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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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分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分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分析【摘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网络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

本文通过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分析,对犯罪主体要件、客体要件、手段要件、结果要件以及危害性进行了深入探讨。

犯罪主体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的具体身份和行为特征,犯罪客体要件涉及被破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重要性,犯罪手段要件分析了犯罪行为的具体手段和技术特征,犯罪结果要件评估了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通过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性评价和相关法规建议,加强对这一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

【关键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范分析、犯罪主体要件、犯罪客体要件、犯罪手段要件、犯罪结果要件、危害性分析、规范性评价、法规建议1. 引言1.1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分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利用计算机程序、数据等资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破坏、破坏或拒绝其正常使用的行为。

这一罪名涉及多个方面,涉及到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手段、犯罪结果以及危害性等多个要素。

本文将针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规范分析,以期深入了解这一犯罪行为的特点和危害。

犯罪主体要件分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体通常是指那些有意图破坏或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人员,包括黑客、计算机病毒制作者等。

犯罪客体要件分析。

犯罪客体即受到侵害的对象,通常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数据、计算机程序等。

犯罪手段要件分析。

犯罪手段主要指犯罪主体利用的手段和方法,比如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网络钓鱼等方式。

接下来是犯罪结果要件分析。

犯罪结果通常是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的破坏、中断或拒绝使用等后果,如信息泄露、系统崩溃、数据丢失等。

最后是犯罪的危害性分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危害不仅仅是对受害者个人利益的侵害,还可能导致信息泄漏、经济损失、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

通过对以上要素的分析,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特点和危害性,从而更好地预防和打击这类犯罪行为,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刑法第⼆百⼋⼗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络服务渎职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删除、修改、增加、⼲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程序进⾏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后果严重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概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删除、修改、增加、⼲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程序进⾏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后果严重的⾏为。

(⼆)构成要素1.客观的构成要素。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删除、修改、增加、⼲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对计算机管理的法律、法规,⽬前较重要的有2016年11⽉7⽇的《⽹络安全法》、2009年8⽉27⽇的《全国⼈⼤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安全的决定》、2011年1⽉8⽇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

删除,是指将计算机原有的信息系统功能除去;修改,是指改动计算机原有的信息系统功能;增加,是指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添加某种功能;⼲扰,是指使⽤删除、修改、增加以外的⽅法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如前所述,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既包括联⽹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包括未联⽹的微型计算机信息系统。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程序进⾏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分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分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分析1. 引言1.1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分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或网络手段,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法侵入、破坏、篡改或删除的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这种行为严重威胁着社会的信息安全和个人的隐私权,因此被严格禁止,并在法律上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分析主要从定义与特点、罪名构成要件、实践案例分析、法律责任和处罚、以及预防与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定义与特点是在利用计算机技术或网络手段对信息系统进行非法侵入进行破坏、篡改或删除。

这种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迅速性和普遍性的特点,使其更加危害社会安全和个人利益。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罪名构成要件包括非法侵入、篡改、破坏或删除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程序或应用程序等行为,并且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实践案例分析可以从现实生活中的相关案例中得出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识和了解,帮助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

法律责任和处罚是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追究和处罚措施,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预防与防范措施是通过加强信息系统安全性、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等手段来预防和防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发生,减少其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失。

2. 正文2.1 定义与特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破坏、破坏、篡改、删除、隐匿等行为,影响信息系统的运行正常和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的犯罪行为。

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点:一、违法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一种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规定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和犯罪性质。

二、危害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和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造成严重危害,导致系统瘫痪、数据丢失等后果。

三、隐蔽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多采用网络攻击手段,行为隐蔽性强,很难被监测和追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

流量劫持: 指利用各种恶意软件修改浏览器、 锁定主页或不停弹出新窗口等技术手 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行为人指定的 网站,从而造成用户流量被迫流向指 定网页的情形。
案例二 全国流量劫持第一案
案例二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 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
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 系统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 年,缓刑三年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 中存储、处理或者 传输的数据和应用 程序进行删除、修 改、增加的操作。
2
故意制作、传播 计算机病毒等破 坏性程序。
3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认定
破坏计算 机信息系 统罪
盗窃罪二Biblioteka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认定盗窃罪
• 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 (排除他人对物的支配,建立 新的支配关系。)
1 2 3
犯罪 成本低
隐藏 性高
安全 漏洞多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认定
主观要件: 1. 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 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认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三种表现形式:
对计算机信息系 统功能进行删除、 修改、增加、干 扰。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例一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 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 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 修改他人计算机系统数据 • 流量劫持 • 修改考试成绩 • “黑客”行为 • 制作后台软件 • 破解软件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与处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与处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与处罚【问题提示】非法侵入交巡警支队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对违章信息进行修改,是否构成犯罪?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裁判要旨】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深入,以计算机系统为对象或手段进行犯罪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此类犯罪严重影响着社会正常的政治、经济、文化秩序。

