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通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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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层次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债法的内容
债法的内容
债法总则主要指债的一般关系:债的主体、客 体、内容以及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等 债法分则主要指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 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债法的特征
债法为财产法 债法具有最强的任意性(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 主)
债的种类
课本第59页。 发生原因: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主体人数: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履行的方式
应按 履行的费用
履行费用一般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替代履行(代物清偿)
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合同,如以金钱 代替物的交付
履行的抵充
指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规 则。 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 以清偿人的指定抵充为优先,以法定抵充为例外 法定抵充顺序: 先抵充已届履行期的债务;如果均已届或者均未届履行期:先抵 充无担保债务;担保相等的,先抵充债务人因履行获益最多的债 务;获益相等的,先抵充最先到期的债务;同时到期的,按比例 抵充其一部分
附随义务
在债之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依据诚信原则 而发生的各种附随于给付义务的义务。 出卖人于标的物交付前,应妥善保管。医 生不得泄露隐私等。
债的履行(一)
债的履行的含义
债的履行,简而言之即是债务人实行给付的行为
债的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履行标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均需符合约定或法律规 定,否则即构成广义的债务不履行 诚实信用原则 告知、照顾、保密等附随义务是其派生,附随义务不得 单独请求履行,但违反附随义务同样构成债务不履行 协作履行原则 受领给付即是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债的含义
债是指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 律关系
一体两面 1)债权 2)债务
债
债权的概念
权
债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特定行为:给付
作为:积极地提供一定的财物或劳务 不为:不为一定行为债权的性质
债权的性质(与物权的区别)
相对性 平等性
债权的实现
货币之债、利息之债以及单纯之债、选择之债
货币(金钱)之债:以一定数额的货币为给付表的,但记 载有一定金额的票据之债,并非货币之债。 利息之债:以给付利息为标的之债。 利息之债,原则上由当事人约定利率,但约定利率不得超 过法定利率的四倍,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单纯之债:标的单一的债。 选择之债:于数个标的中,债权人有权选定其一作为标的 的债。 区分的意义: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属 于债务人,但债务人到期不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转移 与相对人。 比如甲有两个自行车。
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 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
标的: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 单纯之债和选择之债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含义
意定之债:依当事人意思表示而发生的债。 法定之债:依法规定而发生的债。 区别意义:法律效果不同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
含义:双方当事人均为一人的债
债的履行规则(一)
履行主体
履行人
债务人及履行辅助人:辅助人主要指代理人、受托人等 一般第三人:债务可以由第三人履行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位清偿),如保证人,抵押人的 履行 对履行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包括连带债务人,因为连带债务 人履行的是自己的债务。
受领权人
债权人:例外情况下无受领权,如债权已出质,已被强制 执行,或者被宣告破产等。 其他受领权人:如债权人的代理人、受托人等,对于表见 代理人法律上视为有受领权人
债法通论
授课人:马永
Email:mayo16@
授课计划
总共8讲。 第一编 债法总论 2讲(8课时) 第一讲 债和债的种类、债的效力、债的担保(9月10日) 第二讲 债的变更和移转、债的消灭(9月24日) 第二编 合同总论 2讲(8课时) 第一讲 合同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10月8日) 第二讲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除(10月22日) 第三编 合同分论 2讲(8课时)11月5、19日 第一讲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财产使用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 第二讲 提供服务的合同、技术合同 第四编 侵权行为 1讲(4课时)12月3日
内部效力: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债务分担:内部仍为按份关系 债务人求偿权
任一连带债务人承担了超过分担部分的债务时,有权请求其他债务人 偿还其各自应当分担的份额 求偿权具有代为效力:使债务消灭之债务人承受债权人的权利 求偿权的扩张:任一连带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或者基于其他原因不能履 行其应分担的债务时,其他债务人按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分担该债务人 应承担的部分,但求偿权人有过失的除外。
第三节 债的不履行:概述
含义
指当事人未依约定、允诺或法律规定履行其义务,包括履 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和债权人迟延等。
规则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债务人不能证明存在免责 事由,即应承担责任。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债权人的行为:协作义务的违反;对待给付的未履行 免责条款:造成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 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连带之债
含义:指债的主体之间存在连带关系的债 连带债权:对债权人不利,实践中较少发生 连带债务:实践中常见类型
连带债务
