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通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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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通论
授课人:马永
Email:mayo16@163.com
授课计划
总共8讲。 第一编 债法总论 2讲(8课时) 第一讲 债和债的种类、债的效力、债的担保(9月10日) 第二讲 债的变更和移转、债的消灭(9月24日) 第二编 合同总论 2讲(8课时) 第一讲 合同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10月8日) 第二讲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除(10月22日) 第三编 合同分论 2讲(8课时)11月5、19日 第一讲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财产使用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 第二讲 提供服务的合同、技术合同 第四编 侵权行为 1讲(4课时)12月3日
第一讲 总论、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五编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1讲(2课时)12月17日
复习 2课时 12月17日
学习方法
1.了解概念。切忌死记硬背。 2.思考案例,分析其法律问题
3.熟悉法条,在法条、案例和教科书中来回穿梭。 必备法条:《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
参考书目 1.王泽鉴:《债法原理》 2.崔吉子:《债法通论》 公共邮箱:zfxxuexi@163.com 密码:zf2011
第一讲
债法总论(一)
(2011年9月10日)
债和债法
归纳总结
合同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 法自治理念,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期待。无因管理 在于平衡禁止干预他人事务和奖励见义勇为两项原则, 使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并负有义 务。不当得利目的在于使无法律上原则损人利己的人, 负利益返还义务。侵权行为旨在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 法侵害他人权利带来的损害。 共同的地方:?
债的含义
债是指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 律关系
一体两面 1)债权 2)债务
债
债权的概念
权
债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特定行为:给付
作为:积极地提供一定的财物或劳务 不为:不为一定行为债权的性质
债权的性质(与物权的区别)
相对性 平等性
债权的实现
(一)完全债权 1.请求力(诉请履行) 2.执行力(强制执行) 3.私力实现:自助行为、抵消 4.处分权能:免除、债权让与、权利质 权(应收账款质押) 5.保持力:保有给付的法律上之原因
(二)不完全债权
1.请求力的排除:婚约、自然债 2.强制力的排除:夫妻同居义务、具有人身 性的义务(委任、绘像) 3.处分权能的排除:破产(丧失管理及处分 权)
债务与责任的关系
联系
原则上债务是责任的前提,责任是债务违反的结 果,可以说责任为债务的保障 从人的责任到物的责任 无限责任到有限责任
区别
债务:应为一定给付义务。 责任:强制实现此义务的手段,亦即履行此义务 的担保。
债法
债法的渊源
1.《合同法》(包括司法解释) 2.《侵权责任法》 3.《民法通则》(包括《民通意见》) 其他:
效力层次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债法的内容
债法的内容
债法总则主要指债的一般关系:债的主体、客 体、内容以及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等 债法分则主要指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 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债法的特征
债法为财产法 债法具有最强的任意性(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 主)
债的种类
课本第59页。 发生原因: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主体人数: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 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
标的: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 单纯之债和选择之债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含义
意定之债:依当事人意思表示而发生的债。 法定之债:依法规定而发生的债。 区别意义:法律效果不同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
含义:双方当事人均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
当事人中有一方或者是双方均为多数人的债
多数人之间的关系
双方当事人间的关系(外部关系) 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内部关系) 思考:甲乙二人相约把丙打伤。 甲乙二人分别违章驾驶。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
含义:指债的复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 债权或分担债务的债 当事人只能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连带之债
含义:指债的主体之间存在连带关系的债 连带债权:对债权人不利,实践中较少发生 连带债务:实践中常见类型
连带债务
含义:任一债务人对债权人均有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 外部效力: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债权人可以选择任一债务人清偿,也可以选择任一债务人起诉 一个债务人的清偿或者是受有利益,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具有同 样效力
内部效力: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债务分担:内部仍为按份关系 债务人求偿权
任一连带债务人承担了超过分担部分的债务时,有权请求其他债务人 偿还其各自应当分担的份额 求偿权具有代为效力:使债务消灭之债务人承受债权人的权利 求偿权的扩张:任一连带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或者基于其他原因不能履 行其应分担的债务时,其他债务人按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分担该债务人 应承担的部分,但求偿权人有过失的除外。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这是针对以物品(包括水电气)为标的的债之关系作的分 类。 特定之债:债权人明确了债之标的。
特定之债的履行,非经债权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
种类之债:债权人仅以种类指示给付物。
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可以请求实际履行。 区别的意义: 1.种类之债不能依依当事人意思(如约定等级或样品买卖)定其 品质,应给付中等品质之物。 2.种类之债必须经过特定才能履行。特定方法有:(1)债务人完 结交付其物的必要行为,比如将给付物包装妥当、加注标识等。 (2)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的物。
货币之债、利息之债以及单纯之债、选择之债
货币(金钱)之债:以一定数额的货币为给付表的,但记 载有一定金额的票据之债,并非货币之债。 利息之债:以给付利息为标的之债。 利息之债,原则上由当事人约定利率,但约定利率不得超 过法定利率的四倍,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单纯之债:标的单一的债。 选择之债:于数个标的中,债权人有权选定其一作为标的 的债。 区分的意义: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属 于债务人,但债务人到期不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转移 与相对人。 比如甲有两个自行车。
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