被告人杨某、蒲某某破坏黔江区交巡警支队的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通过修改违章信息,以达到利用外地驾驶员作为违章当事人使原违章驾驶员逃避处罚的目的,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号】(2013)黔法刑初字第12号【关键词】刑事案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牵连犯【案情】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蒲某某。

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在黔江区交巡警支队6楼李某某办公室玩耍时,趁李某某不注意,使用该办公室的计算机,试出黔江区交巡警支队计算机管理员黄某某、原支队长牛某某的账号、密码后,进入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被告人杨某查询到其想要修改的违章车辆信息后,便以外地的驾驶员作为违章当事人,并非法对其实施警告、扣分处罚,对车辆的违章信息进行修改,使原违章驾驶员逃避了处罚。

2011年3月28日至8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杨某采用此方法,以涪陵区杨某某、湖南省尹某某等人作为违章行为人,单独非法处理渝H0101X、渝H0103X、渝H037XX、渝HEE9XX、渝H213XX、渝H182XX、渝HAG3XX车辆的违章信息共30条,获利1900元。

2011年5月初,被告人蒲某某在发现杨某以此种方法处理车辆违章信息后,便请求杨某帮忙处理车辆的违章信息,杨某表示同意,二人共同采用此种方法非法处理渝H13275车辆的违章信息18条,获利3800元。

被告人蒲某某通过杨某得知交巡警支队计算机管理员黄某某、牛某某的账号、密码后,单独非法处理渝H069XX、渝H233XX、渝HEP9XX、渝H168XX、渝H213XX、渝H165XX车辆的违章信息30余条,获利4200元。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第九章非法入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第二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的概念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分为基本罪和派生的重罪两个构成类型,它们的构成要件分述如下:(一)基本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指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实施本罪行为的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他们是一种“捣乱破坏型”黑客。

由于在实践中发生的计算机犯罪案件,行为人多是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知识且从事计算机系统操作、管理、维修等专业技术人员,因此,有人曾经认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或者是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相结合共同犯罪。

有的学者对此进行了反驳,认为虽然目前在我国计算机的普及程度还不够广,通晓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数还不够多,但是刑法对本罪的主体未对身份作任何明确或者隐含的限制。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推广和计算机在全社会使用数量的增加,本罪的行为人必将从通晓计算机技术的专业人员扩大到社会各行业人员,甚至在校学生。

如果将本罪的主体局限于计算机专业人员,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不利于预防和惩治犯罪。

①我们赞成后一种观点。

因为特殊主体是指除了符合一般主体的成立条件外还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人。

这种特定身份,是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加以规定的。

它分为法定身份和自然身份两种。

由于刑法对本罪的主体身份未作限制,所以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危害后果,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是泄愤报复、要挟讹诈、贪财图利和不正当竞争等。

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过失不构成本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分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分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分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以非法侵入、非法监控、非法获取、非法删除、非法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功能, 或者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实施网络攻击等手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类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严重干扰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经济活动。

各国都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了规范和打击。

本文将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规范分析,包括罪名构成要件、定罪量刑、预防机制等方面。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定罪量刑通常是由破坏程度、犯罪形式、社会危害性、犯罪主体的情节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的。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破坏程度是考量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

如果破坏程度较轻,对他人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损害相对较小,通常可减轻刑罚;如果破坏程度较重,对他人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损害相对较大,通常需加重刑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多种犯罪形式,如非法侵入、非法监控、非法获取、非法删除、非法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功能,或者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实施网络攻击等形式。

这些形式的犯罪行为对他人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损害程度也有所不同,因此在定罪量刑时需要考虑犯罪形式的不同。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确定刑罚的重要参考依据。

