸腔腹腔和颅脑时,看到的是密密麻麻芝麻粒样的病变,进一步证实是粟粒性结核。这是发生在当代知名医院、知名人士身上的典型的误诊误治导致死亡的事件,要知道结核病是禁忌用激素的。

(作者:纪小龙武警总医院病理科教授)

误诊为癌症引发的索赔官司(张传军)

误诊为癌症引发的索赔官司 张传军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上传时间:2004-3-8 今年六十多岁的汤某是镇江市丹徒区石马乡的一位地地道道的农民,也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和主心骨。可是四年前医院的一次误诊却将他定位为癌症晚期,这使他及家人在死亡、恐惧、不安和焦虑中熬过了700多个日日夜夜,直到两年前,他到另一家医院复查,才得知自己并未患上癌症,而是医院的一次误疹,他的恶梦方醒。但是其身心和精神已经受到了很大的伤害,他未就此罢休,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将误诊医院告上了法庭,打起了索赔官司。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与误诊医院握手言和,圆满地解决了这起医疗服务纠纷。 (一) 1998年6月初,汤某时常感到左下腹包块伴腹胀,腹泻浓血,便于6月11日前往镇江一家医院(以下简称镇江医院)去求诊。医院在诊断中未采用目前最科学、最可靠的取活组织检查,而是仅仅通过钡灌肠对汤某进行检查后便诊断汤某患有乙状结肠癌。汤某及其家人听到这一诊断结果后,如同晴天霹雷,简直不敢相信,怎么好端端地就得了癌症。抱着求生的欲望,汤某住进了医院,以便进一步地治疗。医院于同年6月18日对汤某进行剖腹探查手术,在手术中,发现汤某腹腔内有血性渗液,乙状结肠处有肿块,并有大网膜包裹,并发生广泛性粘连。医院仍然在没能进行活体组织病理检查的情况下,征得汤某家属同意后,给汤某实施横结肠造口手术。1998年7月10日汤某出院,出院诊断为乙状结肠癌伴回肠膀胱浸润,汤某共支付医疗费4558.43元。 汤某拖着手术后的病体回到家中,由于实施了横结肠造口手术,造成了汤某的生产、生活的严重不便。汤某不仅无法象以往那样从事生产劳动,而且生活也需要专人照顾,更令他感到恐惧和不安的是医院的癌症晚期的诊断无疑是一份死亡通知书,使他一直感到自己生活在死亡的阴影中,说不定哪天就会离开亲人,离开眷念的人世…………每当想到这些,他的心里就一阵阵作痛,他对生活已经几乎彻底绝望了,只是在打发最后的时光。家人看到他痛苦的样子,也十分伤心和焦虑,对一个癌症晚期的病人来说,所有的安慰几乎都是多余的,家人也陪着他一起痛苦,甚至把家中的大树也砍伐下来为他准备棺木和后事…… (二) 时间一天天过去了,汤某及其家人在死亡的阴影和恐惧中捱过了一天又一天,汤某除了身体痛苦外,其精神痛苦也是不言而喻的。就这样度过了两年的时光,汤某也未感到身体有什么特别异样的变化。他感到很奇怪,自己已经是癌症晚期,可是两年过去了,自己还好端端的活着,医院癌症晚期的诊断是否准确,是否有误?他时常纳闷,是否需要重新检查?2000年5月初在家人的鼓励和陪同下,汤某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远赴浙江医科大学附属一院去检查(以下简称浙医一院),经体验,发现汤某腹平软,无腹水病症,未及肿块,后又经B超详细检查,在汤某的盆腔、肝、胆、胰部位,均未见肿块和异常。为慎重起见,浙医一院于2000年10月25日出具公函给镇江医院,载明因对汤某进一步治疗的需要,需向镇江医院调阅汤某1998年6月18日在镇江医院手术治疗的病理切片以确诊。汤某的亲属于2000年11月8日持该函急匆匆地从杭州赶回镇江,到镇江医院去调取病理切片。镇

急诊误诊经验教训

急诊误诊经验教训 1缺氧缺血性脑病重者合并颅内广泛出血 我们儿科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重者合并颅内广泛出血,一般情况极差,家属经济困难,众多医生查房说:没有医头,白费钱.但可怜父母心,死马当活马医,在乡医院居然把他治疗好了,5岁时一点后遗症没有,所以教训深刻!!!!!!!! 教训:任何病人,不管病情如何,谈病情不要把话说死,一定留有余地。更何况是诊断没有客观依据的情况下,任何病人的病情都可能是例外,任何严重的病变都可能发生所谓的奇迹。 2低血糖反应(脑梗塞) 前两天一早接班,120送来一个65岁老年女性,诉凌晨3:00左右,老伴发现她不能说话,四肢不能活动,但是考虑时间太晚,直到早上9:00才用120送入我科,来时不能应答。 查体:血压160/90MMHG,双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颈软,心、肺、腹无特殊,四肢肌力1级,双侧巴氏征(+)。 做头颅CT:左侧侧脑室夹角处梗塞。 不符之处在于:患者无明确的定位体征,表现为弥漫的病变。 追问病史:患者既往有糖尿病史,自己服用不知名的中药,最近一直限制饮食。 考虑有无低血糖,急查血糖为:2.5MMOL/L,给于50%的葡萄糖静推,5分钟患者可说话,四肢可活动。 经验教训:老年病人低血糖反应常被忽视,尤其服用中药降糖,多是含有一些长效磺脲类的降糖药,可引起顽固的低血糖反应,引起弥漫的大脑病变,与脑血管意外要注意区分。 3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溺水五分钟及时控水后来院就诊。 来院时神志清,轻度烦躁,当时考虑问题不大,行胸片检查示双肺浸润影,随即出现呼吸困难,末梢血氧降至40%,立即予以气管插管,气管内涌出大量红色泡沫样物质,呈喷射样,共吸出血性分泌物1500ml,血气分析示PO2 40.5mmHG ,立即予以呼吸机辅助呼吸,典型的ARDS,总算救回一条命。 经验教训:所以说急诊无小事,溺水病从常规做胸片或胸部CT,排除吸入性肺炎,千万要提高警惕,避免纠纷的发生! 4尿路结石(肠梗阻) 男,19岁,腹痛3天,加重2小时入院。