选择之债成立之初,其标的不确定,惟依选择或其他事由 而确定,与种类之债相类似 区别 1.限定于选择范围,给付物体必须个别预定。只须指示 种类,其给付物体并不个别预定。 2. 常常成立选择权,标的物一般以选择权的行使而特定。 案例 05-8.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订立演出合同, 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3首,每首酬金2万 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一、给付义务 1.给付行为与给付效果 给付行为(雇佣)和给付结果(承揽) 。
二、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债之关系所固有、必备,并能决定债 之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外,债权人可独立诉请履 行,以完全满足给付上利益的义务。 发生基础: A.法律规定:受任人的计算义务 B.当事人约定: C.诚信原则及补充的契约解释:名犬的血统证明
附随义务
在债之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依据诚信原则 而发生的各种附随于给付义务的义务。 出卖人于标的物交付前,应妥善保管。医 生不得泄露隐私等。
债的履行(一)
债的履行的含义
债的履行,简而言之即是债务人实行给付的行为
债的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履行标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均需符合约定或法律规 定,否则即构成广义的债务不履行 诚实信用原则 告知、照顾、保密等附随义务是其派生,附随义务不得 单独请求履行,但违反附随义务同样构成债务不履行 协作履行原则 受领给付即是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债的履行规则(一)
履行主体
履行人
债务人及履行辅助人:辅助人主要指代理人、受托人等 一般第三人:债务可以由第三人履行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位清偿),如保证人,抵押人的 履行 对履行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包括连带债务人,因为连带债务 人履行的是自己的债务。
受领权人
债权人:例外情况下无受领权,如债权已出质,已被强制 执行,或者被宣告破产等。 其他受领权人:如债权人的代理人、受托人等,对于表见 代理人法律上视为有受领权人
债的履行规则(二)
履行的期限
确定期限的意义:期限届至,债权人有权请求履行;决定 迟延履行和迟延受领以及时效的计算
履行的地点
意义:确定提存地、管辖地(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 合同准据法 履行地点的确定
履行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一般指动产),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便于当场修理或更换
履行的方式
应按照最有利于债权人的方式履行
债的履行规则(三)
履行的费用
履行费用一般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替代履行(代物清偿)
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合同,如以金钱 代替物的交付
履行的抵充
指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规 则。 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 以清偿人的指定抵充为优先,以法定抵充为例外 法定抵充顺序: 先抵充已届履行期的债务;如果均已届或者均未届履行期:先抵 充无担保债务;担保相等的,先抵充债务人因履行获益最多的债 务;获益相等的,先抵充最先到期的债务;同时到期的,按比例 抵充其一部分
第三节 债的不履行:概述
含义
指当事人未依约定、允诺或法律规定履行其义务,包括履 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和债权人迟延等。
规则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债务人不能证明存在免责 事由,即应承担责任。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债权人的行为:协作义务的违反;对待给付的未履行 免责条款:造成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 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债的不履行:形态(1)
履行不能
指债务人客观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 排除强制履行的适用;履行期届满前,债权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或主张预期违约的责任
拒绝履行
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并表示不予不履行 法律后果:不待履行期届至,即可请求强制执行
迟延履行
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届至时未为履行 法律后果:迟延履行金钱债务,应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迟延后 的履行已无意义的,债权人可拒绝受领,如圣诞贺卡等 迟延期间的风险由债务人承担
债的不履行:形态(2)
瑕疵履行
指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法律后果
债权人可请求补正瑕疵或赔偿; 加害履行(积极侵害债权):因履行有瑕疵,造成债权人 人身或其他财产(固有利益而非期待利益)损害
债权人迟延(受领迟延)
指债权人对已提出的履行未受领或未提供协作 要件:需债权人受领或协作而未为受领、协作;债务人已 提出履行 效力:提存;债务免除;延迟履行的阻却;强制履行的排 除;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债的不履行:责任(救济)(1)
强制履行含义
指债权人借助法院的强制力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救济方式
强制履行的限制
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可能(强人所难); 履行会造成不合理负担和费用(不经济); 债务标的不适用强制执行,如人身属性的履行; 债权人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强制履行的方法
直接强制:一般仅适用于财务之债; 代履行:由第三人或债权人代为实现债的内容,而由债务人承担 费用 间接强制:通过罚款、迟延履行金等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间接 强制的适用不排除损害赔偿的适用。
授课人:马永
Email:mayo16@163.com
授课计划
总共8讲。 第一编 债法总论 2讲(8课时) 第一讲 债和债的种类、债的效力、债的担保(9月10日) 第二讲 债的变更和移转、债的消灭(9月24日) 第二编 合同总论 2讲(8课时) 第一讲 合同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10月8日) 第二讲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除(10月22日) 第三编 合同分论 2讲(8课时)11月5、19日 第一讲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财产使用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 第二讲 提供服务的合同、技术合同 第四编 侵权行为 1讲(4课时)12月3日
第一讲 总论、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五编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1讲(2课时)12月17日
复习 2课时 12月17日
学习方法
1.了解概念。切忌死记硬背。 2.思考案例,分析其法律问题
3.熟悉法条,在法条、案例和教科书中来回穿梭。 必备法条:《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
参考书目 1.王泽鉴:《债法原理》 2.崔吉子:《债法通论》 公共邮箱:zfxxuexi@163.com 密码:zf2011
第一讲
债法总论(一)
(2011年9月10日)
债和债法
归纳总结
合同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 法自治理念,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期待。无因管理 在于平衡禁止干预他人事务和奖励见义勇为两项原则, 使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并负有义 务。不当得利目的在于使无法律上原则损人利己的人, 负利益返还义务。侵权行为旨在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 法侵害他人权利带来的损害。 共同的地方:?