如果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较大损失,通常需加重刑罚;如果社会危害相对较轻,对国家和社会的损失相对较小,通常可减轻刑罚。

犯罪主体的犯罪情节对定罪量刑也有一定影响。

如果犯罪主体有自首、悔罪等情节,通常可减轻刑罚;如果犯罪主体有多次犯罪、恶劣的犯罪动机等情节,通常需加重刑罚。

为了预防和打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各国都建立了一系列的预防机制。

各国都加强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这包括建立健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技术防范和技术防护,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各国都加强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打击力度。

刑法解释: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义、量刑】

刑法解释: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义、量刑】

刑法解释: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义、量刑】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故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故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的犯罪及处刑规定。

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犯罪及处刑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这里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护计算机安全的有关规定,目前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是指在计算机中,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的功用和能力;“删除”,是指将原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除去,使之不能正常运转;“修改”,是指对原有的计算机信息功能进行改动,使之不能正常运转;“增加”,是指在计算机系统里增加某种功能,致使原有的功能受到影响或者破坏,无法正常运转;“干扰”,是指用删除、修改、增加以外的其他方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使其不能正常运行;“不能正常运行”,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失去功能,不能运行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不能按原来设计的要求运行;“后果严重的”,一般是指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受到破坏的;给国家、集体、组织或者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

根据本款规定,后果严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特征与刑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特征与刑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特征与刑罚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安全隐患,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文将探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特征以及相应的刑罚。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特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故意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删除、篡改、泄露计算机数据、程序等信息内容,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该罪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故意破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作案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破坏、损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能力和意图。

2. 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实施必须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对计算机系统的访问权限,包括但不限于黑客攻击、网络钓鱼等手段。

3. 破坏、删除、篡改、泄露信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核心在于破坏、删除、篡改或泄露计算机数据、程序等信息内容,致使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信息安全受到损害。

4. 妨害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例如通过病毒攻击使计算机系统崩溃、拒绝服务攻击使网络无法正常连接等。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我国采取了以下刑罚措施:1. 轻刑处罚:对于犯罪活动影响相对较小的行为,一般会采取轻刑处罚,如拘役、管制、罚金等。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初犯、犯罪影响相对较小的情况。

2. 有期徒刑:对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严重行为,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性,有期徒刑的刑期一般在三年以上,最高可达十年。

3. 罚金: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除了刑罚外,还可以追加处以罚金。

罚金的数额按照犯罪情节和损失程度来确定,最高不得超过犯罪所得或者确定的财产损失数额。

4. 加重刑罚:对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严重犯罪行为,如导致特别严重后果、犯罪集团组织等情况,将会加重刑罚,如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

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罪与计算机非法入侵罪区别

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罪与计算机非法入侵罪区别

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罪与计算机非法入侵罪区别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罪与计算机非法入侵罪区别1.概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后果严重的行为。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犯罪主体特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均可构成本罪。

实际能构成此罪的,通常是络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均可构成本罪,包括在境外对我国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入侵的外国人。

3.犯罪客体特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此处所指安全就是指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对象是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即涉及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4.犯罪的主观方面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也就是说,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了国家的规定,会产生非法侵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后果,而这种结果是自己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

5.犯罪的客观方面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以非法手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造成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等遭到破坏、删除或篡改,导致信息系统的功能受到破坏或者服务被中断、停止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给国家机关、金融、通讯、交通、能源等单位及个人造成严重损失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进入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途径,或者在已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进行超范围的操作,破坏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

其中,非法途径包括未经授权进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入侵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盗用密码或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员的权限等。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是指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途径改变、删除、破坏或者增加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等,使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遭受破坏或者丧失正常的使用功能。

其中,破坏安全性的行为包括病毒攻击、流氓软件攻击、非法数据输入、篡改等。

3.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机关、金融、通讯、交通、能源等单位及个人遭受严重损失。

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标准包括经济损失、信息泄露、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等严重后果。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事责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一种危害性较大的犯罪行为,其刑事责任一般由监禁、罚金等处罚组成。

1.监禁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罪犯的主观恶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犯被判处的监禁时间不同。

一般来说,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2.罚金在判处监禁的同时,还可以追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犯的罚金责任。

罚金的数额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罪犯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

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预防和治理为了防范和打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需要采取一系列预防和治理措施。