专家吐真言:医生的诊断其实有三成是误诊 心惊!

主题:专家吐真言:医生的诊断其实有三成是误诊心惊! 背景介绍: 纪小龙,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军解剖学组织胚胎专业委员会委员、全国抗癌协会淋巴瘤委员会委员、全国全军及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家,每年在病理会诊中解决疑难、关键诊断1000例以上。 我是做病理研究的。说到病理学,老百姓了解得不多。在国外叫doctor's。doctor,就是“医生的医生”。因为我们每天干的活,都是给医院里每一个科的医生回答问题。并不是我们有什么特殊的才能,而是我们都有一台显微镜,可以放大一千倍,可以看到病人身体里的细胞变成什么样子了,可以从本质上来认识疾病。 最好的保健就是顺其自然 我认为,最好的保健是顺其自然。不要过分强调外因的作用,而是按照自己本身生命运动的规律,去做好每一天的事情。小孩、年轻人、中年人、老年人,各有各的规律,各有各的自然之道。大家都吃保健品,保健品毫无作用。男人喜欢补肾,我不明白他为什么要补肾。男性的强壮和性能力,是由身体里的男性激素决定的,不是用什么药物、吃什么食物能够补充的。 化妆品只能用作心理安慰。有的人皮肤干燥,抹一点润滑的保持水分,那是可以的。但是想用化妆品变得年轻,今年20明年18,那你就上当了。 皮肤的黑和白,决定于皮肤里黑色素细胞产生的色素多和少。我去美国的时候专门考察过,黑人、白人皮肤里的黑色素细胞都差不多,差在细胞产生的色素是多是少。你以为抹了药,就能让细胞产生的色素多一点或少一点,这是做不到的。很多化妆品抹上去之后确实有效果,但它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等于刷浆,你的黑色素细胞是永远不变的。 每个人的皮肤都有7层细胞。如果你去做美容,磨掉3层,就像原来穿着厚衣服,看不到里面的血管,现在磨薄了,血管的红色就明显,看上去就红润了,像抛光一样。所以你做美容以后,会又红润又光亮,显得年轻了。不过,人的细胞替补是有次数的,假如能替补50次,你早早的就消耗掉了,等你老了,再想替补就没有了。 还有运动。咱们可以运动,但是不能透支。任何运动形式都有它最佳的频度和幅度,好比说心跳,正常人1分钟跳70下,你不能让它跳120下、150下,那不是最佳的运动限度。运动的时候,不能超过身体里细胞所能够承受的限度。许多运动员都不长寿,因为他的运动强度超过了应该承受的频度和幅度。就像蜡烛,燃烧得特别旺,生命一定很快就结束了。 我们说,平时大家心跳是70下80下,不过成年累月都是这种状态也不是好事。如果你每个礼拜有一次或两次,让心跳达到100甚至120(最好不要超过150),你的血液加速流动,等于给房间来了一次大清扫。一个礼拜左右彻底清理一两次,把每个角落里的废物都通过血液循环带走,有助于你身体的代谢。 医生的诊断有三成是误诊 医生的诊断有三成是误诊。如果在门诊看病,误诊率是50%,如果你住到医院里,年轻医生看了,其它的医生也看了,大家也查访、讨论了,该做的B超、CT、化验全做完了,误诊率是30%。

心肌梗死误诊死亡医院被判全责赔偿医疗纠纷案例

心肌梗死误诊死亡医院被判全责赔偿医疗纠纷案例 作者:叶春红律师 【案件索引】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如何。 首先,医疗机构是存在过错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医疗机构存在误诊,在急诊室长达两天治疗的时间内,未行相关检查明确心脏存在心肌梗死有过错。2,住院后,症状加重处置不及时存在错误。 其次,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患者因呕吐、腹痛不适入院。并非不治之症,在长达3天的时间内,医疗机构未针对患者的心肌梗死进行治疗,治疗措施加重心脏的负担,起到的是反作用。如果医疗机构入院后及时做心电图明确病因,进行心肌梗死的相关治疗和护理。患者是可以康复的。即便后来出现危及症状,医疗机构及时采取相关停止输液、改变体位,及时抢救,仍然是有机会获得救治的机会的。所以医疗机构的错误行为不仅仅是误诊,延误治疗。更重要的是医疗机构的行为采取了与引起患者死亡的反作用治疗。所以是直接因果关系。 再次,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的参与度的问题。本案司法鉴定机构采取了严格责任的态度。值得肯定。医疗机构作为省一级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与其诊疗水平相一致的义务。所以相对应的责任也应该更全面,同等低级错误,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依据相关过错,鉴定机构和法院判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是公平合理的。但是另外也应当注意到,该患者病情相对较为复杂,特别是胰腺炎和胆管疾病与心肌梗死的鉴别比较困难,相对于一般医疗机