含义:任一债务人对债权人均有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 外部效力: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债权人可以选择任一债务人清偿,也可以选择任一债务人起诉 一个债务人的清偿或者是受有利益,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具有同 样效力
(一)完全债权 1.请求力(诉请履行) 2.执行力(强制执行) 3.私力实现:自助行为、抵消 4.处分权能:免除、债权让与、权利质 权(应收账款质押) 5.保持力:保有给付的法律上之原因
(二)不完全债权
1.请求力的排除:婚约、自然债 2.强制力的排除:夫妻同居义务、具有人身 性的义务(委任、绘像) 3.处分权能的排除:破产(丧失管理及处分 权)
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
选择之债成立之初,其标的不确定,惟依选择或其他事由 而确定,与种类之债相类似 区别 1.限定于选择范围,给付物体必须个别预定。只须指示 种类,其给付物体并不个别预定。 2. 常常成立选择权,标的物一般以选择权的行使而特定。 案例 05-8.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订立演出合同, 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3首,每首酬金2万 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债务与责任的关系
联系
原则上债务是责任的前提,责任是债务违反的结 果,可以说责任为债务的保障 从人的责任到物的责任 无限责任到有限责任
区别
债务:应为一定给付义务。 责任:强制实现此义务的手段,亦即履行此义务 的担保。
债法
债法的渊源
1.《合同法》(包括司法解释) 2.《侵权责任法》 3.《民法通则》(包括《民通意见》) 其他:
多数人之债
当事人中有一方或者是双方均为多数人的债
多数人之间的关系
双方当事人间的关系(外部关系) 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内部关系) 思考:甲乙二人相约把丙打伤。 甲乙二人分别违章驾驶。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
含义:指债的复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 债权或分担债务的债 当事人只能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参考书目 1.王泽鉴:《债法原理》 2.崔吉子:《债法通论》 公共邮箱:zfxxuexi@ 密码:zf2011
第一讲
债法总论(一)
(2011年9月10日)
债和债法
归纳总结
合同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 法自治理念,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期待。无因管理 在于平衡禁止干预他人事务和奖励见义勇为两项原则, 使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并负有义 务。不当得利目的在于使无法律上原则损人利己的人, 负利益返还义务。侵权行为旨在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 法侵害他人权利带来的损害。 共同的地方:?
一、给付义务 1.给付行为与给付效果 给付行为(雇佣)和给付结果(承揽) 。
二、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债之关系所固有、必备,并能决定债 之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外,债权人可独立诉请履 行,以完全满足给付上利益的义务。 发生基础: A.法律规定:受任人的计算义务 B.当事人约定: C.诚信原则及补充的契约解释:名犬的血统证明
直接强制:一般仅适用于财务之债; 代履行:由第三人或债权人代为实现债的内容,而由债务人承担 费用 间接强制:通过罚款、迟延履行金等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间接 强制的适用不排除损害赔偿的适用。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这是针对以物品(包括水电气)为标的的债之关系作的分 类。 特定之债:债权人明确了债之标的。
特定之债的履行,非经债权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
种类之债:债权人仅以种类指示给付物。
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可以请求实际履行。 区别的意义: 1.种类之债不能依依当事人意思(如约定等级或样品买卖)定其 品质,应给付中等品质之物。 2.种类之债必须经过特定才能履行。特定方法有:(1)债务人完 结交付其物的必要行为,比如将给付物包装妥当、加注标识等。 (2)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的物。
债的不履行:形态(1)
履行不能
指债务人客观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 排除强制履行的适用;履行期届满前,债权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或主张预期违约的责任
拒绝履行
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并表示不予不履行 法律后果:不待履行期届至,即可请求强制执行
迟延履行
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届至时未为履行 法律后果:迟延履行金钱债务,应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迟延后 的履行已无意义的,债权人可拒绝受领,如圣诞贺卡等 迟延期间的风险由债务人承担
债的不履行:责任(救济)(1)
强制履行含义
指债权人借助法院的强制力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救济方式
强制履行的限制
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可能(强人所难); 履行会造成不合理负担和费用(不经济); 债务标的不适用强制执行,如人身属性的履行; 债权人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强制履行的方法
债的不履行:形态(2)
瑕疵履行
指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法律后果
债权人可请求补正瑕疵或赔偿; 加害履行(积极侵害债权):因履行有瑕疵,造成债权人 人身或其他财产(固有利益而非期待利益)损害
债权人迟延(受领迟延)
指债权人对已提出的履行未受领或未提供协作 要件:需债权人受领或协作而未为受领、协作;债务人已 提出履行 效力:提存;债务免除;延迟履行的阻却;强制履行的排 除;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第一讲 总论、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五编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1讲(2课时)12月17日
复习 2课时 12月17日
学习方法
1.了解概念。切忌死记硬背。 2.思考案例,分析其法律问题
3.熟悉法条,在法条、案例和教科书中来回穿梭。 必备法条:《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
债的履行规则(二)
履行的期限
确定期限的意义:期限届至,债权人有权请求履行;决定 迟延履行和迟延受领以及时效的计算
履行的地点
意义:确定提存地、管辖地(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 合同准据法 履行地点的确定
履行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一般指动产),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便于当场修理或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