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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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印发《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信息产业部人事司:
你们《关于报送〈通信行业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信人函[2006]162号)收悉。根据《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印发《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请你们按照我部要求,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做好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加强考务管理、题库管理、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管理以及证书核发管理,切实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同时,要主动与劳动保障部门加强联系,取得指导与支持,以推动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附件
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通信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管理工作,提高通信产业从业人员素质,更好地促进通信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是指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从业人员进行初、中、高级技能的考核和技师(业务师)、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人事司负责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综合管理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等),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并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制定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并管理和指导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
(三)参与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制定,负责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
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负责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的资格审核,并组织相应的资格培训和考核以及管理工作,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颁发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资格证卡。
(五)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六)组织推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七)负责组建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建立通信行业技能人才库。
(八)组织实施和管理技师(业务师)、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资格考评工作。
(九)负责核发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十)负责管理和指导邮政通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工作。
(十一)承担信息产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根据通信行业管理体制和实际情况,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推荐和管理本地区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并指导其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的推荐工作,并在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具体管理考评人员。
(四)负责向本地区通过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五)负责本地区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业务师)、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的推荐工作。
(六)做好本地区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七)参与通信行业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和试题库建设工作。
(八)开展本地区有关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宣传服务和相关交流活动。
(九)完成本地区通信管理局和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实施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的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二)具有与所鉴定的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符合规定条件、数量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考评人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五)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第七条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经信息产业部人事司同意,并征求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意见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
能鉴定站标牌。
第八条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
第九条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信息产业部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办法。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标准,严格考务管理,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三)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五)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一切非正当要求。
(六)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七)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鉴定站提出申请,由鉴定站上报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审核合格后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实施考核鉴定。
(八)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所在地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九)自觉接受信息产业部人事司和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况。对年检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销,并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第十一条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必备的考评技术、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或中级通信专业技术职务(通信工程师)以上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通信专业技术职务(高级通信工程师)资格。
第十二条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信息产业部人事司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卡。
第十三条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人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应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聘期为三年,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第十四条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能的鉴定考核;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能的鉴定考核和技师(业务师)、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资格的考评。
第十五条考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人员资格证卡。
第十六条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有关规定组建通信行业职业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