构容易误诊,致死率也比较高。如果是发生一般医院,我们认为,参与度不应该是全责。主要责任即可以。 最后,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发生医疗纠纷后,不要随便妄信医疗机构推卸责任的说法,及时复印封存病历,必要时进行尸体解剖。找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协助分析处理,参与鉴定和法院审判,从而得到有利于患方的鉴定结论和判决结果。 【案件经过】 患者李**因呕吐待查于2013年11月13日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在急诊内科治疗2天后于2013年11月15日上午10:58分转入普通外科治疗。在持续输液中于12:10分出现气喘、自诉心前区不适,被告给予了心电监护及吸氧,未停止输液;12:30分出现烦躁不安、躁动;13:00出现抽搐,继而神志丧失,心跳呼吸骤停,于13:55分临床死亡。被告临床主要诊断为:猝死。共住院3天,其中I级护理3天,产生医疗费 11,317.44元,其中自费部分2,697.50元。李**死亡后,为明确死因,由白求恩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室对李**尸体进行了解剖,原告支付尸检费9,448.00元。2013年12月30日白求恩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室出具的尸检病理报告:病理诊断为1.心肌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 2.急性胰腺炎、胆管炎; 3.主动脉瓣后瓣与右瓣粘连; 4.肝、脾、肾淤血; 5.主动脉、脑动脉粥样硬化。死因分析为:心肌梗死,急性胰腺炎、胆管炎共同导致死亡。 【医疗鉴定】 起诉后,由原告申请,经***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大众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了司法鉴定。2014年4月9日吉林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吉大司鉴所(2014)法临鉴字第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省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2、医疗过错与患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而

举报信(医院误诊、耽误治疗)

举报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非常感谢您能够在百忙之中抽空阅读我的材料,如有打扰,还请谅解。 我叫**,男,24岁,是四川省容县人。本人今日致信旨在向您就**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对我所造成的伤害进行揭露与举报(有医院诊断记录为证)。在我发现自己身体不适之后,这家医院不仅不及时承认自己的工作失误,毫无愧疚之意,甚至还对其所反映的情况置若罔闻,至今未予以合理答复,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曾多次主动反映,但无奈我无权无势,势单力薄,无法直接对其予以惩治。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避免更多无辜的群众朋友们遭遇不幸,本人特此撰信写下这份举报材料,恳请领导重视我所反映的情况,明察秋毫,尽快整治该医院的错误行为,肃清风纪,也还我一个公道。 以下,我将尽可能细数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但是言语表达不尽现实中的悲伤,即便说得再多,也都只是冰山一角。本人郑重保证以下陈述与事实情况相符。 一、**医院错误诊疗,严重耽误患者最佳治疗时期 2019年3月份,我身体不知怎的,突然反复发低烧现象,而且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随后我就到**民医院挂了急诊。从一开始,医院就把我当成普通发烧病人进行诊治,简单查看后就给我开了一点退烧药。(有诊疗记录为证)我吃完药之后,身体仍然感觉不适,随后我又在该医院前后反复就诊多次(共计7次),也做了许多检查(但一直并未检查心脏),而主治医师却一直不以为然,始终只把我当作普通发烧进行诊治,使得我的病情丝毫没有一点好转。直到5月份,我因病情加重,身体明显不适,我就自行换到自贡市中医院(一家规模较**医院小得多的医院)进行诊治。万万没想到,我住院的第二天,医院就确诊我患上了“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有诊疗记录为证)但由于病情发现的晚,已经十分严重,自贡市中医药无力进行诊治,就建议我继续回**医院接受治疗。我就又回到了**医院,但是治疗一段时间之后,病情依旧不见好转,甚至还有严重趋势,**医院便建议我转至**医院接受心脏二尖瓣成型术和赘生物清除术。 据专家医生告诉我,像我这样的症状,只要通过听诊器检查心脏是否有杂音,

医院误诊的赔偿标准有哪些

医院误诊的赔偿标准有哪些 误诊,即医务人员由于观察检查不周,不认真不仔细,导致漏诊或给出错误的诊断。诊断的目的在于确定疾病的本质,并随之选择有针对性的及时治疗,使病情能够向好的方面发展。因此把不正确的诊断看作是错误的,把不及时、不全面的诊断也同样看作是错误的。那么,医院误诊的赔偿标准有哪些呢? 一、医院误诊的赔偿标准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医院误诊怎么投诉 1、及时保留证据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求行为人及科室主任写清事情经过,并将用过的医疗器械封存。如果病人死亡,及时保护尸体,并向所属主管部门要求医疗鉴定。 2、处理过程 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会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防止病程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会主动提出尸体解剖,如果没有,病人家属应提醒。然后主管部门会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会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3、处理后果 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一般医院都有医疗投诉办公室,可以向其反应,如其搪塞,应要求见医院领导。 4、医院会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