关于四种计算机犯罪的认定

关于四种计算机犯罪的认定

关于四种计算机犯罪的认定[摘要]本文探讨了新刑法规定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度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认定时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重点论述了四种计算机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尤其是对犯罪方法和犯罪对象进行了系统研究。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构成认定新刑法第285条规定了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和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

现就这四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与认定时应注意的问题分析如下:一、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是一种危害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

据报道,1993年下半年有几个人打开了通往美国国防部机要计算机系统的密码。

1995年,美国五角大楼的电脑系统受到25万人的“拜访”。

近年最典型的“侵入”事件有两起,一是1993年英国少年布里顿“侵入”美国国防部计算机系统,接触到了包括弹道武器研究报告、美国情报部门内部机要通讯材料在内的大量机密,并把部分机密输入了有3500万用户的国际计算机网络。

另一起是1994年英国电信公司一位电脑操作员“侵入”本公司内部数据库,获得了英国政府防务机构和反间谍机构的电话号码和地址,其中包括英国情报机构、政府的核地下掩体、军事指挥部以及控制中心、英国导弹基地等机密电话号码和梅杰首相的住处以及白金汉宫的私人电话号码。

这是两起令世界震惊的“高技术侵入”事件。

从犯罪客观方面来说,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首先,必须具备违反国家规定的事实。

目前,我国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方面的法规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信道管理办法》、《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等。

详解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详解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详解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罪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6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中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解读

刑法中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解读

刑法中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解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专门针对犯罪分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恶意破坏的行为。

本文将对该罪行的法律定义、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相关案例进行解读。

一、法律定义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任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输入、传输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扰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工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款明确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范围和刑罚幅度,包括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数据和应用程序、输入、传输计算机病毒和有害数据以及扰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工作等行为。

二、构成要件根据上述法律定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犯罪分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意图恶意的行为,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受到破坏或丧失。

2. 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数据和应用程序:犯罪分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或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干扰的行为。

3. 输入、传输计算机病毒和有害数据:犯罪分子通过输入或传输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的方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恶意攻击。

4. 扰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工作: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严重干扰了系统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事责任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而有所不同:1. 情节一般较轻的,犯罪分子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情节较为严重的,如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影响国家、社会机构正常运转、或者涉及国家安全等,犯罪分子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相关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下列举两个相关案例:案例一:某人利用计算机病毒,入侵某银行的服务器,并删除了大量客户数据。

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

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

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推广应用,计算机犯罪如黑客入侵、病毒攻击行为也日益猖獗。

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计算机犯罪具有不同于传统犯罪的高智能、隐蔽性、可激发、连续性、危害大等特点。

计算机犯罪对人类社会的严重威胁,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社会问题,1997年新刑法为此增设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文试就该罪的构成等问题略抒己见。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并且后果严重的行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为: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秩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所有人的合法权利。

根据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行为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

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一般是指计算机操作系统所具有的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信息的效能和功用。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行为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所谓数据,是指计算机处理的数字化信息,包括数值、文本、图象、声音和音频等。

所谓应用程序,是指计算机操作系统程序以外的,为特定目标而设计、编写的,具有某种特定用途的程序,它通常是数据的一种使用方式、操作方法或检测工具。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行为对象包含了以上两种对象。

2.犯罪主体。

本罪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分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分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分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以非法侵入或破解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手段,意图或实施破坏、篡改、删除、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功能,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严重混乱的行为。

本文将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进行分析。

一、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按照情节的轻重,刑事处罚力度也有所区别。

二、罪名构成要素1.非法侵入非法侵入指未经合法授权,通过各种手段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如果是经过授权的用户,在使用计算机时因软件或硬件故障、错误操作等原因导致系统崩溃或者数据丢失,不被视为非法侵入。

2.破坏或篡改破坏或篡改指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或者程序进行删除、修改、破坏等操作,使其不能正常运行或者运行结果产生巨大偏离。

这种行为可能会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带来经济损失、生产损失、信息泄露等严重后果。

3.故意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如果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严重到致使国家、政府机关、军队、金融机构等重要单位的信息系统癱瘓、重要信息丢失或者泄露,或造成社会混乱或不安全因素,就会被认为是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三、惩罚标准四、预防措施为了防止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行的发生,除了加强技术安全管理,完善技术控制措施,管理者还需要对员工加强宣传教育,特别是对安全性较弱的网站和系统,更需谨慎使用。