债的含义
债是指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 律关系
一体两面 1)债权 2)债务
债
债权的概念
权
债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特定行为:给付
作为:积极地提供一定的财物或劳务 不为:不为一定行为债权的性质
债权的性质(与物权的区别)
相对性 平等性
债权的实现
(一)完全债权 1.请求力(诉请履行) 2.执行力(强制执行) 3.私力实现:自助行为、抵消 4.处分权能:免除、债权让与、权利质 权(应收账款质押) 5.保持力:保有给付的法律上之原因
(二)不完全债权
1.请求力的排除:婚约、自然债 2.强制力的排除:夫妻同居义务、具有人身 性的义务(委任、绘像) 3.处分权能的排除:破产(丧失管理及处分 权)
债务与责任的关系
联系
原则上债务是责任的前提,责任是债务违反的结 果,可以说责任为债务的保障 从人的责任到物的责任 无限责任到有限责任
区别
债务:应为一定给付义务。 责任:强制实现此义务的手段,亦即履行此义务 的担保。
债法
债法的渊源
1.《合同法》(包括司法解释) 2.《侵权责任法》 3.《民法通则》(包括《民通意见》) 其他:
效力层次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债法的内容
债法的内容
债法总则主要指债的一般关系:债的主体、客 体、内容以及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等 债法分则主要指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 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债法的特征
债法为财产法 债法具有最强的任意性(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 主)
债的种类
课本第59页。 发生原因: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主体人数: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 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
标的: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 单纯之债和选择之债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含义
意定之债:依当事人意思表示而发生的债。 法定之债:依法规定而发生的债。 区别意义:法律效果不同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
含义:双方当事人均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
当事人中有一方或者是双方均为多数人的债
多数人之间的关系
双方当事人间的关系(外部关系) 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内部关系) 思考:甲乙二人相约把丙打伤。 甲乙二人分别违章驾驶。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
含义:指债的复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 债权或分担债务的债 当事人只能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连带之债
含义:指债的主体之间存在连带关系的债 连带债权:对债权人不利,实践中较少发生 连带债务:实践中常见类型
连带债务
含义:任一债务人对债权人均有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 外部效力: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债权人可以选择任一债务人清偿,也可以选择任一债务人起诉 一个债务人的清偿或者是受有利益,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具有同 样效力
内部效力: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债务分担:内部仍为按份关系 债务人求偿权
任一连带债务人承担了超过分担部分的债务时,有权请求其他债务人 偿还其各自应当分担的份额 求偿权具有代为效力:使债务消灭之债务人承受债权人的权利 求偿权的扩张:任一连带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或者基于其他原因不能履 行其应分担的债务时,其他债务人按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分担该债务人 应承担的部分,但求偿权人有过失的除外。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这是针对以物品(包括水电气)为标的的债之关系作的分 类。 特定之债:债权人明确了债之标的。
特定之债的履行,非经债权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
种类之债:债权人仅以种类指示给付物。
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可以请求实际履行。 区别的意义: 1.种类之债不能依依当事人意思(如约定等级或样品买卖)定其 品质,应给付中等品质之物。 2.种类之债必须经过特定才能履行。特定方法有:(1)债务人完 结交付其物的必要行为,比如将给付物包装妥当、加注标识等。 (2)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的物。
货币之债、利息之债以及单纯之债、选择之债
货币(金钱)之债:以一定数额的货币为给付表的,但记 载有一定金额的票据之债,并非货币之债。 利息之债:以给付利息为标的之债。 利息之债,原则上由当事人约定利率,但约定利率不得超 过法定利率的四倍,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单纯之债:标的单一的债。 选择之债:于数个标的中,债权人有权选定其一作为标的 的债。 区分的意义: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属 于债务人,但债务人到期不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转移 与相对人。 比如甲有两个自行车。
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