被误诊、误治了怎么办

被误诊、误治了怎么办? ——兼析《条例》中的若干问题 福建省龙岩新罗区法律服务所林东华 [内容提要] 本文试通过对医患关系的性质和特征、误诊误治的原因和结果以及医疗纠纷的种类的探讨,分析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患者在误诊、误治后应采取的有关措施。 关键词:医患关系医疗合同医疗纠纷 临床诊疗活动中大量的误诊、误治并不导致医疗纠纷,而发生了医疗纠纷也不必然地需要医疗机构承担法律责任,要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也并不都属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定义的医疗事故。本文试通过对有关问题的探讨,谈患者及家属在发生误诊、误治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医患关系的特征 医患关系是何种性质的民事关系,理论界存在各种看法。界定其性质关系到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普通诊疗活动中的医患关系,一般界定为合同关系。由于医疗活动本身的特点和我国医药未分开的现状,医疗合同的性质和内容都较复杂,我国《合同法》也无有关规定。但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不受影响的。而对于一般的医疗合同,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特征: 1.主体资格的特定性:合同一方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并领有证照的医疗方,另一方则是患者及家属。 2.内容的相对不确定性:医患双方就医疗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仅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随诊疗活动的进程逐步确

定,有相对不确定性。 3.医疗内容的专门性和当事人能力的不对等:医疗活动要求有高度专门性的知识技能,这一特征也决定了双方当事人在能力上的不对等。患者方只能期待医师出于良心和道德实施适当的治疗。 4.履约风险性:医疗合同的履行可能导致患者不期待的严重后果,诸如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5.双方协力关系:和一般合同相比,医疗过程更需要双方齐心协力。患者对医疗过程的配合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6.医师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医师作为专家对医疗行为具有实施的决定权,但不能忽视将不同费用、疗效、风险的医疗方案提供给患者方自己决定。这属于患者的“知情选择权“。 二、误珍、误治的原因及后果 由于病症表现的复杂性、疾病本身的进程、病人体质的特异性、医疗技术水平和条件的限制,相当多数的误诊、误治是难以避免的。比如在非典型肺炎被报告之前,不可能要求一个临床医生对这类患者作出正确的诊断和治疗。 医疗方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造成误诊、误治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其中大部分属于《条例》所指的医疗事故,即所谓过失或推定过失造成的。和前一种误诊、误治的区别是它一般是可以避免的,通常是医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和常规造成的。其判断往往需要专业知识和特定的程序。 还有一些误诊、误治的原因,包括医疗方的故意和患者方的故意,如骗取钱财、打击报复等等。据报道,某地数名男子以强酸腐蚀自己的外生殖器后,到诊所就诊,诱使诊所按性病诊治,再行索赔。在就是患者方故意的一个例子。 至于误诊、误治的后果,就患者方来说不外乎是,经济上的损失,时间的浪费,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组织、器官的损伤,功能的障碍,残疾甚至死亡。后果的严重程度往往是判断事件性质及赔偿数额的依据。

误诊真相:发生率平均30%左右

误诊真相:发生率平均30%左右 纪小龙教授是《临床误诊误治》杂志的编委,他亲自动手解剖过300多个病例、整理过3000多例死亡患者的资料。近年来,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矛盾越来越激化,大众对于医疗差错的现状不了解是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他认为有必要将医疗差错的真相告知大众,还原医疗现状的原貌,因为这才是逐步解决问题、改善现状的根本。 误诊比你想象的严重:有些疾病误诊率大于40% 古今中外,医生在诊治疾病过程发生错误的历史记载及统计资料都已经确凿地告知人们,医疗错误不可避免,在我国古代就有《医林改错》的专著出版。这说明医生误诊和为改正错误所作的努力自古就存在。 从1950年至今,国内外对于误诊的研究显示,误诊率都在30%左右。 比如肿瘤中,鼻咽癌、白血病、恶性淋巴瘤、胰腺癌、结肠癌等恶性肿瘤的平均误诊率在40%以上;结核病中,肝结核、胃结核、肠系膜淋巴结核、中耳结核、咽结核等肺外结核的平均误诊率也在40%以上;传染病中,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钩虫病、血吸虫病、钩端螺旋体病等的平均误诊率在30%以上;器官异位中,甲状腺异位、子宫内膜异位等的平均误诊率在60%以上。

在2013年美国《病人安全与医疗质量》杂志(Patient safety &quality healthcare)上的分析中,估计全美每年死于医疗事故的人数为21万~44万,成为美国人第三大死因,仅次于心血管疾病和癌症。可见问题之严重。 我国医院每年每月都有医疗数据的统计,对于误诊率从来都是在5%以内的,这是不符合实际并且会误导大众的。人们长期以来以为到医院看病不能出错,即使出错也是极个别的事。当然,不管符合率的百分数是高还是低,对于每个具体的病人来说只有对与错,也就是100%与0%。谁遇到出错谁就是100%误诊。 误诊带来的后果误诊一旦发生,其后果多种多样,对被误诊的患者个人及其家庭、造成误诊的医生和医院以及社会3个方面都将带来负面影响。但从误诊直接作用于患者本人看,误诊也有3个不同的结局: 1、虽然误诊,但并没有在错误诊断的指导下实施任何措施,没有给患者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精神和肉体的痛苦、缩短生命、死亡等),这种误诊也就被忽略了。 2、由于误诊,接下来的治疗也就是错误的,给患者造成了不良后果(精神和肉体的痛苦、缩短生命、死亡等),但没有被人发现,误诊被自然淹没了。 3、误诊导致误治,给患者造成了不良后果(精神和肉体的痛苦、缩短生命、残废、死亡等),并且被发现,引起了纠