此外,企业亦可在合同、保密协议、行政制度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以实现约束作用。

总之,要提高企业、机构和个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切实防范设备、程序、人员可能存在的漏洞,避免作者不明取向的攻击,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分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分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分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故意非法存取、删除、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法控制,从而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数据、程序丢失、泄露的行为。

下面是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分析。

一、立法目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立法目的是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明确规定,可以提高人们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重视程度,加强对计算机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犯罪行为构成要件1. 主观方面的要件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故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目的和意识。

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是有意为之,并且对其可能造成的后果有明确的认知和预期。

(1)非法存取、删除、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得到计算机信息系统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对其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了非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修改、删除、窃取、篡改等行为。

(2)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犯罪嫌疑人通过利用计算机网络的漏洞、程序的缺陷等手段,远程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导致计算机失去正常的使用功能,或者造成数据、程序丢失、泄露等后果。

三、犯罪责任和处罚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以并处罚金。

如果情节严重,犯罪嫌疑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法律适用原则和保障措施1.追溯原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时间为准,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

如果新的法律法规对该罪的处罚更为严厉,适用旧的法律法规。

2.特例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对于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目的,可以采取特例措施。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计算机进行查控,制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怎么认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怎么认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怎么认定现⾦社会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形时有发⽣,严重破坏了国家对计算机系统管理的秩序,那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怎么认定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怎么认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程序进⾏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后果严重的⾏为,构成该罪需要满⾜如下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可构成本罪。

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员等。

(⼆)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程序。

(三)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如果因操作疏忽⼤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

⾄于其动机,有的是显⽰⾃⼰在计算机⽅⾯的⾼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

但不管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

(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程序,后果严重的⾏为。

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下列3种情况: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程序所谓数据;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所谓破坏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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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辑)吕薛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事审判参考》2000年第4辑(总第9辑)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吕薛文,男,25岁,高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1998年5月5日被逮捕。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吕薛文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薛文入侵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广州主机(以下简称广州主机)和蓝天BBS主机,进行修改、增加、删除等一系列非法操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薛文辩称:修改广州主机的root(最高权限)密码,是经过该主机的网络管理员同意的,不是非法修改;入侵广州主机和蓝天主机的目的是要尝试进入别人主机的方法是否可行,从中学习如何保障网络安全,并非从事破坏活动。

吕薛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薛文没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其入侵行为没有使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没有产生严重后果,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当宣告被告人吕薛文无罪。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7年4月间,被告人吕薛文加入国内黑客组织HOC。

1998年1至2月,吕薛文使用自己的手提电脑,盗用邹某、王某、何某朱某的帐号并使用另外两个非法帐号,分别在广东省中山图书馆多媒体阅览室及自己家中登录上网,利用从互联网上获取的方法攻击广州主机。

在成功入侵该主机系统并取得最高权限后,吕薛文非法开设了两个具有最高权限的帐户和一个普通用户帐户,以便长期占有该主机系统的控制权。

其间,吕薛文于2月2日至27日多次利用gzlittle帐号上网入侵广州主机,对该主机系统的部分文件进行了修改、增加、删除等一系列非法操作,并非法开设了gztila、gzmicro、gzasia三个帐号送给袁某(另案处理)使用,非法安装和调试网络安全监测软件(未遂)。

2月25日、26日,吕薛文先后3次非法修改广州主机系统的root密码,致使该主机系统最高权限密码2次失效,造成该主机系统管理失控约15个小时。

当广州主机网络管理员第一次发现使用自己设置的root密码无法进入主机的超级用户状态对主机进行管理时,吕薛文通过网络主动要求与网络管理员对话,询问网络管理员是否将密码丢失了,声称自己能将密码修改回来。