选择之债成立之初,其标的不确定,惟依选择或其他事由 而确定,与种类之债相类似 区别 1.限定于选择范围,给付物体必须个别预定。只须指示 种类,其给付物体并不个别预定。 2. 常常成立选择权,标的物一般以选择权的行使而特定。 案例 05-8.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订立演出合同, 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3首,每首酬金2万 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一、给付义务 1.给付行为与给付效果 给付行为(雇佣)和给付结果(承揽) 。
二、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债之关系所固有、必备,并能决定债 之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外,债权人可独立诉请履 行,以完全满足给付上利益的义务。 发生基础: A.法律规定:受任人的计算义务 B.当事人约定: C.诚信原则及补充的契约解释:名犬的血统证明
附随义务
在债之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依据诚信原则 而发生的各种附随于给付义务的义务。 出卖人于标的物交付前,应妥善保管。医 生不得泄露隐私等。
债的履行(一)
债的履行的含义
债的履行,简而言之即是债务人实行给付的行为
债的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履行标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均需符合约定或法律规 定,否则即构成广义的债务不履行 诚实信用原则 告知、照顾、保密等附随义务是其派生,附随义务不得 单独请求履行,但违反附随义务同样构成债务不履行 协作履行原则 受领给付即是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债的履行规则(一)
履行主体
履行人
债务人及履行辅助人:辅助人主要指代理人、受托人等 一般第三人:债务可以由第三人履行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位清偿),如保证人,抵押人的 履行 对履行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包括连带债务人,因为连带债务 人履行的是自己的债务。
受领权人
债权人:例外情况下无受领权,如债权已出质,已被强制 执行,或者被宣告破产等。 其他受领权人:如债权人的代理人、受托人等,对于表见 代理人法律上视为有受领权人
债的履行规则(二)
履行的期限
确定期限的意义:期限届至,债权人有权请求履行;决定 迟延履行和迟延受领以及时效的计算
履行的地点
意义:确定提存地、管辖地(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 合同准据法 履行地点的确定
履行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一般指动产),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便于当场修理或更换
履行的方式
应按照最有利于债权人的方式履行
债的履行规则(三)
履行的费用
履行费用一般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替代履行(代物清偿)
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合同,如以金钱 代替物的交付
履行的抵充
指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规 则。 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 以清偿人的指定抵充为优先,以法定抵充为例外 法定抵充顺序: 先抵充已届履行期的债务;如果均已届或者均未届履行期:先抵 充无担保债务;担保相等的,先抵充债务人因履行获益最多的债 务;获益相等的,先抵充最先到期的债务;同时到期的,按比例 抵充其一部分
第三节 债的不履行:概述
含义
指当事人未依约定、允诺或法律规定履行其义务,包括履 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和债权人迟延等。
规则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债务人不能证明存在免责 事由,即应承担责任。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债权人的行为:协作义务的违反;对待给付的未履行 免责条款:造成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 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债的不履行:形态(1)
履行不能
指债务人客观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 排除强制履行的适用;履行期届满前,债权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或主张预期违约的责任
拒绝履行
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并表示不予不履行 法律后果:不待履行期届至,即可请求强制执行
迟延履行
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届至时未为履行 法律后果:迟延履行金钱债务,应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迟延后 的履行已无意义的,债权人可拒绝受领,如圣诞贺卡等 迟延期间的风险由债务人承担
债的不履行:形态(2)
瑕疵履行
指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法律后果
债权人可请求补正瑕疵或赔偿; 加害履行(积极侵害债权):因履行有瑕疵,造成债权人 人身或其他财产(固有利益而非期待利益)损害
债权人迟延(受领迟延)
指债权人对已提出的履行未受领或未提供协作 要件:需债权人受领或协作而未为受领、协作;债务人已 提出履行 效力:提存;债务免除;延迟履行的阻却;强制履行的排 除;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债的不履行:责任(救济)(1)
强制履行含义
指债权人借助法院的强制力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救济方式
强制履行的限制
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可能(强人所难); 履行会造成不合理负担和费用(不经济); 债务标的不适用强制执行,如人身属性的履行; 债权人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强制履行的方法
直接强制:一般仅适用于财务之债; 代履行:由第三人或债权人代为实现债的内容,而由债务人承担 费用 间接强制:通过罚款、迟延履行金等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间接 强制的适用不排除损害赔偿的适用。