医院误诊的法律责任

医院误诊的法律责任 医院是给予病痛者希望的地方,每天都有无数的人医生的妙手下康复,但是医生毕竟不是神,也会有犯错误的时候,由于各方面原因,有时候会造成误诊,那么医院误诊,将要负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相关案例 2007年8月9日,殷女士因下肢浮肿等病到丰台某医院就诊,该院没有对其进行常规检查,也没有对病情进行任何进一步诊疗建议,或者告知患者应当注意的事项,就让她回家休养。因病情始终未见好转,2007年8月,丈夫张先生带着殷女士到医院检查,候诊期间,由于误信三名“医托”所言,转而来到被告中医门诊部就诊,经一位姓王的“教授”诊断为肾炎,殷女士遵医嘱服用中药,但病情反而日益加重。经电话咨询,王教授的助理称,药得半个月才能起效,张先生就让妻子放心在家中继续服药按肾炎治疗。 8月20日早晨,殷女士突然子宫大出血,张先生赶紧把妻子送到医院急诊部,当即被诊断为良性葡萄胎导致的出血性休克,并非肾炎。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由于殷女士一直病情危重,张先生每日支出高额的医疗费。可这并没有挽回妻子的生命,9月14日,殷女士因救治无效死亡。 民事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相关赔偿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无论如何,医生是病人性命之所托,在诊断过程中,应当更加谨慎才是。

误诊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一、误诊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1、误诊是否存在过错(过失)是医院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前提: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件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过失)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2、审判中,衡量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陈述病情,诊断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性资料是否完备,特别是各种检查报告是否及时产生,病情是否稳定等。

(2)是考察具体的诊断、治疗过程。考察医疗机构在诊断前问诊是否全面,有无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在初步诊断后对病情变化是否密切观察,有无根据病情的发展、症状的表现和变化来修正自己的诊断;是不是存在过分自信的情况,对疑难、不典型的病状,不经会诊、讨论就盲目下结论。总体而言,就是以客观标准考察医生诊断时的心理状态,考察其有无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3)是医院的等级及所处的地域间发展不平衡,医疗水平和条件差参不齐。对于诊断的辅助手段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对疑难杂症的诊断难度增加,往往级别越高的医院因其整体的设施及技术力量等因素,医疗水平就越高,因而诊断能力就越强。 总言之,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就是审查医患双方就医院履行义务“当”与“不当”。如果医院履行义务“不当”,即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二、误诊的法律责任都有哪些呢 临床误诊的性质不同,涉及到法律责任也不同,从过错原则上看,无过错的误诊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的误诊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医院误诊投诉、赔偿及应承担责任知识大全

医院误诊投诉、赔偿及应承担责任知识大全 病人到医院看病,自然是希望药到病除。但是有时候会遇到医院误诊的情况,给病人的身体和财产带来损失。我们知道,医院误诊是可以投诉的,那么,医院误诊怎么投诉?医院误诊要承担责任吗? 医院误诊怎么投诉? 1、及时保留证据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求行为人及科室主任写清事情经过,并将用过的医疗器械封存。如果病人死亡,及时保护尸体,并向所属主管部门要求医疗鉴定。 2、处理过程 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会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防止病程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会主动提出尸体解剖,如果没有,病人家属应提醒。然后主管部门会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会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3、处理后果 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一般医院都有医疗投诉办公室,可以向其反应,如其搪塞,应要求见医院领导。

4、医院会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 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可向医院所属的区医学会申请,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6、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法院 患者或患者近亲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情况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院误诊要承担责任吗? 误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不能简单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应当按照是否具备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判定误诊及错误的诊断。诊断的目的在于确定疾病本质,并随之选择有针对性的治疗,使病情向好的方面转化。因此把不正确的诊断看作是错误的,把不及时不全面的诊断也同样看做是错误的。如果误诊构成侵权,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医生误诊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医生误诊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核心提示:医生误诊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并非所有的误诊都需承担法律责任,关键是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属医疗事故的,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件》的相关规定处理,不属医疗事故但医院有过错的,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判断误诊的过错标准尤为重要。下面就由珐琅彩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一、误诊的概述 (一)临床误诊的涵义 临床误诊是指医生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因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作出了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病情的结论,即医生在认识疾病过程中期望认识其本质而实际与疾病本质发生了偏离的现象,即医院丧失了应有的判断能力,而给患者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害。 (二)临床误诊的分类 临床误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责任性误诊,另一类是技术性误诊,无论责任性误诊或技术性误诊,其性质者属于医疗过失,前者是失责行为,后者是技术行为。 责任性误诊是指医务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误诊,该成立的前提需有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误诊和疏忽大意的误诊;技术性误诊是指医务人员因缺乏应具备的技术和经验导致的误诊。因此,判断是否误诊误治要从两个角度去考虑,一是医生在诊断中有无不负责任的行为,例如不认真询问病史、不详细进行体格检查、不认真分析病情、不完成应该进行的检查项目、过于自信不听取他人意见,鲁莽行事不向上级医师请求汇报,不顾病性疑难危重不及时会诊、转诊而酿成误诊误治。二是医生不钻研业务,技术水平低下,与其技术职务完全不相称,对可以认识的疾病未能认识,对可以治疗的疾病造成误治,使病人疾病不愈,甚至加重。 (三)误诊的主要表现 1、将“无病”诊断成“有病”; 2、将“有病”诊断成“无病”; 3、将“此病”诊断为“彼病”。 所有这些误诊都给患者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害,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苦和经济负担。 二、误诊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及条件 (一)何种情形下的误诊才应承担法律责任?