当用网络管理员询问其是否修改密码了时,吕薛文矢口否认。

在此情况下,网络管理员为能进入并操作主机,只得同意吕薛文将密码修改回来。

吕薛文随即将root 密码已经改为rootl23密码一事通知了网络管理员。

网络管理员经试验rootl23密码可用后,为安全起见,又把rootl23设置为另一密码。

但是网络管理员随后即发现,刚改过的这一密码,又被改回为只有吕薛文和网络管理员知道的rootl23密码。

2月26日下午,广州主机采取了封闭普通用户登录进入该主机的措施后,吕薛文仍用非法手段登录进入。

期间,该主机的root密码第三次失效,吕薛文再次主动与网络管理员交涉,虽然仍否认自己修改了主机的密码,但是将能够进入主机的新root密码告诉了网络管理员。

吕薛文实施了入侵行为后,把其使用的帐号记录剔除,还将拨号信息文件中的上网电话号码改为12345678或00000000,以掩盖其入侵行为。

此外,1998年2月12日,被告人吕薛文还利用。

Lss程序和所获得的密码对蓝天BBS主机进行攻击,在取得该主机的最高权限后提升LP帐号为最高权限用户帐号,以便长期取得该主机的最高权限。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薛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其掌握的知识人侵广州主机、蓝天BBS主机信息系统,取得控制该系统的最高权限,实施了增设最高权限的帐户和普通帐户,对广州主机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进行删改、监测,3次修改广州主机的最高权限密码等3种破坏行为。

被告人吕薛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帐号和密码进行修改、增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吕薛文在广州主机系统中安装并调试网络安全监测软件,则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吕薛文的行为已经危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造成广州主机管理失控、不能正常运行的严重后果,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依法处以刑罚;对其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吕薛文入侵广州主机后,成为该主机除网络管理员以外唯一获得最高权限的人。

尽管吕薛文矢口否认私自修改过广州主机的root密码,但是在网络管理员将吕薛文告诉他的rootl23密码设置为另一密码,而这一密码随即就被改回为只有他和吕薛文才知道的rootl23密码,这一情节足以证实修改密码的人不能是其他人,只能是吕薛文。

被告人吕薛文掌握并修改了广州主机的密码,致使网络管理员也不能进入主机系统进行管理工作。

在此情况下,吕薛文将自己修改的密码告诉网络管理员,使网络管理员能够继续操作主机。

这一行为只是减轻了犯罪的危害后果,不能改变行为的犯罪本质,更不是为网络管理员提供帮助。

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删除、修改等操作,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都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吕薛文及其辩护人关于修改密码是经网络管理员同意的,进入信息系统是为了学习,且没有破坏该信息系统,吕薛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9年8月19日判决如下:1(被告人吕薛文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缴获被告人吕薛文作案用的手提电脑l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吕薛文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

二、主要问题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三、裁判理由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注意从犯罪构成上把握如下特征:(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中的数据、应用程序,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是指在计算机中,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的功用和能力。

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们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数据,是指计算机实际处理的一切文字、符号、声音、图像等有意义的组合。

而计算机应用程序,是用户使用数据库的一种方式,是用户按数据库授予的子模式的逻辑结构,书写对数据进行操作或运算的程序。

正是这种犯罪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区别开来。

本案被告人吕薛文对广州主机信息系统上的帐号和root密码进行修改、增加,以及对蓝天B13S主机信息系统上的帐号进行修改、增加,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修改、增加;而其在广州主机系统中安装并调试网络安全监测软件,则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因此,其行为属于对汁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侵犯。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指违反国家关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这是构成本罪的必要前提。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三种行为方式。

通常用户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有其特定的要求,厂家或者程序管理员按照用户的需要设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擅自删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某一功能、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原有功能、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干扰,或者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常常会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有时甚至会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完全瘫痪。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也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严重方法。

因为计算机病毒是编制或者插入在计算机程序中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是一种典型的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其隐藏在计算机内部运行,常常会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甚至造成瘫痪,给用户带来难以估量、难以挽回的损失。

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并且后果严重,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后果严重”,主要是指给国家、集体、组织或者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或生活秩序的,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

行为人采取了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并且后果严重的,就构成本罪。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有时会致使计算机瘫痪,这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最严重后果,但不是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必要条件。

本案被告人吕薛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的规定,利用其掌握的知识入侵广州主机信息系统,取得控制该系统的最高权限后,在广州主机信息系统功能中增设最高权限帐户和普通帐户,三次修改最高权限密码,造成广州主机管理失控约15个小时,严重影响了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的正常运行,应当认定为后果严重,已构成犯罪。

需要指出的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三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每一种行为都能单独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被告人同时实施三种或者两种犯罪行为时,必须查明被告人所实施的每一种行为是否都具有后果严重这一要件。

对于仅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而没有达到后果严重程度的,不能以犯罪论处,也不能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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