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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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yīliáo)法律法规
《刑法(xíngfǎ)》
(1)医疗事故罪
第三(dì sān)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jiù zhěn)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gòuchéng)要件:
1、客体方面:就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及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方面: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
4、主观方面: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2)非法行医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
1、客体方面: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2、客观方面: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且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3、主体方面: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4、主观方面:行为故意。明知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
侵权责任法
1)医疗事故损害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损害后果:患者的损害。损害后果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无损害无赔偿。
4、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
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另:除考虑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外,还须充分考虑到现有医疗科学技术的实际发展水平。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推定原则”改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医方适用“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原则。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强调并完全尊重患者知情选择权,规定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告知对象错误,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时也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危及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本条仅适用于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意见时方可使用。医务人员行使紧急救治权要履行(lǚxíng)法定的程序。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huó dòng)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pànduàn)过错的标准为:“当时相应(xiāngyīng)的诊疗义务”,是在诊疗过程中,按照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hùlǐ)规范,常规所做的诊疗行为。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本条是关于医疗侵权责任在特殊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
实行过错推定制度的三种情形中一条与规章制度有关,其余两条与病历有关,这就对依法行医和病历规范书写、复印与保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补充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执业医师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医师(yīshī)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chū jù)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guīdìng)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cóngshì)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jiēshòu)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