癌症误诊医方承担赔偿责任一例

癌症误诊医方承担赔偿责任一例 时间:2015年02月03日 | 作者:张志强律师 | 关键词:癌症误诊,医疗纠纷 | 浏览:1623 张某因为上腹疼痛到某医院就诊〃检查结果为胆道蛔虫、胆囊炎和结石〃医院治疗后出院〃张某多次疼痛进院〃最后检查为胆管癌〃张某便转到另一家医院〃医院对其进行了手术〃不久张某去世。下面华律网律师就该医疗误诊引发的纠纷问题为您作详细的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基本案情: 2009年2月至11月〃张某因“上腹部疼痛〃时伴发热”多次至某医院门诊就诊〃每次诊断不一〃予抗炎、对症治疗。11月18日因“右上腹痛伴寒战、高热3天”在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胆道蛔虫、胆囊炎、胆囊结石。某医院给予驱蛔、抗炎、补液等治疗〃至11月27日张某出院。12月1日张某又因“右上腹疼痛伴有便血”至某医院消化科复诊〃查大便隐血(+)〃予胃镜检查上消化道未见出血灶。12月29日至某医院门诊就诊〃某医院予MRCP及B超检查〃见肝内外胆管扩张〃考虑为胆管周围炎、胆汁淤积。2010年1月6日张某再次到某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1月12日某医院对张某行ERCP术〃术后诊断:但管内粘液肿瘤;胆总管结石;ERCP术后急性胰腺炎;急性胆管炎:ERCP+胆道清理术后;胆囊炎、胆囊结石。1月26日肠镜检查:结肠癌。1月30日张某出院后转至另一医院〃诊断:胆管癌、结肠癌。1月31日行胆总管肿瘤切除+胆管空肠+结肠癌根治术术后接受化疗、靶向治疗〃2011年8月18日出世。 鉴定意见: 某市医学会鉴定意见:张某于2009年2月至11月期间多次在医方门诊就诊治疗〃主要表现为胆管炎症状〃予抗感染等治疗后症状缓解〃并进行了一些常规检查〃诊疗过程有其合理性;患者在此期间恶性肿瘤的临床症状不典型〃且就诊过程不系统〃难以考虑恶性肿瘤的诊断;2009年11月17日腹部CT检查已提示升结肠管壁增厚〃入院后检查提示评学〃肿瘤标记物轻提高〃医方未及时行肠镜检查〃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结肠恶性肿瘤的诊断;患者入院后MRCP检查提示肝内外胆管扩张〃考虑胆道蛔虫的可能性;11月24日ERCP发现可移动的充盈缺损〃取出大量絮状物后充盈缺损消失;诊断胆道蛔虫有一定依据。但综合本案例患者的病史、体征及相关检查〃医方对患者胆道恶性肿瘤的可能性认识不足〃鉴别诊断不够完善;医方在诊治时间上的延迟对其生存期可能有一定的影响。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但与患者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某省医学会鉴定意见:1、患者张某在2009年2月至11月期间〃10多次在门诊、急诊就诊某医院门诊对病情记录不详细、检查项目不完整、诊断不慎重、字迹潦草〃侧重对症处理〃待症状缓解后让患者离院〃缺乏对患者多次重复的病情做连贯性仔细分析〃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门、急诊诊疗规范〃未尽到应有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2、2009年11月18日患者第一次住院期间〃MRCP检查提示“肝门部胆管异常信号”〃上腹CT 检查提示“胆管体积增大、升结肠管壁增厚”〃肿瘤标记物轻度升高〃医方对上述辅助资料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能及时行肠镜检查以便鉴别诊断。11月24日行ERCP〃术中取出大量絮状物〃在未送病理检查的情况下〃且术后大便常规镜检未见虫卵及其他〃隐血(+)〃诊断“胆道蛔虫、胆囊结石”缺乏诊断依据。医方没有对辅助检查结论引起重视〃没有结合患者病情发展过程作综合深入分析〃术后大便隐血试验阳性未做肠镜追踪检查〃一味按“胆道蛔虫、胆囊炎、胆囊结石”诊断施治〃在诊断思维上存在偏差。3、2009年12月1日张某病情加重再次入某医院治疗〃胃镜显示上消化道未见异常〃大便隐血阳性仍然存在〃医方仍未行肠镜检查〃复查ERCP发现“胆总管中段狭窄、做胆管刷片+活检找到核异性细胞团”,考虑胆管癌。2010年1月2日转普外科治疗〃经肠镜

误诊引起的医疗事故与纠纷

诊断方面的过失,即误诊和错诊。正确的治疗首先取决于正确的诊断,错诊势必发生错误的治疗,轻则延误对患者的治疗时机,重则造成死亡或病残。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结合法医学鉴定及尸体解剖结果证实,临床诊断的误诊者并非少见,但误诊不一定都是医疗事故。如前所述,限于各方面的客观因素,如疾病的早期症状不明显,特殊而又复杂少见的疾病难于适时明确诊断;因医疗技术水平,设备条件的限制等都可能发生误诊,这些都不能笼统地认为是诊断方面的过失。通过尸体的解剖和病理学检查证明,临床诊断的正确率能达到百分之七下,就可以认为是一个高明的医师。患者方面常常认为诊断错误,就是医疗过失,这种认识未免有些偏颇。当然,在各种客观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出现的误诊,毫无疑问地应属诊断为失。病人因病而出现的症状、体征及生化、物理仪器观检查结果的表现,是医生观察、研究进行综合分析而作出诊断的原始资料。若资料不全,或认识、分析片面,或过于相信化验和仪器检查的结果(如出现了假阳性或假阴性),而忽视对整体病情的分析,诊断就不正确。由误诊又可导致错治,错治又可导致病人的产生不良后果或死亡。这一系列的情况可称之为误诊。用什么标准衡量临床误诊?作者认为,在法医鉴定中,应以尸体解剖病理学的诊断结果与临床诊断相对照。但是,病理学诊断和临床诊断是两门不同的学科,虽有其一致性,有时亦不完全相符。对不符之处,学术上可探究其原因,以丰富对疾病的认训。但在追究责任时,却不能将有争议部份作为鉴定结论依据。因为,病理检验、包括组织切片显微镜检这所得,是直观检查的结果;而临床诊断的依据是病史收集、体格检查、化验、物理仪器检查、病程观察、治疗反应及预后等观察之所得,是对一系列资料间接概括,在医学理论指导下,凭藉医生个人经验,进行综合分析的结果。因此,临床诊断的正确性,在很大程度取决于医生的学术水平和临床经验,这是与病理学诊断在检查对象、环境、条件和方法上有很大的不同之处。临床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临床诊断水平的高低,不仅取决于医生的理论学术水平,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诊断之经验。临床医学诊断确有其困难、复杂、间接的一面。例如,腹腔疾病的鉴别诊断会因一层腹壁之隔而造成如山之障;但一经剖腹探查及病理学检查,病变的情况及性质大部分便可以一目了然。故不能以病理学的观点去苛求临床诊断,不能因尸体上病变典型而轻易指责临床医生“误诊”。鉴定人应对临床诊断的困难性及在某些疾病诊断中受客观条件限制的程度有足够估计与认识。误诊是指由于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标准而导致的诊断错误。诊断是治疗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诊断正确,才能实施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治疗措施,否则不仅不能达到治疗目的,甚至会给病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误诊是一种医疗过失,后果可轻可重,轻者延误治疗,重者导致病人残疾或死亡。值得注意的是,诊断错误并不一定都是误诊,由于各种疾病均具有复杂的发展过程,在典型的症状和体征还没有表现出来的时候,再高明的医生也难以确诊,只有疾病充分发展后,各种支持诊断的表现才逐渐明朗化,此时确立的正确诊断并不能说明先前的不明诊断或错误诊断是误诊。判断误诊应从两个角度考虑:其一,医生在诊断过程中不负责任,如不认真采集病史、不全面进行查体等。其二,医生不钻研业务,技术水平较低,对应该而且可以认识的疾病没有认识。1.责任性误诊。责任性误诊是指医生马虎从事、疏忽大意、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误诊。在临床工作中,各科均有各自的一套采集病史和检查检验程序,医生必须遵照执行,结合各病例的特点,认真完成诊断工作,否则就有可能造成误诊。常见的责任性误诊错误有下列几种:采集病史草率,不详细问病史,不重视病人或家属提供的情况;忽视其它医疗单位或其它科的资料,不重视陪送医务人员的意见;不认真分析病示;对疑难问题不驻时请示或会诊,擅自鲁莽行事。例如,某医生接诊一男性病人,主要症状是腹痛、腹胀、恶心呕吐、不排气和便。医生在查体时只让病人把裤子退到下腹部,随便在腹部听、叩了几下,没有进行全身性全面查体,即诊断为“急性完全性肠梗肠”,并通知手术室准备手术。术中才发现病人患的是右侧腹股沟斜疝,小肠已进入疝囊不能还纳,形成狡窄。由于原来按肠梗阻的诊断将切口取在左及脐旁,距疝囊较远,只得重新再开一刀,进行了疝气的修补手

什么情况算误诊误诊可以起诉吗

一、医院在什么情况算误诊? 客观上讲,基于病理的高度复杂性,医院的误诊是正常现象,如果凡是误诊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就让医院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风险完全让医院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误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不能简单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应当按照是否具备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判定。 判断误诊应从两个角度考虑:其一,医生在诊断过程中不负责任,如不认真采集病史,不全面进行查体等。其二,医生不钻研业务,技术水平较低,对应该而且可以认识的疾病没有认识。 1、责任性误诊: 责任性误诊是指医生马虎从事、疏忽大意,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误诊。在临床工作中,各科均有各自的一套采集病史和检查检验程序,医生必须遵照执行,结合各病例的特点,认真完成诊断工作,否则就有可能造成误诊。 2、技术性误诊: 技术性误诊是由于医生的专业技术水平低下造成的。医学各学科均有自身的一整套科学规律,各级医生必须达到技术水平的要求才能胜任医疗工作。否则,尽管医生使出浑身解数,也仍然不可避免误诊的发生。为了提高医生的专业技术水平,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了各种考试制度和一系列专业教育的规定,并且在临床工作中,建立了查房、会诊、病例讨论等规章制度,努力减少技术性误诊的发生率。

错误的诊断在教科书中或临床上尚缺乏严格的分类。我们结合现行临床上比较通用的分类,并根据误诊性质和程度的不同,试将误诊分为下述五个类型:诊断错误、延误诊断、漏误诊断、病因判断错误、疾病性质判断错误。 诊断的目的在于确定疾病的本质,并随之选择有针对性的治疗,使病情向好的方面转化。因此把不正确的诊断看作是错误的,把不及时、不全面的诊断也同样看作是错误的。关于错误诊断的分类,除了目前已被临床普遍接受的“错误诊断”、“延误诊断”、“漏误诊断”3种之外,上述病因判断错误、疾病性质判断错误及对新发生疾病和并发症的漏诊误诊,虽然与前3种误诊有程度的区别,但是都能给病人带来不良的后果,所以也应当包括在误诊研究之列,否则就不利于临床医疗质量的提高。 二、医院误诊可以起诉吗 医院误诊可以起诉。 1、及时保留证据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求行为人及科室主任写清事情经过,并将用过的医疗器械封存。 2、处理过程

患者起诉医院误诊

患者起诉医院误诊 患者起诉医院误诊 男子刘某在车祸中受伤,后以医院误诊致使其遭受第二次伤害为由,拒付医疗费.昨日,硚口区法院一审判决刘某需向医院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共计7.8万余元.据介绍,患者状告医院的案例较多,医院状告 患者的案例较罕见. 2014年9月11日,刘某在车祸中受伤,行走疼痛,到武汉一家医 院(被告)就诊,医生经x线机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建议做左膝核磁 共振检查,但刘某未做.11月19日,刘某到另一家医院经核磁共振检 查显示左胫骨平台外侧骨折,建议手术.11月26日,刘某因胸部感染 到第一家医院(被告)呼吸科住院.医生见其左腿行走不便,经检查 确诊为左胫骨平台外侧骨折.后刘某转至骨科手术治疗,直至今年3 月2日出院.期间,产生医疗费、护理费共计7.8万余元,由医院垫付. 今年7月,该医院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7.8万余元.医院为何甘愿为患者垫付这么多钱?昨日宣判后,记者分别找到该医院、刘 某双方的代理人.医院方称,刘某因是车祸受伤住院,肇事司机负全责,这笔费用可由保险公司支付,但保险公司并未支付.而刘某的代理人 则称,该医院存在误诊,加重了刘某的病情,经交涉后,医院方同意欠 费治疗.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该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为刘某提供了医疗服务,刘某应当支付相应的医疗费.刘某 提出该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遂作出 上述判决. 宣判后,对是否上诉及是否就“误诊”起诉,刘某的代理人表示和刘某协商后再议. 黑诊所误诊致男童死亡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六旬老翁开设黑诊所非法行医,其误诊导致一名前来就诊的男童死亡。近日,宝安 区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对该男子提起公诉。 被告人蔡某在没有行医资质的情况下,从2001年起从茂名高州老家来到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经营黑诊所。今年5月14日,方 某夫妇抱着快满两周岁的幼子来蔡某处求诊。蔡某未对小孩进行仔 细检查,仅凭几句简单的询问、听诊和自己的经验,将原本患支气 管炎的小孩诊断为普通的感冒,并根据咳嗽、流鼻涕的“感冒特征”进行治疗开药。小孩在服药后,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于次日凌 晨4时开始出现脸色转青,喘气困难,咳嗽加重等症状,凌晨5时许,方某夫妇将孩子紧急送往宝安人民医院治疗,但小孩最终因抢 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小孩系因支气管炎引起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 竭死亡。 黑诊所误诊致少年死亡黑医生上午受审 26岁河北男子苗光运没有行医执业资格,却在北京开了一家小 诊所。在给一名腹痛少年注射诊治之后,因诊断错误,导致少年因 病情延误死亡。经鉴定,少年之死与苗光运的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今天上午,苗光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在朝阳法院公开受审。 2009年12月12日22时许,来自河南的17岁少年小华(化名) 肚子痛,父亲从家附近的一个小诊所请来了被告人苗光运给小华看病。23时许,苗光运在朝阳区来广营乡勇士营村小华的家中,对小 华进行了注射药品治疗。几个小时后,小华病情恶化,于凌晨4时 死亡。 上午庭审中,苗光运说,他诊断小华是患了胃肠痉挛,于是他给小华注射了用于减轻痉挛、止痛的药物。苗光运和其辩护人均认为,不是苗光运的注射行为导致小华死亡。 然而事实上,小华并非患了胃肠痉挛,而是急性肠梗阻,是苗光运错误的诊断和用药,导致小华延误了救治。 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小华之死与苗光运非法行医的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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